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总结 郭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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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基于民事法律事实,2.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二、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自愿形成(自主性,任意性)

3.主体权利医务室是相互的对等的三.要素

1,主体要素: 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②民事主体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充当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

2,客体要素: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②物、行为、智力成果商标、人身利益财产权利

③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依托,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重要依据。

3,内容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

2.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3.消灭,原有民事权利义务的消灭(绝对消灭,相对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

一.概念,受民法调整,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二.分类:

㈠行为:人有意识活动

⑴是否违法:分为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

⑵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⑶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

㈡非行为事实:人的行为以外,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⑴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⑵状态,事件的持续。(物的继续占优,生死不明)

民事权利

一、概念: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特征:1.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2.是民法规定或国家机关认可的

3.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三、分类:

㈠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人身权和财产权

㈡作用:1,支配权:排除他人干涉,义务人只需不作为。2.请求权: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请求权)3.形成权:权利人以单方意识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4.抗辩权:对抗他人请求权。分为永久性和延期性。

㈢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绝对权和相对权

1.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是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物权、知识产权

2.相对权:义务主体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是具体的。债权

㈣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

㈤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专属权利和非专属权利

1.专属权利是指专属于某特定主体,如人身权。2,非专属权利,指不特定,可以转让和

继承,如财产权

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

1.既得权:权利人已经取得可以实现的权利。

2.期待权:未来可以取得的权利。

㈦权利发生的先后顺序

1.原权: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2.救济权,救济被侵害的原权。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主体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过程

㈠方法,事实行为方法,民事行为方法

㈡限制:不违背基本原则;时间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护。

1,国家保护(公力救济):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2,自我保护(私力救济):

①自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②自助行为:权利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人身自由

予以约束。

民事义务

一、概念:法律规定或依法约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二、分类: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民事责任

一、概念: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

二、特征:1.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担的责任。

2.以填平损失为主要目的(补偿,预防,惩罚)

3.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4.允许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商

三、分类:

㈠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⑴财产责任: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侵犯财产权的承担财产责任,一般不承担非财产责任

⑵非财产责任:⑵承担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㈡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不同。

⑴违约责任: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⑵侵权责任:因侵犯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而产生的责任。⑶以上两者不能涵盖的。

㈢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责任人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民事责任以无限责任为原则,法律特别规定的,承担有限责任。

㈣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⑴单独责任: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

⑵共同责任:两个以上。

①按份责任: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个自按照一定的份额承担

②连带责任: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对内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

③补充责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应付的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如担保人)

㈤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⑴过错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⑵无过错责任:只要给他人造成侵害,有无过错都得承担责任。⑶公平责任:无过错但根据实际情况分担。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一、概述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特点:(1)利益性;能够满足人们利益需要的载体

(2)客观性:客观存在主体之外不易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人身利益)

三、物

1.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实体

2.物法律特征:

(1)存在于人身之外(2)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3)能为人们实际支配和控制(4)有体物,之凡占有一定的空间,不必具有具体的定行。(5)须有具体的界限或范围

3.物的法律意义

(1)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效与否。(2)物在程序法上也具有一定的意义(3)物的观念的逐渐扩张或收缩体现了民法的进步

4.物的分类

(一)动产不动产

1.动产:能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和用途的物。

2.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和定着物(固定性,继续性或持久性,独立性。持续附着于土地使其移动会损害价值或者功能。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一直不被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3区分意义: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物权类型不同;诉讼管辖方面不同。(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根据物的流通性即可以交易的标的)1.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于某些物的流通给予一定的限制,如黄金外汇麻醉药品。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规定不得流通之物,如公有物公用物禁止物,矿藏水流为国家所有,。文物可以持有某些,但必须卖给国家制定的收购单位不得私自交易,收到限制。

2.区分意义:在于确定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制定而特定化。

1.特定物: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为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又称不可替代物

2.种类物: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加以确定的物,可用相同的物替代又称可替代物。

3.区分意义:在买卖法律关系中有意义,物意外灭失后的法律后果不一样。两者区分不是绝对的,可以因为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而转化。

(四)主物与从物

1.主物:与同属于一人的他物结合起来一起使用而起主要作用的物。

2.划分标准:在物理上是两个独立的物;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且从无的使用目的具有持久性;有可分性,同属一人所有,、

3.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

(五)原物与孳息

1.孳息: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权益,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据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物,在未与原物分离之前不是。

2.孳息的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交付之前产生的的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归买受人所有。在质押合同中所有权归原物的所有人。

3.区分意义:确定孳息收取权。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按照物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特点,

2.区分意义(1)便于共有财产的分割(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七)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1.根据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可变性,分为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2.意义:消耗物只能作为消费借贷或者转移所有权等债的标的物,非消耗物可以成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

(八)有主物和无主物

1.根据物在一定时间内是否有所有人。

2.意义当事人可以单方一直取得;确定无主物的归属。

(九)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1.单一物:独立成一体的物,合成物:单个物合称为一体在法律上视为一物,集合物: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各物之间保持独立存在。无论哪种物在法律和观念上都为一个完整的物。

四、货币

1.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代表社会财富。

2.作用:担当物权的客体;充当债券的标的物;

3.特殊:货币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二为一;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不发生返还原物所有权与占有回复诉讼权问题;属于动产、消耗物、种类物、替代物。

五、有价证券

1.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2.特征:有价证券和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可分割;债务特定债权所有人可以合法变更;债务人单方支付义务。

3.分类;

(1)设定财产权利性质不同

股份权利(股票);一定物权(提单仓单);一定债权(汇票本票债券)

(2)记载权利人方式的不同:记名;无记名;指示;

(3)指向的权利标的不同:金钱;物品;服务

(4)以给付人的不同:自付;委托。

4.有价证券的几种主要类型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股票,提单。

六、智力成果

1.又称知识产品,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2.特征:创造性:创新和突破;非物质性:表现形式和占有方式;公开性。

3.主要类型:(1)作品。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有独创性,可复制性,有经济上的利用价值。(2)发明:之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要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3)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组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

(4)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赴欧美感并且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5)科学发现(6)商标:显著的文字图形或两者的组合并置于商品表面或者商品包装上的标识。具有合法性显著性和表现性。七.其他客体

(一)权利:1.财产权利;2可转让的财产权利;3,必须是法律规定过的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权利。

(二)非物质性利益

人身非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不可转让性和不可转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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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物理西安力学知识点之相互作用知识点训练附答案 一、选择题 1.如图所示,水平面上固定一竖直平面的光滑大半圆环,中央有孔的小球A、B间由细绳连接套在环上,B球与环中心O处于同一水平面上,AB间的细绳呈伸直状态,与水平线成30°夹角,恰好保持静止状态.已知B球的质量为0.1kg,取g=l0m/s2,细绳对B球的拉力为F,A球的质量为m A,则 A.F=2N;m A=0.4kg B.F=2N;m A =0. 2kg C.F=4;m A=0.2kg D.F=4N;m A=0.4kg 2.下列关于四项运动的解释,说法正确的是() A.蹦床运动员在空中上升到最高点时处于完全失重状态 B.跳高运动员在越杆时处于平衡状态 C.举重运动员在举铃过头停在最高点时,铃处于超重状态 D.跳远运动员助跑是为了增加自己的惯性,以便跳得更远 3.如图所示,质量为m的物体放在质量为M、倾角为θ的斜面体上,斜面体置于粗糙的水平地面上,用平行于斜面向下的力F 拉物体m使其沿斜面向下匀速运动,斜面体始终静止,重力加速度为g,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地面对斜面体的摩擦力大小为F cosθ B.地面对斜面体的支持力为 (M +m) g C.物体对斜面体的摩擦力的大小为F D.斜面体对物体的作用力竖直向上 4.一轻质弹簧原长为8 cm,在4 N的拉力作用下伸长了2 cm,弹簧未超出弹性限度,则该弹簧的劲度系数为() A.40 m/N B.40 N/m C.200 m/N D.200 N/m 5.如图,两个轻环a和b套在位于竖直面内的一段固定圆弧上;一细线穿过两轻环,其两端各系一质量为m的小球。在a和b之间的细线上悬挂一小物块。平衡时,a、b间的距离恰好等于圆弧的半径。不计所有摩擦。小物块的质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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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三角形(s:面积 a:底 h:高) 面积=底×高÷2 ÷2 三角形高=面积×2÷底三角形底=面积×2÷高 6、平行四边形(s:面积 a:底 h:高)面积=底×高 7、梯形(s:面积 a:上底 b:下底 h:高)面积=(上底+下底)× 高÷2 ()× h÷2 8、圆形(S:面积 C:周长л直径半径) (1)周长=直径×л=2×л×半径л2лr (2)面积=半径×半径 ×л 9、圆柱体(v:体积 h:高 s:底面积 r:底面半径 c:底面周长) (1)侧面积=底面周长×高(2лr或лd) (2)表面积=侧面积+底面积×2 (3)体积=底面积×高(4)体积=侧面积÷2×半径 10、圆锥体(v:体积 h:高 s:底面积 r:底面半径)体积=底面积 ×高÷3 11、总数÷总份数=平均数 12、和差问题的公式 (和+差)÷2=大数 (和-差)÷2=小数 13、和倍问题和÷(倍数-1)=小数小数×倍数=大数 (或者和- 小数=大数) 14、差倍问题差÷(倍数-1)=小数小数×倍数=大数 (或小数+差 =大数) 15、相遇问题 相遇路程=速度和×相遇时间相遇时间=相遇路程÷速度和速度和=相遇路程÷相遇时间 16、浓度问题 溶质的重量+溶剂的重量=溶液的重量溶质的重量÷溶液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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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总 结:代理和时效与期间 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起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实施代理行为。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代理人须有代理 权,代理权的产生或因委托,或因法定和指定。没有授权属于无权代理。二是法律规定或 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记、遗嘱等;三是代理人在进行代 理行为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可视具体情况而决定表示内容。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 活动,其行为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受,如果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就不是代理,而是自己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即代理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 法律关系。如代签合同、代为诉讼等。 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当然归属于被代理人,包括设定的权利归被代理人享受,义务归被代理人 承担,也包括代理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被代理人赔偿。 代理权的概念及行使规则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 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行使规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代 理行为,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除被代理人追认的以外,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由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为民事 活动不作否认表示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人的职责就是为被代理人服 务,所以,代理人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本着对被代理人最有利的原则,行使代理权。 3?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 人进行民事活动,前者叫自己代理,后者叫双方代理。自己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 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意思表示双方实际上只由一人实施,很难保证不发生代理人为 自己利益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所以法律禁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指代理人同时代理 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无法实现双方为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过程,代理人最终总是要倾向于一方的,所以法律也禁止双方代理。 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达一定期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时效,又叫占有时效。 诉讼时效,又叫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以致该权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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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是一个考察的难点,里面涉及的内容较多,本文就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进行汇总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依《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不经人民法院认可,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2、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同未成年人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有监护资格的人的顺序和范围不同(第17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但是,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应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3条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人年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3、注意民法上“近亲属”的范围。(《民通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宣告失踪案的公告期为半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为3个月,存在着冲突,应以后者为准。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29条) 5、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申请人决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的,则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2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6、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是指该判决宣布之日(《民通意见》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7、依《民通》第43条及《民通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向第三人负责。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8、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中,单务、双务法律行为同无偿、有偿法律行为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即单务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有偿的,双务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无偿的。前一种情形如约定有利息条款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211条),后者如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65、396条)。 9、特别注意《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

行测数量关系知识点汇总

行测常用数学公式 一、工程问题 工作量=工作效率×工作时间; 工作效率=工作量÷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效率; 总工作量=各分工作量之和; 注: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常设总工作量为1或最小公倍数 二、几何边端问题 (1)方阵问题: 1.实心方阵:方阵总人数=(最外层每边人数)2=(外圈人数÷4+1)2=N 2 最外层人数=(最外层每边人数-1)×4 2.空心方阵:方阵总人数=(最外层每边人数)2-(最外层每边人数-2×层数)2 =(最外层每边人数-层数)×层数×4=中空方阵的人数。 ★无论是方阵还是长方阵:相邻两圈的人数都满足:外圈比内圈多8人。 3.N 边行每边有a 人,则一共有N(a-1)人。 4.实心长方阵:总人数=M ×N 外圈人数=2M+2N-4 5.方阵:总人数=N 2 N 排N 列外圈人数=4N-4 例:有一个3层的中空方阵,最外层有10人,问全阵有多少人? 解:(10-3)×3×4=84(人) (2)排队型:假设队伍有N 人,A 排在第M 位;则其前面有(M-1)人,后面有(N-M )人 (3)爬楼型:从地面爬到第N 层楼要爬(N-1)楼,从第N 层爬到第M 层要爬N M -层。 三、植树问题 线型棵数=总长/间隔+1 环型棵数=总长/间隔 楼间棵数=总长/间隔-1 (1)单边线形植树:棵数=总长÷间隔+1;总长=(棵数-1)×间隔 (2)单边环形植树:棵数=总长÷间隔; 总长=棵数×间隔 (3)单边楼间植树:棵数=总长÷间隔-1;总长=(棵数+1)×间隔 (4)双边植树:相应单边植树问题所需棵数的2倍。 (5)剪绳问题:对折N 次,从中剪M 刀,则被剪成了(2N ×M +1)段 四、行程问题 ⑴ 路程=速度×时间; 平均速度=总路程÷总时间 平均速度型:平均速度= 2 12 12v v v v + (2)相遇追及型:相遇问题:相遇距离=(大速度+小速度)×相遇时间 追及问题:追击距离=(大速度—小速度)×追及时间 背离问题:背离距离=(大速度+小速度)×背离时间 (3)流水行船型: 顺水速度=船速+水速; 逆水速度=船速-水速。 顺流行程=顺流速度×顺流时间=(船速+水速)×顺流时间 逆流行程=逆流速度×逆流时间=(船速—水速)×逆流时间 (4)火车过桥型: 列车在桥上的时间=(桥长-车长)÷列车速度 列车从开始上桥到完全下桥所用的时间=(桥长+车长)÷列车速度 列车速度=(桥长+车长)÷过桥时间

法学基础知识汇总

第一节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

高考物理力学知识点之相互作用知识点训练

高考物理力学知识点之相互作用知识点训练 一、选择题 1.如图所示,两物体A 和B 由绕过光滑定滑轮的轻绳连接,整个装置处于静止状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物体A 可能不受摩擦力 B .物体A 可能不受支持力 C .物体B 受到的重力小于轻绳对B 的拉力 D .给物体A 施加一个竖直向下的外力,整个装置一定继续保持静止 2.2018年3月2日上映的《厉害了我的国》的票房和评分都极高。影片中展示了我们中国作为现代化强国的方方面面的发展与进步。如图是影片中几个场景的截图,则下列说法正的是 A .甲图中火箭点火后加速上升阶段,舱内的物体处于失重状态 B .乙图中的光伏电池能把太阳光的光能转化为内能 C .丙图中静止站立在电缆上的工作人员受到的合力垂直于倾斜的电线 D .丁图中某根钢索对桥面的拉力和桥面对该钢索的拉力是一对作用力和反作用力 3.已知力F 的一个分力F 1跟F 成30°角,F 1大小未知,如图所示,则另一个分力F 2的最小值为:( ) A . 2F B . 33F C .F D .无法判断 4.两个物体相互接触,关于接触处的弹力和摩擦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 .一定有弹力,但不一定有摩擦力 B .如果有弹力,则一定有摩擦力 C .如果有摩擦力,则一定有弹力 D .如果有摩擦力,则其大小一定与弹力成正比 5.如图所示,质量为 m 的物体放在质量为 M 、倾角为 的斜面体上,斜面体置于粗糙的

水平地面上,用平行于斜面向下的力F 拉物体m使其沿斜面向下匀速运动,斜面体始终静止,重力加速度为g,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地面对斜面体的摩擦力大小为F cosθ B.地面对斜面体的支持力为 (M +m) g C.物体对斜面体的摩擦力的大小为F D.斜面体对物体的作用力竖直向上 6.已知相互垂直的两个共点力合力的大小为40 N,其中一个力的大小为20 N,则另一个力的大小为() A.10 N B.20N C.203 N D.60N 7.某小孩在广场游玩时,将一氢气球系在了水平地面上的砖块上,在水平风力的作用下,处于如图所示的静止状态.若水平风速缓慢增大,不考虑气球体积及空气密度的变化,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细绳受到拉力逐渐减小 B.砖块受到的摩擦力可能为零 C.砖块一定不可能被绳子拉离地面 D.砖块受到的摩擦力一直不变 8.杂技演员有高超的技术,能轻松地顶接从高处落下的坛子,关于他顶坛时头顶受到的压力,产生的直接原因是() A.坛的形变 B.头的形变 C.物体受到的重力 D.人受到的重力 9.如图,物块a、b和c的质量相同,a和b、b和c之间用完全相同的轻弹簧S1和S2相连,通过系在a上的细线悬挂于固定点O;整个系统处于静止状态;现将细绳剪断,将物块a的加速度记为a1,S1和S2相对原长的伸长分别为?x1和?x2,重力加速度大小为g,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自然人(一)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自然人(一)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监护 1、2017/51.夫妻离婚后还是其收养孤儿的爹妈 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考点:遗嘱监护、协议监护、附条件的委托监护、父母的法定监护 1、命题点:遗嘱监护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爹爹可通过遗嘱指定爷爷为孩子小翠的监护人。符合民法总则法条规定,选A。 2、命题点:协议监护 (1)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协议监护的主体是有监护资格的人,

这些人包括被监护人的父母。意即爸爸妈妈可协议由一方做孩子的监护人。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爸爸妈妈虽然离婚,但爸爸和妈妈都是孩子的监护人。所以爸爸可以和妈妈协议确定由妈妈担任孩子小翠的监护人,选B。 3、命题点:附条件的委托监护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余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和他人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余某可以为自己找堂兄做监护人。故选C。 2、监护制度之坑孩的爹妈被“股市”坑 2016/52.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考点:监护人职责、无因管理、诉讼时效

行测数量关系知识点总结

行测数量关系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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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作效率=工作量一工作时间; 总工作量=各分工作量之和; 设总工作量为1或最小公倍数 ★无论是方阵还是长方阵:相邻两圈的人数都满足:外圈比内圈多 则一共有N (a-1)人。 =MK N 外圈人数=2M+2N-4 N 排N 列外圈人数=4N-4 例:有一个3层的中空方阵,最外层有10人,问全阵有多少人? ⑵ 排队型:假设队伍有N 人,A 排在第M 位;则其前面有(M-1) (3)爬楼型:从地面爬到第N 层楼要爬(N-1 )楼,从第N 层爬到第M 层要爬M N 层。 三、植树问题四、行程问题 相遇追及型:相遇问题:相遇距离=(大速度+小速度) 追及问 题:追击距离=(大速度一小速度) 背离问题:背离距离=(大 速度+小速度) 流水行船型: 顺水速度=船速+水速; 逆水速度= 船速-水速。 顺流行程=顺流速度X 顺流时间=(船速+水速)X 顺流时间 逆流行程=逆流速度X 逆流时间=(船速一水速)X 逆流时间 火车过桥型: 行测常用数学公式 、工程冋题 工作量=工作效率X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量一工作效率; 注: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常 二、几何边端问 题 (1)方阵问题: 1. 实心方阵:方阵总人数= 最外层人数= 2.空心方阵:方阵总人数= 2 =(外圈人数* 4+1) 2 =甘 (最外层每边人数) (最外层每边人数—1)X 4 (最外层每边人数) =(最外层每边人数-层数)X 层数X 4二中空方阵的人数。 2-(最外层每边人数-2X 层数)2 8人。 3. N 边行每边有a 人, 4. 实心长方阵:总人数 5. 方阵:总人数=N 解:(10 — 3) X3 X4 = 84 (人) 人,后面有(N-M 人 线型棵数=总长/间隔+1 单边线形植树: 单边环形植树: 单边楼间植树: (1) (2) (3) (4) (5) 环型棵数=总长/间隔 棵 数=总长间隔+ 1; 棵数=总长间隔; 棵数=总长间隔一 1; 楼间棵数=总长/间隔-1 总长=(棵数-1 ) X 间隔 总长=棵数X 、可隔 总长=(棵数 +1) X 间隔 2倍。 双边植树:相应单边植树问题所需棵数的 剪绳问题:对折N 次,从中剪M 刀,则被剪成了 ( 2N X M + 1)段 ⑴路程=速度X 时间; 平均速度=总路程*总时间 平均速度型:平均速度= 2v 1v 2 V 1 V 2 X 相遇时间 X 追及时间 X 背离时间 (2)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高中物理必修一相互作用知识点总结

复习:第三章相互作用 知识点总结: 一、重力,基本相互作用 1、力是物体与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 (1)、施力物体(2)受力物体(3)同时产生一对力 2、力能改变物体运动状态或使物体发生形变 3、力的三要素:大小,方向,作用点 4、力和力的图示 5、重力:由于地球吸引而受的力 (1)、大小G=mg (2)、方向:竖直向下(3)、重心:重力的作用点 二、弹力 1、弹力产生条件 (1)挤压(2)发生弹性形变 2、方向:与形变方向相反 3、常见弹力(1)压力:垂直于接触面,指向被压物体 (2)支持力:垂直于接触面,指向被支持物体(3)拉力:沿绳子收缩方向(4)弹簧弹力方向:可短可长沿弹簧方向与形变方向相反 4、弹力大小计算(胡克定律):F=kx a、k 劲度系数 N/m ;b、x 伸长量 三、摩擦力 1、摩擦力产生条件:a、两个物体接触且粗糙;b、有相对运动或相对运动趋势 2、静摩擦力产生条件:1、接触面粗糙2、相对运动趋势

3、静摩擦力方向:沿着接触面与运动趋势方向相反大小:0≤f≤Fmax 4、滑动摩擦力产生条件:a、接触面粗糙;b、有相对滑动 大小:f=μN 静摩擦力分析 1、条件:①接触且粗糙②相对运动趋势 2、大小 0≤f≤Fmax 3、方法:①假设法②平衡法 滑动摩擦力分析 1、接触时粗糙 2、相对滑动 四、力的合成与分解 方法:等效替代 力的合成:求与两个力或多个力效果相同的一个力 求合力方法:平行四边形定则(合力是以两分力为邻边的平行四边形对角线,对角线长度即合力的大小,方向即合力的方向) 合力与分力的关系 1、合力可以比分力大,也可以比分力小 2、夹角θ一定,θ为锐角,两分力增大,合力就增大 3、当两个分力大小一定,夹角增大,合力就增大,夹角增大,合力就减小(0 <θ<π) 4、合力最大值 F=F 1+F 2 最小值 F=|F 1 -F 2 | 力的分解:已知合力,求替代F的两个力 原则:分力与合力遵循平行四边形定则本质:力的合成的逆运算 五、受力分析步骤和方法 1.步骤:(1)确定研究对象:受力物体(2)隔离开受力物体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国考行测数量关系知识点汇总

国考行测数量关系知识点汇总 一不要轻言放弃 在公务员考试中行测卷是必不可少的测查卷之一,甚至现在很多的国有企业以及知名企业在招人时也会经常用行测卷来考试测查删选人才。但是行测卷题量大时间短,大多数考生都来不及做完,尤其数量关系被公认为难度最大的一块,很多考生都是直接放弃的。虽然这部分题难度有点大,但是全部放弃显然是不明智的,正确率会很低很低,这样成功上岸的难度系数就会加大。所以对于数量关系这个专项,我们建议从中挑选几道题目来做,再结合一些做题技巧和方法,这样其实也能很快的找到正确选项,大大提升正确率。 1. 利用整除性来判定结果 例1. 农民张三为专心养鸡,将自己养的猪交于李四合养,已知张三、李四共养猪260头,其中张三养的猪有13%是黑毛猪,李四养的猪有12.5%是黑毛猪,问李四养了多少头非黑毛猪? A. 125 B. 130 C. 140 D. 150 【解析】问李四养了多少非黑毛猪的数量,已知题干给的信息条件李四养了12.5%的黑毛猪,可知李四养的非黑毛猪为87.5%即7/8,那么非黑毛猪的数量为7的整数倍,即能被7整除,所以结合选项选C。 2. 利用奇偶性判定结果 例2. 小刚和小木同学进行篮球投篮比赛,规定每局赢球方得2分,输球方得1分,两人打平局时都不得分。半天下来两人共进行了50局比赛,小木共得70分。问小木这次投篮比赛中,赢球的局数与输球和平局局数之和相差多少?

A. 9 B. 10 C. 11 D. 13 【解析】问小木赢球的局数与输球和平局局数之和相差多少,结合材料可以知道小木总共比赛50场,所以赢得场数+输的场数与平局场数和=50,50即为偶数,根据两数之和与两数之差同奇偶性,所以赢得场数-输的场数与平局场数和=偶数,结合选项,正确答案为B。 3.结合选项差距找答案 例3. 某工厂去年有车工和钳工共830人,今年车工人数比去年减少6%,钳工人数比去年增加5%,车工和钳工的总数比去年多了3人。那么今年该工厂有()名车工。 A. 504 B. 371 C. 350 D. 329 【解析】由题干信息可知去年工厂有车工和钳工830人,今年工厂总人数比去年多3人,所以今年该工厂共有833人,结合选项可知A+C得到的结果 =504+329=833人,即分别为今年的车工人数和钳工人数,又因为题干给出“年车工人数比去年减少6%,钳工人数比去年增加5%,车工和钳工的总数比去年多了3人”,可知车工人数在减少并且下降的幅度更多,但是最终总人数增加,说明车工人数相对而言较少,正确答案为D. 4.结合常识找答案 例4. 现有一种预防禽流感药物配置成的甲、乙两种不同浓度的消毒溶液。若从甲中取2100克,乙中取700克混合而成的消毒溶液的浓度为3%;若从甲中取900克,乙中取2700克,则混合而成的消毒溶液的浓度为5%。则甲、乙两种消毒溶液的浓度分别为? A. 3%,6% B. 3%,4% C. 2%,6% D. 4%,6%

(完整版)民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一爱好第一,留意培养对民法学习的爱好 兴趣是第一动力,熟悉和学习任何一种学科都应当建立在兴趣之上,民法学习也是如此,只有对民法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在学习过程中一直保持学习激情和热情,才可能有动力去对某个详细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在论述民法学习方法时留意强调如何思维等方面,其忽略了兴趣这一大前提,没有兴趣是学不好或者说是学不“专”民法的。因此我们在开始学习民法时就要努力培养自己对该学科的兴趣。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培养学习兴趣呢?以下几方面可以参考:如像本文开始的那段笑话一样,把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现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词和原理,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词的基本含义,更能使我们加深记忆,从而有兴趣对这些知识深入学习;还可以通过对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来进行小组讨论或者辩论赛的形式来培养学习的兴趣;此外可以介绍一些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了解他们的求学经历、毕业院校、学术成就等方面的情况,或许发现其中有自己的校友,这样也会对民法学习兴趣的培养产生一定刺激和促进作用。 二点面结合,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完整体系,微观上掌握民法的详细知识点民法是法学的“老大哥”,其理论体系是经过长时间发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正确的把握民法的理论体系,对于能否把民法“学会”、“学精”、“学专”起着要害重要的作用。民法体系虽庞大,琐碎的知识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来并没有那么困难。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通过这句名言。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权利本位,即民法主要关注对于个人利益的调整和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也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了解了民法的出发点,接下来对于其性质、基本原则等方面的理解就简朴多了:既然保护的是个人利益,那么其私法性就不言而喻;既然“每个人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那么其必然要遵守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自然人要进行交往,那么必然会产生对某些事情的约定或者会对别人造成一些侵害,那么民法体系中自然会有合同、侵权之类的内容,这样看来对于物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内容就不难理解了。其实仔细分析,对于民法的理论体系,都是可以遵循着“保障个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这条基线来一步步推导出来。把握了民法的基本体系,接下来就要求我们对体系中每部分的具体内容或知识点加以学习和掌握,就像盖房子一样,大致的框架弄完后,再开始对于房内布局进行完善和补充。这样我们的知识才是系统的,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对于每个知识点的学习,一定要把其“理解透”、“掌握熟”、“运用巧”,不懂就问,勤于巩固。这样我们所建的“房子”才会更耐用,更稳固,我们的理论基础才会更扎实,更充分,对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作用。 三民法学习要坚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人生处处皆民法”,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早上买菜做饭会形成买卖关系,吃完饭坐车上班会产生运输合同,下车不小心被狗咬会产生动物侵权问题,去医院路上交话费不

(完整版)行测数量关系知识点汇总

行测常用数学公式 工作效率=工作量÷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效率; 总工作量=各分工作量之和; 设总工作量为1或最小公倍数 1.实心方阵:方阵总人数=(最外层每边人数)2=(外圈人数÷4+1)2=N 2 最外层人数=(最外层每边人数-1)×4 2.空心方阵:方阵总人数=(最外层每边人数)2-(最外层每边人数-2×层数)2 =(最外层每边人数-层数)×层数×4=中空方阵的人数。 ★无论是方阵还是长方阵:相邻两圈的人数都满足:外圈比内圈多8人。 3.N 边行每边有a 人,则一共有N(a-1)人。 4.实心长方阵:总人数=M ×N 外圈人数=2M+2N-4 5.方阵:总人数=N 2 N 排N 列外圈人数=4N-4 例:有一个3层的中空方阵,最外层有10人,问全阵有多少人? 解:(10-3)×3×4=84(人) (2)排队型:假设队伍有N 人,A 排在第M 位;则其前面有(M-1)人,后面有(N-M )人 (3)爬楼型:从地面爬到第N 层楼要爬(N-1)楼,从第N 层爬到第M 层要爬N M -层。 总长/间隔+1 环型棵数=总长/间隔 楼间棵数=总长/间隔-1 (1)单边线形植树:棵数=总长÷间隔+1;总长=(棵数-1)×间隔 (2)单边环形植树:棵数=总长÷间隔; 总长=棵数×间隔 (3)单边楼间植树:棵数=总长÷间隔-1;总长=(棵数+1)×间隔 (4)双边植树:相应单边植树问题所需棵数的2倍。 :对折N 次,从中剪M 刀,则被剪成了(2N ×M +1)段 平均速度=总路程÷总时间 平均速度型:平均速度= 2 12 12v v v v + (2)相遇追及型:相遇问题:相遇距离=(大速度+小速度)×相遇时间 追及问题:追击距离=(大速度—小速度)×追及时间 背离问题:背离距离=(大速度+小速度)×背离时间 (3)流水行船型: 顺水速度=船速+水速; 逆水速度=船速-水速。 顺流行程=顺流速度×顺流时间=(船速+水速)×顺流时间 逆流行程=逆流速度×逆流时间=(船速—水速)×逆流时间 (4)火车过桥型: 列车在桥上的时间=(桥长-车长)÷列车速度 列车从开始上桥到完全下桥所用的时间=(桥长+车长)÷列车速度 列车速度=(桥长+车长)÷过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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