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监局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开业的批复
天津银监局关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宜昌道分理处升
天津银监局关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宜昌道
分理处升格更名的批复
【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银监复[2017]44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7.03.03
【实施日期】2017.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天津银监局关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宜昌道分理处升格更名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7〕44号)
天津农商银行:
你行《关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宜昌道分理处升格的请示》(津农商发〔2017〕7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1 / 1。
天津银监局关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波里社区支行开业的批复
天津银监局关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波里社区支行开业
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津银监复[2014]257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6.11
【实施日期】2014.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天津银监局关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波里社区支行开业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4〕257号)
天津银行:
你行《关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波里社区支行开业的请示》(天银机构〔2014〕52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1号)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小商业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
1 / 1。
天津银监局关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开业的批复-津银监复[2011]227号
天津银监局关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开业的批复正文:---------------------------------------------------------------------------------------------------------------------------------------------------- 天津银监局关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开业的批复(津银监复〔2011〕227号)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你分行《关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开业的请示》(哈银天呈〔2011〕33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一、同意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开业。
二、核准方继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三、核准该机构业务经营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你分行授权经营的业务。
四、核准该机构营业地址为: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东方红路与旭华道交口海馨园A区4-6号。
请你分行于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办理该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事宜,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该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若不能按期开业,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该支行开业后,你分行应督促其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风险管控;严格按照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和你行内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各项业务;明确市场定位,专注于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
此复。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结束——。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开业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开业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7•【文号】银监函[2009]128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开业的函(银监函[2009]128号)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天津分行筹备组组长梅德皓(Martin Miller)2009年5月12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天津分行开业,其名称为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Commerzbank AG Tianjin Branch),地址为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9号津汇广场2座3401室;核准MARTIN MILLER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该分行须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开业前的有关手续。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天津银监局关于周波任职资格的批复-津银监复[2012]5号
天津银监局关于周波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天津银监局关于周波任职资格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2]5号)
浙商银行:
你行《浙商银行关于审核周波任职资格的请示》(浙商银发〔2011〕296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查,核准周波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行应在本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安排周波到任,并将任命文件抄报我局。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结束——。
天津银监局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开业的批复
天津银监局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
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1.19
•【字号】津银监复[2011]10号
•【施行日期】2011.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天津银监局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开业的
批复
(津银监复〔2011〕10号)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
你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浙商银行天津津南支行开业的请示》(浙商银津发〔2010〕182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简称“浙商银行天津津南支行”)开业。
二、核准王金生浙商银行天津津南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三、核定该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你总、分行授权的各项业务。
四、核准该机构营业地址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月牙河西侧左岸名邸9
号商铺。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该支行的《金融许可
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在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局(非现场监管二处)报告相关情况。
该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若不能按期开业,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天津银监局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开业的批复
天津银监局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开业的
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津银监复[2012]19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1.29
【实施日期】2012.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天津银监局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开业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2]19号)
上海银行天津分行:
你分行《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开业的请示》(上海银行津分〔2011〕171号)、《关于为上海银行天津分行陈晓军同志申请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上海银行津分[2011]17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 /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桥道分理处迁址升格更名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津银监复[2014]586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11.07
【实施日期】2014.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桥道分理
处迁址升格更名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4〕586号)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桥道分理处迁址升格的请示》(建津报〔2014〕243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监会
1 / 1。
天津银监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开业的批复
天津银监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开业的
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津银监复[2012]299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6.21
【实施日期】2012.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天津银监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开业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2]299号)
广发银行天津分行:
你分行《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开业的请示》(广发津报〔2012〕29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1 / 1。
天津银监局关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开业的批复
天津银监局关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
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4.14
•【字号】津银监复[2011]154号
•【施行日期】2011.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天津银监局关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开业的
批复
(津银监复〔2011〕154号)
大连银行天津分行:
你分行《关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开业的请示》(大连银津〔2011〕40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简称:大连银行天津东丽支行)开业。
二、核准张万隆大连银行天津东丽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三、核准该机构业务经营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你分行授权经营的业务。
四、核准该机构营业地址为: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上东壹街新世嘉大厦3-1-6、3-1-7号。
请你分行于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办理该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事宜,
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该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若不能按期开业,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天尚景社区支行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津银监复[2014]498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9.29
【实施日期】2014.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天尚景社区支
行开业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4〕498号)
大连银行天津分行:
你分行《关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天尚景社区支行开业的请示》(大连银津〔2014〕233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1号)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小商业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77号)有关规定,经
1 / 1。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转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转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
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浙银监办发[2014]87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4.03
【实施日期】2014.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转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
知
(浙银监办发〔2014〕87号)
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立即完善有关内控制度。
各
1 / 1。
天津银监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京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天津银监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京路支行开业
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津银监复[2013]677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2.13
【实施日期】2013.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天津银监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京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3〕677号)
广发银行天津分行:
你分行《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京路支行开业的请示》(广发津报〔2013〕0119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1号)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京路支行开业。
二、核准乔建伟广发银行股份有
1 / 1。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金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浙银监办发[2014]215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9.22
【实施日期】2014.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
的指导意见
(浙银监办发〔2014〕215号)
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22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辖内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村村通”总体要求
(一)落实四步方案。
按照“服务覆盖、机具覆盖、提升效率、完善功能”四步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序推动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
具体可采取乡镇网点延伸服务、布设电子机具、建立简易网点、流动服务车、定时定点服务等方式。
(二)明确三个主体。
积极发挥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和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主要涉农金融机构”)主力军作用,承担“村村通”的主要责任。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总行部署,加强农村地区渠道建设,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总、分行授权的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和总、分行授权经营的
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登记机关: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17-03-09
1.2 分支机构
3
组织机构代码: 079632376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所属行业:
货币金融服务
经营状态:
存续
注册资本:
/
注册时间:
2013-10-23
注册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庆善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西北侧金茂广场 5-1、5-2、5-3、5-4
营业期限:
2013-10-23 至/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兑付、承销
截止 2018 年 09 月 23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1.3 变更记录
序号
1 2
变更项目
企业类型 市场主体类型 变更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 行
企业信用报告
本报告生成时间为 2018 年 09 月 23 日 08:32:25,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天眼查数据快照。
目录
一.企业背景:工商信息、分支机构、变更记录、主要人员 二.股东信息 三.对外投资信息 四.企业发展:融资历史、投资事件、核心团队、企业业务、竞品信息 五.风险信息: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法律诉讼、法院公告、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股权出质、
天津银监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开业的批复
天津银监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开业的
批复
【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银监复[2017]137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7.06.15
【实施日期】2017.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天津银监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开业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7〕137号)
北京银行天津分行:
你分行《北京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开业的请示》(京银津发〔2017〕23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
1 / 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银监局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开业的
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津银监复[2013]561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0.17
【实施日期】2013.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天津银监局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开业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3〕561号)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
你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浙商银行天津和平支行开业的请示》(浙商银津发〔2013〕177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