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五大法学家
古雅典、古罗马名人

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公元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
古罗马著名政治家、演说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
出身于古罗马Arpinum的奴隶主骑士家庭,以善于雄辩而成为罗马政治舞台的显要人物。
从事过律师工作,后进入政界。
开始时期倾向平民派,以后成为贵族派。
公元前63年当选为执政官,在后三头政治联盟成立后被三头之一的政敌马克·安东尼(Marcus Antonius,公元前82年—前30年)派人杀害于Formia。
恺撒大帝是罗马共和国末期杰出的军事统帅、政治家。
他公元前60年与庞培、克拉苏秘密结成前三巨头同盟,随后出任高卢总督,花了八年时间征服了高卢全境(大约是现在的法国),还袭击了日耳曼和不列颠。
前49年,他率军占领罗马,打败庞培,集大权于一身,实行独裁统治并制定了《儒略历》。
伊索克拉底(前436-前338),是希腊古典时代后期著名的教育家。
他出身雅典富裕奴隶主家庭,是智者普罗泰哥拉和高尔吉亚的学生,与苏格拉底亦有师生关系。
他虽然猛烈抨击当时日渐颓败的智者教育,但局限于从道德人格上的指责,尚不能像柏拉图那样从理论上进行深刻的批驳;实际上,伊索克拉底在很大程度上还师承了智者派的教育传统,主要教授修辞学和雄辩术,以培养演说家为己任。
梭伦(Solon, 前638年 - 前559年),生于雅典,出身於没落的贵族。
他年轻时一面经商,一面游历,到过许多地方,漫游名胜古迹,考察社会风情。
梭伦是古代雅典的政治家,立法者,诗人,是古希腊七贤之一。
梭伦在前594年出任雅典城邦的第一任执政官,制定法律,进行改革,史称“梭伦改革”。
他在诗歌方面也有成就,诗作主要是赞颂雅典城邦及法律的。
他是古希腊最杰出的政治家之一,也是一位多才多艺的诗人。
苏格拉底(Σωκρ?τη?);英译:Socrates;公元前469—公元前399),著名的古希腊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他和他的学生柏拉图,以及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被并称为“古希腊三贤”,更被后人广泛认为是西方哲学的奠基者。
著名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法学家及其代表作一、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学家及其代表作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古罗马波利比:《罗马史》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二、中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神国论》)阿奎那:《神学大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释》马西利:《和平保卫者》马基雅维利:《君主论》(《霸术》)布丹:《国家论六卷》三、十七、十八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自由》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霍布斯:《利维坦》洛克:《政府论》(上、下)弥尔顿:《为英国人民声辩》哈林顿:《大洋国》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柏克:《自由与传统——柏克政治论文选》杰佛逊:《杰佛逊文选》潘恩:《潘恩选集》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摩莱里:《自然法典》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永久和平论》费希特:《法的体系》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四、十九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边沁:《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法律概要》密尔:《论自由》、《代议制政府》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梅因:《古代法》五、20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施塔姆勒:《正当法的理论》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英国法精神》马里旦:《人权和自然法》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罗尔斯:《正义论》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的帝国》凯尔森:《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哈特:《法律的概念》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法律:作为目的的手段》赫克:《法律利益问题》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狄冀:《宪法论》、《宪法学教程》韦伯:《经济与社会》、《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卢曼:《社会分工》、《法律社会学理论》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霍姆斯:《普通法》、《法律的道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通往奴役之路》科斯:《价格理论》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论》。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错误!未定义书签。
法学流派概述....................................................................................................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自然法学派................................................................................................错误!未定义书签。
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错误!未定义书签。
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错误!未定义书签。
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错误!未定义书签。
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错误!未定义书签。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错误!未定义书签。
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错误!未定义书签。
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分析实证主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奥斯丁(边沁)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错误!未定义书签。
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
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凯尔森错误!未定义书签。
1、法律与道德:错误!未定义书签。
2、国家与法律错误!未定义书签。
1)一元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错误!未定义书签。
古罗马五大法学家

古罗马五大法学家公元426年颁布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斯、J.保罗(?~约222),D.乌尔比安(约170~228)、A.帕比尼安(约150~212)和H.莫迪斯蒂努斯(?~约244)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如他们的解答并不一致,取决于多数;人数相同时则以帕比尼安的解释为准。
1、盖尤斯(约公元130~180年),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代表作为《法学阶梯》,该书是唯一一部流传至今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的范本。
2、帕比尼安(约公元140~212年),帝国前期罗马的著名法学家,担任过申诉官、帝国高级法院院长和被认为是副皇帝高位的近卫都督之职,行使军事和司法大权。
其代表作有37卷《法律问答集》、19卷《解答集》、19卷《解说书》。
其学说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直至4世纪,君士坦丁皇帝仍命令属下整理他的学说。
在《学说引证法》中并明确规定,在五大法学家的意见相左时,以帕比尼安的学说为准。
3、乌尔比安(约公元170~228年),担任过帝国高级法院法官助理、帝国议事会成员,近卫都督,做过皇帝的法律顾问。
乌尔比安是公认的古代罗马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是罗马法学的集大成者,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摘录的9142段法学家的著述中,其中乌尔比安的著作就有2464段。
最先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乌尔比安。
4、保罗(约公元222年去世),担任过帕比尼安法院的陪审法官,最著名的著作是关于告示的80卷注释书,在《学说汇纂》中摘录了他的2081段作品。
5、孟代斯梯安(又译为莫迪斯蒂努斯,约公元244年去世),是乌尔比安的学生,也是五大法学家中名气最小的一位。
《学说汇纂》中有关他的著作,只有344段。
中国著名法学家赵中孚1929年7月出生。
1947年汇文中学毕业后考入朝阳大学法律系。
1949年5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主办的学习队、中国政法大学三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研究生班学习。
古罗马部分法学家名录

古罗马部分法学家名录为了方便广大罗马法爱好者学习,笔者在阅读了大量文献后,对70多位罗马法学家的姓名,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了整理,现公布如下,欢迎大家指正!活动时期罗马法学家姓名543-510BC年间活跃帕披里乌斯(Papirius)486BC活跃卡西乌斯(Cassius)462BC活跃盖尤斯.特伦体利乌斯.阿尔萨(GaiusTerentiliusAa)450BC活跃阿皮劳.克劳狄多斯(ApiusClaudius)445BC活跃卡努莱乌斯(Canuleius)307BC活跃C.弗拉维乌斯(CnaeusFlavius)287BC活跃阿奎利乌斯(Aquilius)254BC活跃提贝留.科伦卡纽斯(TiberiusCoruncanius)204BC活跃辛西乌斯(M.CinciusAlimentus)前2世纪活跃L.阿西留斯(L.Acilius)前2世纪活跃M.波修斯(M.Porcius)198BC活跃赛斯特.阿埃利乌斯.伯图斯(SextusAeliusPaetus)176BC活跃伊乌纽士(M.Luniusbrutus)149BC活跃马尼留斯(M.Manilius)(一译为“曼流士”)147BC活跃李维斯(C.LiviusDrusus)131BC活跃布布利.穆齐.斯卡沃拉(Publius.MuciusScaevola)118-105BC活跃P.鲁提里.鲁弗斯(PublioRutilio或RutiliusRufus)95BC活跃库尹特.穆齐.斯卡沃拉(QuintusMuciusScaevola),布布利.穆齐.斯卡沃拉之子95BC活跃L.李锡尼乌斯(L.LinciniusCrassul)82-76BC年间活跃科尔涅利乌斯(CorneliusSylla)76BC活跃特伦体乌斯.路库路斯(M.TerentiusLucullus)66BC活跃阿奎利乌斯.加路斯(C.AquiliusGallus)100-44BC年间活跃G.弗拉库斯(GraniusFlaccus)-43BC塞尔维.苏尔皮其(ServiusSulpicius)37BC活跃阿尔费努斯.瓦鲁斯(AlfenusVarus)约27BC活跃布布利其(Publicius)约27BC活跃卡托尼亚努斯(Satonianus)约27BC活跃萨尔维乌斯(Salvius)约27BC活跃特勒巴体乌斯(C.TrebatiusTesta)50BC-20ADA.拉贝奥(M.AntistiusLabeo),普洛克鲁斯(一译作“普罗库勒”)派-22ADC.A.卡必多(C.A.Capito),萨宾派-33AD内尔瓦(M..CaecciusNerva),普洛克鲁斯派-64AD马苏里.萨宾(MassuriusSabinus),萨宾派,其子C.萨宾(CaeliusSabinus)也属萨宾派1世纪中叶活跃S.普洛克鲁斯(一译作“普罗库勒”)(S.Proculus),普洛克鲁斯派54-68AD活跃韦富乌斯(Vellaeus)54-68AD活跃西尔瓦努斯(Silvanus)54-68AD活跃富菲第(Fufidius)54-68AD活跃凯西乌斯.内尔瓦(caeccius.Nerva.),内尔瓦之子,普洛克鲁斯派54-68AD活跃盖尤斯.卡西.隆吉努斯(GaiusCassiusLonginus),萨宾派67-70AD活跃贝加苏(Pegaso或Pegasus),普洛克鲁斯派1世纪初活跃培特.J.杰尔苏(Pater.JuventiusCelsus),普洛克鲁斯派1世纪初活跃普洛提乌斯(Plautius)1世纪初活跃斐洛克斯(U.Ferox)1世纪初活跃米尼修斯(Minicius)1世纪初活跃费留斯.杰尔苏(FilusCelsus),培特.J.杰尔苏之子,普洛克鲁斯派1世纪末活跃雅沃伦.普利斯库斯(JavolenusPriscus),萨宾派1世纪末活跃涅拉修.普利斯库斯(NeratiusPriscus),普洛克鲁斯派1世纪末活跃阿布纽(AburniusVale)1世纪末活跃图西安努斯(Tuscianus)98-117AD活跃阿利斯多(Aristo)2世纪初活跃特尔图利亚努斯(Tertullianius)117-138AD活跃S.尤里安(SalviusJulianus),萨宾派117-138AD活跃阿弗利卡努斯(Africanus)-160AD赛斯特.彭波尼(SextusPomponius),最后的普洛克鲁斯派160AD前后活跃伯埃提修斯(Boethius)约130(一说117)-180AD盖尤斯(Gaius),最后的萨宾派178AD活跃奥尔菲提亚努斯(Orifitianus)178AD活跃L.乌尔比库.马塞鲁斯(L.UlpiusMarcellus)2世纪末活跃Q.C.斯卡沃拉(Q.Cervidius.Sacaevola)约140-212AD帕比尼安(AemiliusPapinianus)-222AD保罗(JuliusPaulus)约222-228AD托莱芬宁(拉丁文姓名尚未查到)约222-228AD弗劳林丁(拉丁文姓名尚未查到)约170-228AD乌尔比安(DomitiusUlpianus)3世纪活跃马尔西亚慕斯(AeliusMarciamus)-约244AD莫德斯丁(HerenniasModestinus)294AD活跃格莱里亚努斯(Gregorianus)314-324AD年间活跃赫莫吉尼亚(Hermogenianus)-546AD屈丰尼(一译作“特里伯尼安纽斯”)(Tribonianus)533AD活跃特奥菲洛(Theophilo)533AD活跃多罗特奥(Dorotheo)535-565AD年间之后优利亚(Juliani)【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人物及其简介

黑格尔p198
德国著名哲学家,法哲学主要代表。黑格尔哲学的抽象性决定了其法哲学的晦涩性。
《精神现象学》《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法哲学原理》(法律思想)
第十四章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法律思想
英国法学思潮
P219
1要求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所谓功利主义法学派矛头直指17、18世纪以来流行的自然法理论,他们指责自然法学派是一个幻想,是虚假的,无法实现。
《利维坦》《论公民》《论物体》《论人性》
洛克
P141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儿,西方个人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
《政府论》(上下篇)《论父权制和国王的自然权利》
十一章
美国杰斐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的法律思想
杰斐逊p151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最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国务活动家和民主派领袖是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之一《英属美洲权力概述》《独立宣言》
马基雅维里p100
意大利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是第一个比较系统、完整的表述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的人。政治家、历史学家、诗人、军事学家。
《论佛罗伦萨臣民军队组织化》《君主论》(又称《君道论》《霸术》)《论提图斯—李维的前十卷》《佛罗伦萨史》
布丹
P106
发过著名早期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创始人。《简明历史认识方法》《国家论六卷》
法国的法学思潮p210
法国19世纪的思想,有典型意义的是孔斯坦自由主义和孔德的实证主义。(孔德是实证主义奠基人也是社会学的奠基人),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在方法论上都是受到了孔德的影响
德国法学思潮
P210
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三)、中世纪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立的法学消失)2.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建构了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
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法学流派概述一、法律思维的视角自然法学派:法律价值的研究视角分析实证法学派:法律规则的研究视角社会法学派:法律历史现实的研究视角二、法律研究的方法自然法学派:价值的研究方法分析实证法学派:规则的研究方法社会法学派: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三、具体一)自然法学派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至启蒙运动,再至20世纪后期和如今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几经沉浮。
“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越加频繁。
罗马法学

五大法学家
公元 426年颁布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斯、J.保罗(?~约222),D.乌 尔比安(约170~228)、A.帕皮尼安(约150~212)和H.莫德斯蒂努斯(?~约 244)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 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如他们的解答并不一致,取决 于多数;人数相同时则以帕皮尼安的解释为准。
感谢观看
“所谓正义,主要的不是关于实际规则的对或错。人类的正义,是要求同样的事情,按同样的规则来处理, 而且,这种规则应能适用于一切人,适合于一切人与生俱来的本性。”——古罗马法学家关于“正义”的言论摘 要
罗马对世界法律文明的贡献,对一般公民而言,主要是它大大超越了古希腊的法律成就,最早在世界上创造 出一整套程序完备的专业法庭和专业律师代理诉讼的司法制度。后来世界历史近2000年的事实证明:一个公民, 若一旦成为犯罪嫌疑人的话,那么,他只有委托一位精通法律,又勇于坚持正义的律师作自己的诉讼代理人,来 替自己辩护,来为自己讨个公道,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有效地确保他的公民权利和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这 一重要的司法概念和制度创建,正是罗马法学家留给全人类最宝贵的遗产。--余定宇
历史起源
罗马古典法学 罗马共和末期至公元3世纪的罗马法学。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见罗马法)内容 原很简单,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颁布,颁行不久即被毁坏,所余残缺不全;而自公元前3世纪,罗马版图逐渐扩大, 与希腊、埃及等国交往频繁,各族杂居,发生不少法律问题有待解决。最初宗教、天文、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及 解决法律问题的职权均为贵族中的僧侣所垄断。公元前254年,平民中的僧侣戈伦卡留斯将有关文献全部公开, 并公开讲解法律,学习法律的人遂不限于僧侣。由于法律研究者的逐渐增多,加以受到希腊哲学、艺术和科学的 影响,在法的解释方面也对原来拘泥成文、忽视理论的情况有所突破。一些法学家并将提出的法律问题及其解答 汇编成书籍,还从个别问题概括出一般性的规则。到共和国末年,更有人将这些规则以格言形式编辑整理成书, 遇有法律未曾规定的问题,即根据书中规则加以解决,从而使罗马法学有了发展。
西塞罗

在教育方面的创作有《论演说家》等,他认为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有文化修养的雄辩家,而训练的方法是 实地练习。
当恺撒在公元前44年3月15日被“释放者”刺杀的消息传到西塞罗耳中时,他大吃一惊。在写给参与这一阴 谋的特里布拉斯的信中,西塞罗表达了自己希望“被邀请出席宴会”。在这一动荡时期,西塞罗成为了民众领袖 并招致了马克·安东尼,前任骑士统领的厌恶。马克·安东尼希望替恺撒复仇,具体措施第一步为承诺不放逐暴 君的前提下获得合法性的支持。作为交换,元老院将取消对于那些刺杀者的特赦。
人物简介
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晚期的哲学家、政治家、律师、作家、雄辩家。他出生于骑士 阶级的一个富裕家庭,青年投身法律和政治,其后曾担任罗马共和国的执政官;同时,因为其演说和文学作品, 他被广泛地认为是古罗马最好的演说家和最好的散文作家之一。在罗马共和国晚期的政治危机中,他是共和国所 代表的自由主义的忠诚辩护者,安东尼的政敌。
接下来如何处理西塞罗?新三巨头(后三头同盟)还真想了好一阵子,毕竟这不是个容易对付的人物。最后, 决定沿用前辈独裁者苏拉的办法。
著作成就
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代表作是《论共和国》和《论法律》。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务,是人们在正义的原 则和求得共同福利的合作下所结成的集体;君主、贵族和民主三种政体都是单一政体,理想的政体应是“混合政 体”,即以当时罗马元老院为首的奴隶主贵族共和国。
西塞罗
古罗马著名政治家、哲人
01 人物简介
03 著作成就 05 法学成就
浅谈古罗马法学家

浅谈古罗马法学家纵观古代法罗马法可以说是最成熟和最完美的法律体系了,甚至和封建时代的法律比起来也有过之而无不及。
当日尔曼人还搞不清占有和所有权的关系的时候,在他们之前的罗马人就已经清醒的认识到占有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取得。
然而究竟是什么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以至于罗马法能够有如此辉煌的成就呢?我想罗马法里那些其他古代法律体系中没有出现过的一个专业法学家阶层——古罗马的法学家们的功劳是不能被掩盖的。
古罗马的法学家大概出现在公元前3世纪,这是历史上第一个对世俗法进行专业研究的一个法学家集团。
根据意大利罗马法专家桑德罗•斯奇巴尼的统计,到公元6世纪,古罗马主要的法学家有108名。
古罗马的法学家是专业的,这点非常的重要。
因为他们是专业的,所以他们可以花他们大部分的时间甚至是全部的时间来进行“司法实践”或者对法律进行学习研究。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古希腊的那些“法律研究者“们,他们都不过是兼职的。
他们要把自己大部分的时间用在自己的本质工作上,所以,这也就意味着他们没有太多的时间去关注自己的兼职。
而站在历史的角度上来说,罗马法的确是比希腊法更加的完善的系统。
从这里不难看出,专业的法学家对于罗马法的发展是有着重要的作用的。
正是罗马法学家最早区分了法、法律和法学的概念。
他们用ius来表示“法”;用les 来表示“法律”。
罗马法学家探讨了Ius的定义。
乌尔比安指出“对于打算学习罗马法的人来说,必须首先了解ius的称谓从何而来。
它来自ius-titia (正义)。
实际上,(正如杰尔苏所巧妙定义的那样)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对善和公平的含义,《学说汇纂》的注释称,所谓“善良”,是指合乎道德;所谓“公平”,即合乎正义。
乌尔比安关于“正义乃归还个人其应得”的观点被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所肯定:“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
”由上可见,罗马法学家所指ius的精髓是不违背道德的善良,是不损害他人的正义,是确认各得其所的公平,是对正义的应然状态的追求、表述或确认,是一种动态的法。
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法理学考试基本要点一、不定项选择题。
(共考10个。
)(一)古罗马五大法学家:古罗马五大法学家,又称罗马法系五大法学家:指罗马帝国时代五位法学家,乌尔比安、帕比尼安、保罗、盖尤斯、莫迪斯蒂努斯。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1.按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按法律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等。
(三)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主要(正式)渊源是指直接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而次要(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仅具有一定说服力的法律渊源。
世界各国由于法律传统不同,其法律渊源也有一定的差异。
迄今为止世界上出现过的法律渊源主要有:1、制定法:指由立法机关或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制定法是当今世界所有国家的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就是制定法或者说成文法。
2、判例: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3、习惯:如瑞士、台湾民法的规定。
4、法理:即对法的理性认识,在司法适用中一般包括社会上公认的价值、正义标准、法律解释等。
5、法学家的学说;6、国际条约和协定;7、宗教教义和戒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中央法规;4、地方法;5、规章:包括军事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国际条约。
在当代中国,判例、习惯、政策、道德、法理等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
(四)法的效力范围:法律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也称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具体包括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和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1、法的对人的效力关于法的对人效力的原则,主要有: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
具体我国法的对象效力:中国人在国内,一律适用;中国人在国外,原则上适用;外国人在中国,一般适用;外国人在外国,原则上不适用。
法学家的使命——兼评古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历史贡献

法学家的使命——兼评古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历史贡献摘要:西方法制历史源远流长,法学家层出不穷,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具代表性的法律体系,它的形成、发展与罗马法学家密不可分。
当代中国正处于法治文明建设的转型时期,分析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贡献,给予我们深深的启迪,法学家的作用不容忽视。
关键词:法学家;罗马法;法治文明法学家是由优秀的法学研究者所组成的学术职业团体,他们具有追求正义理念,崇尚批判精神;敢于创新,投身法学研究事业的应然特质。
法治建设是法学家理性探究的结果,法学家的力量不容小看,纵观历史,罗马法是罗马人留给人类的一份最宝贵的遗产,它的影响与价值经千年不衰,而创造它的力量正是古罗马的法学家们所给予的。
一、古罗马法学家群体的形成公元前3 世纪,罗马市民经济生活交往的日渐频繁,与此相矛盾的是当时针对有关财产权益纠纷方面却没有完备的立法,在解决相关纠纷时,更多的是依靠法学家的帮助。
由法学家对市民的法律问题予以口头解释和答复,或者为市民之间订立的契约书写合法证书,又或者指导市民提起诉讼,甚至教导辩护人办案等等。
如此反复,法学家的法律活动日益增多,一个专门以解答法律问题为职业的法学家群体随之形成。
公元426 年罗马皇帝颁布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学说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斯、J·保罗,D·乌尔比安、A·帕比尼安和H·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
随着对法学家法律解答效力的确认,法学家的地位不断上升。
此后,法学家们更加忠于职守,积极地行使法律解释权,指导办案,把法律思想和法学成果贯彻到法律的创制中,从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古罗马法学家的历史贡献法学家被罗马统治者重用,一时间罗马帝国法学研究呈现一片繁荣。
法学家百家争鸣,法学著作琳琅满目,法学家的作用显著增强,使得罗马法的内容不断丰富、体系的不断完备。
古罗马法在民法法系发展中的影响综述及在普通法系的地位

法国和德国在建立本国的法制过程中,不仅在体系上效仿了罗马法,更多地从内容上借鉴了罗马法丰富的制度及原则。自由人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权不受限制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中有关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制度、他物权中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债权中的契约制度、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以及诉讼制度中的委托代理、抗辩等;这些制度和原则在法典中随处可见。
一、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一)罗马法编纂体例及内容对民法法系的影响
罗马法律具体设计中,尤其在法典化时,采取了单元化设计的方法,将私法分解为一个个单元制度,并呈层次结构。罗马法的单元化是以不同特点的私法关系为反映的,一个单元反映一类特殊的私法关系或冲突。单元化方法使罗马私法准确地反映复杂的私法关系,从而成为可以具体把握的有实际意义的规则。正是单元化使罗马私法与社会现实的私法关系精确地结合。同时,与单元化相适应,罗马法也运用了系统化方法,将单元体有机组合成不同层次的制度。单元的层次性一定程度上就是这种系统化的反映。民法法系亦即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在形式和结构体例上继受了罗马法的这种形式,其共同特点是皆以成文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其差异主要表现在法典的结构体例继受了罗马法不同组成部分,并由此最终在民法法系法典编纂体例上形成了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两种风格迥异的法典体例模式。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
古罗马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古罗马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古希腊罗马阶段哲学家思想家门主要探讨如何建构理想的政治秩序。
如是以来,哲学家在思考国家治理和立项政治秩序建构中必然涉及到法律问题,其政治哲学以正义和理性为主要线索,蕴藏了丰富的法律思想,论述了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律与正义、法律分类等。
他们的思考启发了后世,是近代古典自然法的重要渊源。
古罗马在继承古希腊法律思想基础上,又有了新的突破,由于罗马成文法的发达和重要实践,诞生了盖由斯、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莫德斯提努斯五大法学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在后世通过罗马法复兴的形式,对西方两大法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具体说来古罗马法律思想有以下主要特点:1.经千年磨砺,渐进式发展,铸就罗马法。
以历史的长时段锻造罗马法。
正如罗马城不是一天造起来的一样,罗马法也不是一夜之间骤成的。
从公元前451年至前450年间的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的问世,到公元530年至533年完成的《国法大全》中的《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为止,罗马法历经了一千余年的发展。
2.实践性突出,凝结着千年人类生活经验和理性智慧。
罗马法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发展成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进而发展成一种帝国的法。
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有赖于多项因素,撇开政治的、经济的这些宏大的背景性的动因不论,仅就法本身来看,在一千余年的时间跨度中,罗马法从粗陋质朴走向精细缜密,有赖于法学家穷经皓首地著书立说,亲力亲为地解答、撰约、协助诉讼,条分缕析地对每一项法律规则的讨论与争鸣;有赖于裁判官通过拟制诉讼和扩用诉讼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拟制某种法定要素,或参照已有的法定诉讼形式,对社会中新衍生出的而立法又来不及规定专门的司法救济手段的情况和关系,以具体、灵活、变通的做法提供司法保护,以至于裁判官法成为市民法的活的声音;还有赖于普通社会民众的参与与推进。
可以说,罗马法诸项法律规则的形成,发端于当事人对纠纷的提起,确定于裁判官的裁决与处理,抽象化、理论化于法学家的著述。
西方法律思想史整理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本学科关注的主要是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对法律现象系统思维的结晶,主要是思想家、法学家和法学流派的思想理论(史)从古希腊依赖西方3000余年。
是以研究西方的法律观念演化历史为对象的一门学科。
脉络:(1)古希腊古罗马:前8世纪-476年苏柏亚西塞罗“五大法学家”萌芽产生时期,奠定基本框架时期(2)中世纪:476-1640年奥古斯丁、阿奎那、马丁。
路德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为基督教神学。
一方面,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保留传播并流传至今;另一方面,对基督神学改造,确立人类历史一些重要法律原则。
主权原则、权利平等论(3)近代:1640-19世纪末古典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奥斯丁、哲理法学康德黑格尔、历史法学萨维尼梅因16世纪到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提倡资产阶级的法律主张;17到19世纪,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基本形成,关注现实的法律解释、分析和辩护,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4)现代:19世纪至今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社会法学成为主流西方法律思想的特点:a.自然意识。
自然与法律的关系成为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重要源头。
以自然法为切入点,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
自然法的思想和理论不仅产生了罗马民法,在近代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旗帜。
b.宗教观念。
基督教的观念对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c.流派纷呈。
西方的思想有着较强的整体意识,更多的注重法律学说的整理、归纳以及推陈出新。
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1)更全面和深刻的认识法律。
法律思想是整个社会法律大厦的上层建筑,起着指导和启示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的作用。
(2)认识西方法律传统和文化的形成。
借以反思为什么我们国家没有形成与西方相似的传统,并且重新认识和理解我们的传统的特质和精神。
(3)为今后的法律实践活动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4)培养正义观念和法制观念,服务于社会。
古希腊自然地理环境所产生的影响:1.产生了以工商业为主的经济生产方式及法律关系,2.产生了城邦制度和民主政治。
罗马先贤西塞罗

罗马先贤西塞罗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
由于西塞罗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正如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
[1]可以说,如果没有西塞罗在罗马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就不可能达到后来如此辉煌的地步。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主要集中地表述在其所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著作中。
鉴于目前国内学界系统地论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文章并不多见,故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作一较为详尽的阐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然法:实在法制定的原则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
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2]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
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
在他看来,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是最高的正当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的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
它既是任何实在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国家、民族和任何个人绝对遵从的准则。
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
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3],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由此我们看到,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主要是一种立法者所要遵循的规范和指南。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等,所有这些都是自然法则,它们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
古罗马五大法学家小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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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五大法学家
公元 426年颁布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斯、J.保罗(?~约222),D.乌尔比安(约170~228)、A.帕比尼安(约150~212)和H.莫迪斯蒂努斯(?~约 244)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如他们的解答并不一致,取决于多数;人数相同时则以帕比尼安的解释为准。
1、盖尤斯(约公元130~180年),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代表作为《法学阶梯》,该书是唯一一部流传至今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的范本。
2、帕比尼安(约公元140~212年),帝国前期罗马的著名法学家,担任过申诉官、帝国高级法院院长和被认为是副皇帝高位的近卫都督之职,行使军事和司法大权。
其代表作有37卷《法律问答集》、19卷《解答集》、19卷《解说书》。
其学说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直至4世纪,君士坦丁皇帝仍命令属下整理他的学说。
在《学说引证法》中并明确规定,在五大法学家的意见相左时,以帕比尼安的学说为准。
3、乌尔比安(约公元170~228年),担任过帝国高级法院法官助理、帝国议事会成员,近卫都督,做过皇帝的法律顾问。
乌尔比安是公认的古代罗马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是罗马法学的集大成者,查士丁尼的《学说汇
纂》摘录的9142段法学家的著述中,其中乌尔比安的著作就有2464段。
最先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乌尔比安。
4、保罗(约公元222年去世),担任过帕比尼安法院的陪审法官,最著名的著作是关于告示的80卷注释书,在《学说汇纂》中摘录了他的2081段作品。
5、孟代斯梯安(又译为莫迪斯蒂努斯,约公元244年去世),是乌尔比安的学生,也是五大法学家中名气最小的一位。
《学说汇纂》中有关他的著作,只有344段。
中国著名法学家赵中孚
1929年7月出生。
1947年汇文中学毕业后考入朝阳大学法律系。
1949年5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主办的学习队、中国政法大学三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研究生班学习。
1950年冬开始在民法教研室任教,历任教员、讲师、副教授、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院务委员会暨学位委员会委员。
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暨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暨深圳仲裁分会仲裁员、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北省人大常委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北京政法管理干
部学院和贵州大学法律系兼职教授、天津民主法制建设研究中心学术指导、中国行为法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在半个世纪的教学岗位上,为校内外本科、研究生、高级法官班、台港澳律师培训班、香港树仁学院和城士大学等不同层次的学员讲授系统或专题的多门民商法课程。
参加我国民法典(第2、3次)、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起草、研讨或建议。
培养了本专业的硕士40余人,联合培养博士5人,单独培养包括港台和外国在内的博士19人,指导尚未答辩的博士生20人。
先后主持国家社科项目、博士点项目和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项目。
中国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法学界最年长的明星“中国当代法学10人”中惟一存世者现代意义上的法学在中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那时的中国方始引进西方现代法律科学。
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上),可以找到名列其上的10位中国当代最著名的法学家,然而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人都已经作古,今天惟一健在的只有韩德培老先生,至今仍在为之辛勤耕耘。
2000年1月8日,武大为韩德培先生举行了隆重的九十华诞纪念活动和法学思想研讨会。
2009年5月29日晚9时,一代法学泰斗与世长辞。
武汉大学将在2009年11月隆重举行“韩德培教授百岁华诞暨武汉大学法科恢复重建30周年庆祝活动”
1.史尚宽先生是民国时期的著名的法学家,不仅从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担任了民国时期的"立法委员"、"考选部部长"等职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余复从事著述",涉猎的领域广泛,几乎包含了法学的大部分领域,其中主要有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和劳动法等。
2.商秧,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学家之一,同时他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功臣之一。
3.张释之(生卒年不详),字季,汉南阳郡堵阳(今南阳市方城县)人。
西汉廷尉,中国历史上著名法学家。
公元前179年,被选为骑郎,后成为协助皇帝处理司法事务的最高审判官。
他处理案件深究事理,不枉不纵,不偏不倚,敢于用法律去限制包括皇权在内的一切特权,提出了“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4.韩非:河南新郑人,战国后期著名的法学家、思想家、散文家,法家的集大成者。
5.肖蔚云先生是中国著名法学家,1927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留校任教。
曾留学苏联4年。
先后担任香港、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是北京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