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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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制度和措施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制度和措施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制度和措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迁往城市进行务工。

这其中,不少进城务工人员会携带随迁子女。

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制度和措施是指为了保障随迁子女能够顺利入学并接受良好教育所制定的政策和措施。

在我国,为了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各地区已经推出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首先,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制度建设。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重视,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合力,确保政策的落地和执行效果。

此外,也应当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政策的公正和透明。

其次,随迁子女入学的准入政策和条件。

为了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各地区普遍要求随迁子女具有合法身份、符合城市户籍条件以及年龄要求等基本条件。

同时,也要求随迁子女家庭在城市有固定住所,并能提供合法租赁合同或暂住证明。

这些政策和条件的制定旨在保障随迁子女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入学环境。

第三,随迁子女入学的优先权。

为了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各地区已经推出了一些优先权政策。

例如,将随迁子女纳入城镇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优先安排由学校统筹划拨教育资源,确保随迁子女能够顺利入学。

同时,加大对乡村学校补助力度,提高乡村学校的教育质量,为随迁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

第四,随迁子女入学的教育保障措施。

为了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各地区还采取了一些教育保障措施。

例如,加大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杂费补贴力度,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同时,加强对随迁子女的心理辅导和关怀,帮助他们适应新环境。

此外,还可以加强与农村学校的合作,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交流平台,加强城乡教育资源的互补和整合。

总之,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制度和措施对于保障随迁子女的教育权益、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各地区已经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的解释和执行问题、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等。

进城务工者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及相应对策

进城务工者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及相应对策

进城务工者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及相应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进城务工者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务工,他们往往携带着未成年子女一同来到城市。

这些随迁子女面临着诸多教育问题,如入学难、学习质量较差、心理问题等。

随迁子女往往面临着适应城市学校环境的困难,他们与本地学生在家庭背景、社会经验、学习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容易出现适应不良、学习困难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随迁子女的个人成长,也影响到城市教育的公平和质量,因此急需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等多方合作,采取相应措施,为随迁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保障。

1.2 问题提出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从事务工。

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却日益凸显出来。

这些随迁子女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挑战,包括就读学校难、学习环境差、文化适应问题等。

他们往往处于弱势群体,缺乏合适的教育资源和支持,容易产生学习困难或者辍学现象。

如何解决进城务工者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提高他们的教育质量和育人环境,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这些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不仅关乎他们个人的发展和未来,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如果他们无法获得良好的教育,将会影响到他们的就业前景和社会适应能力,甚至可能导致社会问题的加剧。

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政策来解决这一问题,为这些随迁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保障和支持,促进他们全面发展和融入社会。

【问题提出】。

2. 正文2.1 政府责任政府在进城务工者随迁子女教育问题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承担着巨大的责任。

政府应加大对这一群体的教育政策支持力度,确保他们能够平等享受教育资源。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增加购买服务和扶持资金等方式,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加强对进城务工者随迁子女的教育监管和评估,确保他们的教育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政府还应该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管,提升教育质量,确保进城务工者随迁子女能够接受到良好的教育。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惠府办[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惠府办〔2012〕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有效实施“双转移”战略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二、着力营造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一)贯彻好“两个为主”的原则。

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贯彻国务院关于“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

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办学责任,保证随迁子女都能接受义务教育,并争取做到随迁子女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率达到50%以上(含政府向民办中小学购买的学位或政府补贴民办学校办学解决的学位)。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随着父母从农村进入城市居住,享受城市户籍待遇的未成年子女。

由于他们的父母在城市中务工,这些随迁子女往往面临着较大的教育困难,他们在享受城市生活的同时,也需要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是为了确保这些孩子能够平等接受优质的教育,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全民教育素质。

二、目标1.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能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2.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3.增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融入感和归属感。

三、主要内容1.完善政策支持(1)制定并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有平等的义务教育权利;(2)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学杂费,并制定相关补贴政策,保障其学习的基本需要;(3)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资助基金,用于资助其教育费用和必要的学习用品。

2.教育资源保障(1)增加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位供给,增设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为有特殊需求的随迁子女提供专门的教育服务;(2)在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中,合理划定学校教育用地,保证足够的教育资源;(3)加强城乡教育资源的协调和整合,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

3.教育管理支持(1)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其教育信息的完整和流转;(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为随迁子女提供更优质的教学服务;(3)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帮助。

四、重点措施1.加大财政投入,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和补助资金;2.加强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合理分配;3.加强与农村学校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促进城乡教育的协同发展;4.建立健全随迁子女的教育信息管理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5.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他们对随迁子女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五、督导机制1.由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委员会,负责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督导和协调;2.每年对各地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建议;3.条件允许的地区可以设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专门机构,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支持。

关于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云南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云南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云南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篇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要求,现就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以下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78号)印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政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一些地方还探索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但随着进城务工人员规模不断扩大,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人数不断增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问题日益突出。

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主要原则。

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人口流入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能,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

三、因地制宜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具体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确定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条件,制定具体办法。

江西吉安: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

江西吉安: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

【导语】⽆忧考从吉安市教育体育局了解到,关于进⼀步做好全市进城务⼯⼈员随迁⼦⼥就学⼯作的通知已发布,为⽅便考⽣了解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井开区社会事业局,各县(市、区)教体局: 为进⼀步推动进城务⼯⼈员随迁⼦⼥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步做好进城务⼯⼈员随迁⼦⼥⼊学⼯作的通知》(赣教基办函〔2021〕8号)要求,现就做好随迁⼦⼥教育有关⼯作通知如下。

⼀、切实提⾼思想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度重视进城务⼯⼈员随迁⼦⼥就学⼯作,今年《政府⼯作报告》以及国家“⼗四五”规划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已纳⼊今年国务院重点⼯作安排。

随迁⼦⼥教育服务⼯作,事关教育发展⼤局,对巩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随迁⼦⼥教育服务⼯作的重要性,增强⼯作的⾃觉性、主动性和政治责任感,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落实⼯作责任,认真解决好随迁⼦⼥接受教育的各种问题。

⼆、完善招⽣⼊学政策。

各县(市、区)教体局要制定2021年随迁⼦⼥⼊学实施细则,确保中央和省级有关要求在今年招⽣⼊学⼯作中全⾯落实到位。

要优化简化⼊学流程,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

要切实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学政策,原则上各地关于居住证持有时长、居住年限、社保缴纳年限等⼊学条件规定,不得⾼于国家《居住证暂⾏条例》基本要求,⿎励有条件的地⽅仅凭居住证⼊学。

要清理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从2021年招⽣⼊学起,严禁要求随迁⼦⼥家长提供计划⽣育证明、超过正常⼊学年龄证明、户籍地⽆⼈监护证明。

各县(市、区)教体局请于6⽉30⽇前将2021年随迁⼦⼥⼊学实施细则报送市教体局基教科审核。

三、有序扩⼤学位供给。

学位资源相对紧张的城区及⼈⼝集中流⼊地区,应按照常住⼈⼝增长趋势,进⼀步加强城镇学校建设,扩⼤学位供给,满⾜当地户籍适龄⼉童和随迁⼦⼥⼊学需求,确保“应⼊尽⼊”、就近⼊学。

凡不能有效保障随迁⼦⼥就学的地⽅,不应全⾯推⾏“⼩班化”教学。

202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方案

202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方案

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从事务工作,他们中的很多人会带着自己的子女来到城市。

然而,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以及城乡教育资源的不平衡,这些随迁子女在城市入学问题上面临很多困难,导致教育机会不公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4年起,国家对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做出了重要的政策调整。

二、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随迁子女享有与城市户籍子女平等的入学权利,不因户籍制度而受到歧视或限制。

2.公平原则:通过确保随迁子女与城市户籍子女享有相同的入学条件,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

3.适应原则:根据随迁子女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和支持,满足他们的学习需求。

4.就近原则:尽量安排随迁子女就读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学校,方便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三、具体工作方案1.宣传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宣传202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的目的、原则和具体操作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相关政策,有权享受公平的教育机会。

2.拓展教育资源:加大对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的投入,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和教育条件,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减少随迁子女参与城市入学的需求。

3.接收学校配套:对于接收随迁子女的城市学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师资力量添补,确保能够满足随迁子女的学习需求。

4.教育机会均等化:确保随迁子女与城市户籍子女享有同等的入学机会和条件,不将户籍作为入学的唯一标准。

采取措施,如分配额度或增加班级数量等,确保入学机会的公平。

5.个体化教育支持:对于随迁子女,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支持。

例如开设专门的辅导班,帮助他们迅速适应城市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别是对于新来城市的随迁子女,要给予更多的关怀与帮助。

6.学校跨区划招生:允许随迁子女跨区划招生,即不限制随迁子女必须就读居住地附近的学校,允许他们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学校就读。

7.加强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各地落实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和地区,要进行有关处罚,并督促其改正。

进城务工者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及相应对策

进城务工者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及相应对策

进城务工者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及相应对策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从事务工,他们中的许多人都会随迁子女到城市定居。

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却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他们面临着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各种困难和挑战。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帮助他们融入城市教育体系,获得良好的教育资源,实现健康成长和自身发展。

一、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1. 学籍问题:由于户口制度的限制,随迁子女不能像城市户籍儿童一样直接入学,他们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和手续,才能在城市学校就读。

这给他们的学籍转移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往往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去解决。

2. 适应问题:由于来自农村的随迁子女与城市孩子在生活、学习环境中存在较大的差异,他们需要时间去适应这种新的环境,包括城市的生活方式、学习方式和社交方式等。

3. 成绩问题:随迁子女由于受到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往往在学业上比城市孩子有所落后,缺乏专业的指导和辅导,因此成绩较差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4. 心理问题:随迁子女由于家庭经济条件差、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缺乏家庭的陪伴和关爱,容易产生心理问题,包括孤独、焦虑、自卑等。

二、相应对策1. 完善政策法规:政府应该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推动户籍制度改革,为随迁子女在城市就读提供更多的便利,比如放宽对学籍转移的限制,简化相关的手续和流程等。

2. 加强教育投入:政府应加大对随迁子女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村学校的教学水平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农村教育资源配置,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条件。

3. 加强学校管理:在城市学校当中,应设立专门的随迁子女班级或者专班,针对他们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教学安排,提供专门的辅导和帮助。

4. 积极开展心理援助:在学校和社会当中,积极开展心理援助工作,帮助随迁子女解决心理问题,提高他们的自信心和社会适应能力,保护他们的心灵健康。

5. 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应加强与随迁子女家庭的沟通和联系,建立起家校合作机制,让家长更多地参与学校教育,帮助孩子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为贯彻《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陕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促进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中“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随迁子女(以下统称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现就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实施意见》,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着力保障、改善民生的根本需要;也是维护群众利益、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体现。

各地要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缩小城乡差距、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强化政府行为,落实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列入国家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教育经费预算,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优化教育环境,使随迁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对随迁子女入学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做到应入尽入。

流入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依法组织和督促随迁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积极创造条件,防止辍学。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的意见

六盘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有效解决,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立足我市实际,着眼长远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是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出现并将长期存在的社会群体,是最需要关注的特殊群体之一,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儿童少年整体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未来的人口素质,也关系到当前社会的稳定和谐。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必然要求,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改善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客观需要,是巩固我市“两基”成果、提高教育水平和质量的重要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义务教育法》以及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以改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环境,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中心,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切实推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强化措施,切实加大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力度。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切实加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力度,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1、《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当地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厦府[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及省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加强服务管理和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积极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效。

但是,随着我市常住人口的快速增长,大量进入厦门的随迁子女给我市义务教育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全新的挑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形势日益严峻。

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努力解决影响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突出问题,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美丽厦门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紧迫感和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办好民生实事、建设美丽厦门的具体行动,认真履行职责,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加快建设,千方百计提供更多的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一)完善学校建设规划。

将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的建设规划,纳入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建设。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现就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以下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印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政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一些地方还探索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但随着进城务工人员规模不断扩大,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人数不断增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问题日益突出。

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主要原则。

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人口流入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能,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

三、因地制宜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具体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确定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条件,制定具体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方案原则上应于2012年年底前出台。

北京、上海等人口流入集中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底数,掌握非本地户籍人口变动和随迁子女就学等情况,抓紧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出台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方案。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就学实施方案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就学实施方案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西佛镇古洞小学2014年9月1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一)指导思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教育公平原则,加强教育统筹,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消除就学障碍,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体制机制,在就学制度上保障其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使其能在我校接受义务教育。

(二)实施条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家庭户籍薄和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出具在我校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暂住证。

3、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四)实施办法1、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接纳为主。

申请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持上述材料到校教育局报名,再由校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2、校教育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进城务工人员的实际居住时间,在我校工作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就近或相对就近安排其子女就学。

3、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学校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加收其他费用;对拒收符合规定随迁子女入学和违规收费的学校,校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查处。

二、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教育公平原则,保障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留守儿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留守儿童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实施对象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均外出务工的台安县户籍的留守儿童。

(三)实施要求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关系到千万个家庭的未来,要充分认识到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扎实做好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5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5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5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完善措施,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强化政府责任。

继续坚持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的原则。

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流入地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优化教育环境,确保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各级公安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进城务工农民适龄随迁子女的登记工作,并将相关数据及时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流入地县(市、区)教育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依法组织和督促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防止辍学。

流入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工作。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制度和措施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制度和措施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制度和措施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外来务工人员成为了大城市中一个重要的人群。

随迁子女入学问题是外来务工人员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保障随迁子女的教育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介绍随迁子女入学的工作制度和措施。

首先,我国采取了更加开放的政策,放宽了随迁子女入学的条件。

根据《城市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外来人员持有有效居住证的,可以按照本市居民的身份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教育。

这一政策的实施,为随迁子女入学创造了条件。

此外,一些城市还在教育资源配套上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政策。

例如,北京市实行了不分城乡户口的“一郊区一中心”的政策,通过建设郊区教育中心,为随迁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

其次,我国也加强了对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为了确保随迁子女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于2024年发布了《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意见》。

这份文件明确了政府、学校、家长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入学的程序和要求,为随迁子女的入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同时,教育部还对各地的入学政策进行了监督和检查,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对随迁子女的教育资源保障。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各地要加大对农民工子女学校的投入,提高其教育质量和设施条件。

同时,教育部也鼓励城市学校增加对随迁子女的招生比例,为他们提供更多入学机会。

此外,政府还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随迁子女学校和教育支持基金,提供奖学金和资助金等方式帮助随迁子女解决入学和学习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为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制度和措施。

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为随迁子女提供了更多的入学机会和更好的教育保障。

然而,随迁子女入学问题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困难,需要继续加强管理和改进政策,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实现自己的发展潜力。

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有关文件

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有关文件

邯郸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试行)邯郸市各县、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学校:为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收义务教育事宜,近年来,我市采取了积极措施,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确立了一批定点就读学校,并不断扩大定点学校数量,初步保障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政策与发展纲要》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逐步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教育公平,特制定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

一、大力宣传,充分认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加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社会群体,他们的顺利就学和健康成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关系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

各县区和相关学校要加强宣传,切实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坚持依法治教,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深厚的感情和满腔的热情,协调各方力量,尽心竭力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稳定的环境中就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明确责任,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要明确职责,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作为城镇义务教育普及工作的重点来抓,将其纳入基础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中,要依据城市人口变动、城镇化进程和进城务工人员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创造条件,确保流动人口子女,特别是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

要畅通入学渠道,降低就学门槛,简化就读手续,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儿童少年一样就近、方便、免试、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上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和升学考试的政策

上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和升学考试的政策

目前上海对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和升学考试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就学政策:进城务工人员符合上海市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其子女可以在上海接受义务教育。

同时,各区县教育局也会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配置情况,统筹安排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2. 升学政策:进城务工人员符合上海市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其子女可以在上海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的自主招生考试,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包括“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的专业教育。

同时,其子女在上海市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并完成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参加上海市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3. 户籍政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随迁子女,可以在本市参加高考,并按照报考条件和招生范围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可能会根据不同年份、不同地区、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因此,建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家长及时关注当地教育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信息,以便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变化。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粤府办[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进一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做好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进城务工人员是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切实解决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对于提高城市新增劳动力综合素质,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重要内容,作为办好民生实事的具体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办学和管理责任,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税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创造条件,解决影响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突出问题,完善保障措施,制订配套政策,深化办学和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长效机制建设。

二、统筹解决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一)科学规划设置公办学校。

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对未来一段时期学龄人口分布特别是随迁子女分XXX变化趋势等情况进行科学预测,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中预留足够的教育科研用地,科学设置公办学校或调整公办学校布局,满足义务教育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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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解读为切实保证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成都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成教发〔2014〕2号,简称《意见》)。

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1.《意见》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成府令〔2010〕170号)文件精神,同时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切实保障在蓉“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成都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成教发〔2014〕2号)。

2.如何界定“进城务工人员”?
答:本意见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务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常住户口不在本市中心城区,即不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而到中心城区居住务工的人员;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中心城区而到本市非中心城区居住务工的人员;
(三)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中心城区跨区(市)县居住务工的人员。

3.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2014年,《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需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
(2)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3)截止5月31日,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3个月的相关证明;
(4)截止5月31日,当年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证明。

2014年,《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需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2)持证人及其子女在同一户籍的原籍农业户口簿,或原籍户口和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原籍户口和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3)申请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就读的,须提供持证人与中心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中心城区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申请子女在本市郊区(市)县就读的,须提供其与该区(市)县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该区(市)县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截止5月31日,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3个月的相关证明;
(5)截止5月31日,当年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证明。

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学需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2)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3)申请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就读的,须提供持证人与中心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中心城区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申请子女在本市郊区(市)县就读的,须提供其与该区(市)县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该区(市)县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截止5月31日,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5)《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累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缴费累计时间在申请入学登记前24个月内,且申请入学当月及之前3个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4.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具体指什么?
答:本《意见》中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目前,我市的市本级和区(市)县社保经办服务大厅、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已开通社保查询业务的社区劳动保障站,均可为参保人员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打印服务,不受参保人员社保关系所属地的限制。

参保人员打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时,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卡办理。

“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应加盖全市统一制式的“社保资料专用章”,经入学登记点网上验证后生效。

5.居住房产证明具体指什么?
答:按照政府170号令第十五条,“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

”如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居住证明为产权人是其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房屋管理部门可通过出具对应房屋的《房屋信息摘要》验证《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如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居住证明为产权人非其本人的房产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房屋管理部门可通过出具对应房屋的《房屋信息摘要》对房屋本身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验证。

6.在办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过程中发现办理者材料、手续作假,或者隐瞒相关事项怎么处理?
答: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此特别提醒,为方便群众办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手续,未要求小学一年级提供学籍证明,若申请人隐瞒其随迁子女读过一年级的事实,按照新入学办理,这种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7.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办理相关手续?
答:2014年,《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办理时间为5月第三周、第四周的工作日;《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办理时间为5月的工作日。

2015年,《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办理时间为5月的工作日。

《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在其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一般为街道办事处、乡镇等)登记办理。

在此特别提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中途不办理入(转)学,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其它年级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

8.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与新入学有什么不同?
答: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意见》规定重新提交申请。

居住地未变更的,按当年的小升初政策执行;中心城区内居住地跨行政区域变更的,除可报考艺体特长生外、不参加公办学校当年小升初的其它批次入学(三、四批次),也不提供流水号,由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报考艺体特长生时需提供的资料:
(1)学生的户籍证明(含身份证号);
(2)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3)小学综合素质报告单(或就读小学提供的相关证明)。

(4)符合艺体特长生报名条件。

9.《意见》与以前的入学办法最主要的变化是什么?
答:最主要的变化有是在办理入学登记时需要出示居住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按照《意见》要求,2014年准备在蓉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必须于2014年3月31日前依法参加成都社会保险且持续缴费,否则将无法通过审核,请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务必注意。

10.各区(市)县是否还要出台实施细则?
答:按照“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各区(市)县将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区域内的具体实施细则。

成都市辖21个区(市)县,区(市)县之间圈层不同、区域定位不同,因此在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做法会存在差异,请申请人注意当地的具体细则规定。

11.家长在办理过程中有疑问应该向哪里咨询?
答:家长咨询可以通过网络、微博、电话等途径咨询相关问题。

网络:可以登录成都市教育局及区(市)县教育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相关政策;
微博:可以关注成都市教育局及区(市)县教育局的官方微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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