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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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法律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8年开发了某居民小区,并于同年交付使用。

小区共有业主1000户,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了房屋维修基金。

然而,自交付使用以来,小区内部分公共设施出现损坏,如楼顶防水层老化、外墙脱落等,需要进行维修。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了解情况后,向开发商提出维修申请,但双方就维修基金的使用产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2. 开发商是否有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三、案例分析1.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决定使用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基金等资金。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业主监督。

”因此,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在本案中,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的法定代表机构,有权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修。

开发商无权干涉业委会的决定。

2. 开发商是否有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由业主共同承担费用。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由业主共同决定。

”因此,开发商作为小区的开发商,在小区交付使用后,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了房屋维修基金,且小区公共设施的损坏并非由开发商直接造成。

因此,开发商无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

四、答案及法律依据1. 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 开发商无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国某居民B被告:C国某跨国公司D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基本事实:1. A国某居民B居住在某市,该市附近有一座化工厂,该化工厂为C国某跨国公司D的子公司。

2. 2010年,该化工厂发生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严重恶化,包括原告B在内的多名居民的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3. 原告B及其他受害居民多次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诉,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4. 2012年,原告B将C国某跨国公司D诉至A国某法院,要求赔偿因其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跨国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2. 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一)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1. 国际法律体系根据国际法律体系,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1)国际环境法: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2)国际私法:如《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等。

2. 国内法律体系A国国内法律体系对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2)侵权责任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1. 赔偿范围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

(2)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 赔偿标准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1)实际损失:即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2)法定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的最高限额。

四、判决结果1. 法院经审理认为,C国某跨国公司D作为化工厂的所有者,应对其环境污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判决C国某跨国公司D赔偿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商法案例一,合同纠纷。

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00台手机,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一个月后。

然而,在交货期限届满后,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履行自己的销售合同。

甲方因此向乙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了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在此案例中,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延迟交货而导致的损失,如合同约定的罚款、因延迟交货而导致的利润损失等。

商法案例二,侵权责任。

案例描述,甲公司在市场上推出了一款名为“快速充电宝”的产品,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乙公司的商标。

乙公司发现后,立即向甲公司提出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却以为乙公司的商标并未注册,因此拒绝了乙公司的要求。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受到法律保护,无需注册也可以主张权利。

在此案例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其商标,构成了侵权行为。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名誉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等。

商法案例三,股东责任。

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不久的公司,乙、丙、丁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该公司。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丁因个人原因长期不履行股东责任,导致公司出现了经营困难,最终破产。

乙、丙两人因此向丁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公司破产的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履行出资、监督、决策等责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此案例中,丁因长期不履行股东责任,导致公司经营困难甚至破产,构成了股东责任不当的行为。

乙、丙两人有权要求丁承担公司破产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论,商法案例中,合同纠纷、侵权责任、股东责任等问题都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合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商业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国际商法案例集

国际商法案例集

国际商法案例集合同法案例1、案例分析一:关于要约邀请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2、案例分析二:要约的修改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案例分析三:关于要约的撤销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

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

问题: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4、案例分析四:要约得撤销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

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

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

”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诺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

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

要约人A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

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6、案例分析六:关于错误在法国,A认为一批陶艺作品为不太有名的C的作品,并将此批作品以这类陶艺作品的公平价格卖给了B。

后来A发现这批作品是著名艺术家D的作品。

问题:A是否可以其对画的认识错误为由宣告他与B的合同无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效的是?
A.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 切争议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B. 甲银行与乙企业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按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仲裁。
C. 北京一公司与天津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的争 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案例4
某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从A港运至B城一批化工 原料,双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中订有明 确条款规定,货代保证货物卸离船舶后办妥一切 手续,并于X天之内将该批货物运抵B城交给收货 人,同时货物在卸港存储期间发生了水湿,于是 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货代赔偿储运过程中货 物水湿部分,同时要求赔偿迟延交付所引起的市 价变化损失。
A.4月1日 B.4月10日 C.4月15日 D.4月20日
一份中国农产品出口美国的CFR合同规定商品的品质以到岸品质 为准。当货物抵达美国港口时,检疫机关发现该货物有大量的虫 卵和活虫,严重违反卫生条例,因而被海关扣留。货物在被扣留 的期间因火灾全部被烧毁。
问题:此时货物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
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 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
图佛公司收到赛温公司交货的通知。在决定是否接受该 货物前,图佛公司需要验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图佛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 检验货物
B.图佛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 检验货物
请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水果的合同, 双方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到买方验收时发现水果总 重短少10%,且抽样检查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 定,乙公司于是拒绝付款也拒绝收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 并且乙公司所属国海关还要求支付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 费用5万元。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商法案例分析题:某公司的销售员小张在与客户谈判时,误将自己的意图当作公司的实际意图表示,导致产生误解。

客户据此签订了一份合同,并向该公司支付了合同项下的款项。

后来,客户发现合同中的附加服务并未提供,要求公司返还已付款项。

公司认为是小张个人的问题,不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

请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小张对公司的代理责任及公司的违约责任。

答案:小张作为公司的销售员,是公司代理人的一种。

根据代理法的有关规定,代理人应在代理行为中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并发挥必要的勤勉和忠诚。

在本案中,小张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他的行为是代表公司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

尽管小张在谈判中发生了误解,但由于他是代表公司的意图行事,因此公司应对客户的误解承担相关责任。

客户根据小张的陈述和谈判结果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款项。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概括性文件,合同内容应符合双方的真实意图。

在本案中,虽然客户根据小张的错误陈述签订了合同,但合同是客户基于小张代表公司意图的理解而签订的,客户是合法的合同订立方。

因此,客户有权要求公司履行合同项下的附加服务,并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公司认为小张的错误陈述属于个人问题,并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是承担代理责任的,即代理行为应当视为公司自身行为。

因此,公司不能以小张个人问题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代理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小张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在代表公司期间,其行为代表了公司的意图。

因此,小张对公司的代理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客户根据小张的陈述签订的合同有效,并有权要求公司履行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公司不得以小张个人问题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1、在FOB价格术语下,卖⽅出售的货物遭遇政府禁令致使⽆法装船交运,⽽卖⽅在买⽅订⽴运输合同的5天前得知这⼀消息,但是由于卖⽅没有及时将禁运的消息通知买⽅,导致买⽅按原计划订舱后违约。

那么你应如何处理?分析:卖⽅违约是因为他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但是这并不解除卖⽅应向买⽅履⾏通知义务。

因此尽管买⽅⽆权要求卖⽅承担迟延交货给买⽅带来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却有权要求其承担因为没有及时通知⽽导致⾃⼰违约的违约损失。

此外,如果买⽅愿意,依旧可以在卖⽅解禁后向其⽀付货款。

3、卖⽅于履⾏期到来前听说买⽅发⽣信⽤危机,恐怕⽆法收取货款,于是将本已划归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卖他⼈,买⽅要求其承担违约的责任。

卖⽅辩称⾃⼰为中⽌履⾏,那么你认为呢?分析:不认可。

卖⽅的不履⾏是基于“听说”买⽅发⽣信⽤危机,但并没有证据证明买⽅届时将不履⾏合同,因此卖⽅采⽤中⽌履⾏的救济措施并⽆根据。

根据《公约》规定,订⽴合同后,⼀⽅当事⼈由于下列原因显然不履⾏其⼤部分重要义务,对⽅当事⼈可以中⽌履⾏义务:①⼀⽅履⾏义务的能⼒或信⽤有严重缺陷;②准备履⾏合同或履⾏合同中的⾏为显⽰其将不履⾏主要的义务。

此外,即使卖⽅的中⽌履⾏可以成⽴,他也必须“⽴即通知”买⽅,⽽不是径⾃专卖货物。

3、2006年,我某机械进出⼝公司向⼀法国商⼈出售⼀批机床。

法国⼜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损失,随后美国进⼝商向法国出⼝商追索,法国商⼈⼜向我⽅索赔。

问题:我⽅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析:作为卖⽅的我某机械进出⼝公司应该向卖⽅——法国商⼈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会侵犯他⼈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告知卖⽅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的权利.4、2008年6⽉10⽇,出⼝商A公司以CIF贸易术语和进⼝商B公司签订合同。

A公司投保后,安排货物出运,并到银⾏办理托收。

商法复习(案例分析题).doc

商法复习(案例分析题).doc

答: 1 .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 款。

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

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答: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2. A 公司向凤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水泥,价值150万元,A 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

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到期H 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B 公司。

由于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与B 公司是多年的商业伙伴,就接受了汇票。

B 公司为了偿付贷款,乂将其背书转让给某服装厂。

服装厂购买原材料,乂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轮胎厂。

轮胎厂用汇票支付了丁的租赁费。

丁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

丁向B 公司、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和A 公司等 等追索,均遭拒绝。

丁无奈之下,将轮胎厂告上法庭。

当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答:A.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将汇票转让给B 公司C.服装厂可不以将汇票转让给轮胎厂3. 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

公司设立吋,张以价值40 万冗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

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

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答:A.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4. 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

甲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如果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亨有票据权利”,乙又 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内。

下列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答: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 权利5. 甲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拟以增发股票的方式从市场融资。

公司董事会在讨论股票发行价格吋出现了不同意见。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合同法(一)案例一、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芝麻制品一批,限对方在5 月底以前答复有效,5 月10 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称“你5 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

半月后芝麻制品的市价明显上涨。

5 月26 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 月8 日电接受,我方将开出信用证”.对此,我公司也已悉芝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1.我公司接到的5月10日的电传是什么?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2.假设双方成立合同后,我方运去的芝麻质量与合同轻微不符.根据英国法和美国法、公约、中国法对方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案例二、甲国制糖公司向乙国农贸公司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00吨甘蔗,价钱FOB每吨250美元,货到后付款。

农贸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说:按你方意见办。

农场发货后,甘蔗运抵制糖公司,该公司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收。

试问:1、该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请按CISG和中国法分析)2、假如双方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后来没签订。

乙农贸公司发货后,甲国公司接受货物,后来甲公司没有付款,乙提起诉讼,甲辩称合同未成立,你认为呢?(请按中国法分析)案例三、2003年5月1日,甲地某商场向乙地某纺织厂发出信件,请求该厂在一个月内提供两万米纯毛布料,价格每米100元,由供方送货到需方。

5月2日,纺织厂收到信件。

5月8日,纺织厂发回信件,提出每米价格120元。

5月12日商场收到信件后,回信:同意,请按时送货。

信件于5月15日到达纺织厂。

试问:(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1.甲地某商场与乙地某纺织厂间的合同是否成立?试述本案中要约和承诺各是什么?2.合同如果成立,成立时间和地点是什么?3.假设纺织厂于5月8日发出信件后欲撤回要约,应符合什么条件?如果欲撤销要约,又应符合什么条件?4.假设商场于5月12日发出信件后欲撤回,可以吗?理由?5.假设5月15日信件送达后,发现市场上有对该商品的投诉,要撤销订货可以吗?案例四、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就某农产品报价,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

商法复习(案例分析题)

商法复习(案例分析题)

1 . 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

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

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答:D. 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2. A公司向凤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水泥,价值150万元,A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

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

由于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与B公司是多年的商业伙伴,就接受了汇票。

B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某服装厂。

服装厂购买原材料,又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轮胎厂。

轮胎厂用汇票支付了丁的租赁费。

丁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

丁向B公司、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和A公司等等追索,均遭拒绝。

丁无奈之下,将轮胎厂告上法庭。

当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答: A. 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将汇票转让给B公司C. 服装厂可不以将汇票转让给轮胎厂3. 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

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

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

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答: A. 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4. 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

甲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如果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下列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答: C. 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D. 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5. 甲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拟以增发股票的方式从市场融资。

公司董事会在讨论股票发行价格时出现了不同意见。

国家开放大学《商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商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商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1.A公司和B公司协议设立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计划A公司出资1300万元,B公司1000万元设立,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2200万元。

依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的最后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因此还有100万元出资没有到位。

后来,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中遭受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接管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

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管理人接管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查明如下事实:(1)2006年1月24日公司向C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2年。

其借款利息截至2007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08年1月8日为15万元。

(2)2006年4月20日公司赠与D公司一辆汽车,价值30万元。

(3)2006年12月16日公司与A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为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家具,合同标的额为250万元,由A公司于2007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

目前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

由此造成A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lo万元。

(4)2007年6月19日,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导致路人孙某受伤,造成损失3万元。

(5)经评估确认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有资产价值1200万元。

此外,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10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5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195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

(6)债权人赵某因参加债权人会议支出机票和宾馆费用2万元。

(7)债权人钱某为参加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聘请了律师,费用5万元。

试问:(1)如果A公司需要补缴尚未缴纳的出资,这笔钱属于什么性质?参考答案: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在商法领域,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分析真实的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并且能够帮助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应对类似的情况。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商法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解答。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商品,并约定在货款支付后七天内交付货物。

然而,在货款支付后的第八天,甲公司却以某种理由拒绝交付货物。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却认为乙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存在欺诈行为,拒绝交付货物是正当的行为。

双方就此事发生了争执。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货款支付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而不得擅自拒绝履行合同。

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当事人违约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在货款支付后拒绝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而对于甲公司所称的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应当在实际情况下进行证据的充分调查和审查。

如果甲公司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那么甲公司可以据此主张合同无效。

否则,甲公司无权擅自拒绝履行合同。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某公司与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某公司向甲、乙两家公司提供服务,并约定服务费用分别为10万元和8万元。

然而,在某公司向甲、乙两家公司提供服务后,甲公司却拒绝支付服务费用,并且以服务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支付费用。

乙公司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服务费用。

某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商法案例分析(两则)

商法案例分析(两则)

商法案例分析(两则)第一则:合同纠纷案例分析:A公司与B公司的供应合同纠纷背景介绍:A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为了保证生产及销售的正常运行,需要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

B公司则是一家专门提供电子元器件的供应商。

双方签订了一份以电子邮件形式确认的供应合同,约定B公司将向A公司供应一定数量的电子元器件,并约定了价格、交付时间等具体事项。

事件经过:1. 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电子元器件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多次联系B公司催促交货,但B 公司一直以供应困难为由拖延,迟迟未能按时提供电子元器件,从而导致A公司无法按时完成生产订单,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 B公司提供的电子元器件质量存在问题经过A公司的检验,发现B公司提供的部分电子元器件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导致A公司产生了大量次品,进一步增加了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1. 合同成立及证据问题根据电子邮件确认的方式,双方形成了约定关系,构成了合同。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有效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的内容、发送方和接收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等。

2. 供应合同履行问题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未能按时交付电子元器件,构成了无正当理由的履行迟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3. 质量问题及赔偿责任由于B公司提供的电子元器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A公司产生大量次品,进一步增加了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在销售商品时应保证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方案:1. 合同解除及赔偿A公司可以依据合同的违约条款,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同时,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赔偿因迟延交货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订单取消费用、滞留资金等。

2. 追究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经济损失。

在对次品数量和损失进行评估后,可以向B公司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

3. 寻求法律救济如果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A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韩国与伊朗之间的石油合同争议源于1995年,当时韩国三星物产公司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签订了一项石油开发合同。

根据该合同,三星物产公司有权在伊朗的一个油田进行勘探和开发。

然而,由于伊朗国内的政治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伊朗政府于2004年单方面终止了与三星物产公司的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三星物产公司认为,伊朗政府的单方面终止合同违反了《伊朗-韩国投资保护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因此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起仲裁请求,要求伊朗政府赔偿损失。

伊朗政府则辩称,其终止合同是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不构成对三星物产公司的违约。

二、仲裁庭组成根据《ICSID公约》的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其中,三星物产公司提名了一名仲裁员,伊朗政府提名了一名仲裁员,双方共同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三、仲裁庭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仲裁庭于2008年开庭审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证据、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

仲裁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对证人进行了询问。

2. 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交换了与案件相关的文件、照片、录音、视频等证据。

3. 专家证人出庭双方当事人分别指派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专家证人就合同条款、伊朗国内政治和经济状况、国际投资法律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4. 最终陈述在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最终陈述。

四、仲裁庭裁决1. 合同效力仲裁庭认为,三星物产公司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的石油开发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伊朗政府终止合同的行为仲裁庭认为,伊朗政府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伊朗-韩国投资保护协定》中关于合同效力、履行的规定,构成对三星物产公司的违约。

3. 赔偿金额仲裁庭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合同终止给三星物产公司造成的损失、伊朗政府的违约行为、伊朗国内政治和经济状况等,最终判定伊朗政府应向三星物产公司赔偿损失。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 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甲方将货物另行售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日本甲公司向香港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乙公司又把该批货物转手卖给泰国丙公司;电视机运到香港后,乙公司发现电视机质量有问题,但急于向丙公司交货,就把电视机转船运到泰国;丙公司发现电视机的质量不符后,将电视机退回给香港乙公司,乙公司又把电视机退回给日本甲公司,遭到甲公司的拒绝,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在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一个是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一个是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甲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乙在收到货物后,虽然已经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赔,而是将货物用来履行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丙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向乙提出索赔是正确的,乙应当根据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向丙进行损害赔偿,但其却不能对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向甲索赔,因为其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4.甲公司于5月5日用电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5月12日前电复有效;乙公司5月8日电复: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我接受;但贵方能否同意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或者;我方希望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甲公司未答复,也一直未装船,双方发生了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构成要约,乙公司的回复不够成反要约,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乙公司没有拒绝甲公司的发盘,因此乙公司的回复应当构成承诺;承诺到达的时候开始生效,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成立;合同从成立的时候开始生效,即开始约束双方当事人;本案属于甲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我国A公司向美国洛杉矶的B公司发盘某商品200公吨,每公吨2 400美元CIF洛杉矶,写明收到信用证3个月内交货,以信用证支付,限3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2天,B公司从洛杉矶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答: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的做法有道理;理由:本合同纠纷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加以解决;①根据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凡在承诺中对交货的地点和时间有所变更者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那就不能认为是承诺,而应认为是反要约,合同不能成立;②本合同纠纷中美国洛杉矶的B公司将交货期由三个月改为立即装运,所以属于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的承诺,构成一项反要约,我方未予理睬,合同没有成立;我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的做法有道理;6.中国A公司1993年5月1日向美国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种货物,该发价规定,B 公司的答复必须在1993年5月10日前到达中方;B公司在收到A公司的电报后,于5月9日电报答复接受A公司的电报发价;但是,该份电报于1993年5月11日方到达A公司;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如果你是A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你该怎办答:如果我是A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我将在5月11日收到对方的逾期承诺后,毫不迟延地给其发一份拒绝通知,通知对方的逾期承诺无效,并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给对方发送一份新的要约;理由:①根据公约的规定,逾期承诺无效,按照公约第2l条第l款的规定,逾期的承诺仍可具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这种意思通知受要约人;但是,如果卖方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逾期的承诺,或不向买方做出表示接受其逾期承诺的通知,则该项迟到的承诺就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就不能成立;②依据本合同中的情况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所以我不想与美国B公司订立合同,因而明确拒绝;7.我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某商品向法国B商发盘;B商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提供产地证”,A公司未予置理;一个月后A公司收到B商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供产证;因该商品非本国产品,我国商检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商坚持A公司必须提供产地证;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A商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答:结论:A商提出的改证要求不合理;理由:①我国和法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A商在收到B商对其要约作出附加非实质性条件的承诺时未提出任何异议,承诺即有效,合同成立;②B商根据合同条件开立信用证是合理的,因此A商提出的改证要求不合理;8.我国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于1990年4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4月12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该货又售另一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我方发货;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答:结论:合同已经成立,我方应协商解决;理由:中美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因而本合同纠纷应适用公约加以解决;依据公约第2l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则此项承诺仍具有要约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已因逾期而失效;案例中的逾期承诺正是属于这种情况,我方业务员未予理睬,合同已经成立;我方应尽量争取协商解决,探讨今后合作的可能性;9.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1000公吨小麦合同;事后A公司与中国其他两家公司分别签订转售500公吨小麦合同;合同履行期内,B公司因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B公司提出如下赔偿要求:①B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润损失;②支付给国内两家公司的违约金;③催促B公司履行合同等文电、办公费用;④其他因B公司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 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A公司提出的①③④项赔偿要求是合理的,②项不合理;理由:根据公约规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本案中,A公司与另外两公司的转售合同是在A、B公司合同签订之后,B公司不知情且无法预料,所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金是不合理的;货物运输法导入案例●“宏大”轮海运货损赔偿纠纷案●原告A国A公司,在B国购买了小麦,交由被告B国B公司所有的C轮承运;C轮启航前,船长收到通知告知该航次很可能会遇到风力约7~11级的恶劣天气,但是仍然签发了两份正本提单;启航后,果然遇到大风浪;在它驶抵卸货港后经检验证实:货舱盖出现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口自动铁舱盖板接缝处橡皮衬垫不水密,部分通风筒损坏,货舱内小麦水湿、发霉、结团、变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300多万美元;●导入案例中,C轮的船长在收到可能遭受恶劣天气的通知后,应当合理地预见到C轮当时的状况并不适合抵御可能遇到的风险,但是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以致货物受损;因此,审理该案件的A国法院认为:被告应对C轮不适航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函换清洁提单案●原告某船公司派其所属A轮装运被告B公司的袋装白糖229,198包,货装完后,“大副收据”中记载破包6,875包、水渍6,875包、脏污11,459包,船长欲签发不清洁提单;被告为取得清洁提单遂向承运人原告出具保函,原告接受了该保函;船抵目的港后,因有5,160包破包需重新包装,造成短少1,102包;其他原因造成短少1,531包;于是,货物保险人向收货人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据此,保险人向本案原告提出索赔,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原告不得不赔付;为此,原告依保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遭拒绝;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法院是否会支持原告的意见●该案中,原告明知其所收受的货物中有占总货量11%的货物外表存在缺陷,明显反映外表缺陷的严重程度;此外,白糖是一种食品,包装破损、水渍、脏污等外表缺陷将会使其受到严重污染;所以,这种外表状况对货物内在质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凭正常人的一般知识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的,原告完全能够意识到、也应当意识到在如此外表状况下签发清洁提单必定对收货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应认定原、被告在设立保函时,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是明知的,这种保函已构成了恶意,应否定其效力;倒签提单案件●A国A公司进口一批空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 1996 年7月10日至7月20 日 ,由承运人所属的B货轮承运上述货物;B轮在装货港外锚地因遇大风走锚与另外一艘在锚地待泊的油轮相撞,无法如期装货;B轮最后于 8 月 15 日完成装货,船长在接受了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并办理了结汇;由于船舶迟延到港错过了空调的销售季节,给A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A公司为此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要求; 该案如何处理●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大副及若干船被地方警察当局扣押,致使货物不能按时离港,导致不能按时交货;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因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造成违反海上运输合同的情形,承运人可以免责;本案中,船载开航前,大副及若干船被地方警察当局扣押,就属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情形,因此,承运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案例1——国际货物运输●某合同中规定:“6、7月份分两批平均装运”,我公司于5月12日收到USA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迟于7月31日”;我公司货物早已全部备好,信用证中并没有规定必须分期装运,因此我公司于6月10日一次装船并运出,试问:我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知识要点回顾●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手段优点:货物运输量大、对货物的适应性强、运费低廉、灵活性强等等缺点:运输速度慢、运输风险性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的,规定有承运人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约定港口,并有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和其它有关费用的协议;合同中的主要装运条款●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它是买卖双方就货物的交货时间、装运地和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船、转运等问题达成的协议;一装运期 time of shipment●是合同中规定的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违反合同装运期的规定则产生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二分批装运●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案例分析1我公司的做法是不妥当的;2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规定,该信用证并无矛盾,合同规定“6、7月份分两批平均装运”,信用证证规定:“装运期不迟于7月31日”;另外根据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件;他以合同为基础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不受合同约束;而进出口双方即要受信用证约束,也要受合同约束;3结合本案例,信用证与合同中的规定并无冲突,买卖双方要受合同、信用证的双约束,故我方于6月一次装运是违反合同的,因而是不妥当的,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要求损害赔偿;案例2——国际货物保险●我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载货船舶起航后不久在海上遭遇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至使部分化肥遭到水渍,损失价值达1000美元,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袋包装破裂,估计损失达1500美元,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知识要点回顾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为例,险别种类分为两大类:●1、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2、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三种二、水渍险W i t h P a r t i c u l a r A v e r a g e●其承保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范围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单独海损;案例分析●1结合本案例,1000美元的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1500美元的损失,是由于包装破裂引起的,它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而属于一般附加险中包装破裂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另:根据CIF风险界点问题,此项损失应由买方自行承担;本案中交货条件为CIF,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交货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方仍需付款;。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篇一:商法案例分析】商法案例题(一) 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

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

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

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就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使其业务员有伪造签章的可乘之机。

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2.对于伪造的汇票,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 3.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 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

公司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并经营若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

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 170 万元。

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现金 9.3 万元;存料9l 万元;制成品盘存 86 万元;厂房机器设备 82 万元;运输设备65 万元;盈利 19.7 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550 万元。

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 70 万元。

按张军兄弟五人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 280 万元,由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70 万元。

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

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

并且,将 280 万元资产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 70 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1.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据? 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一)答案要点: 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司法考试商法历年习题及答案解析: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商法历年习题及答案解析:案例分析题

四、案例分析题: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

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

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

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

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

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

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

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

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

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

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

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有效。

理由: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或者答:(1)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2)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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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1年II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

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

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

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

后因A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问题] (I)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参考答案](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

A公司I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解析]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

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本案中A 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

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所以甲乙公司之间的协议应以变更之后的为准,乙公司所言“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是不成立的,其拒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

3、201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1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10年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

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

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

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1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

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

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

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

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

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

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

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

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

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

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

问:(1)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4)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答:(1)不成立。

已装船提单是在货物已经实际装船以后签发的提单。

但在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实质上符合已装船提单的特征,构成一份已装船提单。

(2)属于签发了预借提单。

由于提单是在货物未开始装船或未全部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

(3)应由卖方承担,因为在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归于卖方,买方及保险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根据《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赔偿范围应为买方的全部实际损失,外加预期利润。

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于7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优质铁矿砂10万吨,乙公司于7月1日预付货款的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

7月1日,乙公司得悉,由于丙公司出价优惠,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铁矿砂买卖合同,并已将确定给乙公司的10万吨铁矿砂中的5万吨运给了丙公司,并在继续发运。

7月5日,因甲公司的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甲公司被迫宣告破产。

为满足生产,乙公司以高于合同价格的市场价格购买铁矿砂。

问:(1)甲公司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2)7月1日,乙公司可以采取的合理的补救措施是什么是?参考答案:(1)预期违约。

(2)中止履行合同。

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

5、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

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

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现问: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如在日本进行理算,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正确答案]属于共同海损的:(1)因灌水灭火受损的1500箱货物;(2)雇用的拖船费用;(3)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属于单独海损的:(1)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2)被火烧毁的主机和部分甲板。

如在日本理算,适用日本国法律。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

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6、我国金风号货轮在装载货物启程前与我国某保险公司就货轮签订了碰撞险保险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该保险合同适用我国的法律;(2)该货轮的保险价值为1亿元,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

金风号货轮在公海上,由于巴拿马籍货轮驾驶不当而遭到碰撞,受到损失。

问:(1)金风号货轮受到损失的金额为5000万元,保险公司应向金风号货轮支付的保险金为多少?(2)金风号货轮发生碰撞后失火,金风号货轮以巴拿马籍货轮上的工作人员对此进行补救。

扑救费用金风号货轮花费了100万元,巴拿马籍货轮也花费了100万。

对此费用应由哪方承担?承担的金额为多少?(3)保险公司在向金风号货轮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巴拿马籍货轮行使何种权利?1.答:(1) 保险公司应向金风号货轮支付的保险金为2500万元。

[4分] (2) 金风号货轮扑火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50万元,要求巴拿马籍货轮所属公司承担50万元。

[3分] (3) 保险公司在向金风号货轮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巴拿马籍货轮行使代位求偿权。

[3分]7、A公司为支付货款,于2005年3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其中,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 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

后E 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

2005年3月2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5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

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1)D公司背书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按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规定,背书人应按照汇票的文义,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汇票不获承兑和付款时,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所有后手均负有偿还票款的义务。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按规定,背书人禁止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8、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 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

但7 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

8 月3 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 月20 日之前发运。

8 月10 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

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 。

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 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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