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2011―2013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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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
方案的通知(渝文备[2007]31)
2007年06月14日
[2007]31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渝环发…2007‟39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近年来,我市城镇化规模迅速扩大,城市交通高速发展,部分城市区域的功能及声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
为适应声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声环境的要求,根据《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90号),结合区县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我局编制了《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
方案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标准声环境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5月31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
一、对38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进行局部调整,调整部分详见附表。
二、对交通干线等道路两侧区域划分方法进行调整。
(一)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
对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范围(渝府发…1998‟90号文中附表13及注解)进行重新划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的建筑为主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
道路一侧的区域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2)临路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时,道路路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40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25米;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15米。
(二)穿越城区的高速公路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
其两侧区域范围同交通干线两侧区域范围的划分规定。
(三)穿越城区的铁路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
其两侧区域范围为铁路路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
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40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25米;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15米。
(四)穿越城区的轨道交通(地上部分)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
其两侧区域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临轨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的建筑为主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轨道一侧的区域为轨道交通两侧区域。
(2)临轨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时,则轨道路沿外25米以内的区域为轨道交通两侧区域。
(五)穿越城区的“三江”(长江、嘉陵江、乌江)航道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
其两侧区域范围为航道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
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40米;若相邻区域为
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25米;若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15米。
三、未调整区域仍按渝府发…1998‟90号文的规定执行。
附表: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表
附表: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渝文备[2007]72)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07年10月24日10时26分
渝文备[2007]72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渝环发…2007‟78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对《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07] 39文)的附件《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
方案》中第二条内容进行了修正。
修正后该条内容如下:
“二、对适用4类标准的区域范围划分进行调整
(一)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
对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范围(渝府发…1998‟90号文中附表13及注解)进行重新划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的建筑为主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2)临路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时,道路路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若相邻区域为1
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45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30米;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20米。
(二)穿越城区的高速公路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
其两侧区域范围同交通干线两侧区域范围的划分规定。
(三)穿越城区的铁路两侧区域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适用4类标准。
其两侧区域范围为铁路路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
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45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30米;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20米。
(四)穿越城区的轨道交通(地上部分)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
其两侧区域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临轨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的建筑为主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轨道一侧的区域为轨道交通两侧区域。
(2)临轨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时,则轨道路沿外30米以内的区域为轨道交通两侧区域。
(五)穿越城区的“三江”(长江、嘉陵江、乌江)航道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
其两侧区域范围为航道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
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45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30米;若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20米。
”
请按修正后的规定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2011―2013年)的通知/law_554831_9.html
【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2011―2013年)的通知
【颁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渝府[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4-12
【实施时间】 2011-04-12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 554831
【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2011―
2013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2011―2013
年)的通知
(渝府…2011‟31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2011―2013年)》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
(2011―2013年)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宜居重庆建设的决定,进一步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推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以下简称创模)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通过实施主城区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公众满意度,全面营造宁静宜居环境。
主要指标包括: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5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68分贝、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90%、新建市级安静居住小区30个。
二、实施范围及时间
实施范围为主城区(含两江新区,以下同),幅员面积5473平方公里,重点是城市建成区。
实施时间与创模同步,即:2012年完成主要整治任务,2013年巩固提高。
三、工作措施
围绕创模要求,从源头预防、传播途径控制、噪声敏感目标保护3个层面,综合采取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重点加强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主城区声环境质量达标,减少噪声污染扰民投诉,提高公众满意度。
(一)噪声污染源头控制。
1.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划防护
将声环境功能区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
在制定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城市建设规划时,要与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充分考虑区域开发或改造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遵循“闹静分隔”和“土地合理使用和功能分区”原则,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在制定城
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划防护距离,从源头防治噪声污染。
加强交通建设规划与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协调和有机衔接,合理确定路网结构,将噪声污染防治内容与城市道路、铁路、地铁、轻轨、机场和港口的建设布局方案设计相结合。
道路规划时预留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有关规划文件中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地面交通设施间隔一定的距离,合理划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区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与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等交通干线的噪声防护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新建道路时,高速公路噪声防护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道路红线外50米,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防护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红线外30米,次干道防护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红线外20米,城市轨道交通防护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30米,规定距离内不得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可以建设非噪声敏感建筑物或建设绿化防护。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新建道路时,道路的选线设计必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噪声防治要求合理布局,尽量避开住宅、学校、医院及其他需要保持安静的噪声敏感建筑物。
在无法避让的情况下,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采取隔声窗、声屏障等降噪措施,确保噪声敏感建筑物声环境质量达标。
在现有道路两侧进行开发建设时,合理规划道路两侧用地功能,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噪声防护距离以内的区域,宜进行绿化或作为非噪声敏感建筑物用地,禁止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加强交通干线两侧第一排建筑物的性质和布局形式的规划管理,第一排宜建设公共建筑或其他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对声环境要求高的如住宅卧室、医疗病房、学校教室不宜布局在临路一侧,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采取隔声窗、声屏障等降噪措施确保声环境质量达标。
加强大型交通设施合理规划布局。
对于新建的港口、码头、公交站点和大型停车场等合理布局,尽量远离噪声敏感区域,严格审查选址合理性,对选址不合理的不予审批,从而降低其产生的交通噪声对噪声敏感区域的影响。
加强新建工业企业、物流和其他生产经营性企业合理规划布局。
新建工业、物流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并设臵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合理调整其平面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工艺应远离噪声敏感区。
在无法避让的情况下,噪声敏感区与工业区、物流区之间设臵绿化隔离带。
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主城区小型企业、餐饮服务、娱乐场所等进行合理布局,把好源头控制关,预防噪声扰民。
2.适时调整城市声环境功能区。
随着城镇化规模迅速扩大、城市交通高速发展、工业企业的环保搬迁,主城区部分城区用地功能有所调整,声环境功能发生了一定变化。
为适应声环境保护的新形势,进一步优化城市声环境功能分区布局,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和《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文备…2007‟72号)要求,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进行适时调整。
3.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交通、城市建设等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邻近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交通项目或在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实地监测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的噪声现状,环评单位进行噪声预测评价,对建设部门提出相应的降噪措施要求。
噪声污染防治工程投资纳入工程成本,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严格控制新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
禁止在0类区和1类区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
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机动车维修、物流等企业。
新、改、扩建加工维修企业,经营单位应征求周边公众意见,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工商部门方可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保手续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严格控制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
禁止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和学校、医院、机关200米范围内设立娱乐场所。
新建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征求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所在地市民的意见(公示),对新建大型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实施听证会制度。
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不同意选址建设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环保手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开展房地产项目居住适宜性评价。
开发商在售房前必须公示居住环境适宜性等级评价结果,未公示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环境适宜性评价级别、声环境状况、建筑隔声情况以及周边(及规划)建筑物、构筑物等事项。
(二)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1.机动车噪声污染控制。
积极推广使用低噪声车辆,严格控制机动车噪声污染。
禁止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新车入渝销售;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将在用车定臵噪声检测纳入年检内容,对不满足要求的车辆不得发放年检合格证。
严格执行车辆维护保养和报废制度,对年检噪声不达标的车辆加强维护保养,噪声难以达标的车辆不得延期报废;加大公交车更新力度,推广使用低噪声公交车,对经维护保养噪声仍难以达标的公交车,实行提前报废。
加大对非法改装车的查处力度,禁止拆除、闲臵或非法改装在用机动车消声装臵;出租车、公交车改装cng时要落实发动机降噪措施,噪声不达标的不得发放年检合格证。
加快路面的改造和维护,降低路面/轮胎噪声的影响。
继续深入实施道路“白改黑”工程,主城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必须铺设改性沥青路面,到2012年完成主城区主次干道“白改黑”工程。
加强主城区道路的维护保养,对破损路段及时进行修补和维护。
对主城区路面减速带进行全面清理,开展减速带整治,对需要安装减速带且满足减速带安装条件的必须安装新型低噪声减速带,减少因减速带导致的噪声扰民。
加强交通综合管理,降低交通噪声污染。
结合“畅通重庆”建设,优化主城区路网,合理设臵交通信号与标志、标线,发展智能交通,限流
分流,错时避峰,控制车流量,保证道路畅通。
出台主城区重型、大型车辆行进线路、时间、车速的有关规定;划定内环快速路重、大型货车车道,加强执法,禁止此类车辆随意占道行驶;在噪声敏感区和敏感时段,对重型、大型车辆采取限速、限行和禁行等措施。
加强运渣车的运行路线、时段许可管理,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内容执行。
加大对超载车辆的查处力度。
结合客运枢纽的建设,加强位于敏感建筑物附近的公交车站场管理,对扰民严重、规划不合理的公交车场站进行调整,加强公交车进出站管理和调度;启动中心城区长途客车站搬迁工作,逐步搬迁中心城区的南坪、红旗河沟、菜园坝、朝天门等长途客车站。
对扰民严重、规划布局不合理的货运码头进行整治,加强货运码头货物装卸的噪声污染管理。
加强机动车禁鸣管理。
优化调整主城区机动车禁鸣区域,将内环快速路以内以及北碚城区、两路城区、鱼洞城区、北部新区、大学城、茶园新区纳入禁鸣区域,发布机动车禁鸣公告;优化完善禁鸣标志设臵,对禁鸣区域标志进行全面清理,对损坏的标志进行更换或修复,在禁鸣区域内主要路口、主要路段设臵醒目的机动车禁鸣标志;在禁鸣区范围内严格执行机动车禁鸣监督管理,对主城区每个交巡警平台配备声级计,严格查处各类机动车禁鸣区域或路段违章鸣笛行为,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得使用。
完善降噪设施,加强道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的防护。
在现有主干道、快速路、高架路等交通干线两侧的噪声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交通噪声长期扰民的路段,推进声屏障建设或结合“立面改造”和“节能改造”等工程推进隔声窗建设;新建高速公路、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等交通干线时,应根据城市有关规划和周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配套建设声屏障或对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补建隔声窗。
新建临路住宅必须强制安装隔声窗。
对现有道路两侧逐步建设噪声绿化防护带,并加强主城区防护绿化带的日常维护。
2.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控制。
推广低噪声轨道和弹性车轮等技术,优化轨道结构,采用减振型轨枕和道床等隔振降噪措施,加强轨道的定期维护和保养。
加强现有线路两侧敏感目标的保护,对学校、医院、住宅等敏感建筑物采取建设隔声窗、绿化隔离带、封闭建设等降噪措施。
加强城区铁路机车鸣笛管理。
进一步优化主城区铁路机车限制鸣笛区,
在限制鸣笛区域内,铁路机车限制鸣笛,逐步实现用无线通讯信号代替鸣笛信号。
3.船舶噪声污染控制。
严格执行《关于控制重庆主城港区船舶噪声的通告》。
加强主城港区船舶鸣笛管理,船舶在重庆港区限制使用高音量喇叭,使用低噪声音响设备,禁止在主城港区试鸣汽笛,尽可能减少习惯性鸣笛,加大监管力度,查处船舶违规使用声响设备的行为。
合理调整主城港区客船发班时间,减少夜间船舶流量,除特殊情况外,夜间10时到次日凌晨7时时段禁止客船发班。
采砂船实行作业许可制度,主城港区实施卸载作业的运砂船舶一律采用岸上供电,不得使用自备发电设备供电,采砂作业时尽量采用岸上供电。
主城港区禁止夜间(夜间10时到次日凌晨6时)作业,严肃查处噪声超标扰民作业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作业许可证。
严格加强渔船作业的许可管理,划定合理的夜间作业区域。
主城港区高家花园大桥至黄花园大桥的嘉陵江水域严禁夜间作业,加大巡逻及违章查处力度。
4.航空噪声污染控制。
合理调整机场周边土地利用规划,积极推进土地臵换。
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简称lwecpn)大于70分贝的机场周围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逐步对机场附近lwecpn 在85分贝以上的区域内的敏感建筑物实行搬迁。
对lwecpn超过70分贝的特殊住宅区、居住区、文教区和lwecpn超过75分贝的其他生活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搬迁、设臵通风隔声窗或其他控制飞机噪声影响的有效措施,确保达到相应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三)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推广使用低噪声机具和工艺。
在城市建成区建筑施工时,禁止使用高噪声设备,禁止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等产生高噪声的施工作业方式。
建设主管部门发布建筑施工低噪声设备和工艺目录,推广使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机具,施工过程中使用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振捣棒、电锯、吊车、升降机等机具时,昼间、夜间场界噪声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gb12523―90)。
2.合理安排施工方式和施工时间。
合理布臵建筑施工工地内的施工机具和设备,建筑工地采用隔声屏等降噪措施,对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尽可能远离居民区,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施工单位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将可能产生噪声扰民的施工作业安排在昼间(06∶00―22∶00),通过增加设备缩短连续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
因抢修、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夜间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3.严格控制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市政府重点施工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项目开工建设时,分别由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建设公告;夜间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在受影响的社区内和施工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项目性质、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同时向居民做好解释工作。
严格控制一般工程建设项目的夜间施工。
实行夜间施工临时许可审批总量控制,严格限制夜间施工次数,项目严格按照《重庆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临时许可审批规定及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因生产工艺需要必须在夜间10时到次日凌晨6时实施夜间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认定证明并附专家意见,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核发《重庆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临时许可证》方可施工。
取得夜间施工许可后,施工单位必须将夜间施工许可情况在受影响的社区内和施工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项目性质、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同时向居民做好解释工作。
4.加强对施工工地噪声的监管力度。
建立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管理责任制、施工现场值班制,加强现场管理,倡导文明施工,施工单位应设臵专职噪声监督员,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并要求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群众利益。
施工单位应在建筑施工工地显著位臵悬挂《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牌,载明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工程起止日期、建筑施工污染防治措施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建筑施工噪声控制。
项目监理单位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对施工工地的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