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版权与商标、专利权竞合与交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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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版权与商标、专利权竞合与交叉保护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张亚洲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二部分
之2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1、版
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利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
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此可见TRIPS协议开宗明义地的将“版权”列入保护的范围。版
权是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保护之权利,版权的宗旨主要在于
鼓励人们创造与文学、艺术和科学有关的作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版权是基于保护创作的作品而依照法律产生的专用权利。所谓
作品是以语言、文字、符号、线条、色彩、声音、造型等客观形式
表现出来的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智慧成果。
而所谓独创性即原创性,原创性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成为作品的
实质性要件。一般而言独创性即:1、该作品是作者独自创造的,而
非抄袭、剽窃、复制他人的;2、该作品的作者在主观上具有创作的
动机,是以创作为目的。因为版权是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
的权利,所以版权的工商业色彩要淡的多,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
步而版权工商业色彩日渐突出,特别是随着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的
交融汇集,工商业自成一体,这样版权和商标权、专利权竞合与交
叉保护的问题油然而生。
目前看来,绝大多数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基础设计都可以归入版权法
保护的范畴,而相当多的商标设计图样也可以归入版权法律保护的
范畴。优秀的版权作品,尤其是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文学作品等,如张乐平先生笔下栩栩如生的“三毛”图形、如迪士尼公司可爱亲
切的“米老鼠”、“唐老鸭”的形象、如风靡大陆地区的“蜡笔小新”形象等等都是该作品权利人智慧成果的凝结,其权利人对该些
设计作品享有版权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但是如果有人将这些设计作
品作为商标来使用,或者作为自己产品的包装装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这样又如何处理,则是知识产权实践中已经遇到的比较多见的
问题。正是由于工商经济的高速发展,所以才产生了版权、商标权
和专利权权利竞合以及交叉保护的问题。
众所周知,优秀的艺术作品不仅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更具有相当
的商业潜质。构思精巧的设计作品能给大众传递“美”的信号,而
通过这个“美”的信号可以大量吸引公众的注意力,鉴于相当多数
人对这个设计作品“美”的认同就会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这就是
知识经济时代,知本家缔造财富的市场规律。迪士尼公司通过“米
老鼠”、“唐老鸭”的形象推广产生的商业价值数以亿计。
而忽视版权的工商业价值对版权的保护则大有损害。虽然根据惯例,知识产权可以分为版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同时知识产权也可以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其中创作
性成果权包括专利权和版权,识别性标记权指商标权。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版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自成一家,而对于各个权利客体之间的竞合和交叉保护问题,如何处理则显得
无所适从,其实在国外诸如此类的权利竞合早已屡见不鲜,针对版
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竞合的问题,英国在1958年至1988年的法律中
规定了一种既能保护版权又能保护外观设计的“特别工业版权法”。而在国内有人试图以“版权穷竭”(即版权一次用尽)来否定版权
和商标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竞合问题,对此笔者实难认同,并提出
自己的拙见。
1、版权和商标权的竞合
众所周知,作品一经完成即享有版权。由于名家名作广为大众所喜爱,随着商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名家名作给大众带来艺术享受的
同时,名家名作也成为广大商家青睐的对象,这种情况尤其以美术
作品、摄影作品居多。如将道琼斯公司将关东升先生的书法作品“道”字作为商业标识使用而引发的诉讼,云南曲靖卷烟厂将“五
朵金花”注册为商标引发的诉讼,国内众多商家将“朦朦兔”(俗称:流氓兔)抢注为商标引发的争议。
凡此种种无不涉及版权和商标权的竞合和交叉保护的问题。如关东
升先生诉道琼斯公司一案,该案的案情是1994年下半年,关东升先
生书写了一幅“道”字书画,其中包括“道”字、“君子爱财、取
之有道”及“康比德先生正”的题跋、落款、关东升先生的名章、
闲章。关东升先生将该幅书画交付给道琼斯公司委派来的人员。
1994年11月开始,道琼斯公司将关东升先生书画中的“道”字用
于商业标识。因此双方发生了纠纷,2003年3月关东升先生以道琼
斯公司侵害了其版权为由将道琼斯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分析可见关东升先生创作完成了书法作品“道”之后即对其
作品享有了版权,而道琼斯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关东升先生的书法作
品“道”作为自己的商业标识使用,显然侵犯了关东升先生的版权,但试想如果道琼斯公司将书法作品“道”成功地注册为商标,则该
商标就受商标法保护,即道琼斯公司对“道”商标享有专用权,则
由此衍生的问题应如何解决。也就是说当关先生的对“道”书法作
品的版权和道琼斯公司对“道”的商标专用权发生竞合后应如何处
理。笔者认为应当参照几个标准进行分析,首先得看关先生对“道”是否享有在先权利;其次得看道琼斯公司将“道”注册为商标是否
侵害了关先生的合法在先权。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
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以在先的合法
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另外如赵继康(笔名季康)诉云南曲靖卷烟厂一案也反映了版权和
商标权竞以及交叉保护的问题。该案情是:1959年,季康和王公浦
合作创作了反映民俗风情、以及男女之间纯洁爱情、歌颂新中国少
数民族人民勤劳善良、热情好客的《五朵金花》,该片经公影后引
起了巨大的轰动。1974年云南曲靖卷烟厂开始在其生产的香烟上使
用“五朵金花”,1983年该厂遂将“五朵金花”申请注册为商标。
后该情况被季康得知,季康于2001年2月5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诉云南曲靖卷烟厂侵犯了版权。通过分析该案可见,季康作为
《五朵金花》的作者对“五朵金花”自然享有版权,而云南曲靖卷
烟厂未经季康同意擅自将“五朵金花”申请注册为商标,显然侵害
了季康的合法在先权利。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在先权”的
说明,在先权包括(但不限于)在先的商标权、版权、商号、外观
设计专利权、姓名权等。由此可见,由于版权和商标权都是私权,
都是平等的,没有大小之分。而根据法理分析,先产生的合法权利
当然的受到保护,而后产生的权利应当避让先产生的合法权利,如
果发生竞合则后产生的权利就会失去合法的基础。正如关东升先生
诉道琼斯一案,由于关东升先生对书法作品“道”享有在先合法的
版权,则道琼斯公司将关先生的作品“道”注册为商标显然侵犯了
关先生的在先权,则道琼斯公司基于此产生的商标专用权自然失去
了合法的基础,不应当受到保护。另外由于版权的范围相当的宽泛,比如近期出现的将“刘老根”影视作品的名称抢注为商标等情况的
是否也能说明基于此产生的商标专用的权就不应当受到保护呢?具
体案情是:2003年春节,赵本山创作并主演的《刘老根》风靡全国,随之而来的抢注“刘老根”商标的热浪决不亚于该片所引起的关注。如有人将“刘老根”抢注在第42类的餐馆上,有人将“刘老根”抢
注在第29类的“肉,蛋”等食品上。至于《刘老根》热播之后是否
会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估计赵本山本人早有预料,而至于《刘老根》热播后引发的商标大战估计赵本山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如果
说“刘老根”受版权法保护,那么这又是一个活生生的版权和商标
权竞合的案例。而“刘老根”是否受版权法保护关键得看“刘老根”是否可以成为版权法上所称的“独立创作的作品”,而如果“刘老根”享有版权则就享有了在先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就这个问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