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在PE中的应用研究
科创板中对赌协议的效力及适用
上对赌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股权对赌、现金对赌、 优先权对赌、股权回购对赌等。“而对于上市时间对 赌、股权对赌、业绩对赌、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 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五类 PE对赌协议,已经成 为了 IPO审核的禁区。证监会对于拟上市企业的对 赌协议是绝对禁止的。”即发行申请人在 IPO申报 之前,必须清理股份公司与投资机构签订的以股份 公司股权调整为主要内容的“对赌协议”。深交所在 创业板开板之初,举办过多次讨论会。当时,有多家 投资机构提出在创业板将对赌协议合法化,但最后 均未成功。伴随着我国日趋蓬勃发展的私募股权投 资市场,企业话语权开始得到很大提升,因此企业 在投资时,很多时候在签订对赌协议时,都会在开 始就直接约定诸如“一旦企业申请 IPO,该对赌协议 即自行失效”这样的协议,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并争 取投资的利益最大化。企业在科创板 IPO时,历史 沿革中存在பைடு நூலகம்赌条款,但是对于科创板 IPO来说不 会构成实质障碍。如果满足上交所所列的“苛刻”条 件 的 情 况 下 ,理 论 上 可 以 不 清 理 ,但 是 从 上 市“ 大 局”的角度来说能清理则清理。
3.对赌协议属于商事合同。在我国属于民商合 一的体制下,得出对赌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的结论并 不难。从商事特殊性而言,对赌协议完全具备商事 合同的特征,对赌协议是商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 同,双方签订对赌协议是以商事交易为形式,双方
收稿日期:2020-10-19 基金项目:江西财经大学学生科研课题(20200611224529753) 作者简介:章竹红(1996-),女,江西九江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1.科创板的重要特点在于试行注册制。注册制 的特点即在于弱化对企业上市的事前审核,不再对 企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实质审核,监管机构将 对监管重点转向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事中、事后监 管。科创板允许亏损企业发行上市,上市条件更加 包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对于申报上市的企业要 求较高净利润指标,关注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关 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 实施意见》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 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科创板的包 容性制度设计为更多企业发行上市和获得融资提 供了便利条件。
PE对赌合约
PE对赌合约摘要:在对赌协议的定义基础上,主要分析对赌协议的主体要求,评判标准,区别国内外风险激励内容的不同,就市场情况达成协议的条件,并就对赌协议所存在的风险隐患这五个方面。
在明确上述问题后,结合中国现在实际的资本市场运作情况,给出企业应用对赌协议的相关合理建议。
关键词:对赌协议;期权;风险激励;pe诉讼;重复博弈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16-0056-02一、对赌协议的定义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adjustmentmeeh-ai'd.sm(vam))”,指的是投资方与接受投资的管理层之间所达成的一项协议,约定:根据运营的实际绩效调整企业的估值,从而重新划定双方的利润边界。
在现实中主要是指公司的经营业绩能够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某一额度,投资方在获得投资股份大幅增值的前提下,将向公司管理层支付一定数量的股份,反而,如果公司经营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业绩指标,则必须向投资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股份,以弥补其投资收益的不足。
通过上面解释可以看出: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二、对赌协议的要素对赌的主体主要是在投资过程中签订对赌协议的投资方和融资方。
纵观中国近年来出现的对赌协议,不难发现对赌的投资方几乎都是具有外资背景的大型金融投资机构,他们通常实力雄厚、经验丰富。
中国参与对赌的融资方多为民营企业,他们共同的特点是发展前景广阔,但资金短缺,而且在国内上市难度较大,融资渠道有限,严重影响了企业未来发展前景。
这些民营企业的大股东多数兼任经营者,是企业的创业者,拥有企业股份,也是企业的实际操纵者。
对赌的评判标准有许多种。
与国外采用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多种评判标准不同的是.目前国内的对赌协议主要是以财务绩效(如收入、利润、增长率)为单一指标,确定对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对赌协议大多以股权、期权认购权、投资额等作为对赌的对象(即赌注)。
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账务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账务处理一、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简介近几年来,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投资”)一直是投资界的热门话题。
作为风险投资的主要形式之一,PE投资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或拟上市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或未上市前并购转让退出,从而实现股权的增值收益。
一般来说,PE投资机构在与被投资方(或控股股东)的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中会有对赌协议条款。
所谓对赌协议,国外称之为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简言之,就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或控股股东)在协议中针对未来不确定性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实现,投资方可以行使某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实现,则被投资方(或控股股东)可以行使某种权利。
实际上,对赌协议也可以看成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二、对赌协议的成因与分类(一)PE投资设计对赌协议的原因:(1)解决新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以及控股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2)防止被投资方管理层的道德风险;(3)被投资方(或控股股东)对资金的渴求,以及PE投资机构自身内在的资本逐利本性使然。
(二)对赌协议的简要分类:(1)以是否争夺被投资方控股权为目的,对赌协议分为恶意对赌与善意对赌。
恶意对赌以苛刻的业绩设定为限而从控股股东手中夺取控股权为最终目标,一般可在强势外资PE投资机构制订的条款中可以体现,典型案例如湖南太子奶集团董事长和高盛、英联以及摩根士丹利之间对赌协议最终导致太子奶集团控股权易位。
善意对赌目的以提升被投资方综合能力使业绩达标从而达到双赢,即使业绩不达标也是大多以PE投资机构的妥协退让为结局,目前内资PE投资机构较多采用善意对赌条款。
(2)按照对赌协议订立双方所处的主体地位来分,可以分为:新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的对赌协议,新进投资方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
(3)按照对赌协议内容的经济性质来分,对赌协议分为现金对赌和股权对赌,即业绩未达标时被投资方以现金弥补新进投资方,或者控股股东是以现金弥补或将部分股权划归新进投资方。
pe对赌协议
PE对赌协议一、背景介绍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PE(Private Equity)交易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
PE 对赌协议是指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达成的协议,以解决双方在未来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利益分配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PE对赌协议的定义、主要内容和作用。
二、定义与分类2.1 定义PE对赌协议是指投资者在向企业投资时,在约定的一定期限内,有权利进行赎回,同时需要执行赌约,即按照一定的利润率或ROI(Return on Investment)要求分享企业未来的利润。
2.2 分类PE对赌协议可以根据不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分类:1.盈利保障类对赌协议:投资者在向企业投资时,约定了企业未来一定时间内的盈利水平,如果未达到该水平,则由企业进行相应的赔付。
2.管理层激励类对赌协议:投资者在向企业投资时,根据企业的业绩表现,向管理层提供一定数量的股权激励,以激励管理层积极推动企业发展。
3.业绩补偿类对赌协议:投资者在向企业投资时,约定了投资者所需的最低回报率,如果企业未来的回报率低于约定的标准,投资者有权要求企业进行相应的补偿或退出协议。
三、主要内容PE对赌协议通常包含以下主要内容:3.1 投资金额与股权比例投资者在向企业投资时,约定投资金额和所占股权比例。
这是双方最基本的约定,也是后续协议的基础。
3.2 盈利水平约定如果是盈利保障类对赌协议,投资者与企业会约定一定时间内的盈利水平。
这个盈利水平通常是以企业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或其他财务指标为基础,并根据双方的谈判确定。
3.3 投资期限投资期限是指投资者与企业约定的投资持续时间。
在这个期限内,投资者有权向企业进行赎回,同时需要执行对赌赔偿。
3.4 ROI要求ROI要求是指投资者对企业未来利润的要求。
通常以一定的利润率或复合年增长率为基础,投资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期待企业的利润能够达到或超过这个要求。
3.5 对赌赔偿方式对赌赔偿方式是指投资者在达到约定的期限后,如果企业无法满足对赌条件,需要进行赔偿或其他合理的补偿方式。
论PE“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制
论PE“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制
谢浩然
【期刊名称】《时代法学》
【年(卷),期】2014(012)003
【摘要】PE“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新兴的、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方式对于投融资双方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我国尚缺乏对PE“对赌协议”进行界定、调整和监督的明文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富投资案中对相关问题的裁判也还有值得商榷之处,所以,结合PE“对赌协议”的特性和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和监管势在必行.而且,对于“对赌协议”中的补偿标准,只要是不超过PE投资方的非股权投资款本金的补偿都是公平合理并可以接受的;而对于“对赌协议”中的有限免责条款,除可以由投融资双方在协议中加以约定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可以设定一种浮动比例的计算公式,或是为融资方在免责情况下所应补偿的金额设定一个合理的范围.
【总页数】6页(P109-114)
【作者】谢浩然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相关文献】
1.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对中国十大典型PE对赌案例的分析[J], 吴子瑶;
2.“对赌协议”投资会计处理探讨——基于一起PE股权投资案例的分析 [J], 李洪
3.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r——对中国十大典型PE对赌案例的分析[J], 吴子瑶
4.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法律思考与展望——以我国“PE对赌第一案”为例 [J], 胡伟
5.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反思与展望——以我国“PE对赌第一案”为例[J], 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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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寻求通过上市来扩大规模、提升品牌影响力并获取更多的资本支持。
而在这些公司的上市过程中,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和风险管理手段,被广泛运用。
本文将以拟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赌协议案例进行分析。
一、对赌协议概述对赌协议,也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是指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在达成投资协议时,针对未来不确定情况进行的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拟上市公司对对赌协议的运用拟上市公司通常会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与投资人签订对赌协议,以保证自己的利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对赌协议案例:1、业绩对赌业绩对赌是指投资者与拟上市公司约定,根据公司的未来业绩进行估值调整。
例如,如果公司未来三年的净利润低于约定值,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进行估值调整,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2、上市时间对赌上市时间对赌是指投资者与拟上市公司约定,如果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能成功上市,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进行估值调整,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3、股份回购对赌股份回购对赌是指投资者与拟上市公司约定,如果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能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或公司面临重大风险事件,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三、对赌协议的风险与防范虽然对赌协议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以下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1、估值风险由于对赌协议通常基于未来的业绩或市场情况,因此存在一定的估值风险。
如果约定的条件过于严格,可能会导致公司无法实现目标,进而影响公司的上市计划和经营业绩。
因此,公司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能力,避免设定过高的目标。
2、控制权风险对赌协议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控制权。
如果投资者通过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等方式获得公司控制权,可能会导致公司原有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公司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股权结构和经营策略,避免失去控制权的风险。
对赌协议国外案例研究报告
对赌协议国外案例研究报告对赌协议国外案例研究报告引言:对赌协议作为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约定,在风险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对赌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定交易双方在特定条件下所取得的利益,以及当特定风险发生时各方所承担的责任。
本报告将对国外一些对赌协议案例进行研究,并对其风险管理策略进行分析。
案例一:XYZ公司的股权交易在这个案例中,公司ABC与合作伙伴XYZ就ABC公司的未来业绩达成了一项对赌协议。
协议规定,如果在一年内,ABC公司的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美元,XYZ公司将支付给ABC公司20%的股权作为奖励。
否则,XYZ公司将支付给ABC公司20%的股权作为惩罚,并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风险管理分析:这个案例中,XYZ公司是业务发展上的利益方。
他们通过这个对赌协议来激励ABC公司达到销售目标,同时给予ABC公司对业绩的保证。
XYZ公司选择股权作为奖惩手段,可以通过股权变动来分享业务风险和利益。
这种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资风险,同时鼓励了ABC公司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案例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对赌协议在这个案例中,公司X和公司Y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他们签订了一份对赌协议,规定了如果项目在一年内无法对外售出30%的房产,公司Y将支付给公司X额外的利润作为赔偿。
风险管理分析:这个案例中,公司Y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者,而公司X则是项目的开发方。
通过这个对赌协议,公司Y可以获得一定的风险保障。
一方面,这个协议对公司X施加了市场压力,鼓励其积极努力完成销售目标;另一方面,对公司Y来说,这个协议会迫使公司X在市场竞争中尽职尽责,提高项目的成功概率。
案例三:制药公司的研发对赌协议在这个案例中,制药公司Z与投资者A签订了一份对赌协议,约定了如果制药公司在三年内成功研发出一种新药并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批,投资者A将支付给制药公司一定的奖励。
风险管理分析:这个案例中,对赌协议对制药公司Z来说是一种风险管理的策略。
协议中对新药研发的成功与否进行了约定,从而保证了投资者A在一定程度上对研发过程进行监督和激励。
“对赌协议”投资会计处理探讨
“对赌协议”投资会计处理探讨“对赌协议”投资会计处理探讨——基于一起PE股权投资案例的分析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版2014年01期李洪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对赌协议”投资会计处理问题。
对于“对赌协议”下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进行了相应规定。
但是,现行准则规定在实务处理中存在不少问题,难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经营管理、监管实践协调一致。
本文由案例引出问题,对案例若确认为金融负债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对赌协议金融负债权益工具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一、案例引出的问题2012年1月10日,A公司、A公司股东张三和李四(以下统称“原股东”)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以下统称“机构投资者”)签署《增资合同》,机构投资者出资人民币2亿元,其中,计人民币2468万元作为A公司的注册资本,计人民币17532万元计入A公司的资本公积。
2012年1月15日,A公司、原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签署《A公司增资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15年9月30日之前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市场上市,机构投资者有权选择要求原股东或A公司回购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股权,回购价格为机构投资者投资额按照10%的年复利计算的本金及利息之和与机构投资者所持有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两者孰高者。
A公司收到机构投资者的增资款人民币2亿元在财务报表上应当作为权益确认,还是作为负债确认?上述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投资对赌协议,实务中广泛运用于PE投资时约定保护自身利益的相关条款,核心是业绩是否能够实现的对赌。
所谓“对赌协议”,是指投资方(收购方)与融资方(出让方)在融资(或者并购)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未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由此可见,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对赌协议”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即企业股权变动型和新老股东权利义务变动型,具体常见类型有以下几种:1.股权调整型:该类协议主要约定,当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老股东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低廉价格调整一部分股权给新股东。
VC(PE)与对赌协议 - 17-11-1
【2】规模;
【3】行业〔知识背景〕;
【4】开展阶段。
第五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二十五分。
VC的运作模式
1.三方主体〔LP+GP+初创〕
2. 两层委托代理
〔1〕第一层委托代理 LP —— GP :【1】事前:逆向选择〔声誉约束机制〕
【2】事后:道德风险〔有限合伙制〕 19世纪海上贸易,Commonda康孟达契约
公司估值〔出售价格〕<优先清算回报,投资人拿走全部;
公司估值按投资人股份比例分配数额>优先清算回报,投资人将优先股转为普通股。 【2】参与分配:有利于投资人。
按照投资者原始购置价格的2-3倍优先清算回报,之后再按投资人股份比例分配。
【3】附上限参与分配:中立。
第十三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二十五分。
2.现金补偿型:当目标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目标企业和〔或〕原股东将向投资方给 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补偿,但不再调整双方之间的股权比例。〔如:3i集团以及普凯基金对 赌小肥羊等〕
3.股权稀释型:当目标企业未能实现约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企业原股东将同意股 权投资方以低廉价格再向企业增资一局部股权。〔如:凯雷投资控股徐工集团工程 机械〕
第十一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二十五分。
对赌协议类型
4.股权回购型:当目标企业未能实现特定的对赌目标〔一般常见的是经营业绩指标完不成或是 未能实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即IPO的目标〕时,目标企业的原股东将以投资方的投资款加固 定回报的价格回购新股东的股份,以使投资方退出投资。〔如:雨润食品融资案例〕
在国外,对赌协议可以是PE与被投资公司原股东之间约定,也可以是PE与 被投资公司之间约定。
在我国,PE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对赌协议,违反?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 原那么的规定,应属无效。
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对赌协议探析
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对赌协议探析金振朝【关键词】私募股权;对赌协议【全文】对赌协议英文名称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 AM)”,直译过来是估值调整协议。
在西方资本市场,估值调整几乎是每一宗投资必不可少的技术环节。
因为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对企业未来的盈利前景均不可能做100%正确的判定,因此,投资方往往倾向于在未来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条件加以调整。
一般认为,这一术语在引入我国时受到了扭曲,错误的将协议中的财务投资人与创始人(或治理层)进行对立,使得其显得有些神秘和刺激。
一、对赌协议的实质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期权,与赌博并无实质关系,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投资协议时,对企业未来业绩的不确定性进行约定,当约定的条件满足时,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对自己有利的权利,否则融资方就可以行使另一种对自己有利的权利。
通常为,如果接受投资的公司经营业绩能够达到协议所规定的一种额度,投资方在获得投资股份大幅增值的前提下,须向公司管理层支付一定数量的股份;反之,若接受投资的公司经营无法完成投资协议约定的经营指标,则须向投资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股份,以弥补其投资收益的不足。
如果拿赌博来做比方,协议双方对赌的是公司的经营业绩,赌注是协议双方所持有公司的股份。
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公司的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条款,所约定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财务方面的,也有非财务方面的,涉及企业运营管理的多个方面。
所用筹码除了股份外,管理层和投资方还以董事会席位、二轮注资和期权认购权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对赌。
国内的对赌协议通常仅涉及公司的财务绩效,而且一般都以单一的净利润为条件,以股权为筹码。
根据不同的协议条款,投资方可以有三种不同选择:一是根据单一目标,如公司一年的净利润或者税前利润指标,作为股权调整与否的前提条件;二是设立一系列渐进目标,每达到一个指标,股权相应发生一定的调整;三是设定上下限,股权可依据时间和限制范围调整。
上市公司融资的对赌协议
上市公司融资的对赌协议对赌协议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尤其在上市公司融资中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融资的对赌协议进行探讨,包括对赌协议的定义、作用、风险和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对赌协议的定义对赌协议是指在融资过程中,投资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就未来某一特定事件的发生与否进行赌约并约定相应的收益或损失分配。
该约定通常以股权交易为基础,投资方在提供资金的同时,与上市公司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和预期收益,一旦特定事件发生或未发生,双方将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盈亏。
二、对赌协议的作用1. 降低上市公司融资风险:对赌协议能让投资方更加确定投资回报率,减少投资风险。
通过与上市公司就特定事件的发生与否进行赌约,投资方可以在融资过程中确定未来收益的可能性,并据此衡量投资的风险。
2. 持续激励上市公司:对赌协议可以激励上市公司在特定事件的发生与否方面取得更好的业绩表现。
为了实现协议约定的预期收益,上市公司需要不断努力,提高业绩,从而增加投资方的回报。
三、对赌协议的风险1. 特定事件可能无法预测:对赌协议的核心在于特定事件的发生与否,然而有些特定事件是难以预测的,如市场变动、政策变化等。
这种情况下,对赌协议可能会导致投资方和上市公司陷入不可预测的风险当中。
2. 利益分配可能引发争议:对赌协议约定了投资方和上市公司的收益分配比例,但这一比例可能会引发争议。
当特定事件发生或未发生时,双方对于利润分配的认知可能存在差异,导致纠纷甚至诉讼。
四、对赌协议的解决方法1.明确特定事件的定义:为了避免争议,对赌协议应当明确定义特定事件的内涵和范围。
这样可以使投资方和上市公司在特定事件的发生与否上达成一致,减少风险。
2. 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对赌协议中应当设立解决纠纷的机制,如仲裁、诉讼等。
这样在出现纠纷时,双方可以按照约定的机制进行解决,减少争议的发生,并尽量减小风险。
五、结语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上市公司融资方式,在降低风险、激励上市公司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对赌协议
结论:
• 1.对赌协议既是投资方对企业价值低估的补偿,对管理 层的有效激励,也是对企业真实价值的发掘,抛开参与对 赌协议的中方成败不论,一定意义上对赌协议是一种奖惩 分明的股权激励模式,可以极大激发管理层的积极性,从 而有效提升股东价值,将对抗转化为双赢。 • 2.对赌协议本质是一种期权,可以中途执行或放弃的美 式期权,因此可用实物期权技术来分析。蒙特卡洛技术是 重要的实物期权参数估计技术,是进行风险概率参数估计 的重要工具,一般需要相应的分析软件,但对于新型或快 速增长的企业也可借用生命周期理论和经验数据进行参数 估计。 • 3.传统实物期权技术需要现金流分析,并需相对精确的无 风险利率参数来折现,但当激励工具是增长率等纵向比较 指标时,可以回避难度更大、准确性更低的现金流预测, 并可不折现,最多运用放大系数,以在更宽的范围内得到 更稳妥的结论。
案例分析——蒙牛2003
• 随后,大摩等三家外资机构再次通过可转债向蒙 牛注资35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亿元。根据可 转债文据,双方约定了未来的换股价为0.74港元 每股。 • 即2003年至2006年,蒙牛乳业的业绩复合年增长 率不得低于50%,否则蒙牛管理层将输给大摩高 达6000万到7000万的上市公司股份:而如果能够 连续三年增长高于50%,大摩等外资投资方将拿 出一笔相应的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 并且,如果曼公司及其毛里求斯子公司账面上剩余的大笔投 资现金将由大摩等投资方完全控制,并且大摩等 投资方将因此占有蒙牛股份60.4%的绝对控股权, 可以随时更换蒙牛股份的管理层;反之如果蒙牛 管理层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任务,外资方则允许蒙 牛国内股东通过金牛和银牛所持有的开曼公司的 A类股,以1拆10的比例无偿转换为B类股份。
• 4.使用对赌需慎重,蒙牛表面上看似赢了对赌,但却大 幅增加了经营成本和风险,使得其在此后的经营中,过 度运用非常规手段以提高利润率,给其长期发展投下了巨 大阴影。有些企业甚至因过度冒险而导致经营失败。 • 5.对赌协议很少见于国企重组改革,不仅是因其敏感, 更是因为管理层持股比例过低,对赌惩罚可能无效,因此, 国企改革中如果要借鉴对赌协议激励,尚需适当提高管 理层的持股比例。 • 6.对赌协议并非唯一的激励措施和手段,投资企业还可 广泛采用其他估值调整技术,如董事会席位、表决权、 二轮注资和期权认购权等财务或非财务手段进行全方位激 励,从而避免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选择违规经营、 盲目扩张等行为。
创业板中的对赌协议问题研究
创业板中的对赌协议问题研究【摘要】2009年10月23日我国深证交易所的创业板正式开版,创业板的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的企业,为其提供其一个良好的融资平台。
目前,证监会的态度是全面禁止任何股权不确定的协议,当然这其中也包括“对赌协议”,但是创业板的诸多申请企业都存在“对赌协议”,这就造成了许多的中小企业在创业版的上市障碍,这与创业板设立的初衷视乎不太相符。
本文试图从“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等发面入手分析我国是否应该承认“对赌协议”以及其利弊。
【关键词】对赌协议;创业板;信息披露一、“对赌协议”的法律分析“对赌协议”的法理基础在于经济学中的“不完全契约”(incomplete contract)理论。
不完全契约则是指,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不完美因素的存在,合约双方不可能详尽准确地将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及相应情况下的职责和权利写进合约[1],与完全契约相对应。
经济学家认为由于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和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双方在签订合约时不可能预知未来事项,可以通过事后的再谈判(renegotiation)来解决问题,由此双方必须在事前对相应的再谈机制或制度进行详细的设计。
具体来讲,私募股权基金(pe)投资企业,对于其的估值主要依据于投资时的经营业绩以及对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综合考虑各种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前景以及公司经营状况。
由于投资人本身收到的对未来可预见的制约以及企业的成长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了对私募股权基金(pe)的投资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时也为了激励企业家有更多的创业动力,私募股权基金(pe)才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对赌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估值调整条款也称“对赌条款”(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简“vam”)。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vam”),直译为“估值调整机制”,俗名叫“对赌协议”。
pe对赌协议
pe对赌协议PE对赌协议。
一、背景。
PE(Private Equity)对赌协议是指PE投资者与公司管理层在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签订的一种协议。
PE对赌协议通常发生在公司增发或者再融资时,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双方在公司估值上的分歧,保障PE投资者的利益,激励公司管理层积极经营,以达到共赢的目的。
二、PE对赌协议的内容。
1. PE投资额。
PE对赌协议首先明确了PE投资者的投资额,以及对应的股权比例。
这是协议的基础,也是PE投资者和公司管理层之间权益分配的基础。
2. 业绩承诺。
PE对赌协议中通常会规定公司管理层对未来一定期限内的业绩承诺,例如销售额增长率、利润增长率等。
如果公司未能达到承诺的业绩,PE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管理层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可能导致股权转让或者其他处罚。
3. 股权回购。
PE对赌协议中一般会规定公司管理层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回购PE投资者的股权,以解决双方在公司估值上的分歧。
这也是PE对赌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
4. 退出机制。
PE对赌协议一般会规定PE投资者的退出机制,包括IPO、并购等方式。
在这些情况下,PE投资者可以选择是否执行股权回购条款,以实现投资回报。
5. 其他条款。
除了上述内容外,PE对赌协议还可能包括一些其他条款,如公司治理结构、股权转让限制、信息披露义务等。
三、PE对赌协议的意义。
PE对赌协议对PE投资者和公司管理层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PE投资者来说,PE对赌协议可以保障他们的投资利益,降低投资风险,激励公司管理层积极经营,提高公司价值。
对于公司管理层来说,PE对赌协议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帮助公司实现战略目标,提升公司价值,同时也可以激励他们更积极地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四、PE对赌协议的风险。
尽管PE对赌协议对双方都有利,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例如,如果公司未能达到业绩承诺,可能会导致PE投资者要求股权回购,对公司造成一定的压力。
此外,PE对赌协议也可能导致公司管理层为了达到业绩承诺而采取过度激进的经营手段,对公司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对赌协议深度分析
[内容摘要] 对于“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一直以来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同时,“对赌协议”对企业上市产生很大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对赌协议”的内容分析,探讨不同情形的“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对上市的影响。
[关键词]对赌协议法律性质企业上市最近几年,“对赌协议”作为外资私募股权融资中经常运用的投资工具进入了中国境内并被频繁地使用于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中。
伴随着蒙牛、国美等在私募股权融资中使用对赌协议而一战成名的案例,国内很多企业在IPO前引入PE 时,都签署了“对赌协议”,“对赌协议”涉及的公司大量地成为国内A股的拟上市公司。
多年以来,国内A股有一不成文的惯例,那就是IPO申报前,申请人须清理此前公司管理层或控股股东与股权投资机构(PE)签署的以公司股权调整为主要内容的“对赌协议”,其理由是证监会的窗口指导意见认为带有此类“对赌协议”的申请人,在发行审核期间甚至在挂牌上市后相当长的期限内,其股权结构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不过,疑惑的呼声同样大量存在。
因此,“对赌协议”已成为企业上市审核中的热点法律问题。
2009年6、7月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组织证券律师、保荐与创投机构代表共300多人参加的“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也对“对赌协议”进行了大篇幅的研讨,可见一斑。
多年来,笔者为各类投资公司提供了大量的投资法律服务,也从事了一定数量的股票发行上市等的律师服务事务,对“对赌协议”颇有感受。
本文试图通过对“对赌协议”的内容分析,探讨不同情形的“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对上市的影响,以期抛砖引玉,与上市实务同行探讨。
一、对赌协议的实质及其常见类型“对赌协议”英文原名是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直译意思为“估值调整机制”。
在私募股权融资市场,投资方在与融资方入股谈判时,通常面临如何为被投资企业股权定价的难题。
股权的价值很大一部分取决于该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为股东创造投资回报的能力。
对赌协议是融资么
对赌协议是融资么篇一: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对赌协议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对赌协议对赌协议,亦即估值调整机制,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签署融资(或并购)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进行的一种约定。
实际上,对赌协议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赌协议可分为不同的类型:比如,根据出资方式,可分为基于增资的对赌和基于股权转让的对赌;根据对赌主体,可分为投资方与目标企业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和投资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的对赌;根据对赌标的,可分为“赌业绩”、“赌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如赎回补偿等)的对赌;根据对赌筹码,可分为现金对赌、股权对赌以及其他权益对赌;根据对赌方向,可分为双向对赌和单向对赌等。
对赌协议作为国外资本市场广泛运用的工具,在我国却面临着多重实践困境。
这种困境一方面源于我国资本市场及其参与者定价和估值能力的不成熟,另一方面源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和不兼容。
不过,在目前PE投资行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对赌协议的安排和效力问题必将受到各方越来越多的重视。
实际上,对赌协议签署的初衷是在投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对赌双方的互利共赢,因此,也应以此为基础展开对赌条款的合理性安排。
案例一:2006年,A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注资3800万美元,获得目标公司20%的股权。
同时,A公司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甲签订了对赌协议,约定如果2006年和2008年,目标公司最终上市主体的净利润低于2240万美元及4970万美元,甲将以1美元的象征性价格转让所持有的20%的目标公司股份给A公司;如果目标公司2008年净利润超过5590万美元,A公司将向目标公司管理层无偿转让1%股权以示奖励。
2008年目标公司净利润超过5590万美元,管理层无偿获得了A公司转让的1%股权奖励。
案例二:2011年,某基金A、自然人B向目标公司增资,A向目标公司增资1000万元,获得目标公司10%的股权;B向目标公司增资200万元,获得目标公司2.5%的股权。
协议中,A、B与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的唯一股东甲约定了业绩承诺条款和股权回购条款。
对赌协议:优势与劣势
对赌协议:优势与劣势对赌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旨在规范特定情况下的行为和结果。
本报告将讨论对赌协议的优势和劣势,探讨其在商业交易中的应用,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
引言对赌协议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通常在特定商业交易或合作中使用。
它们有助于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期望,但也可能引发争议。
本报告将系统地探讨对赌协议的优势和劣势,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其应用和潜在风险。
1. 优势1.1 明确责任和期望对赌协议明确规定了各方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和期望,减少了不确定性。
这有助于确保各方理解合同的条件,并有助于避免争议。
1.2 激励合作对赌协议可以激励各方合作,共同追求特定目标。
它们通常要求各方共同努力以实现共同利益,鼓励合作和协同工作。
1.3 风险分担对赌协议可以帮助各方分担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它们要求某一方承担特定风险,以确保其他方在特定情况下免受损失。
2. 劣势2.1 争议风险对赌协议可能引发争议,特别是在解释和执行方面。
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可能对合同条件产生不同的理解,导致争端的发生。
2.2 创新限制对赌协议可能限制创新和灵活性。
一些合同可能过于具体,不允许各方在合同期间进行适当的调整或改变。
2.3 法律和道德风险某些对赌协议可能涉及法律和道德风险。
如果合同条件不合法或不道德,它们可能无效,或者在未来引发法律问题。
3. 应用案例3.1 创业公司融资对赌协议在创业公司融资中常见,以确保投资者和创始人共同努力推动公司的成功。
3.2 收购和合并对赌协议在收购和合并交易中使用,以确保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在交易完成后继续推动公司的增长。
3.3 项目合作在项目合作中,对赌协议可用于确保各方充分履行其职责,以按计划完成项目。
4. 结论对赌协议是一种有利有弊的商业工具,可以在商业交易中提供明确性和激励,但也可能引发争议和限制创新。
在使用对赌协议时,各方应仔细考虑其条件,并在必要时咨询法律意见以降低风险。
虽然对赌协议不是适用于每种情况的解决方案,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以促进合同各方的合作和成功实现共同目标。
对赌协议(最高法定性PE投资对赌)
【对赌协议】最高法定性PE投资对赌:可与原股东赌、不能与公司赌2014-08-18资源整合-刘兆安中国投融资与法律联盟平台从2009年至2012年,投资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投资”)与被投公司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世恒”)因投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之争先后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肃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
2012年11月,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这场旷日持久的对赌条款效力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海富投资案历经时间之长、所涉审级之多、影响之深,在中国的PE投资实践中实属罕见;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对赌条款无效之判决,引起业界广泛争议,该案被称为“全国首例对赌条款无效案”;最高法提审该案,为该案再添起伏之波澜,亦为中国万家PE昭示前路。
本文将通过海富投资案分析最高法为PE投资实践所确立的原则,同时亦将探讨PE投资所涉的其他特殊条款在中国法下的实践。
一、对赌条款:“舶来品”之“洋为中用”(一)何谓对赌条款?对赌条款,又称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Adjustment Mechanism, VAM),是在国际PE投资实践中运用得非常普遍的一种投资安排。
对赌条款的约定多因信息不对称所致,即投资人因对被投公司了解不充分而较难准确预见未来经营成果,故会与被投公司及其原股东商定一个目标,并基于该目标给被投公司估值。
若被投公司达成目标,投资人会相应调高估值;若未达目标,则投资人有权获得一定的补偿。
在实践中,这种补偿通常以现金给付或股权转让的形式来实现,同时也可能通过增加或减弱投资人对企业的控制权来实现。
因此,对赌双方赌的是企业未来一定时期能否达成一定目标,对赌筹码则是双方的股权、现金或公司控制权等权益。
(二)PE投资实践中常见的对赌条款及分类在国际PE投资实践中,对赌条款被大量地使用,其形式和内容极为灵活,约定的参考指标包括:融资方的财务指标,如EBITDA(计利息、税收、折旧及摊销前的利润)、净利润、销售收入等;经营指标或特定事件,如市场占有率、完成新产品测试或实现IPO等。
对赌协议在中国的适用性
在决定是否采用对赌方式融资时,融资方管理层应谨慎考虑各种因素,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在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广泛适用并受到当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最近几年,对赌协议作为外资私募股权融资中经常运用的投资工具,进入了中国内地并被频繁地使用于内地的投资活动中。
伴随着蒙牛、国美等在私募股权融资中使用对赌协议而一战成名,国内很多企业在IPO前引入PE时,都签署了对赌协议。
除了海外IPO,对赌协议涉及的公司也大量地成为国内A股的拟上市公司。
2010年海普瑞上市,高盛账面回报率为103.54倍;2011年华瑞风电上市,新天域账面回报率为184.5倍。
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至今没有得到明确承认。
在实践操作中,中国证监会采取了模棱两可的做法,一方面对于拟上市企业的对赌协议,要求拟上市企业在递交资料前终止对赌协议,并对该协议及终止情况进行详细的披露;另一方面,对于已上市企业的一些对赌协议性质的行为予以认可。
因此,研究对赌协议的含义及其在中国的运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协议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他的另一种权利。
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尽管对赌协议在中国资本市场还没有成为一种制度设置,但实践中融资方由于企业发展的需要或者遭遇资金瓶颈,投资方出于保护自身的目的,签订对赌协议,几乎成了中国目前私募股权融资,或其他投资方参与内地企业上市或者并购活动中的合作基础和基本形式。
对于投资方而言,一旦融资方实现上市或其他对赌条件,投资方通过套现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而获得超额利润。
弊端是在上市前投资金额大,上市与否具有不确定性。
因而风险较大,对未来的收益率期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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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在 P E中的应用研究
叶 柏 阳 杨 园 园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北京 10 3 ) 0 0 2
一
司支付本金为 58 6 9. 万美元 的可转股 票据 7
的方 式 提前终 止 了双方协议 。
我国企业经理人由于对资本市场和金融 操作的不熟悉 , 致使协议的标准设定的过高 , 案例分析 :对赌协议的投融资双方 的选 利益明显偏 向于投资方。例如港湾网络的管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一0— 29
摘 要: 本文 对 P E投 资企业 中常使 用的对赌 协 议进 行 了介 绍 。通过 具体 的 案例剖析 , 示 了对 赌 协议 的使 用 是 P 揭 E和 企 业双 向选择 的结 果的 实质 , 协议在 运 用得 当时将 实现 “ 赢 ”在金 融危 机 的 大环境 下 , 对赌 双 , 企业 应 注重 对宏 观 形势 的把 握 和 对金 融环 境的 分析 , P E也 应 结合 企 业发展 情况适 时调 整政 策措 施 , 而 实现 “ 赢” 从 双 。文章 最后 着重分 析 了企业在 运 用对 赌协 议应 注意 的问题 。 关键 词 : 资方式 ; 融 对赌协 议 ; 私募 股权基 金
对 赌协 议 , 叫估值 调 整协 议 ( a ao 择是 双 向的 ,融资 方看 中 的是投 资方 的资本 理层 在 与华 平投 资 签订 对赌 协议 之后 ,由于 也 V l tn ui A js etMecai , 投 资 方 与企 业 对 实力 ,能 够为 本企业 的战 略发展 提供 有力 的 未 能及 时根 据市 场情 况调 整 企业 经营及 上市 d t n ehns 是 um m) 于未 来不 确定 情况 的一种 约定 ,其 本 质 即是 资本 支持 ;而 投资 方看 中 的是融 资方 强势 的 策略, 最终导致其控股权丧失 , 并被资本方再 “ 价格 回补 机制 ”被投 企业若 达到 则 P , E向创 企业 文化 、有效 的经 营 管理 平 台和 良好 的 品 度转 让 给华 为 。 业者 支付 股份 或者 现金激 励 ,若达 不 到则 创 牌形 象 ,确 保所 投入 资本 的高 幅增长 和高 额 企业 在 与 P E设 定对 赌协议 时 , 积极引 应 业 者需 向 P E转让 股份 或 现金 本 息 ,甚 至是 回报 。本 案例 中 ,E除 了给予 蒙 牛资 金支 持 进多 指标 的评判 标 准来 分散 风险 看 ,而 不是 P 控制 权 , 般作 为主协 议 的补 充 。 一 对赌协 议 的 外 ,帮 助蒙 牛重 组 了企业 法律 结 构和 财务 结 将财 务绩 效作 为 唯一 的评 价标 准 。如在 协议 本 质是 一 种 带有 附 带条 件 的价 值 评 估方 式 , 构,同时主导了蒙牛在香港主板上市的整个 约定 中 , 一些 非财 务 的软指 标 , 战略 设定 如新 实 际是期 权 的一种形 式 ,激励 目标 企业 管 理 过程 ; 蒙牛作为一个纯民营的股份制企业 , 具 合作的完成、新产品的面世及专利权 的批准 层在 最短 时间 内完成最 少 资本撬 动最 大 收益 有 股权 结构 清 晰 、成 长性 和规 范性 较好 的特 等。另外 , 除了以“ 股权” 作为对赌协议的“ 筹 的过 程 , 用最 大的收 益包 装上 市 , 而 打通 点 , 坚实 、 再 从 具有 稳健 的发展前 景 和相 对较 高 的 码 ” , 方 还 可 以通 过 二 轮注 资 、 外 双 期权 认 购 私募 基金 的退 出通道 。 业 绩增 长率 ,也是 蒙 牛吸 引 P E的主要 原 因 。 权等方式来实现对赌协议。 1我 国企 业 与 P E应 用对 赌协议 的情 况 由此,对赌” “ 最终成为了“ 双方共赢”各方价 , 3 注 意保 护企业 控 制权 . 2 我 国的对赌协 议 主要 是 以财 务绩 效作 为 值都 得 到 了提升 。 企 业在 和 P 判 过程 中 , 意保护控 E谈 应注 单一的衡量指标 ,从而确定估值双方 的权利 案例 二 : 了扩大 产能 , 子奶 集 团原掌 制 权 , 为 太 特别是 创 业初 期 的企业 , 决 策方 面 如果 和 责任 。在 以财务绩 效指 标作 为 衡量 企业 绩 门人李 途 纯 在 20 与高 盛 、 摩 、 联 等 完全受到投资方约束 , 07年 大 英 将丧失 自主决策权。 从 效 的标 准 时 , 投资方 一般 有三 种选 择 , 设 签署 了对 赌协 议 。协议 约定 太子 奶集 团在收 以往 的实 践 来看 ,企 业对 于 跨 国的 P 一是 E尤其 立 单一 指标 ,如 以一 年 的总 利润 或税 前利 润 到 P E的 70 30万美元 注资 后 的前 3年 ,如业 需 要 注 意 , 为该 类 P 因 E在 控 制企 业后 , 可通 作 为指标 , 达到 了这 一指 标 , 股 权就 发 绩增 长超 过 5 %, 一旦 则 0 可降低 出资 方股 权 ; 不 过各 种 方式 使企 业厂 区处 于亏损状 态 ,从 而 如完 生 变化 ;如果无 法 达到指 标 ,则继 续 维持 现 成 3 %的业绩 增 长 , 纯将 会失 去 控股 权 。 达到 迫使 中方撤 出 , 资控 制企 业的 目的 。 0 李途 外 西 状。 二是选 择设 立一 系列 的渐进 目标 , 成 20 每达 08年由于三聚氰胺危机发生 以及金融危 北轴承就是因为没有注 意保 护公 司的控制 个 指标 时 , 就 发生 一定 的相应 变 化 , 机的加剧 ,太子奶集团因大规模 扩张导致资 权 , 股权 并 最终被迫出让股权 , 退出合资公司。 循序渐进。三是设定上下限, 在此标准之内, 金 链 断 裂 , 途纯 失 去 了股 份 , 然 2 0 李 虽 08年 3 . 宽多 种融 资渠 道 3拓 股权变化就可实现。 在我国的蒙牛 、 永乐和雨 底 , 出资方将股份还给李途纯。 但企业的控制 企业应根据 自身情况选择适合 自身发展 润三个案例中所签订的对赌协议就是第二个 权已转移到株洲市政府牵头成立 的高科奶业 的融资方式 , 了选择 P , 除 E 还可以选择战略 和第三个选择的组合。 公司手中。2 0 年 9 2 09 月 5日, 由于最大债权 投资者进行合作 。 通过选择战略投资者方式 , 近几年 , 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融资、 兼并 人荷兰银行的索债诉讼 ,上海市高级人 民法 企业一方面可以降低财务风险 ,另一方面可 重组过程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E如高 院正式开庭审理荷兰银行诉太子奶集团 1 以获得投资者在公司治理或技术的支持 , P . 5 提 盛、 大摩、 赛富、 G 鼎晖等都是“ I 、 D 对赌” 的高 亿元贷款逾期未还。 高企业的盈利增长能力。但战略投资者通常 手。而蒙牛等一些国内企业成功的运用对赌 案例分析 : 对赌协议 的使用 , 企业在注重 比P E的投资期限更长,会综合企业生产、 成 协议的案例 ,也使国内众多企业在吸引海外 分析 自身发展 前景 及规 划 的 同时 ,也 要 注重 本、 市场等方面进行考虑 , 同时对企业的控制 资金 时 , 考虑选 择对 赌协议 的融 资方 式 。 对宏 观形 势 的把握 和金 融环 境 的分 析 ,注意 和在董事会 比例上的要求会更多一些,并且 2案 例分 析 对风 险控 制 的判断 。 如果 在 国家宏 观调控 、 银 会较多的介入到企业管理中。 案例一 :03年, 20 蒙牛与摩根斯坦利、 鼎 根紧 缩 的逆势 下盲 目扩 大规 模 ,很容 易 导致 因此, 企业可结合 P E和战略投资者的特 晖 、英晖投资签订了对赌协议 。协议约定 : “ 赌 ” 对 的失 利 。 本案 例 中 , 太子奶 集 团为 了尽 点和利弊, 以自身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投资者 , 20 年到 20 ,蒙牛乳业每年的业绩复 快上市,盲 目签订过于乐观但实质对 自身不 把握主动权 , 03 06年 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 不要盲 目签 合增长率必须不低于 5%,否则管理层将最 利的对 赌协 议 , 了股权 的丧 失 。 0 导致 虽然对 赌 订对 自己发展 不 利 的对 赌协 议 。 多 7 3 万殷 ( 当于蒙 牛乳 业 已发行 股 本 的 协 议 基 本 上 是 站 在 保 障 P 80 相 E利 益 的一 方 , 企 参 考文 献 7 %) . 转让给外资股东 , 向其支付对应的 业 和 P 8 或者 E在企 业 实 现盈 利 ,双 方各 自受 益 的 【】 1 任纪军. 中国式私募股权基金 中国经济 现金 , 反之亦 然 。 然在 此之前 国 内也不 乏类 目 虽 标是一致的,如果企业公 司完成不了盈利 出版 社 . 似的对 赌案 例 ,但 大多数 对赌 股权 的 比例 大 目标 或者 倒 闭 , 是 P 那也 E不愿 意 见到 的 。针 【】 . 读 私 募 股权 基 金 [. 工 业 出版 2周炜 解 J机械 】 约在 1 %一 %,而像蒙牛这样超过 7 . 2 5 %的对 对 金融 危 机下 ,企 业 和 P E签订 对 赌协 议 较 社 . 赌, 令人震惊。 结果其业绩表现远远超过了预 难 实现 的局 面 ,E应该 采取 积极 的方 法 与企 【 李 雨龙 . 募 融 资 经典 案 例 法律 评析 【. P 3 】 私 J 法 】 期, 摩根等先后投资的 4 7亿港元 , 2年 业 共 度难 关 。 . 7 在 例如 , 天堂硅 谷 即采取 暂不施 行 律 出版 社. 半后套现共获得高达 2. 5 6 2 亿港元 , 1 投资 回 对赌 协议 , 两年 , 果这 两年 企业 完成 了 [] 延长 如 4李连发 , 李波. 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 : 理论及 报率高达 50 而管理团队等原始股东得到 业绩 ,E将不转股的方式。 5%, P 案 例【冲 国发 展 出版社 . J 】 了 5 0%回报率 。最后三家私募投资 者于 00 3企业在应用对赌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20 05年 4月以向蒙牛管理层控股的金 牛公 3 . 1熟悉 规 则掌握 主 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