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1名词解释

计量标准考核

【释义】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2005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2考核内容”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

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2005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有以下四类:(1)要求计量标准设备齐全配套,技术状态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2)具有正常工作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和工作场所;(3)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件;(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分别由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确定有效期。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持证单位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延长有效期。

2016年11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海洋倾废记录仪检

定规程>等32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6]第119号),发布了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代替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新规范自2017年5月30口起开始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和全国法制计量管理技术委员会将于近期组织开展新规范的宣贯工作。

原规范于2008年1月31日发布,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原规范对规范和指导我国计量标准考核和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对部分计量基础性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重新发布了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2-2012《用蒙特卡洛法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等技术规范,原规范与这些新的基础性技术规范在计量名词术语、不确定度评定等方面不完全一致;在施行过程中,原规范中的有些规定也暴露出不尽完善的地方。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计量标准的考核质量和管理水平,2014年规范起草小组向全国法制计量管理技术委员会提出修订建议,对原规范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此次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保持JJF1033-2008框架、格式不变,调整补充相关内容,使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考核程序以及考评方法等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提高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操作性,提升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有效性。

新规范与原规范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在范围中增加《规范》适用于计量标准的建立,为企事业单位

加强自身计量标准管理提供依据。

2.在“术语”中新增“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测量精密度”等3个术语,并对其他术语按照JJF1001-2011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3.完善了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使其更加科学合理。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是计量标准是否考核合格的判定依据,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环境条件及设施、人员、文件集及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等6方面的内容。在人员方面,对检定或校准人员的能力要求进行了修订。由于2016年6月国务院取消了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所以本次修订不再要求检定或校准人员应当持有计量检定员证,而是要求检定或校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能力,满足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检定或校准人员是否需要取得相应资格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代替了原规范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进一步明确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要求。

5.对计量标准稳定性进行了修订。将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方法归纳为“核查标准法”、“高等级计量标准考核法”、“控制图法”、“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计量标准器的稳定性考核图表考核法”5种,细化不同情况下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方法和判定要求。

6.对不确定度评定与表不进行了修订。明确了计量标准考核中的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不应当依据JJF1059.1-2012。对于某些计量标准,如果需要,也可采用JJF1059.2-2012。并按照JJF1059.1-2012要求,对《规范》涉及“测量不确定度”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对“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要求在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下,用该计量标准对各种常规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进行检定或校准时所得结果的不确定度进行评定,必要时,形成《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7.在文件集中明确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计量比对报告》等作为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调整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对《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要求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8.根据近年来在计量标准考核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对计量标准的考评方法和计量标准考核的后续监管进行了完善。删除了“已经连续两次采用了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考核的,应当安排现场考评”,只要考评员书面审查就能完成考评,可以不必到现场考评,这样可以节约考核成本;增加“检定结果的验证”为免于考评项目,从而使简化考评项目增加到4个,即稳定性考核、检定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检定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以及检定结果的验证;对于“计量标准的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增加了应当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供《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变化后的自查表》,如果引起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性能发生变化,应当暂时停比开展量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