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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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立案、排期、审理、宣判送达、执行、归档等各程序性的工作事项,按照启动的时间先后划分为若干环节,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要求,规定完成的时限,并对各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规范有序的动态跟踪、提示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原则;
(二)分工负责、相互协作、互相监督的原则;
(三)诉讼效率和经济原则。
第四条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判流程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审判流程管理的审限跟踪和审判效益监督及情况通报。
第五条各业务庭、执行庭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案件流程的日常管理,并将案件审理或执行信息准确、及时录入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技术处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各阶段的信息技术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审判流程管理的执行情况,归入院机关绩效考核。
第二章立案
第七条本院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由立案一庭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统一立案并办理立案登记。
第八条各类案件立案环节的工作时限:
(一)对于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国家赔偿申请,立案一庭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执行申请、赔偿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二)对于下级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案件、请示案件,立案一庭应当在收到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对于二审案件,基层法院在移送案卷的同时,应随案移送载有当事人送达地址、电话号码或者其他联系方式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立案人员在接受前述材料并通过法院管理系统查询到或收到一审法院报送的一审裁判文书电子文档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立案信息工作。
(三)减刑、假释案件,立案一庭应当在收到刑罚执行机关报来案卷材料后的次
日内立案。
(四)赔偿确认案件、复议案件、异议案件、涉仲裁案件由立案一庭在调齐案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立案;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由立案二庭在调齐案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立案一庭立案。
(五)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立案一庭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诉讼费用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立案。
(六)对于发回本院重审或者指令再审的案件,立案一庭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者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立案。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案卷退至原承办庭的,原承办庭应在收到发回重审的裁定及案卷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立案一庭,立案一庭在收到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立案。
(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立案一庭应当在提审、再审裁定(决定)送达的次日立案。
立案一庭决定立案的,应当将案件信息录入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启动相应的审判流程,填写《立案审批表》和《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并将立案登记表(立案登记台账)按月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八)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立案部门在移送案卷的同时,应移送载有当事人送达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九条从案件受理开始,案件运行各环节责任人必须及时填写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注明各环节工作内容、时间并签名。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应随卷转签,以明确交接时间,分清责任。
第十条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立案一庭应立即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报请分管院长同意后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对于当事人提交证据的,立案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立案人员应进行认真审查:证据用纸及书写应符合纸型及用笔要求;证据材料应按照对应的诉讼请求顺序逐一分类编号,并注明证明内容和提交人的诉讼地位。
第十二条立案人员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要求、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明确提示当事人仔细阅读上述材料,并就当事人相关提问予以释明,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立案一庭收到各类一审案件后,要认真审查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律师辩护、诉讼代理等情况,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讼状副本、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展示通知书、指定辩护函、出庭通知书及传票等交给法警支队送达给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十三条立案人员应在立案完毕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向下一环节移交:
(一)一、二审管辖异议案件、指定管辖案件、不服基层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立案审查案件、检察机关按照再审程序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
直接移交给立案一庭、立案二庭负责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
(二)刑事、民事、行政、审监一、二审案件、执行案件、行政指定管辖案件、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破产案件、下级法院书面请示案件、外地法院委托调查的案件,移交给相应业务庭。
第三章庭前准备
第十四条各业务庭内勤在接收立案部门移交的案件材料后,应在当日登记并报庭长;庭长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法官,并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同步完成分案和确认承办法官信息。
各部门确定开庭日前,应以最大限度地缩短办案周期为目的,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等具体情况,依照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确定开庭审理的各类案件除法律规定应当不公开审理的外,都应当张贴开庭审理公告,并通过本院电子显示屏公告。
第十六条本院立案、排期后形成的诉讼文书,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通过邮政投递送达的,送达人员要及时查寻邮件投递情况,尽快收回回执或将证明当事人收到邮件的凭据交排期人员或业务庭内勤。情况紧急或开庭(询问)期限届满三个工作日前邮政投递仍未能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自行送达。
第十八条在第一次排定的开庭期限内不能送达的,业务庭应另行确定送达方式,及时调整原排期期限。
第十九条开庭(询问)审理日期确定后,合议庭应当按照排期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出庭审理案件。如发生当事人未按时到庭的情况,合议庭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当庭或事后审查当事人不到庭的原因,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排期人员,重新安排开庭(询问)审理。
第二十条合议庭在庭审后,需再次开庭(询问)的,有关事宜由合议庭自行决定办理,需利用审判法庭的,由各业务部门商定。
第二十一条变更开庭(询问)时间和再次开庭(询问)时间的确定,应符合有关法定结案期限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业务庭对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类型有特殊分工的,分案时按照案件类型分配到合议庭或者法官;分配到合议庭的,再在合议庭内循环分配确定承办法官。
审判庭内部以地域为标准划分合议庭审理案件范围,分案时按照地域分工分配到合议庭或者法官;分配到合议庭的,再在合议庭内循环分配确定承办法官。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庭庭长可以更换承办法官:
(一)承办法官因外出学习、健康等客观原因,本人提出更换申请的;
(二)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或者案件之间关联密切等特殊情形的;
(三)其他需要更换承办法官的情形。
审判庭庭长认为需要更换承办法官的,应当报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并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承担审前阶段各项工作的人员应将相应工作信息同步输入法院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