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选村委会主任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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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选举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村民委员会补选主任工作正常进行,圆满成功,为保证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投票办法。
第二条选举**村第九次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本次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一名。
第四条主任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差额一名。
第五条投票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选民将选票一次性投入票箱。
第六条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简历作为公开介绍。
第七条参加投票的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到会参加投票的选民必须超过本村选民总数的一半以上,选举大会才有效。
第八条监票、计票等选举工作人员,有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推荐提名,选举大会通过。村民对推荐提名人有异议,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尊重选民意见,及时调整。
第九条选举时,选民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也可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选票对应
职位的符号栏内划“〇”,不赞成的划“x”。填写选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选民自己不能自己填写的可请工作人员代笔填写,代写人必须尊重选民意愿。
第十条选举大会会场设在村委会前面,设三个分会场,每一位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即最多只能投4张票(含本人1票)。
第十一条选民必须按要求划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部分可以辨认的有效,模糊部分无效。
第十二条公开计票,当场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发布选举公告,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三条候选人所得票数超过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当从第一次选举未当选的人员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另行选举仍坚持参选选民过半数的原则,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须超过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可以当日进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3日内进行。另行选举后,当选人数仍少于应选人数的,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临
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本投票办法的未尽事宜,由村民委员会依法决定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选举大会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