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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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说明
一、计税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规定》
二、税收标准及税率
1、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
出租住房和出租非住房均按 3.5%的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计算地方税收应纳税额。
即应纳税额=实际租金收入×3.5%
2、月租金收入超过3万元的
●出租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按3.5%的
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计算其他应纳税额。
即应纳税额=含税租金收入*1.5%/(1+5%)+含税租金收入*3.5%/(1+5%)=含税租金收入*5%/(1+5%)
(其中1.5%为增值税、3%为房产税、0.5%为个人所得税)
●出租非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按3.5%的地方税收
综合征收率计算其他应纳税额
即应纳税额=含税租金收入*5%/(1+5%)+含税租金收入*3.5%/(1+5%)=含税租金收入*8.5%/(1+5%)
(其中5%为增值税、3%为房产税、0.5%为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说明
1、判断超不超3万元是按不含税的收入判断的;合同上没有明确约定租金是含
税还是不含税的,则默认为是含税收入,需要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进行相关税费计算。
2、经判断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直接用租金收入*3.5%。
四、举例
1、个人出租门面房,月租金31500元
31500÷(1+5%)=30000元,所以按3.5%的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计算地方税收应纳税额,即31500*3.5%=1102.5元
2、个人出租门面房,月租金45000元
应纳税额=含税租金收入*8.5%/(1+5%)=45000*8.5%/(1+5%)=3642.86元
3、个人出租住宅,月租金45000元
应纳税额=含税租金收入*5%/(1+5%)=45000*5%/(1+5%)=3642.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