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消防管理条例

湖南省消防管理条例
湖南省消防管理条例

湖南省消防管理条例

2004-12-1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湖南省消防管理条例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颁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20823

【实施日期】19920823

【正文】

湖南省消防管理条例

(1992年8月2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监督的具体工作。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实行防火责任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员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居民、村民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

除火险隐患。

第七条预防火灾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公民应当负责所在岗位和住宅的防火安全,对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公民发现火灾应当及时向消防队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集镇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九条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和较大的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中型以上的车站、港口和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空港,专用仓库、储油储气基地,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十条专职、义务消防队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对单位防火负责人、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队的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取暖用火、生产用火的管理制度。

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设备和生产、销售防火材料的单位,其技术条件须经省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消防器材、设备和防火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和使用。

第十四条建筑物和机动车辆、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消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重要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图纸,须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经审核的防火设计图纸在施工中不得擅自更改。工程竣工后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严禁在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及其配套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物作业。

在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及其配套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物作业,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单位应定期检修电器设备。安装、检修电器设备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有关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重点防火部位的周边安全距离内和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爆破、烧窑等明火作业。

周边安全距离的范围,由有关单位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立明显标志。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的范围,由当地公安机关公告。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条件,须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二十条设计、安装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须经省消防监督机构、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发证。

第二十一条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不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的,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随时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一)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的可燃气体、蒸汽、粉尘浓度达到其爆炸下限的;

(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违章操作的;

(三)存在其他重大火险隐患的。

第二十三条单位发生火灾,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迅速准确地向消防队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第二十四条在灭火紧急情况下,火场总指挥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有权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二十五条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并如实提供情况,协助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由当地消防监督机构核实、出具证明,起火单位和居民住宅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补偿。

第二十七条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等待遇,由起火单位、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有关人员未经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上岗的;

(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条件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

(三)设计、安装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未经审核发证而从事自动消防系统设计、安装的;

(四)建筑物和机动车辆、船舶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消防器材、设备的;

(五)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重要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图纸未经

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施工的,或者在施工中擅自更改经审核的防火设计图纸的,或者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可以并处10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动用明火的;

(二)在灭火紧急情况下,阻拦火场总指挥员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

(三)在重点防火部位周边安全距离内和易燃建筑密集区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爆破、烧窑等明火作业的;

(四)单位发生火灾后,有关责任人员不迅速准确报告火警的;

(五)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不按公安机关要求保护火灾现场或者不如实提供火灾情况的;

(六)收到消防监督机构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申请复查又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一条在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及其配套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物作业或者在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及其配套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物作业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的,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通知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设备和生产、销售防火材料的单位,其技术条件未经省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消防监督机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消防器材、设备、防火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消防监督机构有权通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停产、停业整改,并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消防监督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设消防设施和添置、维护消防器材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划分标准列支。

专职、义务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三)、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2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三)、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四)、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3消防安全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二)、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三)、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3、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三)、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立即放回原处。 2、如属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课件教案士兵教育之八珍惜当兵岁月

《思想政治教育士兵读本》 授课教案 珍惜当兵岁月 授课目的:通过教育分析使官兵珍惜当兵岁月。消防部队作为一个高度团结的战斗集体,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任务,必须教导官兵牢固树立珍惜当兵岁月的思想,努力构建和谐警营,不断增强部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完成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 授课时间:90分钟 授课方法:集中授课 授课提纲: 一、前言 二、无悔军旅生涯 三、珍惜战友情谊 四、永葆军人本色 五、课外推荐 授课内容 一、前言 又是一度枫叶红,警营顿飞离别泪。当初,我们怀揣着对军旅人生的美好憧憬,带着父老乡亲的殷殷嘱托,走进了警营,开始了与苦累相伴、与奉献为伍的军旅生活,尽情挥洒着宝贵的青春年华。如今

蓦然回首,留下的是一个个坚定、自信、从容、淡定的背景和此生再难忘怀的无数精彩瞬间。曾经的懵懂少年已经成长为真正的男子汉,把军旅人生的累累硕果装进行囊,开始新的航程。 二、无悔军旅生涯 前苏联大文豪高尔基曾将社会誉为自己真正的大学,把苦难和磨砺看作人生的财富,不断激励自己去奋斗。而我们则把警营当成一座大熔炉、一所大学校,在永不停息的奋斗中收获了此生最为宝贵的成长经历。“自信人生二百年,会当水击三千年。”经过警营锤炼,我们的人生脚步更加自信、从容、坚毅和稳健。 (一)警营锤炼,我们更加懂得了人生的真谛 当兵的岁月,训练很累、日子很苦,我们每向前迈出一步都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忘不了那砸的哐哐作响、直了又弯弯了又直的拉梯挂钩梯,忘不了那春天赛棉袄、冬天赛冰棍的战斗服,忘不了那斑斑血迹、十指穿孔的救援手套……躺下的血和汗,已经渗入我们脚下的这片土地。我们学会了怎样在烟雾缭绕的火场深处辨别方向,学会了怎样在满目疮痍的废墟中寻找生命,学会了怎样在波涛汹涌的洪水中泅渡救人,学会了怎样在刀削斧劈的悬崖峭壁上滑绳自救……维护和拯救生命成为军旅人生无怨无悔的追求。我们亲历了火海浓烟中的殊死搏杀,深刻体味到了消防这一职业的风险与挑战;亲历了命悬一线的惊心动魄,深刻认知到了生命的脆弱与顽强;亲历了人世间一次次生离死别,深刻感悟到了消防部队所肩负的责任与使命;亲历了生死关

哈尔滨市消防管理办法

市消防管理办法 (1998年1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要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管理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二章防火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和有关规定设计、施工。 第六条居民住宅安装煤气、暖气(不包括土暖气)设施并正常供气的,不准搭设煤木半棚;已搭设的,必须拆除。未安装或已安装未正常供气的,经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县(市)规划、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搭设。 第七条申请经营饭店(含小吃店)、熟食加工、汽车修理(含出租车库)、铆焊、固定场所家俱制作等行业的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个体户,须经区、县(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八条生产、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将安全措施书面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备案。 第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须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危险标志,并持有公安部门批准的运输证明,在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通过。 第十条单位安装、检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按照有关技术规程施工。使用的电器器材,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单位必须经常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电气设备,发现导线松弛、老化、接触不良、绝缘损坏或设备发热等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检修、更换。 第十一条使用电气设备,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使用电热器具。 (二)在剧场的天棚、舞台等部位使用碘钨灯。 (三)在库房使用超过六十瓦的灯具。 (四)在可燃物品处放置使用的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第十二条进行焊接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焊接使用过的易燃易爆液体的盛装容器或运输管道前,要用惰性气体认真进行

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1、消防安全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防火安全工作。 2、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3、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4、成立义务消防队,当发生火警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工作。

5、对消防安全防护器材,应定期检测、检查及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完好备用。 6、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和规定。 (2)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 比本单位工作的同时评比防火安全工作。 (3)经常采用各种形式向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和提高防火安全知识,对 外来人员进行三级教育。 (4)研究和布置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5)对一切危及防火安全的现象和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 (6)负责本区域消防器材管理,应认真维护保养,保证良好备用。 (7)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7、防火安全,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注意防火安全,对火灾危险现象及行为均应 进行严肃的斗争。 8、义务消防队职责 (1)、义务消防队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义务消防队根据工作情况,分厂设大队,下设报警、抢救、警卫、灭火等小组。 (3)、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义务学习训练、召开消防灭火演习。 (4)、义务消防队要管理好灭火器材和作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5)、义务消防队成员对本单位不符合防火安全的现象,有权向主管负责人提出建议 和批评。 9、加强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做到群防群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10、对在防火重点单位上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其进行消防专业知识的教育和训练。 11、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和禁止生产区、库房区吸烟的规定。 12、生产区都按一、二、三类画定动火区;凡在生产区内动火,必须按规定提前申请,方可作业。 13、在动火区动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湖南消防安全等级评估

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T418-2008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 2009-03-22 10:53:56| 分类:学术争鸣|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深圳市南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修柏、吴三成、廖奇、程佳、江炳忠、康新、刘卫、廖宏平、谭刚、李云喜 引言 合理判断、评价单位消防安全状况,量化评估单位消防安全等级,既可以使政府、公众及单位自身可以准确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又可以利用火灾保险费率的杠杆调节作用,促使单位强化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有利于提高社会火灾风险管理水平,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标准以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为目标,制定了科学评估单位消防安全等级的方法,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及其它火灾类保险的保险费率浮动系数。公安消防部门、保险机构及社会单位可以通过采用本标准,评估单位的消防安全等级。同时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单位的消防安全等级,科学厘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及 其它火灾类保险的费率水平。 本标准是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借鉴国内外有关资料,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的术语和定义、等级评估要求和等级评估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等级评估,确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及其它火灾类保险的保费系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A653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A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3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T 14107、GA653、GA65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统称。 3.2消防安全等级

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工作规定

湖南省公安厅件 湘公通…2009?145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 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 现将《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和监督公安派出所正确实施消防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适用简易程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以及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应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公安派出所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的消防执法活动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统计、汇总和上报。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应确定一名副所长主管。公安派出所民警数少于10人的,设兼职消防民警;10至30人的,设1名专职消防民警;31人及以上的,至少设2名专职消防民警。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纳入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年度工作考评、公安派出所等级评

定和精细化管理考评的范围。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方法按照省公安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在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辖范围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下列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抽查范围以外的社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派出所还应对各乡(镇)、村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应建立台帐,明确数量、类别、名称、地址、使用性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并应根据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抽查范围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管理。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二)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指导督促辖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性义务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发电企业应依据本办 法制定实施细则。化工企业可参照并按照行业有关要求制定规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安

全生产部是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是公司本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系统火电单位、新能源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工程建设部是公司系统火电、风电项目施工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并纳入正常生产管理系统。各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等同于主设备进行管理,明确消防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督部门。消防管理部门职责由保卫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承担,消防安全监督部门职责由安全监察部门承担。各单位应确保消防管理和安监部门的人员配置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第六条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司系统各火力发电企业、新能源企业,以及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严格管理。 第七条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必须成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企业的火灾扑救工作。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成立志愿消防队。 第八条为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的落实,根据人员变 化情况,各单位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调整。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上级公司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部队级别

消防部队级别 消防部队是公安现役部队的一个警种,而公安现役部队被列入武装警察序列,所以消防部队的名称同时有“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消防部队”两种,但是消防部队直接隶属于公安部而不是武警总部。 消防部队的最高机关是公安部七局、对外名称是“公安部消防局”。 部七局是正军级建制,局长和局政委都是正军职干部、警衔都是武警少将(消防局的级别和集团军相同,局长、局政委的职务和军长、军政委相同)。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一个总队,叫做“XX省/自治区/市公安消防总队”和“武警XX消防总队”、对内叫做“XX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消防局”。 所有消防总队的建制都是正师级,但是广东省总队和四个直辖市总队的军政首长高配副军。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的消防总队的总队长、总队政委都是正师职警官、警衔都是武警大校,而广东总队和直辖市总队的总队长、总队政委是副军职警官、警衔是武警大校或武警少将,他们的职务比部队的级别高半级。 总队以下是支队,名称同样是“XX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XX消防支队”、“XX市公安局消防分局”。 支队是正团建制,支队长和支队政委是正团职、警衔是上校或中校,部分支队长和支队政委高配副师、警衔是上校或大校。 支队以下是大队,正营级。大队长和教导员是正营职、警衔是少校或中校,部分大队高配副团、警衔是中校或少校、上校。 大队以下是中队,正连级。中队长和指导员是正连职、警衔是上尉或中尉。 中队以下是排,排长是排职(废话,呵呵),警衔是少尉或中尉。再往下就是班了。 注意一点:上面说的只是公安消防部队的建制和首长职务,武警序列其他警种部队的建制、首长职务和消防部队并不完全相同,比如武警内卫部队的总队全都是实打实的副军级、公安边防大队全是副团级。

商场消防管理条例

商场消防管理条例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设置: 消防工作无小事。为达到消防工作事事有人管,火灾隐患时时有人查,横管能到边,竖管能到底,部位无漏管,人员无失控的工作目的。本单位根据《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机构及人员设置如下: 1、组织机构: ①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商场总经理 副组长:商场副经理 成员:保卫防损部主管、生鲜区主管、食品区主管、非食品区主管、工程部主管、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防损部,主任由保卫防损部负责人担任。对本商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集团)联络和汇报。 本商场领导小组受集团防火领导小组领导,对集团防火领导小组负责。防火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本单位消防工作的重大事项,组织重大节日期

间的防火检查,督促本单位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评并实施奖惩;组长对商场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召集消防工作会议,负责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保卫防损部主管负责做好会议及检查记录。各成员负责所在区域消防工作。 防火安全领导小管理图示 ②义务消防组织 为确保公司人员、财产安全,火灾情况下能快速、有序、有效地扑灭初期火灾,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及集团文件精神,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

消防队对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受防火领导小组指挥。队长由商场副经理担任,负责义务消防队的全面工作,负责灭火预案的制作和消防演练的实施。副队长由兼职消防管理人担任,负责义务消防队的教育培训及日常训练工作。分队长由下列人员担任:保卫防损部主管、生鲜区主管、食品区主管、非食品区主管、工程部主管。分别组织各区域的消防培训、灭火预案的实施、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义务消防队下设四个分队:(一)、灭火行动队:30人,队员有保卫防损部、消防控制室商场值班人员组成。组织指挥由保卫防损部值班负责人担任;负责初期火灾的扑救。 (二)、通讯联络分队:6人,队员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客服人员组成,其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为分队长,负责对外的报警和火灾信号的发出及通知工程部启动各种消防设施。客服人员负责内部的通讯联络,确保通讯工具的畅通;负责与112、122的通讯联络,受分队长指挥。 (三)、疏散引导分队:30人,由各区域主管,商场营销人员,办公室行政人员组成。火灾

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执法岗位职责目录.doc

珠晖区公安消防大队执法 岗位职责

目录 1、大队长职责 2 、法制审核岗位职责 3、建审岗位职责 4、验收岗位职责 5、监督检查岗位职责 6、火调刑事办案岗位职责 7、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岗位职责 8、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岗位职责 9、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0、内勤人员职责

一、大队长职责 (1)掌握全区消防工作动态,定期分析消防工作形势,及时向支队防火处汇报消防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制定和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加强与社会各单位、各部门的横向联系,接受社会各界对消防工作的建设和意见,研究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 (4)领导和组织开展消防宣传、监督检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业务工作、规范监督工作程序、负责文书的审核。 (5)负责全大队的廉政建设、安全事故、警容风纪、内务卫生等规章制度的落实。 (6)负责对各乡镇、街道、派出所的消防监督业务指导。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法制审核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法制工作的指导,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2)组织消防执法检查,监督指导消防执法活动。 (3)审查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和消防行政处罚条件,纠正错裁错处,减少行政复议。 (4)负责主持听证工作,为正确实施处罚提供依据。 (5)受委托参加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应诉和答辩。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建审岗位职责 (1)参与制定城市消防专业规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规定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各市、州、县公安局: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省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施行。 附件: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规则 湖南省公安厅 二ΟΟ三年三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管理以及承担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安装和配置在建筑物、构筑物中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的设施。它包括: (一)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自动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 (三)防烟排烟与通风空调系统; (四)防火门类及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电梯; (五)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六)消防通讯设备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七)消防供电和配电系统及防雷防静电设施; (八)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九)灭火器; (十)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修保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人员和专业维修保养、技术检测人员以及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专业维护管理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必须经省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试合格,核发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二章设计与安装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安装。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建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设计和施工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建、构筑物中设计安装和配置的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产品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技术检测 第九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技术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能申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和开业前检查。

消防工作管理办法

消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所的消防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 第三条所长负责领导全所的消防工作,各基层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综合办公室是本所消防主管部门,依法实行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每年的11月为本所消防宣传活动月,11月9日至15日为本所消防宣传活动周,11月9日为本所消防宣传活动日。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由所长、分管所领导及所属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所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所防火安全工作。安全委员会在所长或分管所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防火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一) 贯彻落实《消防法》及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指示,研究部署本所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消防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落实消防逐级责任制度。 (二) 根据消防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检查、整改工作。 (三) 研究决定消防奖惩事项。 第七条按全所职工人数的1.5‰设置专兼职消防干部。专职消防干部在所安全委员会和综合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所工作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各项消防法规,努力学习消防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典型,总结经验,推动消防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二) 履行国家赋予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为所领导当好参谋,适时提出消防措施,制定消防方案;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所情况,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到依法管理、从严管理、科学管理;针对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标 准版)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总则 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保障公司及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公司消防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2.消防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3.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公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做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生产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即“五同时”。 4.各部门(车间)的主要领导人为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车间)员工的消防教育与消防检查工作,部门(车间)员工为防火安全人。 二.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1.公司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或消防演习。

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0.06.17 【实施日期】1990.06.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1990年6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以下简称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工作,均适用《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城市市区园林

的消防工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长、专员(市长、州长)、县长(市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场(采育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林区企事业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森林防火义务,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省、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所辖林业用地面积在1万公顷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公安、计划、财政、交通、物资、商业、供销、邮电、气象、卫生、民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其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并指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县(市、区)、乡(镇),分别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并确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公司消防管理办法

1.目的 加强物业管理服务区域的消防管理,确保火灾预防与灭火救援工作的实施。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 3.职责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总则 4.1.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4.1.2公司任何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 灾、报告火警、参与灭火工作的义务。

4.2火灾预防 4.2.1各部门按以下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 志、消防疏散示意图: A.配电室、发电机房、电梯机房、控制中心、计算机房等重要 设备房、办公室、图书室、厨房、车库、仓库等重要部位应当配置相应种类的灭火器材;员工宿舍应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 B.高层大厦每层须配置不少于两个2KG及以上的轻便灭火器, 多层小区每个苑/栋内均应设置灭火器放置点。 C.各小区(大厦)须有首层消防设施平面图,并悬挂于物业本 体的适当位置,图中应标注灭火器、消防栓、水泵接合器等消防设施图标并与实际情况相符;高层楼宇每层明显位置必须设置消防疏散示意图。

D.大厦各楼层安全出口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明确;必要时, 各楼层应配备自救用的安全绳或缓降器、软梯、救生袋等避难救生器具。 E.各管理处需有灭火作战示意图、消防设备设施清单,并悬挂 于消防控制中心;各管理处应保存有小区(大厦)的地下煤气管网图,小区内挖掘地面必须经管理处负责人确认方可动工。 F.严禁在所辖区域内的任何地方贮存烟花炮竹、炸药、雷管、汽 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以及各类剧毒物品。 4.2.2定期组织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对消防设施、器材等设备进行 管理和维护,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消防档案,记录 每次检查情况。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消监字【2008】216号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消监字〔2008〕216号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 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防火部科研所、重点一处、重点二处、建审处、验收办、奥运办、受理室: 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人员聚集场所亡人恶性火灾,主要原因是未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设计要求,使用相应燃烧等级的装修材料,致使火灾危险性上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使用,2005年4月15日,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并于2005年8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范明确规定对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进行见 -1-

证取样检验。为认真贯彻《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规范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与消防验收工作,总队决定,自2008年4月开始,在全市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证取样检验的依据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第2.0.5条规定:“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二、见证取样检验的对象 根据装修材料使用的实际情况,主要是针对B1、B2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原则上不对A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但在消防验收中对使用的A级防火材料有质疑时,是否对A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包括: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材料以及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其他材料(具体材料种类见附件1)。 三、见证取样检验的范围 见证取样检验的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新、改、扩建高层公共建筑; (二)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新、改、扩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2-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 防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 (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 (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 (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

湖南省地方标准

ICS13.220.01 P 16 DB 湖南省地方标准 DB43/T 582—2010 社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Standard Management on Fire Safety in Communities 2010-10-27发布2010-11-15实施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安全组织 (2) 5 安全职责 (2) 6 消防档案 (3) 7 火灾预防 (3) 8 灭火和应急疏散 (4) 9 宣传教育培训 (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为规范全省城乡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提升我省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湖南得大消防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帅卫红、刘卫、文荃、徐海斌、周岚、关宏、刘海燕、廖宏平。

社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安全组织、安全职责、安全制度、消防档案、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疏散及宣传教育培训。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和其他与社区类似的群众生活、居住相对集中、联系相对密切的聚居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43/T 581-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DB43/T 581-2010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区 指聚居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主要包括: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和其他形式社区。 3.2 城市社区 指城市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3.3 农村社区 指乡镇建成区和相对独立的自然村。 3.4 其他形式社区 指厂矿企业生活居住区;移民、拆迁安置的居民居住区;与城市、农村社区类似的其他群众生活、居居相对集中,联系相对密切的聚居地等。 3.5 居民防火公约 居民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本社区居民消防安全行为的约定。 3.6 消防总体布局标识 由安全色、边框、以图象为主要特针的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的标志,用以表达一栋建筑或一定区域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新)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所在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工作。 第八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对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