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教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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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为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法 律关系
客体:给付(行为:作为、不作为)
内容:债权与债务
二、债权
(一)债权是财产权 给付具有财产价值或可给予经济评价 债权在财产法上的优越地位(从归属到利用)
(二)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的实现须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债权的效力主要就表现在可以请求债务人实施特
定行为以满足债权
债权的非支配性
债权非为对债务人的支配 债权非为对债务人行为的支配 债权非为对债的关系所涉及之标的物的支配
“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
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请求权 请求权不限于债权:物权请求权等 债权的效力也不限于请求,还包括抗辩、形成、
处分等
(三)债权是对人权,具有相对性
有限责任是例外(股东、有限合伙人之责任;继承人清偿债务之责任; 物上保证人之责任)
第二节 债的发生
一、从债的发生角度看债的概念(归纳法)
1. 甲将笔记本电脑出卖给乙,乙应支付价款1万 元——买卖合同
2. 乙患病昏迷,甲将其送医,支付交通费、医疗费 1万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乙应偿付——无因管理
3. 甲误认为欠乙1万元,并因此向后者“清偿”, 乙应返还 ——不当得利
以“一物多卖”为例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 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 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物权的排他性相比较
(五)债权的平等性
多个债权,无论其成立时间先后,均具有 同等的效力
《合同法》规定的具体合同类型与《物权法》 规定的具体物权类型
三、债务
(一)债务的意义 债务:特定人(债务人)对他特定人(债
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是法律所课以的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
债务的内容包括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 为
债务以不作为义务表现时,原则上
此种债务仅因当事人间的约定而发生
(二)债务与责任
“责任”一词在我国民法上的多重含义
民通63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 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承受法律效果
由于合同债务不履行或一般保护义务的违反所 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法律上强制实现义务的手段:不履行债务的后 果
古代法上的“对人执行”(责任)
“债”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术语,指的是特定人间可以请求 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对整个债法的学习,需要建立在 对“债”之概念和特性准确理解的基础之上。本章旨在介 绍债的基本法律意义,突出强调“债”之概念是一种抽象 思维的产物。在阐释债的概念时,本章还将探讨债权、债 务的基本属性,主要围绕着债权的相对性等特性,比较其 与物权这种绝对权的差异。
原则上,债权人仅能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 付,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或以其 债权对抗第三人
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
债权相对性的突破(例外)
如租赁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四)债权具有非排他性
多个债权即便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它们之间也不 会发生权利上的冲突
民法二:债 法
课程基本结构
债法总论
债的概念、发生、类型 债的效力 债的担保与保全 债的移转 债的消灭
债法分论之一:合同之债
合同总论 合同分论(各种合同)
债法分论之二:侵权行为之债
一般原理(一般侵权) 特殊侵权
债法分论之三: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章 导论
【本章要点】
4. 乙驾车伤人,致甲受伤,花费医疗费1万元 —— 侵权行为
分析
上述各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社会功能与价值判断不同
合同:合意基础,实践私法自治,信赖及期待的保护 无因管理:缺乏合意,平衡奖励互助与不得干预他人事务两项原
则 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产变动 侵权行为弥补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以过失责任原则兼顾加
债务人一旦承担债务,即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其债务的总 担保(对物执行)
责任是实现债务的担保,常与债务相伴随
有债务而无责任 (自然之债) 有责任而无债务 (物上保证人之责任)
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债务人对于其所负的债务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担保 其可获得清偿
无限责任是原则
有限责任,则指仅以一定的财产或最高至一定数额为限,对于特 定债务的履行负责
债务人以其所有的财产(责任财产)作为承担 一切债务清偿责任的基础,在债务清偿方面, 并不存在“时间在先,效力优先”的规则
如果多个债权人的债权指向债务人的同一个给 付,则多个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成立在先 的债权并不享有优先得到给付的效力
(六)债权类型的任意性
发生原因的多样性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只是“典 型”之债的发生原因
概念分析
“债”是民法上的一个专业术语,具有特 定内涵
在汉语中,“债”通常指所欠的钱财 (“欠债还钱”、“债台高筑”)
源自罗马法 Obligatio,并为近现代大陆法 系国家所继受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特有的法律范畴,英美 法无对应概念
罗马法文献关于“债”的几段记载
债即法锁,它使我们必须依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履 行某种给付义务 (法学阶梯 3,13,pr)
债的本质不在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或者获得 役权,而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做或履 行某事(D.44,7,3,pr,保罗)
债或者产生于契约,或者产生于准契约,或者产 生于私犯,或者产生于准私犯(法学阶梯 3,13,2)
(二)债的特征 债为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关系)
主体特定:债权人、债务人
本章还将从债的发生角度讲解债的各种具体表现形态,并 进而论证在法律技术上建构“债”这个抽象概念的必要性。 此外,本章还将对债法的法律渊源以及债法的特点做出简 介。
第一节 债的意义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
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 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 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特定人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客体:给付(行为:作为、不作为)
内容:债权与债务
二、债权
(一)债权是财产权 给付具有财产价值或可给予经济评价 债权在财产法上的优越地位(从归属到利用)
(二)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的实现须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债权的效力主要就表现在可以请求债务人实施特
定行为以满足债权
债权的非支配性
债权非为对债务人的支配 债权非为对债务人行为的支配 债权非为对债的关系所涉及之标的物的支配
“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
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请求权 请求权不限于债权:物权请求权等 债权的效力也不限于请求,还包括抗辩、形成、
处分等
(三)债权是对人权,具有相对性
有限责任是例外(股东、有限合伙人之责任;继承人清偿债务之责任; 物上保证人之责任)
第二节 债的发生
一、从债的发生角度看债的概念(归纳法)
1. 甲将笔记本电脑出卖给乙,乙应支付价款1万 元——买卖合同
2. 乙患病昏迷,甲将其送医,支付交通费、医疗费 1万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乙应偿付——无因管理
3. 甲误认为欠乙1万元,并因此向后者“清偿”, 乙应返还 ——不当得利
以“一物多卖”为例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 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 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物权的排他性相比较
(五)债权的平等性
多个债权,无论其成立时间先后,均具有 同等的效力
《合同法》规定的具体合同类型与《物权法》 规定的具体物权类型
三、债务
(一)债务的意义 债务:特定人(债务人)对他特定人(债
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是法律所课以的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
债务的内容包括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 为
债务以不作为义务表现时,原则上
此种债务仅因当事人间的约定而发生
(二)债务与责任
“责任”一词在我国民法上的多重含义
民通63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 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承受法律效果
由于合同债务不履行或一般保护义务的违反所 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法律上强制实现义务的手段:不履行债务的后 果
古代法上的“对人执行”(责任)
“债”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术语,指的是特定人间可以请求 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对整个债法的学习,需要建立在 对“债”之概念和特性准确理解的基础之上。本章旨在介 绍债的基本法律意义,突出强调“债”之概念是一种抽象 思维的产物。在阐释债的概念时,本章还将探讨债权、债 务的基本属性,主要围绕着债权的相对性等特性,比较其 与物权这种绝对权的差异。
原则上,债权人仅能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 付,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或以其 债权对抗第三人
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
债权相对性的突破(例外)
如租赁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四)债权具有非排他性
多个债权即便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它们之间也不 会发生权利上的冲突
民法二:债 法
课程基本结构
债法总论
债的概念、发生、类型 债的效力 债的担保与保全 债的移转 债的消灭
债法分论之一:合同之债
合同总论 合同分论(各种合同)
债法分论之二:侵权行为之债
一般原理(一般侵权) 特殊侵权
债法分论之三: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章 导论
【本章要点】
4. 乙驾车伤人,致甲受伤,花费医疗费1万元 —— 侵权行为
分析
上述各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社会功能与价值判断不同
合同:合意基础,实践私法自治,信赖及期待的保护 无因管理:缺乏合意,平衡奖励互助与不得干预他人事务两项原
则 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产变动 侵权行为弥补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以过失责任原则兼顾加
债务人一旦承担债务,即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其债务的总 担保(对物执行)
责任是实现债务的担保,常与债务相伴随
有债务而无责任 (自然之债) 有责任而无债务 (物上保证人之责任)
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债务人对于其所负的债务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担保 其可获得清偿
无限责任是原则
有限责任,则指仅以一定的财产或最高至一定数额为限,对于特 定债务的履行负责
债务人以其所有的财产(责任财产)作为承担 一切债务清偿责任的基础,在债务清偿方面, 并不存在“时间在先,效力优先”的规则
如果多个债权人的债权指向债务人的同一个给 付,则多个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成立在先 的债权并不享有优先得到给付的效力
(六)债权类型的任意性
发生原因的多样性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只是“典 型”之债的发生原因
概念分析
“债”是民法上的一个专业术语,具有特 定内涵
在汉语中,“债”通常指所欠的钱财 (“欠债还钱”、“债台高筑”)
源自罗马法 Obligatio,并为近现代大陆法 系国家所继受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特有的法律范畴,英美 法无对应概念
罗马法文献关于“债”的几段记载
债即法锁,它使我们必须依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履 行某种给付义务 (法学阶梯 3,13,pr)
债的本质不在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或者获得 役权,而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做或履 行某事(D.44,7,3,pr,保罗)
债或者产生于契约,或者产生于准契约,或者产 生于私犯,或者产生于准私犯(法学阶梯 3,13,2)
(二)债的特征 债为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关系)
主体特定:债权人、债务人
本章还将从债的发生角度讲解债的各种具体表现形态,并 进而论证在法律技术上建构“债”这个抽象概念的必要性。 此外,本章还将对债法的法律渊源以及债法的特点做出简 介。
第一节 债的意义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
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 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 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特定人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