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析】郑海平:公众人物言论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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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析】郑海平:公众人物言论自由的限制
〔作者简介〕郑海平,美国密苏里大学JD(法务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文章来源〕韩大元主编、杜强强执行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第7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28-174页。在一审判决书中,法院将周鸿祎认定为公众人物,并且认为此类人物“拥有众多的粉丝,更多的话语权”,所以“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对于微博上的个人言行及其后果有更为自觉的认识……并且更加自觉
地对自己的言论予以克制”。以此为基础,法院进而指出:与“普通网民或消费者”相比,此类网络公众人物应该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微博言论自由应该受到更多的限制。二审法院基本上维持了这种推理,并指出: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周鸿祎“深悉网络传播速度之快,更应谨慎自己的言行”。法院的这一推论,表面上看起来很合理,但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却存在有待商榷之处。鉴于“公众人物”这一概念来源于美国的司法判例,下面将首先简要介绍美国法中的这一概念的含义及其功用,进而探讨周鸿祎案中法院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及其推理的恰当性。一、公众人物概念的“误用”在侵权法和宪法领域,公众人物这一概念的起源,可以追溯至美国1964年的NewYork Times v. Sulllivan案。在那个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定:如果诽谤诉讼中的原告是公共官员
(publicofficial),则只有在原告证明被告在发表相关言论时怀有“实际恶意”(actualmalice)的情况下,才可以获得赔偿;所谓“实际恶意”,是指被告“明知其陈述虚假而故意说谎,或者全然不顾其真陈述是否真实”。在后来的一些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又逐渐扩大了“实际恶意”规则的适用范围:如果原告是吸引了广泛的社会注意力的公众人物(publicfigure),也必须证明被告在发表相关言论时怀有“实际恶意”,否则就不能获得赔偿。
可以看出,在美国法中,“公众人物”这一概念的主旨在于保护言论自由:对于公众人物和公共官员,人们通常可以自由地发表评论和批评,而无需担心为此承担侵权责任。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公众人物和公共官员的行为,往往与公共事务相关;而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是“不受抑制、富有活力,并且广泛公开的”,哪怕这些讨论可能包含着对于相关人物的“激烈、刻薄,甚至令人不快的尖锐抨击。”第二,公众人物通常都是自愿而积极地介入公共事务,甚至是故意吸引众人的眼球,并因此而直接或间接地获得某些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代价”——公众对他们的监督,甚至是刻薄的“评头论足”。第三,与普通人物相比,公众人物一般拥有更为强大的“话语权”,更能够利用媒体,因而也更有能力“自救”,即“利用各种机会驳斥谎言,纠正错误,以减少诽谤对其名
誉造成的负面影响”。然而,在周鸿祎案中,法官却利用公众人物这一概念推导出了一个不利于保护言论自由的结论:由于周鸿祎是一位公众人物,他在微博上的影响力比一般人更大,所以在发言的时候要应该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更加“谨慎自己的言行”。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在周鸿祎案中,我国法院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美国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探讨公众人物这一概念时的一个重要背景:法院所关注的,是原告是否为公众人物——只有在原告是公共官员或公众人物的情况下,“实际恶意”规则才能够适用;至于被告是否为公众人物,则不会影响他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周鸿祎案发生在美国,法院是不会讨论周鸿祎是否为公众人物的,因为他是被告,而非原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对于公众人物这一概念的使用,可以说是“误用”。二、法院推理的恰当性疑问虽然法院在周鸿祎案中对“公众人物”这一概念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其在美国法中的基本意旨,但这并不足以证明法院的推理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我国法院并不是依据美国法做出判决的。所以,这里有必要进一步讨论法院下面这一推理是否成立:在网络空间中,公众人物拥有“更多的话语权”,所以“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并且“更应谨慎自己的言行”。从表面上来看,这种推理似乎是可以成立的。微博上的名人和“大V”拥有众多的粉丝,他们在微博中所讨论的问题往
往能够引起广泛的关注,能够对社会舆论产生巨大影响,以致可以将他们称为“意见领袖”。如果他们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人们常说,“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所以,公众有理由期待这些“意见领袖”能够“谨慎自己的言行”,避免传播谣言,以及可能对个人及集体的利益造成不当损害的信息。然而,公众对于网络“意见领袖”的期待,最多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要求,并不应该当然地成为法律的要求。众所周知,法律是有强制力的。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某项行为标准成为法律的要求,则人们在从事相关行为的时候会非常小心,唯恐触犯法律的“红线”。为了避免对公民的自由构成过分的限制,法律不应该干涉那些纯粹属于私人道德的领域,而即使在那些法律和道德共同起作用的领域,法律通常也只是作为“道德的底线”——也就是说,与道德的要求相比,法律的要求往往更低。例如,法律通常不会要求公务员任劳任怨、克勤克俭,而只是要求他们不能渎职,不能贪污受贿。就微博中的“发言”而言,更不应该轻易地将对于微博用户的道德期待转化为法律要求,因为这种要求限制的不仅仅是一般的行为自由,而是我国宪法第35条保障的一种公民基本权利——言论自由。在现代社会,思想和言论的自由被视为“其他任何形式的自由所不可缺少前提”,并且普遍地得到了各国宪法的保护。之所以如此,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言论自由是人民实现民主
自治的重要手段,有助于人民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及时了解真实的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司法实践中经常被引用的一句话来说,言论自由就是要提供一种“思想的自由市场”(marketplaceof ideas),使人民能够在各种观点的交流和竞争中做出较为明智的选择。为了充分地保障言论自由,就必须允许人们发表各种不同的观点,哪怕其有言论可能并不中听,甚至可能激怒别人。如果法律要求人们“谨慎自己的言行”,则很可能造成“寒蝉效应”:许多本来打算“发言”的人因为担心法律可能的惩罚而选择沉默,哪怕他们企图发表的言论完全是在宪法保护的范围之内。在充分理解言论自由的价值这一基础上,我们就会发现:周鸿祎作为公众人物这一身份,并不能必然推导出法律应该要求其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这一结论。宪法第35条的保障,意味着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无论他是不是公众人物。事实上,就实现言论自由的价值(特别是推进民主自治)而言,与大多数普通微博用户相比,网络中的公众人物能够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对他们在微博中的言论自由的限制,也更可能剥夺民众知情的机会。原因在于:在微博中,每时每刻都有大量的信息发布,大多数普通微博用户所发布的信息都注定会被淹没在信息的“洪流”之中,而公众人物在微博上发布的信息则更可能引发较多的关注和反响。如果限制一个普通人在微博中“发言”,可能并不会对“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