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青年标兵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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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青年标兵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促进全院青年学生自身素质的提高,推动学风校风的良好发展,我院共青团组织开展五四青年标兵评选活动。
第二条为使评选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选的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五四青年标兵的评选对象是我院具有团籍的青年学生。
第四条评选标准:
1.应具备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的基本条件,本年度被评为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
2.学习成绩优秀,本年度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
3.热爱集体,积极主动从事学校和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身心健康,在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热爱团的工作,熟悉团的业务,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在团的工作事务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2)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参加“挑战杯”创业计划竞赛和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并且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者在其他科技创新活动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同学。
(3)参加寒、暑期社会实践、“四进社区”等各种类型的社会实践活动和青年志愿者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同学。
(4)积极组织参加各种社团活动,带领所在学生社团受省级以上表彰或连续2年以上被评为院“十佳社团”或者个人
受到省级以上奖励的同学。
(5)参加大学生文化艺术活动或体育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受到省级以上奖励的同学。
(6)在其他省级以上评比、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同学或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者。
第三章评选的比例和程序
第五条学院成立由院团委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团干部、团员青年代表组成的五四青年标兵评审委员会,指导并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六条每年四月份为评选时间,五月四日对评选出的五四青年标兵进行奖励表彰。
第七条五四青年标兵每届评选数额为l 0名。
第八条每年四月初,由各基层团组织在团员教育评议的
基础上,依据标准酝酿,提出候选人,填写推荐表。
第九条候选人推荐后,张榜公布,介绍事迹。由全院学生投票选举,最后由评委会审定。
第十条候选人数额原则上不超过3 0名。如果候选人超过l 0人,进行差额投票选举,由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为10人或少于10人,则自然当选。
第四章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评选出的年度五四青年标兵,填写登记表并装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对当选的五四青年标兵,学院采取一定形式进行大力宣传。
第十三条对当选的五四青年标兵,学院在五月四日青年节时召开表彰大会,授予五四青年标兵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年度五四青年标兵,可作为向上级部门申报更高一级奖励的重要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