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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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6项)
1、国内旅行社设立、变更经营范围审批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导游证核发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临时导游证核发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4、领队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


(2)《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
(3)《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4)《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


5、设立国际旅行社审核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6、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条“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行政处罚(47项)
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缴纳质量保证金,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经营旅游业务。

(4)《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5天至30天,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旅行社组织旅游没有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以及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没有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加收费用,没有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6、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未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经理、导游人员应当取得资格证书,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者不得上岗。


(4)《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聘用无证从业人员从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人员无证上岗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没有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也未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9、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0、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未制作完整记录,未保存有关文件、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旅行社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旅行社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13、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14、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15、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16、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处罚种类:暂停出国旅游业务、取消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17、组团社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暂停出国旅游业务、取消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18、组团社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处罚种类:暂停出国旅游业务、取消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19、组团社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处罚种类:暂停出国旅游业务、取消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20、组团社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处罚种类:暂停出国旅游业务、取消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21、组团社有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暂停出国旅游业务、取消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22、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3、组团社不为出国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停或取消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24、组团社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出国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暂扣或吊销领队证、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25、组团社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吊销领队证、暂停或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26、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领队证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
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27、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领队证、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28、未经批准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或任意扩大边境旅游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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