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关于国际公认的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定性标准说法不正确的是()。
A.原则1统领性地提出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基本要求B.原则2~4提出了银行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要求,通过使市场参与者获得必要信息,以便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流动性风险水平进行恰当评价,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C.原则5~12对流动性风险计量和管理的主要内容、方法、技术和工具提出了要求,涵盖现金流预测、融资管理、抵押品管理、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压力测试、应急计划和日间流动性管理等D.原则14~17从全面检查评估、及时纠正整改、监管合作和信息沟通等方面对监管者在流动性风险监管方面的职责提出了具体要求【答案】 B2、银行要稳健、审慎经营,其持有的账面资本应()经济资本。
A.不小于B.不大于C.小于D.大于【答案】 D3、流动性风险的()体现在整个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往往由市场中某个环节的变化所引发,如货币政策、利率、市场重大投融资和房地产市场等变量引起,发生问题时不直接体现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缺口变动。
A.隐蔽性B.爆发性D.传染性【答案】 A4、某借款人营运资金量为800万元,自有资金300万元,现有流动资金200万元,可通过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80万元。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公式,则该借款人可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为()万元。
A.380B.220C.440D.620【答案】 B5、在法人层级上,考虑到集团管理的效率,减少风险扩散链条的必要性,对集团层级提出了明确要求,原则上是()的三级架构。
A.母一子一孙B.孙一子一父C.父一子一孙D.孙一子一母【答案】 A6、自()开始施行的《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明确了内部审计的一般准则。
A.2015年B.2017年D.2005年【答案】 C7、根据《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商业银行常规压力测试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增加压力测试的频率。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辟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者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匹配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通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结果应用于经营管理,根据风险状况、市场和宏观经济情况评估资本和流动性的充足性,有效抵御所承担的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一)风险管理架构;(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四)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五)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07•【文号】银监发[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6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八月七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的处理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系统。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7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匹配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114、《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全面风险管理指引XX公司继续坚持“资金归集平台、资金结算平台、资金监控平台、金融服务平台”这一职能定位,紧紧围绕“流动性管理兼顾效益”为总目标,通过运用适合的风险管理方案,实施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现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特制定本指引。
一、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完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明确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部、业务部门、稽核部在实施风险管理中的职责。
(一)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向股东会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确定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政策;2.批准公司年度风险管理报告,定期获得关于风险水平和管理状况的报告;3.批准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关于风险管理有效性评价的报告;4.了解和掌握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及其风险管理现状,做出有效控制风险的决策;5.决定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6.监督高级管理层对各项风险进行适当管理,确保其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与控制风险。
7.督导公司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可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履行以下职责:1.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政策;2.审议公司年度风险管理报告,获得关于风险管理水平和管理状况的报告;3.审议公司重要业务的风险管理方案和重大风险管理应对策略;4.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5.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风险管理事宜。
(三)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会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董事会确定的风险管理战略及政策,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的策略、程序和方法,定期审查并监督执行,全面掌握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2.明确各部门风险管理职责以及风险管理报告的路径、频率、内容,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以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3.为风险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置必要的岗位、配置合格的人员、为风险管理人员提供培训、赋予风险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等;4.及时检查、修订并监督执行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5.负责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的处理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系统。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及退出过程中由于技术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信息系统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价、预警和控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提高信息化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架构,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防范和控制信息系统风险。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下列信息系统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系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二)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并监督落实;(三)负责组织对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进行检查、评估、分析,及时向本机构专门委员会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相关的管理信息;(四)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系统事故或突发事件,并按有关预案快速响应;(五)每年经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审查后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年度报告;(六)做好本机构信息系统审计工作;(七)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系统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八)组织本机构信息系统从业人员进行信息系统有关的业务、技术和安全培训;(九)开展与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7•【文号】银监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总体要求,银行业应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切实防范化解突出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现就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信用风险管控,维护资产质量总体稳定(一)摸清风险底数。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信贷及类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预警体系,密切监测分析重点领域信用风险的生成和迁徙变化情况,定期开展信用风险压力测试。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关注类贷款占比较高或增长较快、类信贷及表外资产增长过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治理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不良贷款的行为。
(二)严控增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统一授信、统一管理,严格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加强授信风险审查,有效甄别高风险客户,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给“僵尸企业”授信、给“空壳企业”授信、财务欺诈等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治理放松授信条件、放松风险管理、贷款“三查”不到位等问题,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的大额不良贷款暴露,要及时进行跟踪调查。
(三)处置存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重组、转让、追偿、核销等手段加快处置存量不良资产,通过追加担保、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措施缓释潜在风险;通过解包还原、置换担保、救助核心企业、联合授信管理等方式,妥善化解担保圈风险;利用债权人委员会机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处置计划;加强债权维护,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
银保监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一、引言外包在当前的金融行业中越来越常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专注核心业务,将一些非核心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然而,外包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因此,银保监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以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管理外包风险。
二、风险管理框架2.1 风险识别和评估在外包风险管理中,首先需要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工作。
这包括确定外包业务的关键性和战略性、评估外包服务提供商的实力和信誉、分析外包业务的风险因素等。
通过全面的风险评估,可以准确地识别外包风险的来源和影响。
2.2 合同管理外包合同是管理外包风险的重要工具。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明确外包服务提供商应履行的标准和要求,并规定违约责任和补偿措施。
同时,合同还应考虑灵活性和变更管理,以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
2.3 监督与合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合规机制,确保外包服务提供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监督与合规包括对外包服务提供商的定期检查和评估,以及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
2.4 退出机制外包业务存在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包括业务转移和供应商替换等措施,以应对外包合作关系出现问题或终止的情况。
退出机制的制定需要考虑合同约定、业务连续性和安全性等因素。
三、具体指引3.1 风险识别和评估1.确定外包业务的关键性和战略性,分析外包风险的可能影响和后果。
2.评估外包服务提供商的经营状况、管理能力和信誉情况。
3.分析外包业务的风险因素,包括合规风险、安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3.2 合同管理1.确定外包合同的标的、范围、期限和可变性,并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
2.规定外包服务提供商的服务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
3.明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机制。
3.3 监督与合规1.建立外包服务提供商定期报告制度,监督其经营状况和合规情况。
2.定期对外包服务提供商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真题汇编试卷(文末含答案解析)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真题汇编试卷第1题单选题(每题0.5分,共80题,共40分)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在银行贷款中,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
A.35%B.20%C.10%D.25%2.下列关于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说法错误的是()。
A.201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创设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以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B.满足一定条件的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大型城市商业银行如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等,均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C.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的操作期限为一年,到期可根据金融机构需求续做两次,实际使用期限最长可达三年D.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利率比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要高15个基点,以体现期限结构差异性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职责的是()。
A.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B.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C.稳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D.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4.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最近1年末净值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
A.40%B.25%C.30%D.50%5.下列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说法,错误的是()。
A.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的理财产品B.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C.综合考虑各类因素,进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D.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6.以下监管措施是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是()。
A.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B.限制资产转让,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C.责令银行在金融机构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D.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接管7.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公告,下列说法正确是的()。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政策
宁城农商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有效维护本行的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结合本行实际和章程要求,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风险是导致商业银行的资本、价值或收益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通过风险识别机制,定期对所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全面识别,并在各类风险中认定主要风险。
主要风险是指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以及独立评估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他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
本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含信息科技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声誉风险等。
第三条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全过程。
全面风险管理是指本行围绕发展战略及风险偏好,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主要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有效地实施风险管理,确保发展战略、经营目标的实现。
本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由风险文化和组织、政策、流程、技术管理体系等构成,主要包括以下要素:(一)有效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督。
(二)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限额。
(三)全面、及时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五)适当的风险资本分配机制。
(六)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
本行通过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密切结合,有效维护本行的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四条本行全面风险管理原则(一)风险管理创造价值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目标应与发展战略目标一致,风险管理应平衡风险与收益,确保银行业务健康发展,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二)独立性原则。
清晰界定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并确保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
(三)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覆盖银行整体及各产品、各业务条线、各业务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对每一类风险都有效地管理。
XX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指引
XX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系指本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行员工各自履行相应职责,有效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涵盖全行各个业务层次和环节的全部风险,进而使风险符合本行风险偏好,实现业务和风险管理的协调发展,为本行各项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第三条制定本指引的目的是协调本行现有经营管理体系中风险管理的内容,实现职责清晰、管理有序、管控有效,科学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本行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行根据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需要将风险分为八种类型,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合规风险和案防风险。
(一)信用风险。
系指在授信过程中,因受信人、担保人或第三方因各种原因,无力、不愿或不能及时、足额履约或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致使本行遭受损失或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可能性。
本行信用风险包括国别风险。
(二)市场风险。
系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使本行表内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
系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对本行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行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
(四)信息科技风险。
系指信息科技在本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造成的风险。
(五)合规风险。
系指因本行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的风险。
本行合规风险包含法律风险。
(六)流动性风险。
系指本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它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七)声誉风险。
系指由本行经营、管理及其它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本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匹配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结果应用于经营管理,根据风险状况、市场和宏观经济情况评估资本和流动性的充足性,有效抵御所承担的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一)风险治理架构;(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四)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五)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解读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解读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重要文件,旨在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康稳定发展。
以下是对该指引的解读。
一、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和意义指引中明确指出,“全面风险管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风险的基础和前提”。
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科学的管理,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种类型。
具体来说,全面风险管理将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识别、测量、管理和控制风险,加强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金融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全面风险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指引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的原则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以客户为中心,实现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与协同性。
2. 风险管理应该贯彻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个业务流程中,敢于倡导新的业务模式,推行新的业务流程,从而降低风险水平。
3. 着眼于整体风险管理,充分发挥团队合作作用。
4. 基于风险识别,实施科學評估與決策:科學的风险分类评估、评级与搭配方案来研究风险情况,包括识别和量化风险、制定风险策略、实施行动计划、监测风险。
5. 风险管理应该是持续的,审计风险管理效果并继续优化风险管理模型。
三、全面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指引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给出了具体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完善组织机构建设。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相应的组织架构和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权利,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成立内部风险管理办公室等。
2. 加强风险管理流程建设。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风险,制定相应的管理和预防措施,并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保证风险管理工作的全面性与持续性。
3. 加强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面、准确、实时的风险信息体系,提高风险管理的智能化与自动化程度,提高管控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10月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匹配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结果应用于经营管理,根据风险状况、市场和宏观经济情况评估资本和流动性的充足性,有效抵御所承担的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一)风险治理架构;(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四)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五)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最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的管理指引完整版.doc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银监发[2010]44号二0一0年六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包活动,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持续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来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
服务提供商包括独立第三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母公司或其所属集团设立在中国境内、外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承担外包活动的最终责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外包活动应当制定外包的风险管理框架以及相关制度,并将其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外包战略发展规划,确定与其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战略管理、核心管理以及内部审计等职能不宜外包。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管理的组织架构应当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外包管理团队。
第九条董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审议批准外包的战略发展规划;(二)审议批准外包的风险管理制度;(三)审议批准本机构的外包范围及相关安排;(四)定期审阅本机构外包活动相关报告;(五)定期安排内部审计,确保审计范围涵盖所有的外包安排。
第十条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外包战略发展规划;(二)制定外包风险管理的政策、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三)确定外包业务的范围及相关安排;(四)确定外包管理团队职责,并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一条外包管理团队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执行外包风险管理的政策、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二)负责外包活动的日常管理,包括尽职调查、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及风险状况的监督;(三)向高级管理层提出有关外包活动发展和风险管控的意见和建议;(四)在发现外包服务提供的业务活动存在缺陷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五)高级管理层确定的其他职责。
浅谈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工作
现代经济信息338浅谈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工作潘健洪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摘要:银监会于2016年9月30日在其官网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里面明确提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全面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由此可见,银行对全面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工作,已自上而下地成为商业银行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赋予给它的职责也越来越大。
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0-0338-01一、全面风险管理的内涵所谓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而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要做好全面风险管理,应当建立起银行内部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其中: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框架应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等要素。
而商业银行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面对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二、审计的目的及对象审计的目的是指审计欲达之境,是审计的预期结果和审计基本任务的统称。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工作十分重要,其目的不仅仅是要满足银监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提出的“要将全面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全面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更重要的是希望通过银行内部的审计,审视银行近年来的风险管理水平变化情况,评价现时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效果,从而发现并关注风险管理及机制建设中的存在的困难及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有效可行的改进建议,并以此不断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实现银行不同时期的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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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匹配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结果应用于经营管理,根据风险状况、市场和宏观经济情况评估资本和流动性的充足性,有效抵御所承担的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一)风险治理架构;(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四)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五)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机构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推动全体工作人员理解和执行。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保障制度执行,对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自我评估,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公众披露全面风险管理情况。
第二章 风险治理架构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风险文化;(二)制定风险管理策略;(三)设定风险偏好和确保风险限额的设立;(四)审批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五)监督高级管理层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六)审议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七)审批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的信息披露;(八)聘任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全面风险管理;(九)其他与风险管理有关的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与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充分共享并能够支持风险管理相关决策。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相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纳入监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适应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二)制定清晰的执行和问责机制,确保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得到充分传达和有效实施;(三)根据董事会设定的风险偏好,制定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区域、客户、产品等维度;(四)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必要时予以调整;(五)评估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六)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七)对突破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八)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规模较大或业务复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
董事会应当将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纳入高级管理人员。
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或其他牵头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独立于操作和经营条线,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全面风险管理情况。
调整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应当事先得到董事会批准,并公开披露。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调整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的原因。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定业务条线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风险管理条线承担制定政策和流程,监测和管理风险的责任;内审部门承担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的审计责任。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牵头履行全面风险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一)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二)牵头协调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控制或缓释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及时向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三)持续监控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及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对突破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四)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持续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全面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在基层分支机构得到理解与执行,建立与基层分支机构风险状况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架构。
在境外设有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当的境外风险管理框架、政策和流程。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赋予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各类风险管理部门充足的资源、独立性、授权,保证其能够及时获得风险管理所需的数据和信息,满足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需要。
第三章 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清晰的风险管理策略,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其有效性。
风险管理策略应当反映风险偏好、风险状况以及市场和宏观经济变化,并在银行内部得到充分传导。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书面的风险偏好,做到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并重。
风险偏好的设定应当与战略目标、经营计划、资本规划、绩效考评和薪酬机制衔接,在机构内传达并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对风险偏好至少进行一次评估。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风险偏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的制定依据,风险偏好与战略目标、经营计划的关联性;(二)为实现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三)愿意承担的各类风险的最大水平;(四)风险偏好的定量指标,包括利润、风险、资本、流动性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的目标值或目标区间。
上述定量指标通过风险限额、经营计划、绩效考评等方式传导至业务条线、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安排;(五)对不能定量的风险偏好的定性描述,包括承担此类风险的原因、采取的管理措施;(六)资本、流动性抵御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的水平;(七)可能导致偏离风险偏好目标的情形和处置方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书面的风险偏好中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首席风险官、业务条线、风险部门在制定和实施风险偏好过程中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监测分析各业务条线、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执行风险偏好的机制。
当风险偏好目标被突破时,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制定解决方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偏好的调整制度。
根据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的变化,对风险偏好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风险限额设定、限额调整、超限额报告和处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偏好,按照客户、行业、区域、产品等维度设定风险限额。
风险限额应当综合考虑资本、风险集中度、流动性、交易目的等。
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对风险限额进行监控,并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报送风险限额使用情况。
风险限额临近监管指标限额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启动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报告程序,采取必要的风险分散措施,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全面风险管理的方法,包括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风险加总的方法和程序;(二)风险定性管理和定量管理的方法;(三)风险管理报告;(四)压力测试安排;(五)新产品、重大业务和机构变更的风险评估;(六)资本和流动性充足情况评估;(七)应急计划和恢复计划。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集团和法人层面对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业务条线,对表内和表外、境内和境外、本币和外币业务涉及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每项业务对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未制定的,不得开展该项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风险。
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应当通过风险计量技术,加强对相关风险的计量、控制、缓释;对难以量化的风险,应当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统一集中管理的制度,确保全面风险管理对各类风险管理的统领性、各类风险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加总的政策、程序,选取合理可行的加总方法,充分考虑集中度风险及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传染,确保在不同层次上和总体上及时识别风险。
第三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内部模型计量风险的,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理解模型结果的局限性、不确定性和模型使用的固有风险。
第三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内容、频率和路线。
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的整体状况;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风险在行业、地区、客户、产品等维度的分布;资本和流动性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压力测试体系,明确压力测试的治理结构、政策文档、方法流程、情景设计、保障支持、验证评估以及压力测试结果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