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总结 郭硕
法硕联考民法必知的知识点整理

法硕联考民法必知的知识点整理在法硕联考中,民法是一门重要且内容丰富的学科。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以下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民法必知的知识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应当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条件。
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物需要具备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和有用性等特征。
内容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其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
三、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
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四、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硕民法重要知识点梳理

法硕民法重要知识点梳理关于法硕民法重要知识点梳理第一章绪论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公序良俗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第三章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程序、后果、撤销后果;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程序、后果、撤销后果;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个人合伙的成立;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第六章代理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行使规则;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物权的特征(物权和债权的区别);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方式第九章所有权原始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继受取得第十章共有共有的概念;共有的特征;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共有的概念;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地役权的概念、特征、设立第十四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最高额抵押、动产浮动抵押;质权的概念、特征;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的概念、特征;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效力第十五章占有占有的类型第十六章债权概述债的概念;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十七章合同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要约;承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原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保全;保证;定金的概念、特征;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合同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
法硕辅导:民事法律关系详解二.doc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必备要件,即缺少其中一种要件,民事法律关系就不成立。
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件不尽相同,我们这里所讲的构成要件,是指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即共同构成要件。
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内容、责任四个方面。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狭义指有中国国籍的市民,广义包括外国人、无国籍的人)、法人、国家、合伙、家庭(户)及其他共同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权义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法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在国际交往及发行国债、国家赔偿关系中充当民事主体。
关于民事主体,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法人为独立主体,在公民一章中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法人一章规定了联营。
现在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个体工商户多已发展为个体企业,合伙应统一规定,联营也没有规定的必要,好多已发展成为公司。
上述规定符合改革初期的实际。
公民是公法概念,合同法已改用自然人。
合伙、家庭是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我认为是,凡是能独立参加民事关系的组织体都是独立的主体,事实上都是主体,只不过责任上与法人不同。
这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发生法律关系所依据的具有确定性并能决定法律关系性质的事物。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形成法律关系,均有其利益所在,利益所附之事物,即为客体。
这种事物是多样性的,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的名誉、荣誉、人的身体、劳动力、财产权利等。
以往的民法理论讲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这不完全正确,客体是产生权利义务,即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不是先有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确定客体。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事法律关系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特征: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等价有偿性和公信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这一自然现象而形成的独立个体,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其他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2、特征: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意思表示性、目的性、形式性。
四、民事权利1、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据民法规定,为实现其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的权利。
2、分类: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其中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非财产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等。
五、民事责任1、概念: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
2、特征: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强制性和财产性。
六、婚姻家庭法1、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婚姻家庭的法律地位: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具有法定性、稳定性和普遍性。
3、婚姻家庭法的内容: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家庭法等。
七、物权法1、概念:物权法是指规定物的归属,以及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物权法的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物权法的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
八、合同法1、概念: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笔记整理——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类型。
当某一社会关系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保障实现时,该社会关系为法律调整的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立法借助于法律关系用以规范法律关系参加人的相互行为,以解决利益冲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关系(四)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和相应性△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私人利益,民事主体有较大自治权,表现在发生上的任意性、变更上的任意性、消灭上的任意性、内容上的任意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这是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种区分的意义主要有三方面:1.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同;2.保护方式不同;3.权利义务的可让与性不同。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这是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范围和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毋需义务人以积极作为协助即可实现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
如所有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须义务人协助才能实现其权利的法律关系,其义务人是特定的当事人。
债权债务关系是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
实现条件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这种区分的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1.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2.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同。
(三)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这是以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复杂程度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考研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复习笔记

考研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复习笔记(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当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在什么人之间发生,谁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都涉及到民事主体问题。
(2)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A.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B.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法成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A.自然人是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B.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
C.国家有时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
D.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存在。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他们实际上不是完全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是作为公民的具体形态出现的,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
(1)物A.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B.民法上的物虽具有物理属性,但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支配性、存在性和效用性。
C.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行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表达,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2)行为A.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
B.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3)智力成果A.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知识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知识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涉及法律规范的各方之间产生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关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之间存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这些联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本文将介绍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知识,包括民事主体、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活动中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可以是单个个体,也可以是组织机构。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拥有完全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活动。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如企业、合作社、社会团体等。
其他组织是指具有特定目的和任务的法律实体,如政府机构、非营利机构等。
二、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民事行为可以是单方行为,也可以是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合同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一个民事主体独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捐赠等。
合同行为是指多个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约定,合同双方在法律上都有权利和义务。
民事行为的要素包括行为主体、客体、意思表示和法律目的等。
三、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来实现的。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无过错责任等不同类型。
民事侵权责任是指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并对损害进行赔偿。
合同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受到损害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
无过错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于法律规定或者事实存在的某种原因,当事人应承担责任,即使他们没有过错。
四、民事证据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和实施,需要通过证据来加以证明。
民事证据是指为证明事实真实性、证明权利归属、证明行为违法性等目的而提供的各种材料或信息。
民法总结民法笔记

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及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行使()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及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特点()无对应的义务()具有从属性,不可及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示意图.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包括物质性人格和精神性人格。
物质性人格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精神性人格包括荣誉权和名誉权。
(2)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等等。
2、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
拆迁、征收、上下级管理关系均不是平等主体间关系。
二、民法的特征——区分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平等主体间的法律(二)民法为属地法(国内法)——同国际私法相区别(三)民法为实证法法律部门(主要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同民事诉讼法相区别(四)民法为私法体现在:1、权利本位2、身份平等3、自主独立(五)民法以选择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为主(六)纠纷可以调解(七)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
第二节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了解)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在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上,如从“民商合一”的角度看,私法就是民法;如果从“民商分立”的角度看,私法则包括民法与商法。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与主流学理看,是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民法是商法的基础,但从教学与理论上看,仍然实行“民商分立”的教学与科研制度。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了解)(一)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1、上发在中世纪的出现时因为有商人阶层,而今天商人阶层已经不存在。
2、“民商分立”难以避免民法典与商法典的矛盾和冲突,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3、特定交易关系可以采取特别法规的方式,不宜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典。
4、有些“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法国等,学者也提出建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1. 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对人的民事关系进行了法律的规范,以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利用自己的行为权利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其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和法律效力。
3. 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在民法律益保护的范围内,人们因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这些民事法律行为是国家法律所允许或者禁止的,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4.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或者是法律对象的各种自然人和法人。
5. 法律意思表示法律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言词、书面、行为等方式向他人表示其意志,从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2. 公平合理3. 有偿合同优先原则4. 保护当事人意志自由三、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点1. 合同的种类2. 合同的订立3.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5.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6. 合同的违约和赔偿四、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的构成2. 侵权责任的种类3. 侵权责任的承担4. 侵权责任的权利保护五、财产法的基本知识点1. 财产的性质和内容2.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3. 物权的限制和保护4. 不动产登记制度5. 动产的交付和返还六、继承法的基本知识点1. 继承的法律规定2. 继承的方式3. 继承的承担与放弃4. 遗嘱的制订与效力5. 继承财产的分割和处理七、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点1. 婚姻的法律要素2. 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3. 离婚和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4. 子女的抚养和继承问题总结:以上就是民法的一些基础知识点,希望以上的知识点总结能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民法课程,取得更好的学业成绩。
同时,也希望学生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能够深入理解民法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024法硕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2024法硕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主体●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内容●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等同于民法中所谓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总是要有多方主体参加。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并非总是只有一人,也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单一主体、多数主体之分。
●内容●概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概述●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特征●(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分类●1.人身权和财产权●划分标准●权利的客体的不同。
●具体内容●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如物权、债权等。
●其他权利●有一些权利不能简单概括为人身权还是财产权,例如股权等。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划分标准●权利的作用的不同。
●具体内容●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所有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债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3.绝对权和相对权●划分标准●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
●具体内容●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如所有权、人身权等。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概述(第3、4章)【圣才出品】

第三章民事权利3.1 复习笔记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①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调整而形成,只有为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才为民事法律关系。
②民事法律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主体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
③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一方享有权利,必有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否则不会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具体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凡民事法律上规定的民事主体,都可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
②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特点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须为双方;b.任何一方既可为一人,也可为多人;c.双方必有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担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即权利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即义务人;d.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特定的人,但有的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共同存在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必有权利,该权利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同时也有与该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主体是基于一定的对象而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的,没有客体,民事权利义务也就会落空,也就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点①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必有一定的根据或者原因,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成人高考民法笔记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 概念: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 特征: 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是⼀种既体现国家意志⼜体现当事⼈意志的法律关系。
3)是⼀种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 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享受民事权⼒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包括:⾃然⼈、法⼈和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民事主体⾝份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使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如:国债 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者相互对应⽽存在。
a)买卖合同关系:既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b)赠与合同关系:⼀⽅享受权利,⼀⽅享受义务。
c)合同关系:义务主体为特定⼈。
d)所有权关系: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任何⼈。
内容: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权⼒和民事义务构成。
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体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
主要包括物、⾏为、智⼒成果、⼈⾝利益和权⼒等。
a)物:通常是⽆权关系的客体(所有权)。
b)⾏为:主要是债权的客体。
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为给付⾏为。
(⽀付货款、赔偿⾦、要求完成⼀定的⼯作或劳务等) c)智⼒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包括创造性地智⼒成果和⼯商业标记。
(发明,外观设计,商标等) d)⼈⾝利益:是⼈⾝权的客体。
包括⼈格利益和⾝份利益。
(姓名、肖像、⽗母对⼦⼥的⾝份利益等) e)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种权利是另⼀种权⼒的客体。
如⼟地使⽤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股权可以成为质权的客体)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能够为⼀定⾏为和要求他⼈为或不为⼀定⾏为的可能性。
构成要素: ⾃由权:权⼒⼈可以⾃主决定为⼀定⾏为的权利。
2020年法硕辅导:民事法律关系详解1完整篇.doc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
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决定的。
市民社会关系,又叫民事关系,其中一部分经民法调整后变为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这些关系建立在主体、客体、行为等基础上,但决不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而是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关系。
如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控制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表面上是人与物的关系,实质是人与人的关系,也就是物权可以控制物,物权人之外的义务人均不得妨碍、干预物权人对物的控制。
因此,物权定义为物权人对物的控制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特定的权利人和不特定的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典型的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人与出卖物和价钱的关系。
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莫不如此。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关系。
在思想社会关系中,民事法律关系与道德关系区别的重要特征就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即是思想社会关系中的法律关系,而道德关系主要是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保证实施的。
(四)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重要区别,是由民事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在民法学中的地位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的核心,民法总论是从总体上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问题的,民法分论则是分别研究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三、争论的问题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与法理学上法律关系的特征的关系,是相同、有异同、还是完全不同。
异:民法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会是平等的;同:靠国家强制力实施,思想社会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但同中有异,是一般与特殊一关系,民法理论一般解释,民法特殊解释。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必备要件,即缺少其中一种要件,民事法律关系就不成立。
民法知识点梳理

民法知识点梳理②历史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制定背景和历史演变来解释;③制度解释:根据法律条文所属的制度来解释;④精神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宗旨和精神来解释;⑤比较解释:根据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类似法律规定来解释。
2.民法基本原则:●①平等自由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应该享有平等自由的地位,不受歧视和不公正待遇;②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利益;③保护法律关系原则:民事主体应该尊重和维护已经形成的合法法律关系;④公序良俗原则:民事行为应该符合公序良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⑤财产权利原则:财产权利是民事关系的核心,应该得到充分保护。
三.民事主体:1.自然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2.法人: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律人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3.XXX:指没有法人地位,但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经济实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四.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①行为人的行为意思表示;②行为人的行为能力;③行为的客体;④行为的目的和动机;⑤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三种。
有效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产生法律后果。
无效的法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不会产生法律后果。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主体撤销。
五.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①过错责任原则:民事主体应该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②损害赔偿原则:民事主体应该对因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③责任限制原则:在一定条件下,民事主体的责任可以得到限制;④连带责任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多个民事主体可以共同承担责任;⑤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一定条件下,民事主体可以对无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2.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
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责任。
(完整word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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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基于民事法律事实,2.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二、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自愿形成(自主性,任意性)3.主体权利医务室是相互的对等的三.要素1,主体要素: 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②民事主体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充当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2,客体要素: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②物、行为、智力成果商标、人身利益财产权利③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依托,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重要依据。
3,内容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1.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
2.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3.消灭,原有民事权利义务的消灭(绝对消灭,相对消灭)民事法律事实一.概念,受民法调整,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二.分类:㈠行为:人有意识活动⑴是否违法:分为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⑵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⑶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㈡非行为事实:人的行为以外,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⑴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⑵状态,事件的持续。
(物的继续占优,生死不明)民事权利一、概念: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特征:1.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2.是民法规定或国家机关认可的3.由国家强制力保障三、分类:㈠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人身权和财产权㈡作用:1,支配权:排除他人干涉,义务人只需不作为。
2.请求权: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请求权)3.形成权:权利人以单方意识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4.抗辩权:对抗他人请求权。
分为永久性和延期性。
㈢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绝对权和相对权1.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是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
物权、知识产权2.相对权:义务主体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是具体的。
债权㈣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㈤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专属权利和非专属权利1.专属权利是指专属于某特定主体,如人身权。
2,非专属权利,指不特定,可以转让和继承,如财产权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1.既得权:权利人已经取得可以实现的权利。
2.期待权:未来可以取得的权利。
㈦权利发生的先后顺序1.原权: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2.救济权,救济被侵害的原权。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主体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过程㈠方法,事实行为方法,民事行为方法㈡限制:不违背基本原则;时间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护。
1,国家保护(公力救济):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2,自我保护(私力救济):①自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②自助行为:权利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人身自由予以约束。
民事义务一、概念:法律规定或依法约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二、分类: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民事责任一、概念: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
二、特征:1.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担的责任。
2.以填平损失为主要目的(补偿,预防,惩罚)3.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4.允许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商三、分类:㈠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⑴财产责任: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侵犯财产权的承担财产责任,一般不承担非财产责任⑵非财产责任:⑵承担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㈡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不同。
⑴违约责任: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⑵侵权责任:因侵犯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而产生的责任。
⑶以上两者不能涵盖的。
㈢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无限责任:责任人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以无限责任为原则,法律特别规定的,承担有限责任。
㈣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⑴单独责任: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
⑵共同责任:两个以上。
①按份责任: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个自按照一定的份额承担②连带责任: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对内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③补充责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应付的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如担保人)㈤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⑴过错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
⑵无过错责任:只要给他人造成侵害,有无过错都得承担责任。
⑶公平责任:无过错但根据实际情况分担。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一、概述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2.特点:(1)利益性;能够满足人们利益需要的载体(2)客观性:客观存在主体之外不易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人身利益)三、物1.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实体2.物法律特征:(1)存在于人身之外(2)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3)能为人们实际支配和控制(4)有体物,之凡占有一定的空间,不必具有具体的定行。
(5)须有具体的界限或范围3.物的法律意义(1)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效与否。
(2)物在程序法上也具有一定的意义(3)物的观念的逐渐扩张或收缩体现了民法的进步4.物的分类(一)动产不动产1.动产:能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和用途的物。
2.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和定着物(固定性,继续性或持久性,独立性。
持续附着于土地使其移动会损害价值或者功能。
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一直不被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3区分意义: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物权类型不同;诉讼管辖方面不同。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根据物的流通性即可以交易的标的)1.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于某些物的流通给予一定的限制,如黄金外汇麻醉药品。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规定不得流通之物,如公有物公用物禁止物,矿藏水流为国家所有,。
文物可以持有某些,但必须卖给国家制定的收购单位不得私自交易,收到限制。
2.区分意义:在于确定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制定而特定化。
1.特定物: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为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又称不可替代物2.种类物: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加以确定的物,可用相同的物替代又称可替代物。
3.区分意义:在买卖法律关系中有意义,物意外灭失后的法律后果不一样。
两者区分不是绝对的,可以因为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而转化。
(四)主物与从物1.主物:与同属于一人的他物结合起来一起使用而起主要作用的物。
2.划分标准:在物理上是两个独立的物;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且从无的使用目的具有持久性;有可分性,同属一人所有,、3.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
(五)原物与孳息1.孳息: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权益,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据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物,在未与原物分离之前不是。
2.孳息的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交付之前产生的的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归买受人所有。
在质押合同中所有权归原物的所有人。
3.区分意义:确定孳息收取权。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1.按照物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特点,2.区分意义(1)便于共有财产的分割(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七)消耗物和非消耗物1.根据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可变性,分为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2.意义:消耗物只能作为消费借贷或者转移所有权等债的标的物,非消耗物可以成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
(八)有主物和无主物1.根据物在一定时间内是否有所有人。
2.意义当事人可以单方一直取得;确定无主物的归属。
(九)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1.单一物:独立成一体的物,合成物:单个物合称为一体在法律上视为一物,集合物: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各物之间保持独立存在。
无论哪种物在法律和观念上都为一个完整的物。
四、货币1.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代表社会财富。
2.作用:担当物权的客体;充当债券的标的物;3.特殊:货币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二为一;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不发生返还原物所有权与占有回复诉讼权问题;属于动产、消耗物、种类物、替代物。
五、有价证券1.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2.特征:有价证券和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可分割;债务特定债权所有人可以合法变更;债务人单方支付义务。
3.分类;(1)设定财产权利性质不同股份权利(股票);一定物权(提单仓单);一定债权(汇票本票债券)(2)记载权利人方式的不同:记名;无记名;指示;(3)指向的权利标的不同:金钱;物品;服务(4)以给付人的不同:自付;委托。
4.有价证券的几种主要类型汇票;本票;支票。
债券,股票,提单。
六、智力成果1.又称知识产品,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2.特征:创造性:创新和突破;非物质性:表现形式和占有方式;公开性。
3.主要类型:(1)作品。
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有独创性,可复制性,有经济上的利用价值。
(2)发明:之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要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3)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组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
(4)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赴欧美感并且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5)科学发现(6)商标:显著的文字图形或两者的组合并置于商品表面或者商品包装上的标识。
具有合法性显著性和表现性。
七.其他客体(一)权利:1.财产权利;2可转让的财产权利;3,必须是法律规定过的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权利。
(二)非物质性利益人身非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不可转让性和不可转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