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川办发〔2011〕3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一、严守耕地红线,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一)认真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严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建设,严禁“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必须坚持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防止耕地净减少。严格执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全面实行以耕地保护为重点、以基本农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考评,实行“一票否决”。

(二)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尽快划定并落实到农户和地块,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示,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耕地保护基金制度。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改变用途,非法占用、使用基本农田。严禁各种破

坏基本农田行为,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规定。

(三)加大补充耕地力度。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全面推行耕地占补平衡按等级折算制度。继续开展“金土地工程”,以建设促保护,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力度,努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二、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把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依法按程序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人、部门配合、全力推进,确保权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力争到2012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加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力度,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严格执行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政策。严禁超标准占地建

房。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宅基地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房,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农房,严禁农民提供宅基地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建设用地、其他社会成员出资联合建房,出资者获取部分房屋所有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联建”行为。

(六)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禁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利用乡(镇)企业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严禁以“农村土地流转”为名配置建设用地,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

(七)严格按照《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设置抵押权。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及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不得抵押。不得以设定农民住房抵押的名义将宅基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三、进一步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八)切实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先安置好项目区农民群众,拆旧区复垦验收后,城镇建新区方可使用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按程序立项、审批、验收。增减挂钩项目区批准立项前不得实施拆迁和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意愿发生变化的不得强迫参与和强拆。增减挂钩试点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审计制等制度。拆旧地块必须复垦为耕地,经验收合格后即纳入耕地台账登记、统计,按耕地管理,并及时将复垦后的耕地移交给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优先补划为基本农田,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用途。

增减挂钩项目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安排,拆旧区以行政村为单位推进,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0公顷以内。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严禁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严禁在试点以外以各种名义调整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在挂钩试点之外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的,建新

区所占土地一律按违法用地处理。

(九)切实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未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要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所需,严禁用于房地产、高尔夫和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其他产业。

(十)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全部返还农村。经批准将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各地要切实做好城镇建新区土地收益分配方案,明确收益主体,规范收益用途,明晰收益返还渠道和具体方式。严禁社会投资者以参与节余建设用地实物分成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也不得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十一)成都市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土地整治工作按国家批准的专项方案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

(十二)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

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电力、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要求,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

(十三)严格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执法监察和动态巡查工作,完善巡查工作责任制,强化巡查工作保障,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认真执行巡查发现、制止、登记、报告、通报和总结等工作制度,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十四)建立土地专项巡查制度。对新上项目多、土地违法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进驻开展专项巡查,实施“批、供、用、补、查”全程监察,增强主动发现和形势研判能力。国土资源厅要选择一些县(市、区)开展省级专项巡查。

(十五)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准直接出让集体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等非法批地行为和“以租代征”占地建设、未批先用、边建边报等非法占地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采取联合办案、挂牌督办、公开曝光等措施,严格依法依规查处、限期整改到位。

(十六)严格实行问责制。通过卫片执法检查、巡查等方式发现违法用地的,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本意见自2011年6月27日起施行,至2016年6月26日有效。(有效期5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20XX年上半年土地管理所工作总结

20XX年上半年土地管理所工作总结 《20XX年上半年土地管理所工作总结》的范文,。20XX年,在市局和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科室和直属二级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在全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所按照市局的工作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展作风建设年,提高部门执行力活动为契机,为构建和谐社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履行服务的执法理念,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按时完成了市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收取各项规费25万余元,提前超额完成了全年的经济收入任务。 一、上半年工作成效 (一)、狠抓存量建设用地转让及变更利用管理,组织申报了高河刀剪厂等8宗土地的用地手续,开展土地利用验收登记35宗,确保了土地利用的现势性。 (二)、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组织申报并报市局批准37户个人建房用地,面积4440平方米,征收农民建房耕地开垦费4.6万元。 (三)、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组织申报了湖洲金正炉料厂、襄樊坤诚铝塑厂等几个项目的用地资料,服务了地方经济发展。 (四)、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主动介入,积极引导,,盘活了原湖北油管厂破产后闲置近10年

的四宗土地,面积589.26㎡,为该厂职工养老问题的解决扫清了障碍。 (五)、思想汇报专题加强矿政管理,督促境内三家采矿权人完成了采矿权的年检和矿区界址埋设工作,收取采矿权价款、矿山治理备用金等7.2万元。同时,建立了地质灾害预防方案和汛情、险情值班制度,落实地质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制。 (六)、超额完成市局下达的经济收入任务,上半年完成经济收入25万元。 (七)、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16起,立案2起,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用地行为,保护了耕地,维护了正常的用地秩序。 二、工作措施 (一)积极争取镇政府支持。20XX年4月2日组织召开了全镇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安排布置了20XX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上,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作了重要讲话,对开展20XX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制度。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配合镇政府完成了33个行政村的基本农田保护及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状的签订工作,进一步落实了保护责任。 (三)落实“四个严禁”和“两个必须”,规范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年初开展工作以来,各巡查组一是落实“四个严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肃北县牧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牧农业和牧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牧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草场土地的牧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牧农业行政主管(或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草场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草场土地。 第七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草场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草场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牧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牧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流转、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流转申请,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草场土地的牧农业用途。 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草场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转方式

乡镇国土管理部门地价管理

乡镇国土管理部门地价管理 一、判断题 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2、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3、在我国,地价管理政策主要指针对土地市场上地价水平、地价标准、土地交易价格等制定的一系列调控政策。() 4、一般情况下,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但国家级重点工程除外。() 5、原则上,地价检测点的数量为一类城市40个左右,二类及三类城市30个左右。() 6、城市地价动态检测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土地市场交易价格及其变化情况和趋势进行连续的调查观测。()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管理,应以间接管理方式为主。() 8、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是测算、编制地价指数的基础。() 9、标定地价是反映正常市场条件下区域平均地价的一种价格类型。()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是指为防止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施的最低基准地价。()(2000年真题)

11、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交易底价都是根据过去成交地价及土地收益情况评估得到的宗地评估地价。()(2002年真题) 4、地价管理一个重要作用是防止地价暴涨,其手段多样,啊对于地价上涨不合理的地区,一般采用的手段为()。 A、实行地价冻结 B、停止交易 C、提高交易税金比例 D、政府回收土地 5、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有优先购买权。 A、乡镇政府 B、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C、出价最高者 D、市、县人民政府 6、下列对于国家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最低限价的作用描述不正确的是()。 A、防止当地政府为了短期利益造成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 B、防止恶性竞争,扰乱土地市场秩序 C、增加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透明度 D、方便投资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国家地价优惠幅度,确定合理投资 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申报制度。 A、基准地价 B、标定地价 C、成交价格 D、重置价格 11、国有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由()拟定。(2000年真题) A、国有资源部

土地管理个人工作总结(精选多篇)1.doc

土地管理个人工作总结(精选多篇)1 土地管理个人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湖北天尚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2014-2014年个人工作总结 光阴似箭,转眼间2014年已经来临了,在公司领导关怀下、在全公司同事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能恪尽值守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坚持不断地学习理论知识、总结工作经验,加强自身思想修养,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自己的全力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这里我将自己过去一年的思想、及工作情况等简要的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情况 2014年2月底-3月中旬参与仙桃市 张沟镇三角垸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可研、规划设计预算编制等工作; 2014年3月中旬-3月底协助xxx参与桂林市大河乡潘家、尧山村委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工作; 2014年4月初-6月底驻守监利县白螺镇韩铺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现场,协助业主、施工单位解决相关问题,为后期变更做好准备工作; 2014年7月初-8月底负责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仙桃市排湖高效种养基地土地整理项目变更设计、湖北省石首市东升镇基

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变更设计; 2014年9月初-9月中旬单独完成仙桃市张沟镇三角垸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变更设计工作并上报省厅; 2014年10月初-11月中旬负责湖北省石首市东升镇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变更设计、监利县白螺镇韩铺土地整理项目变更设计工作; 2014年11月底-2014年1月中旬参 与天长市铜城镇土地整治项目 1,3 可研设计、协助xxx完成定远县连江镇三合村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可研、规划设计等工作。 二、在工作中,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向身边的先进模范学习在公司我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力求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不等不靠、有条不紊地安排好各项工作,身体力行,协助领导开展各项工作。 我认真坚持学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在政治思想觉悟上得到了进一步提高。通过系列的学习与批评和自我批评活动,我的思想得到了净化,工作的责任心得到了加强。 三、自我的缺点与不足 我也很清楚自己还存在很多的缺点与不足,我今后要想提高自己必须有领导同志们的批评、指导和自我的总结,我的缺点与

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发表时间:2013-01-06T10:12:53.983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2年11月供稿作者:叶小虎 [导读]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是战略任务更是实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础。 叶小虎(响水县国土资源局 224600) 摘要:众所周知,建设现代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是现代化建设中一项重大而长期的战略任务。本文试述了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土地管理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是战略任务更是实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深得人心,顺乎民意的一项德政工程。这次会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局出发,明确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农村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很多工作与之紧密相连,息息相关。这就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从搞好农村用地规划管理,保护耕地,积极推进土地管理、征地足额补偿等方面,切实将工作做到实处,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 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1.1新农村建设的用地指标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的是指令性管理,层层切块下达,中央切块到省、省切块到县、县切块到镇。虽然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一再申明要合理安排、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但事实上用地指标大多用到了其他项目上,最后落实到新农村建设上的指标少之又少。特别是在实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巩固城市发展基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的土地。 1.2土地调整和流转问题 土地调整和流转困难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严重问题,新农村建设规划先行已取得共识。但规划就得调整土地,而目前国家的土地政策是30年不变,自从国家免收农业税之后,竞相要地已成为农民纠纷的热点之一。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农民建房除部分项目带征的拆迁安置用地外,绝大多数的用地均为集体使用土地,如果不解决好土地流转和承包地调整的问题,建设工作很难开展,往往由于一户农民的承包地无法调整可能导致整个新农村点的建设处于停滞状态。 1.3用地报批的严要求一时难以适应 全国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到《决定》的出台,国家对土地管理越来越严,确属急需的建设项目用地,可报国务院审批。这一政策对急需建设项目的范围、条件和报批程序都作了详尽的规定,用地报批的程序和要求十分严格,加上当今社会体制人治重于法治的症结未能彻底纠正,还有历史上遗留问题等,造成用地仍较混乱无序。如因用地指标对必要的用地无保障,因此需要征用土地时往往顾不了用地指标。 2 建设新农村的思路 建设新农村,必须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开展先进生产进农家,幸福生活进农家,文明新风进农家,美化整洁进农家,和谐民主进农家的“五进农家”实践活动,在促进农业产业化、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上求突破,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而土地管理就是要根据新农村建设既定的发展目标,着实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问题,切实保障国家和粮食安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提供用地,把好土地审批关,指导土地整理工作,使新农村建设带给农民实惠,受到农民拥护,扎实稳步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 新农村建设的土地管理措施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是我国发展进程中的一项战略安排,是一项重大而又艰巨的历史任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要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在用地保障、土地规划、资金配套等方面积极出谋划策,努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坚持依法管理、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和严格保护、合理利用资源的方针,落实严格的管理制度,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1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规划指导新农村建设用地 新农村建设要以村镇建设整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以现代乡村理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利用战略目标,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我县可持续发展,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通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一步扩大建设用地比例,扩大中心镇建设用地规模,实事求是地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等,使规划适应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处理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用地需要,认真做好规划,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留足用地空间,从而使新农村居住和产业发展用地得到保障,并引导农村和农民节约集约用地,达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活居住条件的目的。 3.2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推动新农村建设 建设新农村,主体是农民,战场在农村,要千方百计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村宅基地复垦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契机,一是宅基地复垦新增的耕地指标首先用于新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得到有效保证;二是拆迁户的集中搬迁有利于新农村的集聚;三是“政府补一点、集体贴一点”的模式减轻了广大农民向新农村点集聚的经济压力,也更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3.3建立和完善农村发展的土地收益分配体系 在我国现行土地税、费体系下,政府土地收益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供应环节取得的多、在土地保有环节取得的少。在使用上,投向城市地区的多、投向农村地区的少,投向经济建设的多、投向社会事业的少。这种格局加剧了城乡发展差距和征地引起的矛盾冲突,同时也使地方政府盲目扩张建设用地。新农村建设,要对这种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比如,提高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加大力度支持农村综合开发;制定和完善全国性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以及使用、转移和监督管理办法,保障对占用耕地的有效补偿;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

我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调研报告

我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调研报告 (第二调研组) 2003年11月13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关于国土资源 部2003年调研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12号)的要求,我们组成调研组,结合土地市场督查工作,赴辽宁、河北、 江苏、重庆等地就我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问题进行了调研。 通过认真调研,调研组统一了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内涵,了解 了当前我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进展,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及 原因,明确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目标与原则,提 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对策建议。现将有关情 况报告如下: 一、国有土地资产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内涵 在各地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实践和探索中,由于认识角

度和认识程度的差异,各方面对国有土地资产和土地资产管 理的内涵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国有土地资产就是国有 土地产权人付出经济代价而占有的财产,因而对土地资产的 管理应按财产进行管理;有的认为,国有土地资产是一种资源 性资产,是土地经济属性的表现,土地资产管理也应按资源性 资产进行管理。 通过调研,调研组认为,国有土地资产是指国有土地产权 人(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人)通过行使相应的土地权利而能够实现相应土地收益的土地实物和土地权利。本报告所称 的国有土地资产主要是指对于国有土地所有者而言。与其它 的资源性资产相比,国有土地资产有自身的特点:首先,土地 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具有唯一性。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是国有土地的唯一所有者,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并通过法律授权,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辖区内国有土地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能。其次,国有土地资产的收益主要在市、县财政。1993年国发85号文明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地方财政的经常性收入。1999年1月1日实 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存量土地收益全部留于地方财政,对于新增建设用地,30%的收益上交中央财政,70%留地方。第三,土地资产价值量大。据2001年测算当年我国土地资产总 量约为25万亿元,远远超过其它国有资产。由于国有农地数

土地管理个人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土地管理个人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湖北天尚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2014-2014年个人工作总结 光阴似箭,转眼间2014年已经来临了,在公司领导关怀下、在全公司同事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能恪尽值守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坚持不断地学习理论知识、总结工作经验,加强自身思想修养,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自己的全力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这里我将自己过去一年的思想、及工作情况等简要的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情况 2014年2月底-3月中旬参与仙桃市

张沟镇三角垸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可研、规划设计预算编制等工作; 2014年3月中旬-3月底协助xxx参与桂林市大河乡潘家、尧山村委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工作; 2014年4月初-6月底驻守监利县白螺镇韩铺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现场,协助业主、施工单位解决相关问题,为后期变更做好准备工作; 2014年7月初-8月底负责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仙桃市排湖高效种养基地土地整理项目变更设计、湖北省石首市东升镇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变更设计; 2014年9月初-9月中旬单独完成仙桃市张沟镇三角垸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变更设计工作并上报省厅; 2014年10月初-11月中旬负责湖北省石首市东升镇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变更设计、监利县白螺镇韩铺土地整理项目变更设计工作; 2014年11月底-2014年1月中旬参

与天长市铜城镇土地整治项目 1,3 可研设计、协助xxx完成定远县连江镇三合村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可研、规划设计等工作。 二、在工作中,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向身边的先进模范学习在公司我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力求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不等不靠、有条不紊地安排好各项工作,身体力行,协助领导开展各项工作。 我认真坚持学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在政治思想觉悟上得到了进一步提高。通过系列的学习与批评和自我批评活动,我的思想得到了净化,工作的责任心得到了加强。 三、自我的缺点与不足 我也很清楚自己还存在很多的缺点与不足,我今后要想提高自己必须有领导同志们的批评、指导和自我的总结,我的缺点与不足及努力方向自我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点:

农村土地管理中问题及对策

浅谈农村土地管理中问题及对策 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以及赖以生存的生活保障就是土地,对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视,努力寻找解决方法,具有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使得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某些村出去为数不多的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无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债务。因此,某些地方将机动地对外发包,强制性的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地或者高价对外出租而获取高额回报,挪用土地补偿费以及土地流转费的现象较为突出。 2.土地流转过程不够规范,农户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以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缚、约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规范性使其执行具有随意性,基层干部私自变更合同、收回或调整农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经承包户许可,就迫使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较大程度侵害。 3.征地补偿款难以落到实处,财务制度如同虚设。部分村级干部并不按照规则办事,甚至严重违反财政纪律,将那些本应发给农户的补偿款私吞,据为己有,私分利息以及贴息款。部分村干部私设

账外资产,账务不清,零乱不堪,趁火打劫。部分村干部许可企业拖欠征地补偿费,引起群众不满情绪。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执法存在的不足:1.在立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民法通则》第71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述的四项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首先,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受限制问题。我国集体土地的占有权及收益权源于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仅能在农业用地和本集体内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权能,而对非农用地没有占有和收益的权利。其次,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其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置权几乎被剥夺。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实际上属于国家。这不仅剥夺了集体土地的出让权,也使本应由农民集体享有的收益流入国库,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缺失处分权。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规定存在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至今没有对所谓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无论其用来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尽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对征收土地均规定应依法予以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无法保障土地被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 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的 通知 针对目前农民在承包农村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及其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工作事项中遇到一些具体纠纷问题,并呈上升趋势。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通知如下: 1、针对目前不少农户反映二轮延包承包的土地,实际面积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面积大,农户要求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 根据《咸丰县忠堡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堡镇依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二轮延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忠政发[2005]3号文件的具体原则规定:“已进行农村二轮延包且大多数群众没有意见的村,不准随意变动,不准推到重来搞重新发包,不准重新丈量土地,以防引发新的矛盾。”又根据《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咸延包组发[2005]12号文件“承包土地按等级分的,如何计算面积?答:不确定等级,按习惯面积确权”。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综述在二轮延包时实际面积大于经营权证面积的属正常,不须更改,也不得更改,各村委会不得再出具类似证明。 2、针对目前不少农户税改时,为了少交税,故意将其承包面积报小,而现在又要恢复其原来的面积,要求村委会出具证明,按原来

的面积落实惠农补贴资金。 根据《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咸延包组发[2005]12号文件答复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不得突破1996年二轮延包时的面积”。只要农户的经营权证的面积与1996年二轮延包的面积一致,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出具类似证明,财经所也不得办理随意改变农户承包土地面积的手续。土地经营权证承包土地面积与1996年土地面积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看是不是国家征用、退耕还林、村级公路、村级公益事业占用、农户建房、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造成减少的。根据《咸丰县忠堡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堡镇依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二轮延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忠政发[2005]3号文件精神,以上几种情况在二轮延包时要核减面积。任何人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给农户出具要求增加承包耕地面积的手续。 3、关于二轮承包时全家外迁及全家农转非后要求收回原承包地的农户。根据咸丰县人民政府(咸政发[1996]文件的有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应收回‘三户’(死亡绝户、全家外迁户、全家农转非户)的耕地。只要在1996年以前类似三种情况的村里已经收回的经营权就归村小组所有。2005年以后就按《咸丰县忠堡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堡镇依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二轮延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忠政发[2005]3号文件执行。原则上绝亡户的承包土地经营权属原组集体,主要用于化解人地矛盾和组集体福利事业占地补偿,个别五保户挂靠同小组内农户,并按合同履行了对五保户生养死葬的义务的,原承包地可确权给赡养五保户的农户。若跨组赡养五保户死亡后的土地承包

土地资产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部门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公司持有土地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土地资产使用效率,规范土地资产与房屋资产的管理,开发建设,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土地资产包括:集团资产部移交的土地资产以及和土地不可分割的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设施设备、地产公司以收购储备、征收方式取得的经营性房地产。 第三条土地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正式接收后至移交前的资产权属资料管理,资产的看护和安全管理,资产维护,资产出租经营,并按照公司安排及时移交出资产。 第四条公司对土地资产遵循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部门配合、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部为土地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区域划分各储备部管理界面,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2、负责实施土地资产的管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产的防火、防盗,及时发现并消除资产潜在的安全隐患,

避免安全事故;阻止资产被乱搭乱建、乱倒弃土、复耕等侵占行为;发现并处理自然灾害造成资产的损毁;资产的维修、维护及相关日常事务等。 3、负责土地资产的租赁和收取租金。 4、负责公司土地资产文档管理、分户明细帐登记、统计工作,定期报告土地资产管理情况。 5、负责对进场施工单位的安全进行配合监管。 6、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六条土地资产管理方式主要有:自主聘用人员管理和组建专项工作机构专业管理,委托第三方管理。各储备部应根据资产的复杂程度、管理的难度具体分析,选择适当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对委托管理单位的资质审核、选择及委托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储备部报公司办公会决定。 第八条土地储备部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核定委托资产管理成本费用标准,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如遇重大资产调整,可临时核定。核定的标准经公司办公会审核后生效。 第九条为了有利于土地资产的管理,须做好资产接收的基础工作。土地资产的接收是指按照相应资产收购协议、政府资产划转决定要求或法院裁定,或从集团资产部接收土地资产。接收土地资产应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

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发表时间:2017-11-16T16:47:35.90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17期作者:赵敏[导读] 并制约了农村土地管理实效的大幅提升。那么,如何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管理部门急需思考的问题。汶上县国土资源局山东省汶上县 272500 摘要: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建设逐渐趋向城市化,同时我国对于农村建设的政策也在不断改进。在向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土地管理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基于此,对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找出相应的对策,促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顺利的开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引言改革开放后构建的以“家庭联产、集体所有”为典型特征的土地制度,使农民享受到了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利,这就大大降低了生产组织、劳动监督等管理成本,并有效提高了农民的生产创造性及积极性,推动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水平的提升及国内外环境的变幻,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中的弊端也日渐凸显,并制约了农村土地管理实效的大幅提升。那么,如何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管理部门急需思考的问题。1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1.1土地闲置、浪费等现象十分严重,贯彻节约集约方针的难度大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尤其是市、县政府为招商引资、出政绩,大量征地兴建各类工业园和城市新城,但近几年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和调控政策的实施,结果导致工业园大量空置,三四线城市住房去库存压力越来越大。截至2014年9月30日,近五年内,全国批而未供土地面积1300.99万亩,闲置土地面积105.27万亩。这一现象有很大一部分是我国土地管理体制造成的,地方政府既是土地监管者又是土地使用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是地方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这种特殊身份使得土地执法监管部门对政府主导的违法问题主观上不敢管、客观上管不住,这就造成了土地管理部门难以依据法律法规对于土地滥用情况进行判定,更难以对于其中确凿的违法使用土地行为进行处罚,无法贯彻执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国家方针。 1.2占用耕地不当基于城镇区域建设特点,为加快建设进程,更好的实现各项目开发,必须要做好项目与耕地之间关系的控制。很多地区对耕地管理不当,违背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要求,为开发更多项目,乱占耕地、未批先建,存在大量的违法用地情况,导致城镇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矛盾日益冲突。耕地使用需要贯彻“占补平衡”原则,但是在实际建设中,很多项目为追求有利地理位置,往往占用的是肥沃良田,最终补上的确实差地,无法满足耕种需求,数量平衡的背后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且,现在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且工业化发展迅速,周边大量建厂生产,虽然能够带动当地经济水平,但是对耕地的污染程度也不断提高,无法保证耕地安全与农产品安全,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地农业发展。 1.3权益保障上,土地征收制度还需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土地征收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这些相关法律规范对土地征收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宽泛,土地征收只对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没有对土地其他功能进行补偿,且对个人和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并没有明确规定。还有土地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但到目前为止,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地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判断标准,加上虽然有规定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但是我国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标准的不一致,使得这些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有一定的难度,近几年由于土地征收问题而导致的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和影响。2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健全土地登记制度健全土地登记制度,将农村土地从“审批管理”转变为“登记管理”。这不仅能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维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力,而且还可在土地管理中促进政府职能的合理转变,势必成为意义深远的一次改革活动。但是,在这一转变环节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怎样实现分配的公平性。由于各个农民家庭所处的生命周期各不相同,家庭劳动能力也有较大差异,假如土地使用权将始终变化的人口作为分配依据的话,是不易得到稳定产权的,因此我们应尽可能在分配的起点做到权益分配的“公平性”,不应时刻追求公平,也不可能实现在各个使用过程中都是先绝对的公平分配。为了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在进行第一次土地登记时,可把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依照人口数量均分给农民,而与农村户籍相关及废除的农村土地用“按人均包”方案解决。在农村土地第一次登记之后的户口变动,只用来表示人口的居住地与职业身份,而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形式是内部继承或卖不买卖。 2.2明确土地所有权在针对城镇化进程土地管理工作分析时,为避免土地征收开发对农民权益的损害,首先需要明确土地所有权。基于乡镇发展现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进行重构,建立相应制度确定农民集体,落实其对基土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完整体现集体成员意志和利益,尤其是要保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地位上的平等性。其次,还需要落实农民的土地产权,将农民作为土地产权重构研究对象,确定土地所有权范围,在明确主体前提下,确定集体和成员之间的关系,然后在基础上对成员使用权进行强化,并对所有权与承包权、承包权与经营权进行分离,确定农民为集体土地所有人的地位。这样才能够保证其在集体土地征收、转让、出卖等过程中具有话语权和决定权,避免因为乡镇部门不作为而造成自身利益损害。 2.3征收补偿优化根据土地征收后紧急补偿进行优化研究,需要确定公共利益目标,避免政府部门越权行为,严禁出现强制征地情况。并且还要努力实现透明征地,在全国内推行征地预公告,保证农民知情权和参与权不会受到损害。同时,还要对原来征收补偿制度进行完善,与市场机制挂钩,不同探索优化,制定完善的配套补偿费用标准,对征收后经济补偿行为进行约束,保证可以维持农民社会稳定性。结语

土地资产管理

土地资产管理与招拍挂规范 2008年12月·北京

第一部分土地资产管理 第一章土地资产管理概述(一般了解) 第一节土地资产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一、土地资产和土地资产管理 (一)土地资产 土地资产是土地自然性状及其开发利用程度等因素在经济形态上的综合反映。 (二)土地资产管理 1.土地资产管理的要素 (1)土地资产管理的主体。主体是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对土地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2)土地资产管理的客体。客体是城乡土地资产,以及土地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人与人、人与地、地与地之间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 (3)土地资产管理的目标。 (4)土地资产管理的方法。 2.土地资产管理的特点 (1)管理地位重要。(2)管理范围较广。(3)社会影响面大。(4)地域性较强。 二、土地资产管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有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有利于推进城镇化进程 第二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的沿革 一、土地资产属性弱化的阶段(1949-1954年) 建国以后到1954年以前,国家对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向国家交纳租金和有关税费。 二、国有土地行政划拨阶段(1955-1987年) (一)制度的调整 1954年以后,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使用国有土地一律由政府无偿拨给使用,均不再缴纳租金。自此,确立了行政划拨土地制度。

(二)行政划拨制度的特征 国有土地的行政划拨制度具有划拨手段的行政性、使用期限的无限制性、土地获取和使用的无偿性、土地物权的无流动性四个特征。 (三)土地有偿使用的实践探索 1987年9月,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协议方式第一次向企业出让了国有土地使用权,11月25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公开招标形式出让了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12月1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又以拍卖方式出让了一宗国有土地50年使用权。 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制度确定和发展阶段(1988-2000年) (一)《宪法》修正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确立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1988年,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先后修改,将原来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2.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划拨和出让供地的范围,除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外,其他国有土地必须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并具体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公布和土地市场交易制度。 3.1998年12月27日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法规上明确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二)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 有偿、有限期、有流动。 四、土地市场配置制度建立和完善阶段(2001年至今) (一)市场配置制度体系的确立和完善 1.国务院15号文件成为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纲领性文件 2001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 15号文件第一次明确具体地提出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范围和界限,第一次为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亮起了“红灯”,是国有土地实行市场配置的第一个国家政策,成为经营性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05-01-20 执行日期:2005-3-1 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保障承包经营者依法取得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发包方得合法权益,稳定与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得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得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就是指乡(镇)、村、组(社)农民集体所有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得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得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与“四荒”等其她土地。 “四荒”就是指未开发利用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第四条属于村集体所有得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组(社)集体所有得土地,归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乡(镇)集体所有得土地,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 (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三)合理开发、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 (四)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 (五)承包程序合法; (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就是农村土地得发包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得,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发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得,由村民小组发包,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发包。 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农户、个人与单位就是农村土地得承包方。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予以确认。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得,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得,由村民小组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乡(镇)所有得集体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得,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九条未划为基本农田得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 弃耕、撂荒一年得,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得,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得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取得荒芜费计入公积金。 第十一条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得耕地与草地,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不能及时收回得,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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