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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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规发…2008‟82号
各处室、分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国际化和现代化大都市的要求,为充分展现重庆山城江城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实现城乡规划的科学化,经研究,现将《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
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
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国际化和现代化大都市的要求,为充分展现重庆山城江城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实现城乡规划的科学化,经研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在都市区内,由市规划局实施规划管理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应符合本暂行规定。
1、两江四岸、“四山”地区、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地段(公园、山体、水体、历史文化街区及建筑等)周边的建设项目。
2、城市中心、副中心的建设项目。
3、城市重要节点、城市广场、交通枢纽和城市制高点的建设项目。
4、迎宾大道(210国道机场~红旗河沟)经两路口至渝州宾馆、渝中半岛景观环路和北部新区经开大道两侧的建设项目。
5、总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
6、其它重要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住宅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宜采用板式建筑布局,若采用,应满足以下要求:
1、6层及6层以下,或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8米,其沿江或沿街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60米。
2、7层及7层以上,或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21米,其沿江或沿街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40米。
第三条、两江四岸的住宅建设项目临江前排建筑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1+1层或36米,且沿江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40米。
第四条、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应有不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10%的绿化广场对城市敞开。
第五条、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建筑总体布局应减少对城市道路、滨江沿岸、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的压迫感。
1、建设项目方案布局应保证建设用地内部环境与城市外部空间的通透,并留足视线通廊。
项目用地沿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长度达到100米及100米以上的,其滨江沿岸和临城市道路一侧应留出长度不小于用地沿江或沿道
路长度30 %且进深不少于15米的通透开敞空间,且不得布置建筑,以保证其空间的开敞性。
2、以上作为城市开敞空间的用地可以作为项目的集中绿地,同时应保证一定的进深和视线的通透性,其场地标高
应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不得设置实围墙等影响视线通透的设施。
第六条、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住宅室外阳台应作封闭处理,并作好室外空调机位、落水管、管线等设施的隐蔽设置,减少对建筑外立面的影响。
若室外观赏风景等功能需要而设计不封闭的外阳台时,可考虑采用一步阳台,其宽度不能超过0.5米。
第七条、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设计应注重突出重庆地方传统风格,体现重庆个性特色风貌,外立面造型应简洁大气、大方、朴实、适用,避免过分烦琐、夸张、不切实际的造型设计。
第八条、建设项目在色彩选用上同一组建筑主体色调要统一,一般总共不超过两种主体颜色为宜,颜色的明度、彩度不能过分强调自我,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建筑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