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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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三节 债的保全和担保

一、债的保全概述
(二)债的保全的意义 债的保全是债权实现的保障制度之一,突破 了债的相对性。 代位权,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 撤销权,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

二、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于债务人怠于行 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其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 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权利。 注: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的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 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 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 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三节 债的保全和担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李 昊 博士
本节主要内容
一、债的保全概述 二、债权人代位权 三、债权人撤销权 四、债的担保概述 五、保证 六、定金
本节演习案例
甲对乙有十万元债权,乙对丙有二十万元债 权,乙明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是乙仍 然怠于收取其对丙的债权。 甲对乙负有十万元债务,甲明知其财产不足 以清偿债务,而将名贵古画赠与丙并移转其 所有权。
(二)保证的成立和方式
1、保证的成立 (1)保证采用书面形式—保证合同 《担保法》第13条 《担保法》第15条 (2)保证人应具有保证能力 《担保法》第7条:“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 民,可以作保证人。” 不具备保证能力的有: 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职能部门(请注意担保法解释的限制规定)
六、定金
(四)定金的效力 预先给付的效力 违约制裁的效力——担保效力——主要针对 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

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和担保
手段不同
债的保全主要通过代位权、撤销权等手段,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控制和调整;而债的担保 则通过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
法律效果不同
债的保全措施可能会影响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债的担保则不会影响其他债权人 。
债的保全与担保的联系
相互补充
债的保全和担保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二者可以相互补充, 共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撤销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律规定,债权 人不得滥用撤销权损害债务人的合法 权益。在行使撤销权过程中,债权人 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实施有 害于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请 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债的担保
02
债的担保概述
01
债的担保定义
债的担保是为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而设立的法律措施,包括保证、抵押、
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担保特点
保证担保是一种人的担保,其特点 是保证人需要用自己的信用和财产 作为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适用范围
保证担保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中的债务担保,如借贷、买卖、承 揽等。
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定义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给债权
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质押担保特点
质押担保也是一种物的担保,其特点是质押物需要移交给债权人占 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并优先受 偿。
质押担保适用范围
质押担保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务担保,如借贷、买卖、承 揽等。
留置担保
留置担保定义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

最新二十债的保全与担保

最新二十债的保全与担保
2、主债务转让 全部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部分转让: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合同内容变更 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期变更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五)特殊保证
1、共同保证
债权人 —————— 债务人
保证人A
保证人B金额
• 有外部约定,按照约定 • 无外部约定,连带责任
2、最高额保证
A
时间
0
B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四、定金
(一)定金合同
丧失定金
主合同


定金合同
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交付
实践性合同
(二)定金罚则
二十债的保全与担保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第一节 债的保全 一、概述
债的保全—— 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保全
• 旨在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充实 • 弥补债权相对性的不足 • 债权的对外效力
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的关系
债的保全:
保护
甲:债权人——债权的对外效力(保全权)
债的担保:
债权

保护
担保权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决生效之日)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3、保证诉讼时效与主债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般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总论-债的保全和担保)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总论-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23.1 复习笔记一、债的保全1.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

2.债权人的代位权(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①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以下含义:a.债权人代位权为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b.债权人代位权是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得行使的权利;c.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②性质。

通说认为,债权人代位权具有管理权和形成权的双重性质。

从权利的作用上说,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为形成权(区别于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从权利的内容上说,债权人的代位权为管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①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须为已存在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财产权,并且排除债务人享有的具有专属性的、不得让与的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行使权利而不行使,不问债务人不行使权利是否有过错,有无其他原因,是否经债权人催告等情况。

②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③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3)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和方式①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且凡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要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均享有代位权。

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依诉讼的方式为之。

第20章 债的保全

第20章  债的保全

三、债权人撤销权 引例:甲欠乙 万 引例:甲欠乙30万,一直无力清偿 , 现丙公司欠甲20万 已经到期, 现丙公司欠甲 万,已经到期,但甲明 示放弃。对甲的行为, 示放弃。对甲的行为,乙可以采取何种救 济方式? 济方式? 债务人) 债权人) 甲( 债务人) 乙(债权人) 放弃20万元 放弃 万元
第三人) 丙( 第三人)
思考: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 万元 思考: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 已有10个月 其资产已不足偿债。 个月, 已有 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 司追债过程中发现, 司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 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 以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 以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 丁公司享有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 丁公司享有 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 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①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②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 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 ③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 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 ④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 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分析: 是对的。 分析: ① 是对的。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未将债务人作为第三人, 中,债权人未将债务人作为第三人,法院 不是应当追加二是可以 应当追加二是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 不是应当追加二是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 人,故②错;甲、丙之间的无偿转让股权 合同,并不存在无效事由, 合同,并不存在无效事由,乙公司无权请 求确认无效, 同时, 求确认无效,故③错;同时,甲、丙之间 的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发生于乙的债权成 立之前,故乙不享有债权人撤销权, 立之前,故乙不享有债权人撤销权,故④ 错。

债的保全与担保

债的保全与担保

3、次债务人 (1)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对债权人主张。 《合同法解释(一) 》第18条第1款:在 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若败诉,应承担诉讼费用,从实现的 债权中优先支付。 (3)向债权人为清偿。

4、综合:

在债权人受清偿的范围内,债权人与债 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 权债务关系均消灭。

进一步阅读文献 1、梁彦滨:浅谈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 4期 2、王利明: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法学论坛》 2001年第1期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练习 进一步阅读文献及思考


(二)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4.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权利的范围?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 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物权、知识产权?
所有的到期债权? 《合同法解释(一) 》第13条第一款: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 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 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 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二)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 (四)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练习
进一步阅读文献
一、概念: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的 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 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 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 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民法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民法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案例
原告卫星化工厂与被告前进纺织厂之间签订 化工产品买卖合同,被告欠原告200万人民币,合 同约定支付日期为6月1日。被告与光明服装厂签 订布料买卖合同,服装厂欠被告300万元,合同的 支付日期是5月20日。5月20日,被告向服装厂表 示放弃其债权。至6月1日,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 时,发现被告已无力清偿其债务,同时也得知被 告放弃了他对服装厂的300万元债权。于是原告诉 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放弃债权的行为, 并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200万元。 本案应如何处理?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 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 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的含义:代位权为债权人以自己的 名义行使债权人的权利的权利;代位权是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 得行使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 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三)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又叫检索抗辩权,它是 指保证人 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之财产强制执 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 利。 ) 法规链接
权利移转型物的担保
代物清偿,指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债 务人用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的给付以清偿债 务的行为 。 所有权保留,是指双务合同尤其是分期付 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约定以保留标的 物所有权的方式担保买受人价金之给付或 其他义务之履行。

三、保证 (一)概述
保证的概念: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含义 保证关系: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债的保全和担保 法学类讲课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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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为请求的(一般保证;连 带责任保证) • 8.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 责任免除; • 9.主债的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但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 10.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解除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 责任的; • 1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向 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 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 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 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五)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

1.债权人的权利 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期间 2.保证人的权利 (1)主张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A.抗辩权;
B.其它类似权利,如:撤销权。
(2)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应有的权利
(3)基于保证人地位特有的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 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 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 只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该权利。
(二)保证合同
1.概念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 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单务合同
要 式 合 同
保证 合同 无偿合同
诺 成 合 同
2.当事人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和债权人
注意:
(1)自然人可以为保证人,但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宜充任保证人

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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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和担保
6.2债权人的代位权-1
1、概念: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 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 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法定权利。
债权1
债权2
债权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
2、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权利。合同法73条限定于债权。广义上 可包括物权以及物上请求权、撤销权、变更权等。 2)该权利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如基于继承、抚养、劳 动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等请求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致使该权利有丧失的危险。债务人应 行使、能行使而不行使。 4)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但保存行为如时效中断、债权申报等可 以提前。 5)存在保全债权的必要,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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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和担保
6.1债的保全
1、债的保全的概念: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 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采取的维护自己债权的行为。包括债权 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或者 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保障的方式比较
§ 两者都是为了排除对债权的危害,实现债务人的 财产权利或者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使之能够以财 产保障对债权人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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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和担保
§ 为了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法律新设规定 了代位权、撤销权,合称为合同的保全。 因为这两项保全措施的设定,使得合同债 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突破了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一般情形债权人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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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和担保
诉讼当事人的关系
1.次债务人可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以对 抗债权人。(合同法解释一F18)

《民法典》合同编实务解读--债的保全

《民法典》合同编实务解读--债的保全

图6-2
乙 ←←←←←←←←←←1000万甲(债权人) (债务人) ↘
↘ 600万
↙撤销之诉9.2
6.1赠与合同

↙ 丙(相对人)
> 二、撤销权
(二) 适用情形:区分相对人的主观 第538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
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 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
> 二、撤销权
(一)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是请求权与形成权的合体:一方面,债权人胜诉的,将导致债务
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无效,此为形成权的效力体现;另一方面,还 将直接产生第三人给付给债权人的效力,此为请求权的效力体现。
> 二、撤销权
第540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 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二、撤销权
第539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 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 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二、撤销权
1. 可撤销的情形 (1)无论相对人主观善恶意,皆可撤销(第538条 ) ——放弃债权 ——放弃债权担保 ——无偿转让(赠与、遗赠等) ——对到期债权恶意延期
> 二、撤销权
【例21】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 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 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 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100万元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 尚未履行。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pptx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pptx

性质不同
保全是一种法律救济措施, 而担保则是一种法律担保措 施。
实施时间不同
保全通常在债务违约之后实 施,而担保则可以在债务发 生之前或之后实施。
风险承担不同
保全措施通常由法院或其他 有权机构采取,风险由国家 或债权人承担;而担保则由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风险 由担保人承担。
法律后果不同
如果债务人违反保全措施, 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强 制执行措施;如果债务人违 反担保义务,担保人需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不得再处分其财产等。 • 债合同担保 • 定义和类型:债合同担保是指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类型。 • 设立条件:债合同担保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债务人需要提供符合法定形式的担保、担保物需要
符合法律规定等。 • 法律效果:债合同担保的设立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优
物的担保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 、质押等物权担保,作为债权实现的保障。
3
金钱的担保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设定金钱质权,以 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保障债权人利益的 实现。
债合同担保的实践
01
03
债合同担保的实践 应用
在债合同中,担保方式的选择和 运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 考虑。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 钱的担保等方式均具有不同的特 点和适用范围。
先受偿等。
展望
发展趋势
多样化发展:未来债合同保全和担保的方式将 更加多样化。不仅包括传统的保证、抵押等。 还会出现更多新型的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的创新:未来债合同担保方式的创新将成 为一种趋势,如混合担保、浮动担保等新型担保方 式将会逐渐出现。

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之比较

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之比较

二、债之保全体系
1、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 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2)债务人的 财产状况不足以清偿其债务;(3)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法律问题探讨
在商品住房担保贷款制度的法律建构中,存在以下三个主要法律问题:
1、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商品住房担保贷款制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担保物权与债权的竞合问题。在商品住房担保贷款中,银行作为担保物权 人,对商品住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银行也是债权人,享有要求借款人偿还 债务的权利。当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银行如何平衡自己的担保物权和债权 的关系?
1、明确贷款主体和贷款用途。贷款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或法人,贷款用途应当仅限于购买商品住房。
2、设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贷款期限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用 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应当灵活多样,以满足不同借款人的需求。
3、规范贷款利率和罚息。贷款利率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和 浮动比例确定,罚息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合理确定。
参考内容
本次演示旨在探讨民法典中的债之保全体系。债之保全是指当债务人的财产状 况出现问题,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受损时,法律上采取的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 措施。本次演示将从债之保全概述、债之保全体系、债之保全适用和债之保全 与相关制度比较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债之保全概述
债之保全是指当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出现问题,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受损时,法律 上采取的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在民法典中,债之保全体系包括代位权、 撤销权和契约保全规则等,其意义在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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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能了解有关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的基本知识,并且在此基础上能全面理解与掌握现代民法中保全债的两种方法以及债的担保的两种基本方式。

从而对企业能办理债的保全和担保事务,在法律服务所能代理有关债的保全和担保案件。

教学难点与重点: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保证担保、定金担保教学时数:2学时。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债权人的全部财产责任财产。

是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因此,责任财产的减少往往危及债权担保。

但担保弱点:抵押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留置只适用特定的债权、债务,保证需要保证人的同意,定金对于交付定金者的保护不够。

法律在特别担保和民事责任之外,设立了债的保全制度。

其中代位权系为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设,撤销权系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而设。

二、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权利。

不是代理权,因为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

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它不同于请求权的原因:其不仅在内容上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且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标的。

得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为债权人代位行使。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抚养、扶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怠于行使其权利: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

应行使:若不行使,权利将有消灭和丧失的可能。

如请求权将因时效完成而消灭。

能行使:不存在行使权利的任何障碍。

不行使:消极地不作为。

(2)须债务人履行迟延。

(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必要: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此时已发生保护债权的必要。

该必要不以债务人无资力为要件,因为债权与债务人有无资力并无直接关系,即使债务人有资力,也可为保全债权而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例如,甲购买乙的A物,未受领时甲变转卖给丙,若甲怠于向乙行使交付请求权,则丙的债权将无法实现,所以,丙不问甲有无资力均可代位请求乙交付A物。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可作共同原告。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必要为限。

若债务人享有数项权利时债权人就某一项权利行使代位权已可满足清偿其债权的需要,则不得再对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

必须通过诉讼形式。

原因:一方面,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能够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另一方面,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如防止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纠纷。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尽管第三人向债务人给付时,若债务人不受领,债权人得代受领,但债权人于受领后,应将其取得的利益归还债务人,债务人也得请求债权人交付其受领的财产。

因为代位权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其所得利益为债务人的财产。

(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系代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

于此情形下第三人的地位不能较债务人自己行使权利时不利。

因此,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于代位权行使前发生的抗辩,均得以之对抗债权人。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因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所以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非经债务人同意也不能直接以代受领的财产受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偿还。

一种意见认为: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诉讼费由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分担。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三、债权人撤销权1.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对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2.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根据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有偿而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情况下,则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构成撤销权的客观要件①须有债务人实施了法定行为。

(法定行为是指《合同法》第74条第1款明确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债务人放弃或者延展其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其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债务人以自已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②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实质与目的所在。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导致财产减少,会使债务人资力减弱而无法满足债权。

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虽会减少财产,但债务人有资产清偿债务时,自无撤销之必要。

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例如让与所有权、免除债务。

二为增加消极财产,例如债务人新负担债务。

③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如结婚、收养、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因与责任财产无关,故无行使撤销权之必要.(2)构成撤销权的主观要件①债务人恶意。

债务人明知有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并知其所为可能引起或增加无资力的状态而故意为之,此为债务人恶意。

判断债务人恶意发生的标准,以行为时为准。

行为时不知而后为恶意的,其行为不成立。

虽有恶意,但未发生有害债权人的结果时,撤销权不成立。

②受益人恶意。

受益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

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债权而故意为之。

③撤销权的主体。

撤销权的主体,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

若债权人为多数,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由每个债权独立行使。

每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均对全体债权人利益发生法律效力。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与代位权一样,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为之。

因为:撤销权对于第三人利害关系重大,应由法院审查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以及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以避免债权人的撤销权滥用。

撤销之诉的被告:当债务人的行为属单独行为时,应以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通过合同已经转移财产的,原则上应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为被告;若财产尚未转移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在给付之诉涉及受益人时,受益人也是被告。

但也有人认为,该第三人不作为被告,而作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行使撤销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将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行为无效。

从而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均产生影响。

(1)债权人。

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要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

应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债权的一般担保。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债务人负担。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债务人。

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行为自始无效。

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恢复原状;已经给付的,受领人负恢复原状之义务。

(3)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回财产或替代原财产的损害赔偿,归属于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债权人按债权额比例分别受偿。

四、债的担保(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具以下3个方面的特征。

(1)债的担保具有特定性债的担保的特定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债的担保是为了特定的债权人而设的。

不同于债的保全。

保全是担保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债的担保,特定债权人能够从第三人得到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其二,债的担保的标的是特定的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的财产。

(2)债的担保具有补充性债的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补充,是对债务人信用的一种保证措施。

补充性:债的担保一以有效成立,就在主债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如保证法律关系、定金法律关系。

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等而正常终止时,补充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当主债务不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债的担保的从属性是指债的担保依附于被担保的债,二者形成主从关系。

(二)债的担保的类型(1)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根据担保产生的原因,债的担保可以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1、法定担保——法定担保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

留置权担保。

2、约定担保——约定担保是指由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担保。

是主要、最常见的。

(2)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根据担保的方式,债的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

1、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

典型形式是保证。

2、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物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

提供担保财产的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债权人优先受偿。

典型形式: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

定金担保也是物的担保。

由于担保物权为物权中的问题,我们已在物权法中论述,因此,这里仅说明保证和定金两种担保方式。

五、保证案例:1998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

1999年4月,王某还给胡2万元。

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

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某。

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

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

问题: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参考答案:1.丁某负有向王某偿还借款的义务。

2.丁某负有偿还2万元借款的责任。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根据《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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