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作资产抵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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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作资产抵押协议
甲方(资金方):
乙方(项目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宁波市象山《东湖名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联建开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甲、乙双方以项目联建合作的方式共同开发项目。甲方向项目投入资金总额壹亿元整,乙方将项目的在建工程或已建成的楼盘(房屋资产)抵押给甲方,然后由乙方逐步归还甲方投入的资金逐步解除释放乙方抵押给甲方的资产。甲方对项目投入壹亿元人民币资金,乙方则给予甲方固定回报。在本协议经过律师鉴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投入首期资金壹仟万元人民币,项目的资金投入及回报具体操作如下:
1、第一期,甲方将壹仟万元整汇入乙方指定的工商银行帐户,乙方同时给付甲方先期资金壹仟万元的8%贴息资金款项计捌拾万元整。
2、第二期,甲方将肆仟万元整汇入乙方指定的工商银行帐户,乙方同时给付甲方资金肆仟万元的8%贴息资金款项计叁佰贰拾万元整。
3、第三期,甲方将伍仟万元整汇入乙方指定的工商银
行帐户,乙方同时给付甲方资金伍仟万元的8%贴息资金款项计肆佰万元整。
4、第四期,乙方使用甲方资金一年期满,乙方应按年利12%支付给甲方计壹仟贰佰万元人民币固定回报。
二、资金使用期限:三年,以甲方资金实际到达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
第一年,乙方对甲方的固定回报按本协议上述第一条执行。第二年,即至第二年末,乙方按甲方第一年初投入的实际到款额的12 %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一年期的固定回报。第三年,在甲方资金汇入乙方帐户的三年期末,乙方将甲方投入乙方项目的本金壹亿元人民币另加12%固定回报一次性归还甲方。
三、双方各自提供合法有效证件,作为有效的法律依据,双方签定本协议并经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律师鉴证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首期将壹仟万元人民币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本协议的律师见证费用由甲乙双方承担。
四、当乙方不能按约还款给甲方时,甲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抵押品作价变卖,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所得剩余则退还给乙方。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付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行本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拆讼权、查询费、律师费、交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六、抵押期间,经营权由乙方自主经营管理,甲方有知情权并随时查阅乙方的经营情况及财务报表,乙方需向甲方每季度申报财务报表。
七、甲方向乙方投入资金,乙方则将在建项目或已建成的楼盘资产抵押给甲方,按乙方归还甲方投入资金的实际数额,按比例释放并解除乙方抵押给甲方的楼盘资产,直至乙方按本协议全部归还甲方的投入款,届时甲方解除乙方楼盘资产的全部抵押。
八、约定事项:
1、乙方确认本协议和担保抵押物的条款,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一致同意,本协议条款有不足之处,可由双方修改或约定。
2、本协议如有双方另行约定文书,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协议有效期间,公司股东和法人变更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九、违约责任:
l、乙方未按约归还借款或支付固定回报,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甲方投入资金总额的3%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为实现本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查询费、律师费,交通费、评估费、拍卖手续费等)。
2、甲方收到贴息后,甲方确保按以上约定执行。甲方如果不能按此协议执行,属甲方违约,甲方应按已收费用和贴息双倍赔偿给乙方。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乙双方共同委派的律师鉴证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十二、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见证一份,如有不足之处可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签约日期:201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