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经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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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经营合作协议

独家经营合作协议作者:佚名

时间: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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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

甲方:中山市xx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中山市xx万家便利超市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1〉甲方承诺在乙方与xx租赁中山市xx镇xxxx居xx、xx 卡商铺合同期限内,如乙方合法、正常经营,甲方不会将出租房屋所在的甲方所属物业租赁给第三方用于开办与乙方向xx租赁商铺经营用途相近或相似的便利店、菜市场、超级市场或百货商场。在上述合同签订前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不受限制。如甲方违反本约定,甲方承诺按乙方与xx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对应违约月份租金标准的30%,以乙方名义向xx缴付相应的30%租金,且甲方还需向乙方赔偿77000元违约金。上

述排它性条款有效期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计五年内有效。第五年后若甲方有超过1000m2建筑面积的商铺可用开办与乙方向xx所租赁商铺相同或相似业态的便利店、菜市场、超级市场或百货商场。乙方可以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租赁或购买。具体租赁或买卖合同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2〉乙方因工作需要,在每天9:00Am-9:00Pm须不定期进入xxxx居小区的车辆,可凭乙方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在甲方指定的位置停放,免收停车费,甲方对乙方车辆及所属财物不负责保管责任,乙方应自行妥善保管。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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