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68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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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冰冰有限责任公司"全资设立"暖暖有限责任公司","暖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火火公司"负担100万元的债务到期拒绝偿还。"火火公司"将"冰冰公司"和"暖暖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二公司对10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诉讼中,"冰冰公司"不能证明"冰冰公司"与"暖暖公司"各自的财产独立,法院在判决中否认"暖暖公司"的法人人格。关于法院判决否认"暖暖公司"法人人格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暖暖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消灭
B、"暖暖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消灭
C、在此案中,"冰冰公司"与"暖暖公司"对1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在此后的所有案件中,对"暖暖公司"负担的债务,"冰冰公司"均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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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3章>第2节>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C
【解析】:
①《民法总则》第83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暖暖有限责任公司"系一人公司,其财产与股东"冰冰有限责任公司"出现混同,丙因此损害债权人"火火公司"的利益,可在此案中否认"暖暖公
2.甲是一机关单位干部,乙原为工厂工人,两人结婚已有10年。后乙辞职经商,依法登记为个体户。甲起初反对乙下海经商,但后来见收入不少,就不再反对,但一直没有参与乙的经营。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实际上也无法区分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一次因车祸导致乙损失货物价值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甲有存款14万元,这14万元是甲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对于乙所负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14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故甲有义务偿还债务
B、甲的14万元存款虽然是其个人财产,但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甲有义务偿还乙所负债务
C、应按照乙的经营收入所用于家庭消费而为乙所分享的比例,确定甲所应承担的该宗债务中的适当份额
D、乙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故此甲没有还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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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3章>第5节>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和责任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问题。
《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题中,甲的14万元存款,由其个人工资及继承遗产构成,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3.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但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16题,单选)
A、技术转让合同有效,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B、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但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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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3章>第1节>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
【答案】: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
《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秘密是甲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因此,此技术转让合同构成对丙技术成果的侵害,与非法垄断技术、妨害技术进步的合同一样,一律无效,故A项错误。非法获取他人技术进行转让的合同无效,但对于第三人来说,则应区分是善意还是恶意,其后果有重大不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
4.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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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章>第3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C
【解析】:
①民事法律关系,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②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由当事人自主设立,如合同、遗嘱、捐助、悬赏广告;而除此以外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则系依照法律规定(或习惯法或者民法理论)产生,而非当事人自主设立。故A选项错误。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享有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的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是,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
5."善道德海鲜烧烤店"的菜单显示"海捕大虾38元"(旁边未标明计价方式是按"一份"还是"一个"),菜单的最下方并不显眼地载有"以上海鲜单个计价"的说明。顾客甲未留意到"以上海鲜单个计价"的说明,误以为"一份38元",于是点菜道:"海捕大虾。"乙误以为甲知道是"每个38元",承诺道:"好呢!"上菜"海捕大虾"(共40只,均被吃完)。结账时,乙主张"海捕大虾"按个计价,甲应支付1520元,甲以"这虾不可能这么贵"表示反对;甲主张按份计价,自己仅须支付38元,乙以"天下没这么大份的虾"表示反对。双方争执不下,诉至
A、无权请求甲支付任何价款
B、有权请求甲支付1520元
C、仅有权请求甲支付38元
D、有权请求甲支付约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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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7章>第2节>合同的解释
【答案】:D
【解析】:
①菜单系要约邀请,甲点菜系要约,乙同意系承诺。
②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菜单上的"以上海鲜单个计价"的说明系"异常格式条款",乙未以合理方式提请甲注意,甲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主张撤销后,按照"温和表示主义的"解释规则,甲要约的内容应被确定为"38元一份的海捕大虾一份",乙承诺,甲、乙间成立38元一份的海捕大虾餐饮合同一份。
③"一份海捕大虾"包含多少只,需要解释。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7条,可按照当地交易习惯确定为"一份海捕大虾约为5只"。对于这5只,甲负有按照
6.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2013年卷三3题,单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