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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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中的投标报价及其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标报价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投标报价评审,是指对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进行审核、修正、询问、评估、判断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书面结论。

第五条投标报价评审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具有审核权的注册造价员的评标专家负责。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依照招标文件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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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与评标方法

第七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计价规范》和省有关编制控制价的规定编制。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八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包括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主要材料价格、规费和税金,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及相应的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或厂家、质量要求应当随招标控制价一并公布。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如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应放弃投标。当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核对招标控制价,依法重新招标。

第九条投标报价应按照《计价规范》和省有关编制投标报价的规定编制,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报价。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标书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和提供电子标书。

第十条评标方法包括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抽签法和综合评估法,具体采用的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最低投标价法。土石方等简易、技术含量低的专业工程可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直接以最低投标价中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详细评审,将低于成本的报价排除,以经评审的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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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抽签法。政府投资的应急或保密工程以及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具有通用技术、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采用抽签法。招标人应当在公布发包价格的前提下,在所有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投标报名企业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施工发包价由招标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后确定。下浮的百分比由招标人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合理下浮区间,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四)综合评估法。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评审,将低于成本的报价排除,按招标文件的计分规则对经评审的投标报价及技术标进行计分,再按招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分值权重计算各投标人的总得分,按总得分从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投标报价的评审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准备

评标专家在开始评审前,应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审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完成相应的评审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及对投标文件的合格要求;

(三)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审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

(四)招标控制价及其相关资料。

评审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评审内容必须注明依据和出处,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准备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协助评标专家完成。

第十二条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主要对投标报价进行符合性审查和算术修正。

第十三条投标报价的符合性审查:

评标专家应对投标报价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十四条投标报价的符合性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招标文件对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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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没有加盖公章的;

(二)投标文件没有造价人员签字或没有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三)投标文件有两个及以上报价的;

(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电子投标书的;

(五)投标人经评审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

(六)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七)投标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或招标文件对规费明确了固定金额并要求按固定金额填报而填报错误的;

(八)投标人未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或招标文件对安全文明施工费明确了固定金额并要求按固定金额填报而填报错误的;

(九)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十)材料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十一)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十二)不符合投标报价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评标专家认为投标人应当提供而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资料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重大偏差。

第十五条细微偏差: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专家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详细评审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处理。

第十六条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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