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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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008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计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按计量复杂程度从低级到高级排序):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高级计量法。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使用更高级的计量方法。
商业银行初次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必须事先向银监会申请使用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或高级计量法,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经银监会审查不符合高级计量法资格标准的,应采用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不符合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资格标准的,应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第二章基本指标法
第六条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应按照银监会发布的《商
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
第七条总收入定义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总收入中不扣除各项损失准备和营业费用,但应扣除银行账户上“持有至到期日”和“可供出售”证券实现的损益、非正常项目收入和保险业务收入(总收入计量参考规则见附录一)。基本指标法关于总收入的定义同样适用于标准法和标准法替代形式,也适用于标准法和标准法替代形式中各业务条线总收入的定义。
第八条基本指标法下,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等于银行前三年中各年正的总收入之和乘以15%的算术平均值。如某年的总收入为负值或零就不纳入分子中,分母(即年份数)也做相应的调整(即分母可为1,2或3)。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指标法需要的监管资本=前三年中所有收入为正的年份总收入之和乘以15%/相应总收入为正的年份数。
第三章标准法
第一节资格标准
第九条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按照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
银监会在审批标准法申请时,重点关注商业银行是否满足以下资格标准:
(一)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及制度。
(二)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操作风险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必须能够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能够支持操作风险和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和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能够帮助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报告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该管理系统必须有完备的书面制度相配套,
有关制度中应规定如何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做出处理和补救。
(三)商业银行必须定期向业务条线或部门主管、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管理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关键风险指标、已确认或潜在的重大操作风险损失、主要操作风险事件的详细信息,并用制度规定必须针对管理报告中反映的信息采取适当行动。
(四)商业银行必须系统性地收集、整理并跟踪操作风险相关数据,包括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损失金额和损失频率。定期对损失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流程。
(五)商业银行必须确保有充足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支持在全行和各业务条线实施操作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
(六)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流程和系统必须接受验证和定期独立审查,审查必须涵盖各业务条线和操作风险管理环节。
(七)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和内部验证程序应定期接受外部审计和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节计量方法
第十条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银行的业务分为8个业务条线: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业务条线的配对关系见附录二)。
第十一条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要求为本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乘以该业务条线的对应系数。总监管资本是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按年算术加总后(即下表中的合计项)取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
关于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业务条线的总收入各对应系数为:
其中,在任何一年,任何业务条线负的资本要求(由负的总收入所造成)可在不加限制的
情况下,用以抵消其他业务条线正的资本要求。但如果在给定年份,各业务条线资本要求加总
后为负值,则该年资本要求为零来代替。计算公式为:
标准法需要的资本要求前三年的总资本要求之和(如果某年份总资本要求低于零,就用零代替)/
=3其中: =
每年的总资本要求各单项资本要求之和。
第四章标准法替代形式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替代形式时,除应符合以上规定的标准法资格标准外,还
应向银监会表明其使用标准法替代形式具有防止风险重复计算的改进效果。一旦商业银行获准
采用标准法替代形式,未经银监会批准,不得再改用标准法。
第十三条标准法替代形式的业务条线配对原则和对应系数与标准法相同。其中,对零售
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用贷款和垫款之和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乘以3.5%代替总收入作为
风险指标,其对应系数与标准法一致。其中,计算零售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的操作风险资
本公式分别为:
零售银行业务的资本要求零售银行业务贷款和垫款余额之和的前三年算术平均值*12%
=3.5%*
商业银行业务的资本要求商业银行业务贷款和垫款余额之和的前三年算术平均值*
=3.5%*15%在使用标准法替代形式时,零售银行业务的贷款和垫款总额包括:零售贷款、按零售业务
处理的中小企业贷款和购入的零售应收账款。商业银行业务的贷款和垫款总额包括:公司贷款、
主权贷款、银行同业贷款、专业贷款、按公司贷款处理的中小企业贷款和购入的公司应收账款
以及银行账户证券的账面价值。
第十四条其他六个业务条线(包括第十一条提到的“其他项”)的资本要求为业务条线的
总收入加总后乘以18%(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