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两大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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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钱书娟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钱书娟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钱书娟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13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鹏亮杨忠霞王天松【审理法官】尹鹏亮杨忠霞王天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钱书娟【当事人】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钱书娟【当事人-个人】钱书娟【当事人-公司】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曲颂军山东君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曲颂军山东君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曲颂军【代理律所】山东君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钱书娟【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总额,扣减未完成工程款、领用物资及罚款项、以及上诉人已支付款1000万元,上诉人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519382.95元。

上诉人上诉称,税金385443.19元应从应付款中扣除。

但在《施工合同》中合同当事人未就工程款税金做出相应的约定,并且,上诉人也未提交税务发票证实其主张。

法律债权转让案例分析(3篇)

法律债权转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乙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乙公司决定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以获取资金支持。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分析。

二、案情简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2)货物到乙公司指定地点后,乙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3)如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货款的10%。

2. 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由于乙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经协商,乙公司决定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1)乙公司将甲公司欠其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2)丙公司应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3)如甲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有权代为追偿。

三、案例分析1. 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本案中,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2. 债权转让的效力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后,通知了甲公司,因此该债权转让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3. 债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本案中,丙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甲公司应向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4.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结论本案中,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债权转让无效案例

债权转让无效案例

债权转让无效案例债权转让无效案例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转让争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一笔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欠乙公司一万元人民币。

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内,甲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因此,甲公司决定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乙公司的债权全权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将相应的债务也转移给了丙公司。

乙公司得知此事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权转让无效。

他指出,甲公司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首先,甲公司故意隐瞒了债务的本质和风险,没有向丙公司披露该笔债务未按时履行的情况。

其次,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实际债务金额,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最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没有经过乙公司的同意,违反了债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债权转让过程中确实存在欺诈行为。

首先,甲公司故意隐瞒了债务的实际情况,给丙公司造成了误导。

其次,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实际债务金额,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最后,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就将其债权转让给丙公司,违反了债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因此,法院判决债权转让无效,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即向乙公司偿还一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个人债权转让引发的争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一笔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欠乙公司五万元人民币。

两年后,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资金,决定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乙公司的债权全权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将相应的债务也转移给了丙公司。

乙公司得知此事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权转让无效。

他指出,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甲公司需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债务,但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就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且未履行还款义务。

此外,债权转让协议中未提及乙公司的同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法定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确实违反了合同约定。

甲公司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未经乙公司同意就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违反了合同的法定程序。

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判决书

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判决书

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判决书标题: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判决书:保护当事人权益与规范债权转让关系的典范引言:在市场经济体系下,债权转让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活动。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债权转让纠纷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交易各方的权益。

本文将以某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为例,详细分析了其案情、争议焦点、法院裁判依据以及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旨在为规范债权转让关系、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指导和启示。

案情:甲方为一家小型企业,乙方为一家拥有优质债权的金融机构。

甲方转让一笔债权给乙方后,发现乙方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经营出现困境。

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债权转让合同,并追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本案主要涉及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乙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是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偿损失。

法院裁判依据: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解释,并依据以下几点做出了判决:1. 债权转让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依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

2.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还款,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债权转让法》的规定,乙方作为债权受让人,有义务履行债权人的权益和义务。

3. 对于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在相应范围内追偿损失。

4. 根据《债权转让法》第十八条规定,甲方可随时解除债权转让合同,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进行处理。

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法院在判决中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法院依法判处其承担违约责任,保护甲方的债权利益。

2. 对于甲方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决乙方返还已收取的债权价款,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实现了甲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

3. 法院依据法律原则,确保了甲乙双方的交易秩序,促进了债权转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结论: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在债权转让纠纷中的指导与保护作用。

对于债权转让市场参与者而言,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履行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义务,倡导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并积极主张自身权益以实现合法合规的债权转让。

民事案例分析:债权转让纠纷案例

民事案例分析:债权转让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上诉人A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XX区人民法院(2004)X民二(商)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一、被上诉人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被上诉人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发生买卖、定作机械设备合同关系多年。

2001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截止2001年10月8日,需方(C公司)尚欠供方(B公司)货款136,252元。

……经双方协商,同意从A公司货款中划帐抵偿,具体收款由Z先生全面负责,需方出具收款证明。

”协议有双方公司盖章,在C公司公章下,有执行人Z签名。

Z原系C公司总经理,2001年10月18日Z书面向C公司申请辞职并离开公司。

嗣后B 公司多次向上诉人A有限公司催款未果。

二、2003年10月8日,C公司给上诉人A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截止2002年9月底,贵公司尚欠我公司货款493,170.77元。

2001年10月我公司将对贵公司债权的136,252元转让给襄阳胜新贸易公司(现已变更为B有限公司),……请贵公司接函后直接将款项支付给B有限公司。

”三、2004年5月10日,上诉人A公司书面告知B公司称,“贵公司多次持C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书》前来本公司要求付所谓C公司的应付款136,252元。

我公司认为一、不符财务手续;二、不符法律有关规定。

原因如下:一、我公司与贵公司无业务往来及帐务关系。

二、C公司单凭债权转让通知书由贵公司到我公司来取款不符财务有关手续。

三、关于我公司与C公司的业务,因该公司提供的压铸机质量存在问题,一直不能正常使用,故C公司的帐务问题应由该公司与我公司直接处理,与贵公司无关。

”四、2001年2月18日,C公司供给上诉人A公司J1150型压铸机一台,上诉人A公司“Y”在送货单收货人一栏签字。

2002年6月10日C公司开具给上诉人A公司江苏省常州市工业企业通用发票一张,货物名称J1150型压铸机,数量一台,单价48万元。

江西腾荣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江西腾荣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江西腾荣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709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21.06.25裁判规则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借款人受让贷款银行的债权并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转让费用,但不获取任何利益的,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系以变相收取借款利息等为目的。

双方签订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行为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该行为所隐藏的收取利息的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正文江西腾荣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70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腾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297号2栋2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熊慎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印云,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艳,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丰源智能大厦。

负责人:张豫,该支行行长。

再审申请人江西腾荣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腾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简称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腾荣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

1.二审判决认定案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合法有效错误。

该《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是伪造的,既未依法签订、生效,也未实际履行,更不是腾荣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引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作为经济领域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益转移。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债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可促进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债权转让合同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法律效力以及各方权益的保护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容易引发并且常常会发生纠纷。

本文将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主题,通过分析并回顾一些典型案例,探讨这一法律问题的深度和广度。

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理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分享个人对这一主题的观点和理解。

正文1. 典型案例1:A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概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合同,A公司将其对C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B公司。

然而,A公司后来发现B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债务,引发了一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问题分析:在这一案例中,主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包括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各方责任的约定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债权转让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将决定债权转让的效力和法律效果。

合同中对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并得到充分约定,以及违约情况下的法律后果如何界定,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结论与启示:通过对这一案例的详细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结论和启示。

债权转让合同应当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并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以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约定,以避免纠纷的发生或发展。

在违约情况下,法律对违约方的责任和损害赔偿方式进行了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益的维护和补偿。

2. 典型案例2:个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概述:小明是一名普通投资者,他通过某平台购买了一笔债权,后来发现这笔债权转让合同存在问题。

他认为合同中对债务人的信用调查不详细,导致自己无法及时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从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问题分析:这一案例中,主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债权人应承担的调查义务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审理要点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审理要点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审理要点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审理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效力审查:审理人员应仔细审查债权转让合同的签署程序、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2. 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审理人员需要核实债权的来源、性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等,确保债权转让的合法性。

3. 债权转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理人员需要验证债权转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

4. 债权人权益保护:审理人员应关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包括债权人是否能够获得应有的利益,以及债权人是否能够有效行使债权权利等。

5. 债务人责任界定:审理人员需要确定债务人的责任界定,包括债务人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债务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等。

6.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审理人员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诉讼。

7. 法律适用问题:审理人员需要根据合同中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适用,确保审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总体来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审理要点包括合同效力审查、合法性审查、债权人权益保护、债务人责任界定、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目的是确保合同的有效实施,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债权转让合同判例案例

债权转让合同判例案例

债权转让合同判例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啊,开了个小工厂,和老钱的公司有业务往来。

老钱的公司给老张的工厂供应原材料,这一来二去的,老张就欠了老钱公司一笔货款,总共是50万呢。

二、债权转让的发生。

这时候呢,老钱的公司因为自己资金周转有点问题,急需一笔钱来救急。

正好老钱有个朋友老孙,老孙就和老钱商量,说:“你看你那笔老张欠你的50万债权,转给我呗,我给你40万现金,你也能应应急。

”老钱寻思了一下,虽然少拿了10万,但是能马上拿到钱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就答应了。

于是,他俩就签了个债权转让合同。

三、通知债务人。

按照规定啊,债权转让得通知债务人老张才行。

老孙呢,就写了封信给老张,说:“老张啊,老钱把他对你那50万的债权转让给我老孙了,以后你就把钱还给我吧。

”老张收到信之后,有点懵,但是也没太当回事儿,心里想着:“这事儿还能这么干?”四、纠纷产生。

过了一阵子,老孙找老张要钱,老张就耍赖了,说:“老孙啊,我只认老钱,我和老钱之间的事儿,你掺和啥?再说了,我还怀疑你们这债权转让合同是不是真的呢。

”老孙一听就火了,这老张怎么这样呢?于是老孙就把老张告上了法庭。

五、法院审理。

法庭上啊,老孙拿出了债权转让合同,还有通知老张的信件副本等证据。

老张呢,就一直强调自己只和老钱有债务关系,对这个债权转让不认可。

法官就开始审理这个案子了。

法官首先查看了老孙提供的债权转让合同,合同条款写得很清楚,债权转让的金额、转让的双方、转让的债权内容等都明确无误。

然后又看了通知老张的信件,也确实是按照规定通知到了老张。

法官就说了:“老张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一致,并且通知到你这个债务人了,那这个转让就是有效的。

老孙现在拿着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合同来找你要钱,你就得还啊。

”老张还不死心,又说:“法官大人,我怎么知道他们是不是恶意串通来坑我呢?”法官就回答:“你要是怀疑他们恶意串通,你得拿出证据来啊。

你光这么空口无凭地说可不行。

债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债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债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例分析报告案例背景: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甲方通过协议将其名下的某笔债权转让给乙方。

后因还款问题,双方产生分歧并引发纠纷。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XXX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XX市XX区XX 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代表人:XXX。

乙方:XXX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XX市XX区XX 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代表人:XXX。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2.1 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身份:甲方是债权的原始债权人。

权利: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有权将名下的某笔债权转让给乙方,并收取转让价款。

义务: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所转让的债权的真实情况,包括债权的性质、数额、欠款人、欠款原因等,并交付相应的债权证明文件和相关凭证。

履行方式:甲方应在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债权转让的相关手续。

期限:甲方应在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债权转让手续。

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债权转让手续,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2 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身份:乙方是债权的受让人。

权利: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有权受让甲方转让的名下某笔债权,并享有相应的债权利益。

义务: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债权转让的价款,并促使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履行方式:乙方应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债权转让价款。

期限:乙方应在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履行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的义务。

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债务法》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有权将名下的某笔债权转让给乙方,并收取转让价款。

请求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合同驳回的法院案例

请求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合同驳回的法院案例

请求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合同驳回的法院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请求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合同被驳回的法院案例:
案件名称: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件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合同,甲方向乙方转让了特定债权。

然而,甲方后来发现乙方在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包括未按约定支付转让货款和提供虚假债权信息等。

因此,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合同。

法院审理过程: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方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乙方存在违约行为。

乙方则辩称甲方在货款支付和债权真实性方面也存在问题,因此主张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裁定驳回了甲方的请求,解除了债权转让合同。

判决主要的理由包括:
1.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货款并提供虚假债权信息,属于重大违约行为。

2. 虽然甲方也存在债权真实性问题,但乙方的违约行为更为严重且直接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3. 根据公平原则,因为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受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货款。

4. 考虑到双方的违约行为,法院认为解除合同是合理和公正的裁决。

这个案例中,甲方请求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合同的要求被法院驳回,因为乙方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这个判决强调了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原则,以及公平原则的运用。

债权经典案例

债权经典案例

债权经典案例在商业社会中,债权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纠纷可能涉及到合同违约、债务清偿等多种问题,因此,债权案例的处理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债权经典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合同违约的。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某甲向某乙支付一定金额的货款,并在一定期限内交付货物。

然而,在约定的期限内,某甲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某乙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此案例中,法院判决某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某乙损失,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起案例是关于债务清偿的。

某甲向某乙借款一定金额,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归还。

然而,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某甲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导致某乙权益受损。

在此案例中,法院判决某甲应当立即清偿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起案例是关于债权转让的。

某甲拥有一笔债权,但由于个人原因需要将债权转让给他人。

经过协商,某甲将债权转让给了某乙。

然而,在转让后,某乙发现债务人并不履行清偿义务,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在此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债务人应当履行清偿义务,并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在债权纠纷中,法律适用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的签订、债务的清偿、债权的转让等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将会依法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当我们面临债权纠纷时,一定要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债权案例的处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能够引起大家对于法律问题的重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在商业活动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正义,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商业环境。

债务纠纷债权转让协议书6篇

债务纠纷债权转让协议书6篇

债务纠纷债权转让协议书6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甲方持有的债权依法可以转让,现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债权转让事项1. 甲方将对债务人的债权(以下简称“原债权”)依法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

2. 原债权的具体情况如下:债权金额、债务产生时间、债务履行期限、利率等详见附件《债权转让清单》。

第二条债权转让效力1. 甲方将原债权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将取代甲方成为债务人新的债权人,享有与债权有关的一切权利。

2. 乙方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请求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等。

第三条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应继续履行债务,向乙方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等费用。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甲方的声明和保证1.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瑕疵。

2.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债权不存在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情况。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取得债权或受到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声明和保证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债权转让价款,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行使债权人权利。

第六条债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支付甲方债权转让价款,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2. 支付方式:__________(如现金、银行转账等)。

第七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乙方无法取得债权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债权转让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债权转让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追究债务人法律责任的,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状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状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状法院名称:XXXXXX人民法院原告:XXX公司住所地:XXX市XXX区XXX街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被告:XXX公司住所地:XXX市XXX区XXX街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诉讼请求: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X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存在争议,因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下:一、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二、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债权转让款项;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XXX公司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债权转让等相关业务。

被告XXX公司也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债务承接等相关业务。

二、原告与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某笔债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债权转让款项。

三、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履行了其在合同中的义务,将债权转让给了被告,并提供了相关的转让凭证。

然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债权转让款项。

四、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始终拒绝支付债权转让款项。

经过进一步调查与核实,原告发现被告存在恶意拖欠债权转让款项的情况,故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债权转让款项,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未支付债权转让款项给原告,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对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存在争议,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八、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原告请求贵院判决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债权转让款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债权债务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债权债务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债权债务转让纠纷案例分析债权债务转让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2010年,某农民工小李在四川省成都市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他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和福利待遇。

然而,由于建筑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没能及时支付小李的工资。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该建筑公司决定将尚未支付的小李的工资债权转让给另一家能够提供融资的公司,以获取迅速的资金流。

事件经过:1. 2010年6月1日,建筑公司与融资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小李的工资债权转让给融资公司,金额为10万元,并约定融资公司应当在30天内支付给小李。

2. 2010年6月20日,融资公司发生了资金问题,无法按时支付给小李,小李对融资公司提出了追偿请求。

3. 2010年7月1日,小李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融资公司支付工资10万元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后,法院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进行了庭审。

1.法院在庭审中确认了小李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工资债权的转让协议。

2.法院要求融资公司提供相关合同和相关证据以及财务资料。

3.融资公司辩称,他们是在出于善意的情况下与建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且在与小李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对支付时间做明确约定。

4.法院质询小李是否同意将工资债权转让给融资公司。

法院判决:1.法院在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和双方的陈述后,认定小李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工资债权的转让协议有效。

2.法院认为,尽管小李并未在与融资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时间,但建筑公司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融资公司应在30天内支付给小李。

3.鉴于融资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工资给小李,法院判决融资公司支付小李工资10万元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律师点评:该案中,建筑公司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本质上是一种变相借贷行为。

虽然融资公司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并不知情,但他们作为收款方,应承担支付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建筑公司与小李的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支付时间,在法律上给予了小李维权的空间,他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融资公司支付未清的工资。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约定甲公司将自身所有的对丙公司的债权及债务全部转移给乙公司,并由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债权及债务的相关资料移交给乙公司。

2012年,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乙公司的债务。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偿还债务。

然而,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签订《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请求法院确认《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无效。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甲公司是否具有签订《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的合法权利;2. 丙公司是否受到欺诈,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的效力。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具有将自身债权转移给他人的权利。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关于丙公司是否受到欺诈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在签订《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时,并未隐瞒或虚构事实,丙公司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受到欺诈。

因此,法院驳回了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该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合同有效。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的成立要件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是指债权人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及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应具备以下要件:(1)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转移债权债务的一致意见;(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的内容明确、具体;(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符合上述要件,故合同有效。

2. 欺诈的认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债务转移案例及判决书

债务转移案例及判决书

债务转移案例及判决书在经济社会中,债务转移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通常会通过法律手段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

本文将介绍一起债务转移案例,并分析相关的判决书。

案例描述:甲乙两人在2010年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人民币50万元,并规定乙在2012年1月1日前应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

然而,到了约定的归还日期,乙方无力偿还借款。

甲方在多次催款无果后,决定将债务转移给丙方。

甲方与丙方签署了一份债权转移协议,约定将债权转移到丙方名下,丙方同意继续追究乙方的债务。

随后,甲方将这份合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丙方为乙方的债权人,乙方应当向丙方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书: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1. 确认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并认定乙方欠甲方50万元本金和利息;2. 确认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债权转移协议的有效性;3. 宣布丙方为乙方债权人,丙方享有追究乙方债务的权利;4. 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给丙方。

法院的判决基于以下几个考虑:首先,债权转移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署了明确的债权转移协议,并且丙方同意继续追究乙方的债务。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债务人应当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

其次,借款合同是法律上的有效合同。

甲乙双方在2010年签订了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归还日期和利息等关键条款。

借款合同是甲乙双方的法律依据,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归还借款。

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借款义务。

最后,乙方没有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

根据诉讼程序的要求,乙方有权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来反驳甲方的主张。

然而,在本案中,乙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甲方的主张。

因此,法院认定甲方的主张为事实。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法院判决乙方应该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给丙方。

这一判决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债务人履行其还款义务,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合同的债权转让案例3篇

合同的债权转让案例3篇

合同的债权转让案例3篇合同的债权转让案例(一)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所持有的债权,通过合法程序转让给另一方进行收取债务的行为。

债权转让案例可以说是合同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下面将介绍三个关于债权转让的案例。

案例一:小王与大明的债权转让小王是一名创业者,他在创业过程中急需一笔资金来推动项目的进展。

在这时,他得知有一笔债权将要到期,欠款人是大明,金额为50万。

小王考虑到自己暂时无法等到这笔钱,于是决定将债权转让给他人。

小王的朋友小李愿意出资购买这笔债权,双方商定了转让方案:小李以55万的价格购买债权,其中50万为借款本金,5万为债权利息。

小王同意了这个方案,并与小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根据协议,小王将债权转让给小李,并提供了权利转让的书面通知给大明。

最终,在协议生效后,小李成为了债权人,有权向大明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

案例二:公司间的债权转让某公司向另一家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

在协议中,原公司同意在半年后归还本金及利息。

然而,半年后到期时,原公司却无法支付借款。

原公司意识到自己需要资金的急需,于是决定将债权转让给投资公司。

双方商议并达成一致:投资公司愿意以800万元的价格购买债权,原公司同意并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

根据协议,原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投资公司,并给予了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

此时,投资公司成为了债权人,有权向原公司追讨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例三:个人向银行债权转让小张是一名普通的工薪族,他买了一辆汽车需要贷款。

为了购车,他向银行贷款了30万元,约定在五年内按月还款。

然而,在还款的过程中,小张因为工作不稳定,无法按时归还贷款。

小张意识到自己面临经济困境,他不得不寻求帮助。

经过多方考虑,他决定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最终,小张与第三方达成协议,同意将债权以3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对方。

转让协议生效后,第三方成为了债权人,有权向银行收取小张的债务。

综上所述,债权转让案例充分说明了债权转让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

法律债权债务转让案例(3篇)

法律债权债务转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一套设备出售给乙方,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将设备交付给了乙方,但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乙方未按时支付货款,甲方有权将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并通知乙方。

二、案例经过1. 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按照约定将设备交付给了乙方。

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方多次催讨无果。

3. 甲方决定将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丙方,并通知了乙方。

4. 乙方收到通知后,对债权转让提出异议,认为甲乙双方之间的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内部事务,丙方无权介入。

5. 甲方与丙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了丙方。

6. 丙方向乙方发出催款通知,要求乙方支付货款。

7. 乙方收到催款通知后,仍然拒绝支付货款。

8. 丙方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之间的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甲方有权将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丙方。

乙方对债权转让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甲方之间存在协议或约定,故乙方的主张不予支持。

2. 法院认为,丙方作为受让人,依法取得了合同项下的债权,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法院判决乙方支付丙方货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四、案例分析1. 债权债务转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乙方未按时支付货款,甲方有权将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丙方,并通知乙方。

该约定符合《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甲方有权将债权转让给丙方。

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管辖规定

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管辖规定

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管辖规定债权债务的转让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转让时要签订转让协议,产⽣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是属于合同纠纷,⼀般由合同履⾏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地的法院管辖。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管辖怎么规定的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产⽣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是属于合同纠纷,⼀般由合同履⾏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地的法院管辖。

2、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同⼀诉讼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债权债务转让有哪些条件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

以⽆效的债权转让他⼈,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受让⼈、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如果转让⽆效致使受让⼈受损的,那么,转让⼈应予以赔偿。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地和履⾏⽅式、结算⽅式、违约责任等等⽅⾯。

债的⾮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

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性。

如经对⽅承诺,则成⽴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3、债权的转让⼈与受让⼈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种处分⾏为,必须符合民事⾏为的⽣效条件。

转让⼈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是完全的民事⾏为能⼒⼈。

双⽅的意思表⽰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债权转让⽆效。

如果⼀⽅当事⼈欺诈、胁迫或乘⼈之危,转让⽆效。

合同被撤销后,受让⼈已接受债务⼈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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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因与被申请人银盛天成投资管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

负责人:祝晓军,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桂艳,该办事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圣囡,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银盛天成投资管理。

法定代表人:傅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丽敏,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黎黎,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中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因与被申请人银盛天成投资管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二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55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小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明焰、王闯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永妹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12月12日,华安拍卖在日报上发布出售、、、、、及等七个地区的资产包的拍卖公告。

2005年12月27日,银盛天成投资管理(以下简称银盛天成公司)通过华安拍卖以拍卖方式从中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办)购得了、、、、、及等七个地区的资产包并全额支付了拍卖价款7350万元。

拍卖成交后,银盛天成公司与华融办签订《债权及实物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华融办将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等七个地区的资产包,包资产总额约26亿元,包括金额约人民币24.8亿元的贷款债权及其从权利,其中本金11.45亿元,利息13.35亿元;实物资产13项,账面价值约1.335亿元转让给银盛天成公司,银盛天成公司一次性向华融办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 7350万元。

华融办收到银盛天成公司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30日将收购档案和处置档案的现有材料全部移交完毕,将证明其对实物资产拥有处分权的文件交付给银盛天成公司,并制作实物资产交接清单,由双方在实物资产所在地共同填写实物资产交接单,即视为已履行了实物资产交付义务。

自资产转移之日起,银盛天成公司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和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转移日之前因不可归责于华融办方的事由导致或产生的转让资产的主从债务人破产、解散、清偿能力的降低或丧失主体资格,抵、质押物的毁损、灭失、被征用或收回,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应付未付的费用,所转让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担保债权中的担保人免责,实物资产实际数量(或面积)与转让数量(或面积)之差异。

转让债权本金、表利息、表外利息之和与本协议附件列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如超过金额或短少金额不超过转让标的总额的5%(含 5%),双方均不再向对方主权利;短少金额超过转让标的总额的5%的,银盛天成公司有权要求同比例调减转让价款。

银盛天成公司承诺并认可:华融办按现状拍卖实物资产,华融办对所拍卖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不负责腾迁场地,银盛天成公司自行负责腾迁场地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银盛天成公司自行办理实物资产过户手续并承担资产过户所需交纳的税费,实物资产交付后,如出现资产的实际数量与质量与本协议附件不符(包括出现房产、土地使用权实际面积减少或机器设备数量减少的情形)华融办不承担违约责任。

银盛天成公司确认:华融办已将拍卖标的有关情况向其作出了说明和解释,银盛天成公司在参加竞买前,充分考虑了拍卖标的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影响债权行使或实现的法律和现实风险,银盛天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为签订本协议,银盛天成公司已经对拍卖标的进行充分、全面的调查和必要的了解,对于受让后知悉的、不属于华融办在本协议项下明确保证并给予救济的拍卖标的中存在的瑕疵及由此造成的任何风险,银盛天成公司自愿承担;除本协议明确的救济方式外,银盛天成公司同意不向华融办主任何其他权利。

银盛天成公司受让债权后,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终审裁决认定华融办所转让的债权不存在,则华融办将该项债权的拍卖价款退还给银盛天成公司,但华融办无需支付该项拍卖价款的利息和相关拍卖费用。

”此次转让具体包括771项债权资产及13项实物资产;协议签订后,银盛天成公司及时支付了全部拍卖价款,华融办也交付了771项债权资产的档案材料,在实物资产交接中,华融办将9户实物资产:盘山建筑材料企业集团总公司、市民族大厦、市百货公司、市燃料总公司第二公司、市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汤河子商场、辽河油田康达机电产品销售处、拖拉机配件厂的档案材料交付给了银盛天成公司,其余4户实物资产的档案材料没有交付给银盛天成公司。

对于实物资产,双方未按协议约定在实物资产所在地共同填写实物资产交接单。

银盛天成公司于2006年2月5日将债权中的240户债权资产及3项实物资产转让给案外人天成项目投资管理(以下简称天成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500万元。

银盛天成公司现有的债权资产中存在以下问题:29户债权已经破产终结;24户债权处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名称为民族大厦的债权已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辽民二合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驳回华融办诉讼请求,华融办并未取得对民族大厦的债权;债务人名称为市药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维修中心、高普皮革等3户债权业经华融办执行回款或回物,但华融办将未扣除已执行款项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银盛天成公司;债务人名称为汽车运输公司的债权业经华融办执行回款,华融办扣除已执行的90万元后将剩余债权转让给了银盛天成公司。

关于实物资产部分:华融办转让的债务人为省盘山建筑材料企业(集团)总公司、起重机厂(土地使用人为市燃料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二户实物资产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拖拉机配件厂的土地、厂房由市中级人民院在2000年7月19日的 (2000)盘中执字第81号裁定中以评估价格7 327 567.00元抵债给中国工商银行市分行,虽然中国工商银行市分行已于2000年5月26日将债权转让给华融办,但是由于华融办未及时向市中级法院行使诉讼权利变更诉讼主体,使得市中级法院将剩余的4009㎡土地和房屋及沙岭二厂17 400㎡土地和房屋裁定给市工商银行,现银盛天成公司无法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转让的汤河子商场的房地产有市中级法院在 2000年6月20日的(2000)锦执字第8号民事裁定中裁定允许汤河子商场使用;转让的市辽河油田康达机电产品销售处的机电产品、辽河油田联谊宏大经济技术实业公司的设备银盛天成公司在自行调查中找不到具体的实物。

银盛天成公司多次催促华融办履行对实物资产的交付义务并配合办理产权过户事宜,并且向华融办发律师函要求重视此事,但是华融办仍未履行实地交接和配合义务。

庭审中,华融办自认双方未在实物资产所在地共同填写实物资产交接单,只是将与实物资产相关的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档案资料移交给银盛天成公司,所转让的房产及土地在转让前并未办理过户至华融办名下。

银盛天成公司、华融办双方就实物资产交付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协商一年无果,引发纠纷。

华融办转让的771户债权资产定价合计为人民币51 888 062.10元,13项实物资产定价合计为人民币31 341400.00元,二者合计为人民币83 229 462.10元,其中实物资产名称为市百货公司和市民族大厦二户定价中包含了同名的债权资产定价,因华融办提交的《关于对等七个地区剩余资产整体打包的处置方案》(以下简称处置方案)中并未对这两户的债权部分和实务部分分别定价,故实物资产部分定价合计包括该两户债权部分的定价。

因此,债权资产在整个资产包的比例约为62%,实物资产在整个资产包的比例约为38%。

华融办在处置方案第17、 19页中记载,“此资产包预计有回收的资产价值为8331万元”,“虽然资产包可回收价值为7423万元,但拟定打包处置拍卖底价为7350万元”,转让双方最终债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350万元。

银盛天成公司于 2006年2月5日将240户债权资产及3项实物资产转让给天成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500万元,根据处置方案,此次转让的240户债权资产的定价合计为人民币 36 104 281.03元,3项实物资产的定价合计为人民币17 115 100元,二者合计为人民币53 219 381.03元,转让给天成公司后,银盛天成公司剩余的531户债权资产及10项实物资产的定价合计为人民币 30 010081.07元。

由于处置方案中对债权资产及实物资产的定价合计为人民币 83 229 462.10元,因此银盛天成公司转让给天成公司部分占资产包的比例为64%,银盛天成公司现有的债权及实物资产占资产包的比例为36%。

结合双方实际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350万元、拍卖佣金为人民币 294万元的事实,银盛天成公司实际上以人民币4500万元价格转让给天成公司的债权及实物资产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 4704万元,拍卖佣金为人民币188.16万元,银盛天成公司现有的债权及实物资产的购买价格为2646万元,拍卖佣金为人民币105.84万元。

银盛天成公司就实物资产交接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等问题与华融办协商未果,于2007年11月14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银盛天成公司与华融办签订的《债权及实物资产转让协议》;判令华融办返还部分转让款人民币26 460 000.00元,相应利息银盛天成公司保留诉权;判令华融办赔偿损失人民币1 058 400.00元;四、诉讼费用由华融办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债权让与者,指以移转债权为标的之协议,让与方负有将债权移转于受让方之基本义务,同时其应将证明债权存在的文件一并交付给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关于主债权所相关的资讯,以利于受让人实行或保全其债权。

买卖合同之出卖方不仅应保证所出卖的标的物属于出卖方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而且应保证标的物的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或已满足法律对转让有限制之物允许转让的条件。

本案中,华融办作为让与方在与受让方订立债权及实物资产转让协议前,并未取得对民族大厦的债权人权利即将该户债权转让给受让方银盛天成公司,致使银盛天成公司不享有对该户债权的债权人权利被驳回诉讼请求,对于该户债权对应的拍卖价款华融办应予返还;华融办已经在拍卖时告知银盛天成公司部分债权应经破产,虽然部分债权已经破产终结,但破产终结裁定只是表明债务人受偿能力极低,债权仍然存在,华融办在拍卖时已经就此瑕疵告知银盛天成公司,故银盛天成公司对29户债权不存在的主,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名称为市药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维修中心、高普皮革等3户债权虽业经华融办执行回款或回物,且华融办不能证明已经扣除执行款项,但该3户债权的债权总额未超过双方在协议第8条约定的5%的比例,故对银盛天成公司关于该3户债权的主,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名称为汽车运输公司的债权虽业经华融办执行回款,但华融办能够证明已经扣除已执行款90万元,故对银盛天成公司关于该户债权的主,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并未在实物资产所在地共同填写实物资产交接单,华融办虽已将部分实物资产相关的档案资料移交给银盛天成公司,但实物资产大多为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不同于一般债权资产的转让,其经登记方能实现权属变更目的的特性决定了华融办应配合银盛天成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华融办对实物资产已经交接的主,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协议第4.1条中约定“华融办将证明其对实物资产拥有处分权的文件交付给银盛天成公司”,但是华融办作为实物资产的出让方,应对转让标的物承担权利担保和瑕疵担保义务,华融办在转让前应保证自己对所转让的实物资产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对于转让中涉及土地的部分应保证在转让时符合土地转让的条件,根据》法释[2005]5号第的规定,双方对于划拨土地的转让行为是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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