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执法制度(精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监督大队规章制度
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卫生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
2、严格依法、秉公执法,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3、卫生监督过程要正确使用、认真填写卫生监督各类文书,做到书写规范、内容详实、字迹清楚、适用法条准确、程序合法。
4、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数量采样,并填写文书,样品剩余应按照规定统一处理,不得私分。
5、实施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罚款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收的物品,实行统一造册管理。
6、廉洁公正,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担任职务或发生有碍公正执法的经济关系。
7、要遵守保密制度,对管理相对人提供的配方、工艺等技术资料要妥善保存,不得泄漏。
8、要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投诉,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遇重、特大复杂情况,应及时报告。
9、工作时间及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不得酒后执行公务。
10、执行公务时必须着卫生监督服、佩带卫生监督标志,衣帽整洁,并出示证件。
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规范日常卫生监督检查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准备
1、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
2、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测试、采样及取证工具;
3、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
4、规范着装、备好相关执法证件。
(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职权
1、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
2、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
3、应用卫生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采样和检测;
4、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情况了解。
(三)现场卫生监督检查要求
1、监督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进行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2、现场检查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口罩及一次性手套,并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3、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在笔录上分别签名。
4、检查时,监督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分别签名。
5、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卫生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
6、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
7、询问不同当事人或证人,应分别隔离进行,分别记录。
8、监督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9、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物),调查取证原件(物)确有困难的,须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此件(物)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10、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一)审查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工作程序
1、各监督科接到新、改、扩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及有关申报材料,当即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受理手续。
2、受理的监督科在三个工作日内派两名以上监督员与综合科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勘察、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
3、参与审查人员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认可的由综合科制作《审查认可书》,审查人员确认签字后,报领导审批;审查不认可的由监督科及时将改进意见告知申请人。
4、监督科通知申请人及时领取审查认可书。
5、监督科在接到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竣工卫生验收申请报告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综合科,派原审查人员与综合科人员共同验收。
6、验收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验收意见;验收认可的,综合科科在二个工作日内打印出《竣工认可书》经验收人确认签字后,报领导审批;验收不认可的由监督科及时将改进意见告知申请人。
7、监督科通知申请人在三日内缴费并领取验收认可书。
8、申请人超过三日未来缴费并领取验收认可书的,由监督科室负责督促申请人及时领取。同时按规定及时转入卫生许可程序。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质量,保证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稽查科具体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并服从上级卫生监督稽查机构指导。
(二)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2、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规范使用等情况;
3、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社会投诉举报,以及卫生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查办的时效性;
3、卫生监督执法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
4、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四)稽查科应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卫生监督稽查活动,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卫生监督稽查人员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定期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五)稽查科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的,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由主要领导批准立案查处,同时报卫生局备案。对不属于本部门稽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