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上海外商投资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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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商投资统计
报表制度
(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制定
2009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 录


一、 总 说 明............................................................................1
二、 报表目录.............................................................................3
三、 调查表式及编制说明
(一)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情况统计报表...................................4
(二) 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利用外资情况表.............................13
(三) 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利用外资情况季报表....................15
(四) 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17











一、总 说 明

(一)总则
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上海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外商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上海吸收外商投资情况,对国家批准的外商投资协议、合同和实际执行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政府部门经济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并为对外交流提供服务。
3、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外资主管部门、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以及在本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
上述部门、单位和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商务部《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为本市外商投资统计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领导本市外资统计工作,履行相应职能,并监督各级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开展外资统计工作。
5、各外商投资企业和各级外资主管部门应登陆www

,通过本市的网上直报系统进行上报。
(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1、根据我国现行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外商投资统计的范围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
2、本制度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进行投资。其中,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非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投资及在单个外国投资者所占股权比例不低于10%的上市公司中的投资。
3、本制度按照投资者所注册的国别/地区确定外商投资的来源,自由港投资按实际投资者国别/地区确定来源地。
4、外商投资统计报表包括外商投资统计基层报表和外商投资统计综合报表。
外商投资统计基层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外汇收支情况、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等。
5、《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目录》及报表编制说明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1、外商投资统计具体实施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各级外资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管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外资统计工作。各市级集团公司负责集团公司投资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各区县外资统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外商独资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闵行、虹桥、 漕河泾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开发公司,临港、洋山、化工区管委会负责相关区域内无主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央企业和暂未落实中方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直接负责。
各市级集团公司所属项目注册在浦东新区的,在按上述要求上报的同时,抄报浦东新区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各市级集团公司所属项目注册在闵行、虹桥、 漕河泾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市级工业开发区内的, 在按上述要求上报的同时,抄报所在开发区管理部门。
2、各级外资统计主管部门要加强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相应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外商投资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3、外商投资统计人员应具备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各级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商投资统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商务部《外商投资统计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外商投资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揭发和检举统计工作中违法违规的行为。
(2)各级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应在审批、年检中检查企业是否履行有关外

商投资统计制度规定的义务,提供统计资料、填报统计报表,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拒报、迟报统计数据,情节严重的,可按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各级外资主管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请同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活动。
各级外资主管部门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所在部门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未经外商投资统计负责部门批准自行编制、发布外商投资统计报表和自行公布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外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统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
1、各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按时收集、审核、汇总、编制、报送有关报表,同时要做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
2、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填报统计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统计调查任务需要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外商投资统计起止时间是:从企业批准设立或批准协议、合同开始至企业终止或协议、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3、外商投资统计报表采取以网络传输为基础的中心数据库管理模式,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汇总并报送商务部,同时抄报上海市统计局。
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对各外资统计主管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质量抽检,以保证外商投资统计数据准确性和严肃性,并对各外资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5、对外公开发布和提供外商投资统计资料,应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各级外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1、外商投资统计货币币种为美元,美元与其它货币的折算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执行。
2、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所属行业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
3、逢法定节假日,报表报出日期可相应顺延(双休日报表不顺延)。
4、本制度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5、本制度自2010年1月起开始执行。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上报时期 页码 外资统基1表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情况统计表 月报、年快报 外商投资企业 各外资统计 主管部门 年快报;
月报:月后15日前

上报
4 沪外资 统综1表 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利用外资情况表 月报 各区县商务委(经委)、集团公司 各区县商务委(经委)、集团公司 月后3日前 13 沪外资 统综2表 开发区利用外资情况表 季报 各市级以上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 各区县商务委(经委)、国家级开发区 季后3日前 15 外资统综3表 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 年快报、年报 各外资 主管部门 各外资统计 主管部门 年快报:1月底前
年报:年后6月底前 17

三、调查表式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表 号:外资统基1表
制表机关: 商务部
进出口企业代码 3100□□□□□□□□□ 200 年 月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补充
企业(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批准机关:上海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沪统审字(2008)17号
(一)投资情况(INVESTMENT) 有效期至: 2010年12月
指标名称 单位 代码 合计 序号: 投资方国别代码: 序号: 投资方国别代码: 序号: 投资方国别代码: 本月 本年累计 历年累计 本月 本年累计 历年累计 本月 本年累计 历年累计 本月 本年累计 历年累计 甲 乙 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外商实际投资额1 千美元 W101 其中:外商实际增资额 千美元 W102 现汇 千美元 W103 实物 千美元 W104 外商利润再投资2 千美元 W105 无形资产作价投资 千美元 W106 其中:工业产权 千美元 W107 其他3 千美元 W108 中方实际投资额 千 元 W109 - - - 其中:中方实际增资额 千 元 W110 - - - 现金 千 元 W111 - - - 实物 千 元 W112 - - - 其中:原有资产作价 千 元 W113 - - - 中方利润再投资 千 元 W114 - - - 无形资产作价投资 千 元 W115 - - - 其中:工业产权 千 元 W116 - - - 土地使用权 千 元 W117 - - - 其他 千 元 W118 企业境外借款投资 千美元 W119 其

中:外方股东贷款 千美元 W120 补充资料:1、最近一期企业验资报告时间:200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名称: 验资报告编号: 2、利润来源的进出口企业代码□□□□□□□□□□□□□ 3、其他实际入资类型:□ ①股权并购/股权受让 ② 合并/分立 ③ 其他
(二)生产经营情况
指标名称 单 位 代 码 本 月 实 际 本 年 累 计 甲 乙 1 2 营业(销售)收入 千 元 W201 其中:出口销售收入 千 元 W202 营业(销售)成本 千 元 W203 实缴纳税总额 千 元 W204 其中:所得税 千 元 W205 增值税 千 元 W206 消费税 千 元 W207 营业税 千 元 W208 进出口关税 千 元 W209 利润总额 千 元 W210 企业应缴所得税 千 元 W211 净利润 千 元 W212 可供所有者分配的利润 千 元 W213 其中:外方应分利润 千 元 W214 外方实际汇出利润 千 元 W215 期末资产总额 千 元 W216 - 其中:流动资产 千 元 W217 - 长期投资 千 元 W218 - 固定资产 千 元 W219 - 无形资产 千 元 W220 - 期末负债总额 千 元 W221 - 其中:长期负债 千 元 W222 - 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千 元 W223 固定资产当年折旧 千 元 W224 -
说明:1.利润分配情况和外方实际汇出利润根据实际发生期的数额填报。
2.在本报告期尚未投产经营的企业,只需填报期末资产及负债情况。
(三)外汇收支情况
指标名称 单 位 代码 本 月 实 际 本 年 累 计 甲 乙 1 2 出口商品总额 千 美 元 W301 进口商品总额 千 美 元 W302 结汇金额 千 美 元 W303 其中:资本项目结汇金额 千 美 元 W304 经常项目结汇金额 千 美 元 W305 售汇金额 千 美 元 W306 其中:资本项目售汇金额 千 美 元 W307 经常项目售汇金额 千 美 元 W308 期末外汇结存 千 美 元 W309 - 期末外币债务余额 千 美 元 W310 -
(四)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
指标名称 单 位 代码 本 月 实 际 本 年 累 计 甲 乙 1 2 期末从业人员实有人数 人 W401 - 其中:中方人员 人 W402 - 其中:本市户籍职工 人 W403 - 其中:科技活动人员 人 W404 -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千 元 W405 其中:中方人员 千 元 W406

(五)其他(限生产型企业填报)
指标名称 单 位 代码 本 月 实 际 本 年 累 计 甲

乙 1 2 工业总产值 千 元
W501 工业用水总量 吨 W502 其中:重复用水量 吨 W503 综合能源消费量 吨标准煤 W504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情况和经营情况。
二、填报单位:全市外商投资企业。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
(一)企业于月后15日前将此表以网上填报方式上报有关外资统计主管部门。12月份报表代年快报,年检数据代年报。
(二)各级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情况进行抽样检查。被抽检的企业有义务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验资证明文件(具体参见以下第五)、财务报表等材料。
四、统计要求:
(一)各外商投资企业须每月按时上报本表。报告期内发生实际出资的企业进行网上直报的同时,应将验资报告及时送交相关外资主管部门,并且应配合抽样检查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二)各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必须根据企业的验资报告和网上申报数据进行统计上报,并对企业进行核查和抽检。各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必须在月后24日前进行汇总上报,并将单笔实到外资规模达到一定金额以上企业的验资报告(具体标准另行通知),送市商务委员会。
五、被抽查企业须提供相应的材料
对于各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和市商务委员会抽样检查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义务根据外资主管部门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资情况报告
1、外商以现汇投入的,提供验资报告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
2、外商以实物投资的,提供的验资报告必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价值鉴定书等要件,注明海关代码。
3、利润再投资的,须提交利润来源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批复,须具有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外汇业务核准件。
4、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增股本、债转股的,提供的验资报告必须有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董事会决议、外经贸部门批复等要件。
5、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的,提供的验资报告必须有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评估报告和评估说明等要件。
6、中方股权转让给外方,如没有验资报告必须有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方收购中方股权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情况表、外经贸部门股权转让批复、企业董事会决议等要件,程序中的验资日期为外汇管理局登记的日期,验资文号为原来中方到资的验资文号。
7、

其他必要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二)经营及其他情况部分
1、财务报表
2、外汇相关凭证
3、用水、用电等的证明材料
六、统计的原则:
(一)实际利用外资:包含新批、增资、减资三种情况
新批项目的实际利用外资=注册资本中的外方部分的到位部分
增资项目的实际利用外资=注册资本中的外方增资部分的到位部分
减资项目的实际利用外资=注册资本中的外方减资部分的减少部分
(二)不统计的情况:
1、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含投资性公司再投资)
2、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遗失补证、搬迁
3、股权出资等没有现金流的情况
4、股份制企业(募集方式)
5、外资统计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按时提供相应的补充材料或企业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6、商务部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确定的不能纳入统计的其他情况

填表说明:
第一部分:投资情况
外商实际投资额 指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的外商以现汇、实物、外商所得股利的再投资以及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计价等的全部实缴资本额。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商用于扩大再生产、发展企业规模或补充基本建设资金不足而投入的追加资本及外商所得股利的再投资。其中,外商增资额予以单独列出。外商实际投资额有增减变动的,必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附件作为统计依据,实缴资本额一律折成美元计算。外商投资方如来自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地区),请一一列明(下同)。
现汇 指由境外通过转账的形式,汇入到境内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资本金银行账户中。
实物 指外商以机器、设备、仪器、 原材料等有形资产折算成金额后投入的实缴资本额。外商的实物投资, 应以收到实物并按合同规定的要求验收核对无误后确定的价格为准。
外商利润再投资 指外商从本企业取得的净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外商以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净利润提取后再投资于本企业。外商利润再投资必须要填明外商利润来源企业代码。
其他 指以上未包括的投资方式(包括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增股本、债转股、中方转让股权给外方、企业合并等投资方式)。
中方实际投资额 指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的中方以现金、 实物以及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计价的全部实缴资本额。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中方用于扩大再生产、 发展企业规模或补充基本建设资金不足而投入

的追加资本及中方所得股利的再投资。其中,中方增资额及由中方利润转入的增资部分,予以单独列出。中方的实缴资本额一律折成人民币计算。
现金 指中方以货币形式投入的实缴资本额。
实物 指中方以原有的厂房、机器、设备、仪器、 原辅材料及其他物资等原有资产与新购有形资本折算成金额后投入的实缴资本额,其中,中方原有资产作价投资额单独列出。 中方原有资产应以资产评估规定的作价方法进行投资计价,并将评估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无形资产作价投资 指中方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商誉及土地使用权等的作价投资额。
工业产权 指中方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版权等受到专门法律保护的垄断性的特权作价后
作为投资的出资额。
土地使用权 指国家准许某一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此指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投资的出资额。
企业境外借款投资 指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以企业名义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不包括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借款。包括:直接投资者对企业的贷款;直接投资者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对企业的贷款和其他方式的企业境外借款。境外借款一律折成美元计算。
外方股东贷款 指在企业境外借款投资中,由外商直接投资者对企业的贷款额。
本年累计 指中外各方自本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的实际投资额(根据"资产负债表"相应科目本期期末数与年初数之差数据填报)及本年企业向境外累计借款的投资额。
历年累计 指企业自开始实际投入资本起至报告期末中外各方累计实际投入资本额(根据"资产负债表"相应科目的期末数填报, 即为历年累计投资额)及企业向境外累计借款的投资额。
注:1、在补充资料1中注明最近一期本企业验资报告的时间、验资机构和验资报告编号,并将验资报告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同本报表一并附上(详见说明);外商利润再投资应在补充资料2中注明利润来源的进出口企业代码;外商如有除现汇、实物、利润再投资和无形资产以外的出资方式,应在补充资料3中选择一种入资类型。
2、本部分内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填报。
本部分指标间平衡关系如下:
⑴ 外商实际投资额≥外商实际增资额
⑵ 外商实际投资额=现汇+实物+外商利润再投资+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其他
⑶ 中方实际投资额=现汇+实物+中方利润再投资+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其他

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工业产权
⑸ 中方实际投资额≥中方实际增资额
⑹ 中方实际投资额≥现金+实物+中方利润再投资+无形资产作投资
⑺ 实物≥原有资产作价
⑻ 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
⑼ 企业境外借款投资≥外方股东贷款

第二部分 经营情况
营业(销售)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和提供劳务技术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在此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工、 农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建筑业企业为工程结算收入; 交通运输业企业为主营业务收入;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为商品销售收入; 房地产业为经营收入;餐饮业、服务业等其他行业均为营业收入(根据各业"损益表"相应科目数据填报)。
出口销售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 对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员或企业提供货物、服务、技术等服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外高桥保税区参照执行)。
营业(销售)成本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和提供劳务技术服务而发生的成本。工、农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成本; 建筑业企业为工程结算成本;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为商品销售成本; 房地产企业为经营成本;交通运输业、餐饮业、 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为营业成本(根据各业"损益表"相应科目数据填报)。
实缴税金总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已交纳的各种税金总额。 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进出口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特别消费税等,但不包括对代征代缴的税等。退税用负号表示。
进出口关税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海关征收进出口商品的关税。
利润总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 亏损额用负号表示(根据各业"损益表"相应科目数据填报)。
可供所有者分配的利润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可以分配给所有者的利润(本项指标只在12月份月报表中填报)。
可供所有者分配的利润=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利润转作投资额(根据各业"利润分配表"相应科目数据填报)。
外方应分利润 指在报告期内,外方按投资比例或合同、章程的规定,应分得的利润(本项指标只在12月份月报表中填报)。
期末资产总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所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递延资产与其它资产(根据"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报)。
期末所有者权益:指在报告期末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

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最初投入的实际到位资产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写)
长期投资 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投资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写)。
流动资产 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合计(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报)。
固定资产 指报告期末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和固定资产清理所占用的资金合计(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相应科目的期末数填报)。
无形资产 指企业长期使用但不具备实物形态的资产,是企业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报)。
期末负债合计 指企业报告期末的全部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根据"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项的期末数填报)。
长期负债 指企业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偿还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公司债和其他长期负债。(根据"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负债合计"项的期末数填报)。
固定资产当年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合计数。根据"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据填报。若企业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该指标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报。
注:1、本部分内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填报。
2、利润分配情况和外方实际汇出利润根据实际发生期的数额填报。
3、在本报告期尚未投产经营的企业, 只需填报期末资产及负债情况。

第三部分 外汇收支情况
出口商品总额 指报告期内工业、农业企业出口本企业生产产品的实际出口额。出口额按离岸价(FOB)统计,应与海关出口产品报关单一致。(按国境原则,从境内非保税区、非保税仓库运往保税区、保税仓库的货物,不能作出口统计。只有在该货物运往境外时,才能作出口统计)。
进口商品总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实际进口到货商品的总额。进口指商品实际运达我国口岸或国境。进口额按到岸价(CIF)统计。(按国境原则,从保税区、保税仓库运往境内非保税区、非保税仓库的货物不能作进口统计,而货物从境外运往保税区、保税仓库时,作进口统计)。
结汇金额 指外汇所有者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金额总和,包括资本项目结汇金额与经

常项目结汇金额。
售汇金额 指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的金额总和,包括资本项目售汇金额与经常项目售汇金额。
期末外汇结存 指在报告期末, 企业在境内银行帐户中的外汇结存和手存外币现金以及经批准存放在境外的各种外币资金总额。
期末外币债务余额 指企业借入境内、 境外银行(包括私人的)的外币资金中,到报告期末尚未偿还的余额。 包括未还本金和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

第四部分 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
期末从业人员实有人数 指报告期最后一天在本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人员,包括中方人员和外方人员。
1、中方人员:指在本企业工作, 并由企业支付工资的中方在岗职工和中方其他从业人员(不包含台、港、澳、侨职工和外籍员工)
2、本市户籍职工:指从业人员中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
3、科技活动人员:指企业在报告年度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参加科技项目人员、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科技活动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科技活动时间不足制度工作时间10%的人员
科技活动:指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简称科学技术领域)中与科技知识的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密切相关的有组织的活动。为核算科技投入的需要,科技活动可分为研究与试验发展(R&D)、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及相关的科技服务三类活动。本报告年度内,工业企业的科技活动只统计研究与试验发展(R&D)及其成果应用两类活动,即通常讲的技术开发活动。
科技活动分类:

基础研究(在企业极少发生)
应用研究(在企业较少发生)
试验发展(在企业大量存在) 科技活动分为 研究与试验发展(R&D) 研究与试验发展(R&D)成果应用(在企业大量存在)
科技服务(本次调查不涉及该类活动)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本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本企业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 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各企业在统计劳动报酬总额时,均应按报告期实发数计算。这里所指的实发数,包括下列两层含义:
1、实发报酬数是指实际已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而不是已提取未支付或可提取的工资。

2、实发报酬数是指报告期内已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不包括报告期内应发未发的工资。如报告期内应发的奖金、加班工资、补发工资等,在报告期内实际未支付,而是跨报告期(如跨月、季、年)支付的,这些费用均应统计在实发月的报酬总额中, 但对逢节假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国家统计局作出特殊规定,仍统计在应发月的劳动报酬总额中。 因补发调整工资造成当月劳动报酬总额变动较大时,应在统计表中加注说明。
劳动报酬总额中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 自然科学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中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 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 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5、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7、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8、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9、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0、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等。
11、支付给参加本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2、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13、协议解除合同后企业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14、终止合同后支付给职工的违约金。
注:本部分内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填报。

第五部分 其他
1、"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包括本年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可按照报送统计部门报表数据填写。
工业总产值=对外加工费收入+本年生产成品价值+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余额
2、 "综合能源消耗"指在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净值。计算综合能耗时,需先将使用的各种

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后再进行计算。
3、 "重复用水量"指在企业内部,对生产和生活排放的废水直接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企业从城市污水处理厂购买的中水。企业废水在报告期每重复利用一次,计算一次重复用水量。
重复用水量的计算原则:
1、开放原则。即水的循环在开放系统进行,循环一次计算一次,封闭式循环系统的循环水不计算重复用水量。
2、"源头"计算原则。对循环水来说,使用后的水,又回流到系统的取水源头,流经源头一次,计算一次。循环系统中的中间环节用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3、异地原则。对于非循环系统,根据不同工艺对不同水质的要求,在一个地方(工艺)使用过的水,在另外一个地方(工艺)中又进行使用,使用一次,计算一次。在同一个地方(容器)多次使用的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4、经过净化处理后的水重复再用,在任何情况下都按照重复用水计算。
(二)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利用外资情况表
表 号:沪外资统综1表
制表机关:商务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补充
批准机关:上海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沪统审字[2008]17号
___ 年____ 月 有效期至:2010年12月
综合单位名称(盖章):
本 月 比上月同期增长% 本 年 比上年同期增长% 项目数小计 合同外资小计(万美元) # 新 批 增 资 减 资 实际利用外资(万美元) 注:集团公司的合资、合作企业项目,原则上由集团公司统计,所在区县不作统计。但落户在非中心城区的市级以上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的项目,在上报集团公司同时抄报所在区县,所在区县、其所属的集团公司在明细表中注明;落户在中心城区的项目,其土地由所在区县提供并提供优惠政策的,在集团公司出具同意纳入中心城区统计的确认书后,在上报集团公司同时抄报所在中心城区,所在区县、其所属的集团公司在明细表中注明。 另须附非自行审批项目清单.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附:
_____区(县、控股集团公司)
___ 年1~____ 月非自行审批项目清单(样

张)
综合单位名称:
进出口企业 代 码 企业名称 合同外资增减
(万美元) 企业类型 审批单位 发证原因 统计日期 备注

编制说明:
1、制表目的:为更好地鼓励各外资主管部门招商引资,全面反映各外资主管部门综合利用外资的情况。
2、填表的单位:各区县商务委(经委)、集团公司。
3、报告时间和方法:月后3日前,通过e_mail形式将表格传到市商务委统计人员的邮箱中,并注意同有关电子数据的平衡。
4、统计范围:
(1)自行审批的项目,即各单位的发证权范围内审批的项目。
(2)市批、部批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地在各单位的项目(不包含闵行、虹桥、漕河泾开发区的项目)。
(3)市批、部批非集团公司的合资、合作企业注册地在各单位的项目(不包含闵行、虹桥、漕河泾开发区的项目)
(4)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和股份制企业(募集方式)
5、特殊情况的统计方法
(1)非自行审批的项目,非本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必须在附表中逐一列明。
(2)外区县迁入的项目,在统计中只统计资金净增或净减部分。
(3)外省市迁入的项目,在统计中作为增资、增项;本市项目迁到外省市,在统计中作为减资、减项。
(4)集团公司的合资、合作企业项目,原则上由集团公司统计,所在区县不作统计。但落户在非中心城区的市级以上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的项目,在上报集团公司同时抄报所在区县,所在区县、其所属的集团公司在明细表中注明;落户在中心城区的项目,其土地由所在区县提供并提供优惠政策的,在集团公司出具同意纳入中心城区统计的确认书后,在上报集团公司同时抄报所在中心城区,所在区县、其所属的集团公司在明细表中注明。
6、不统计的情况:
(1)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含投资性公司再投资)
(2)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遗失补证、搬迁
(3)股权出资等没有现金流的情况
(4)股份制企业(募集方式)
(5)外资统计主管部门按照抽查的要求,要求企业提供资料,企业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没有及时提供的
(6)商务部或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确定的不能统计的其他情况。

填表说明:
(1)项目数: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数
(2)利用外资金额:包含新批、增资、减资三种情况
新批项目的合同外

资=注册资本中的外方部分
增资项目的合同外资=注册资本中的外方增资部分
减资项目的合同外资=注册资本中的外方减资部分
(3)实际利用外资金额是相关的合同外资的到位


(三)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利用外资情况季报表

表 号:沪外资统综2 表 制表机关:商务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补充
批准机关:上 海 市 统计 局
批准文号:沪统审字[2008]17号
有效期至:2010年12月 ___ 年1-____ 季
综合单位名称(盖章): 本季 比上年同期增长% 本年 比上年同期增长% 历年累计 项目数小计 合同外资小计(万美元) #新 批 增 资 减 资 实际利用外资(万美元)
开发区性质:国家级 市级 批准单位:___________ 文号:________________ 批准时间: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统计口径范围:见相关填表说明 另须附项目清单.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附:
_____开发区___ 年1~____ 季非自行审批项目清单(样张) 综合单位名称: 进出口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合同外资增减(万美元) 审批单位 发证原因 统计日期 备注

编制说明:
1、制表目的:全面反映市级以上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综合利用外资的情况。
2、填表的单位:各市级以上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
3、报告时间:每季后3日前
4、统计归口:浦东各开发区上报浦东新区商务委,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初审后3日内上报市商务委员会;市级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上报到所在(所属)区县商务委(经委),由各区县商务委(经委)初审后3日内上报市商务委员会;国家级开发区直接上报市商务委员会。
5、统计范围:
 (1)根据在地原则,统计在各开发区范围内的外

商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2)集团公司在开发区的项目(需在清单中注明主管集团公司,经确认);
 (3)投资性公司再投资的项目(需在清单中注明,经确认);
 (4)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和股份制企业(募集方式)。
6、特殊情况的统计方法
(1)迁入项目,可作为各单位新批统计,迁出项目作为减资、减项统计。
(2)投资性公司在统计中只统计资金净增或净减部分。
7、不统计的情况
(1)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含投资性公司再投资)
(2)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遗失补证
(3)股权出资等没有现金流的情况
(4)股份制企业(募集方式)
(5)外资统计主管部门按照抽查的要求,要求企业提供资料,企业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没有及时提供的
(6)商务部或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确定的不能统计的其他情况。

填表说明:
1、项目数: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数
2、合同利用外资:包含新批、增资、减资三种情况
新批项目的合同外资=注册资本中的外方部分
增资项目的合同外资=注册资本中的外方增资部分
减资项目的合同外资=注册资本中的外方减资部分
3、实际利用外资:合同利用外资的到位情况

(四)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
表 号:外资统综3表
制表机关:商 务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63号
 汇总单位: 200 年 有效期至:2010年12月
地方代码: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实际 甲 乙 丙 1 资金到位率 % 1 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万美元 2 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合同外资金额 万美元 3 鼓励类企业率 % 4 当年新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数 家 5 当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数 家 6 出口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比重 % 7 当年出口销售收入 万元 8 当年销售总收入 万元 9 就业增长率 % 10 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数(本年度) 人 11 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数(上年度) 人 12 纳税金增长率 % 13 外商投资企业纳税总额(本年度) 万元 14 外商投资企业纳税总额(上年度) 万元 15 参检率 % 16 参检企业数 家 17 累计新批外商投资企业数 家 18 已终止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数 家 19 先进技术型企业率 % 20 现存先进技术型外资企业数 家 21 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数 家 22 出口型企业率 % 23 现存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数 家 24

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数 家 25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衡量外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进而综合评价利用外资的质量。
二、填报单位:由各区(县)外资主管部门、各国家级开发区、各集团公司汇总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报告期内外商直接投资统计数据、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统计数据及统计局相关国民经济数据编制,各单位快报1月30日前、年报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报表以电子数据方式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填表说明:
1、资金到位率:是指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与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合同外资金额之比,反映招商引资实效。
2、鼓励类企业率:是指当年新批设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数(包括研发机构)与当年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总数之比。
3、出口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比重: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包括货物、服务、技术)在其销售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对外依存度。
4、就业增长率:是指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就业人数比上年就业人数增长的比率,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对就业的贡献和对就业的持续影响力。
5、纳税金增长率:是指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纳税总额比上年纳税总额增长的比率,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及对财政收入的贡献。
6、参检率:是指当年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统计参检企业数/(累计批准设立企业数-已终止撤销企业数)。
7、先进技术型企业率:是指现存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数与现存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数之比,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先进技术装备情况。
8、出口型企业率:是指现存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数与现存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数之比,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结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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