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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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刑法与生活
论文题目: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作者姓名: 梅春练
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摘要
古今中外,无人不向往自由,渴望自由。但是,现实中从来都没有绝对的自由。在法律范畴,公民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也必须建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比如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等。此文主要探讨言论自由,及其与刑法的关系。对于言论自由而言,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社会又由人与人组成,所以言论自由不仅仅是个人的议题,而是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个人言论自由受制于他人的同等自由。为了保护每一个个体的言论自由及其他利益不受侵害,社会中的主体应该达成互不侵害的契约,但是从心理学归因不同上来讲,这种契约常常会显示出不令人满意的地方,因此需要法律来保障。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侵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和法律是没有权利剥夺和限制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的,因为这样的言论自由都应该是合法的。那么,诸如《宪法》《刑法》等法律的作用也就在于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和促进。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宪法权利必须实现刑法保护,但是不得不承认,在刑法对言论自由进行保护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其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关键词:言论自由,宪法权利,刑法保护,保护和限制
背景: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信息交流的平台越来越多,即时信息的交流速度也越来越快,因此社会中的各种客观信息也更多更快地呈现在了每个公民的面前,报喜报忧的都有,有了对比,再加上每个人所处角色不同,自然会有各种不同的看法和见解。关键在于,不仅是提供信息的平台增多,人们发表言论的渠道和空间也随着媒介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实现了客观信息、主观言论的交流。
信息沟通,固然有利,实现社会的透明化;言论交流,固然也有利,是意见与建议的交流平台,是对社会的监督,是对道德的肯定,是对社会价值观的引领……思想的碰撞能够产生艺术和智慧结晶,但是也不免擦出灾难性的火花。是交流就难免有冲突,有口角,由于信息了解程度不同,所处角色不同,考虑角度不同,利益倾向不同,就难免产生矛盾。这时候就需要有一把相对客观的尺来衡量,需要一个不会有利害关系冲突的第三方来规范,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那一把尺便是法律,比如《刑法》。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指人人具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达到获取或者传递信息和思想目的。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如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
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既包括口头的,也包括书面形式。广义上来讲,言论自由还包括了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
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对于人类文明而言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从历史和当今社会现实来看,言论自由对社会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而反过来社会发展对言论自由也有着相当程度的影响,二者密切相关。
我们不否定,在某些时代,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对言论自由确实曾经有过负面影响和阻碍作用。
中国古代西周年间,封建统治,百姓言论自由备受“礼”的束缚,社会发展缓慢;春秋战国年间,社会生产力发展壮大,出现了“百家争鸣”的表达言论自由的形式和内容,同时,这个社会变革也大大地推动了社会的进步。贞观年间,唐太宗清明政治,选贤任能,广开言路,虚心纳谏,尽管魏徵忠言逆耳,但唐太宗仍然加以重用,君臣百姓共同努力,出现了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的盛唐治世。19世纪的中国是封建专制制度的尽头,当时的统治阶级腐朽不堪,对百姓和有识之士的批评和职责皆以“犯上”和“不敬”严肃处理,甚至面对列强侵占欺凌,封建君主们还企图继续禁锢人们改革的新思想和主张。然而,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公民言论自由,多年来,中国经济和综合实力取得的进步可谓有目共睹,毋庸置疑。当然,在国外,在自然科学方面,哥白尼、伽利略等人的故事,天文学发展等等也都反映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综上而言,无论古今中外,政治科学,可以说言论不自由是社会发展的一个绊脚石,倘若法律在其间偏向于禁锢言论自由,那么也就等同是阻碍社会进步。而倘若法律为言论自由撑腰,那么则是人心所向,给新思想、新主张创造展现的平台,则是科学进步、社会发展的推进器。
法律对言论自由的干预:
在当今社会体制下,言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是是社会民主进程的保证,是社会进步的催化剂。因此,言论自由必须受到保护,受到宪法和刑法范畴的保护。
当今社会,各种媒介发达,尤其是网络的普及,言论盛行,甚至有时候五花八门得来让人晕头转向,不知孰对孰错,可谓叫做一个泛滥。为了防止不良言论混淆视听,颠倒黑白,侵害他人和国家利益,法律不得不参与其中,起到一定的过滤和监督作用。
当然,法律的参与并不是言论自由权利的剥夺。正如伏尔泰所言“我不同意你的言论,但我会用生命来捍卫你发表言论的自由”,这不仅仅是一个人的观点,我们每个人想要得到别人的尊重首先就要懂得尊重别人,所以每个人都因持有伏尔泰的这种想法。为了表示对公民言论自由捍卫,我国的《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不仅明确了每个公民都有发表言论的自由权利,还表示会对限制或者剥夺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这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最高保护。
要实现宪法对于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就必须依赖于其他部门法的支撑,而刑法就是其中最有有效的。
刑法以使公民承担刑事责任并受到刑罚制裁为基本方法,对社会中各种重要的法益加以保护。总体而言,刑法对侵害宪法权利的行为科处刑罚,进行制裁,另外对滥
用宪法权利的行为也科处刑罚,间接实现对宪法权利的保护。
人生活在社会中,社会由人与人共同关系形成,因此所有的自由和权利都不是个人的议题。言论自由权利尽管是宪法权利,在行使时也必须具有一定的限度,在行使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利时必须以他人的同等权利为限,而刑法则在权利界限的划定中起着最大的制裁和威慑作用。当言论自由权利界限确定后,公民表可以在各自的限度内最大化地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不至于侵害到他人的权利,这正是刑法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的体现。
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促进:
通常而言,刑法对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积极肯定的方式,即制裁侵害权利的行为,二是消极否定的方式,即是制裁滥用权利的行为。
由于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通常都在表达公民的某些强烈情绪,容易影响社会秩序,若国家以强制力维持秩序,则不可避免会排斥和抑制这些权利的行使,造成不敢说或者强烈反抗的不良现象,所以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现在的刑法还没有直接的条文规定。
但是对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加以制裁,间接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利,刑法的相关规定还是比较成熟完善的。刑法在言论自由相对于其他公民权利、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政治利益等方面都有相关的限制。首先,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相对于国家政治利益的限制,刑法分则在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分别规定了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等罪名;对于言论自由相对于社会公共秩序的限制,刑法分则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了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伪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罪名,此外,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还增加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而对于言论自由相对于其他公民权利的限制;刑法分则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罪名。
如今社会中,许多媒体和网络平台为了吸引关注量,经常利用一些有争议的信息,或者是挖掘一些他人的隐私等作为诱饵,而很多网民有很喜欢以发泄不满和抱怨,指出强烈批评,挖苦讽刺等等为谈资,更有很多随波逐流,煽风点火,等等,造成很不好的社会风气,甚至影响他人,影响社会。
刑法对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有较为严厉的限制,可谓从侧面保护了广大公民实行其合法言论自由的权利,不至于因为不合法的言论伤害到公民其他利益,不至于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不至于影响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也不至于让错误言论混淆视听,错误引导,甚至于压迫了合法的言论。
综上,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和促进作用还是毋庸置疑的。
刑法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当然,“每个硬币都有正反两面”,刑法至于言论自由也是一把双刃剑。说完刑法对言论自由的种种保护作用,也应该看清楚刑法对于言论自由的一些限制作用。
刑法对言论内容有所限制,如限制检查特定政治或宗教观点的出版品,对言论表达的方式和渠道也有限制,比如集会游行的时间地点管制等等。以上提到的对滥用言论自由的刑法处罚的各种规定无疑也构成了言论自由的界限,并且规制那些滥用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