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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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对家庭暴力说无奈——人身保护令

特别程序案例:

申请人崔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

关键点: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制约夫妻双方的暴力行为,只要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都可以申请。

案情介绍:

崔某某与朱某某经人介绍与2010年1月6日登记结婚,并与2010年9月21日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朱某某对崔某某多次进行殴打、侮辱、下药等行为,并因此受伤去医院诊疗多次,后为躲避朱某某的人身攻击,崔某某向辖区派出所报警2次,于2017年1月搬回娘家居住。但其后朱某某经常跟踪、电话骚扰、恐吓崔某某及近亲属。2017年3月7日22时崔某某在其娘家楼下遭遇朱某某暴力殴打、掐脖后昏迷,后家人闻讯赶到遂当即向某某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接警后于22时53分出警,当时朱某某已经离开现场,出警民警做出出警记录,并书面告知崔某某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崔某某遂委托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姚剑律师代理本案。

代理思路:

本案是一起由女性家庭成员不依附其他诉讼而单独提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在实践中,把握何种行为可被定性为“家庭暴力”时,应在正确理解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与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结合出警记录、就医记录,当事人及第三方调查情况,准确解读家庭

暴力的持久性、故意性、控制性、恐惧性及后果严重性。对于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应根据家庭暴力发生史、过去家庭暴力出警记录、就医记录,第三方描述等,明确危险存在的可能性及大小。本案中崔某某为女性,结合出警记录、医院诊疗记录、出院小结、验伤单、影像资料等证据,可证实崔某某长期遭受来自朱某某精神及身体上的折磨,并导致身上多处受伤的严重后果,朱某某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及现实危险的定义。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崔某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故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朱某某对申请人崔某某实施包括殴打、谩骂等行为在内的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朱某某恐吓、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崔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裁定送达后,朱某某没有申请复议。(2017)甘0105民保令1号

案件评析:

根据发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诉前、诉中和诉后各时间段,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并且人身保护令不仅仅保护婚姻关系的一方,还保护婚姻关系双方的其他家庭成员。本案崔某某就是在离婚诉讼前申请的对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通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保护了受害人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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