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2011―2013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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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
方案的通知(渝文备[2007]31)
2007年06月14日
[2007]31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渝环发…2007‟39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近年来,我市城镇化规模迅速扩大,城市交通高速发展,部分城市区域的功能及声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为适应声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声环境的要求,根据《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90号),结合区县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我局编制了《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
方案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标准声环境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5月31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
一、对38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进行局部调整,调整部分详见附表。
二、对交通干线等道路两侧区域划分方法进行调整。
(一)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对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范围(渝府发…1998‟90号文中附表13及注解)进行重新划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的建筑为主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
道路一侧的区域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2)临路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时,道路路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40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25米;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15米。
(二)穿越城区的高速公路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其两侧区域范围同交通干线两侧区域范围的划分规定。
(三)穿越城区的铁路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其两侧区域范围为铁路路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40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25米;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15米。
(四)穿越城区的轨道交通(地上部分)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其两侧区域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临轨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的建筑为主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轨道一侧的区域为轨道交通两侧区域。
(2)临轨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时,则轨道路沿外25米以内的区域为轨道交通两侧区域。
(五)穿越城区的“三江”(长江、嘉陵江、乌江)航道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其两侧区域范围为航道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40米;若相邻区域为
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25米;若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15米。
三、未调整区域仍按渝府发…1998‟90号文的规定执行。
附表: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表
附表: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渝文备[2007]72)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07年10月24日10时26分
渝文备[2007]72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渝环发…2007‟78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对《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07] 39文)的附件《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
方案》中第二条内容进行了修正。修正后该条内容如下:
“二、对适用4类标准的区域范围划分进行调整
(一)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对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范围(渝府发…1998‟90号文中附表13及注解)进行重新划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的建筑为主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2)临路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时,道路路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若相邻区域为1
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45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30米;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20米。
(二)穿越城区的高速公路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其两侧区域范围同交通干线两侧区域范围的划分规定。
(三)穿越城区的铁路两侧区域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适用4类标准。其两侧区域范围为铁路路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45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30米;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20米。
(四)穿越城区的轨道交通(地上部分)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
其两侧区域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临轨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的建筑为主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轨道一侧的区域为轨道交通两侧区域。
(2)临轨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时,则轨道路沿外30米以内的区域为轨道交通两侧区域。
(五)穿越城区的“三江”(长江、嘉陵江、乌江)航道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其两侧区域范围为航道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45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30米;若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20米。”
请按修正后的规定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