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性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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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术语

1.1.1 长期稳定性试验(long term stability testing)

在控制的环境条件下(接近实际条件)留样,并定期进行检验。其目的为了确

认适当的贮存条件及制定产品有效期或复验期提供依据。

1.1.2 加速稳定性试验(Accelerated stability testing)

通过使用超常的贮存条件来加速产品化学降解或物理变化。评估在运输期间短

期的贮存条件与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不符时,可能会造成对产品质量的影响;是

对长期稳定性研究数据的补充。

1.1.3 影响因素试验

1.1.4 是在比加速试验更激烈的条件下进行。其目的是探讨药物的固有稳定性、了解

影响其稳定性的因素及可能的降解途径与降解产物,为制剂生产工艺、包装、

贮存条件和建立降解产物分析方法提供科学依据。

1.2 稳定性年度计划

1.2.1 QC经理根据生产品和QA的要求,种制订年度稳定性试验计划,包括:品名、

规格、批次、批号、试验方式、稳定性试验项目及方法、责任人等。

1.2.2 稳定性计划经QC经理审核,交质量部负责人批准方可生效。

1.3 原料药影响因素试验

1.3.1 原料药进行该试验。用一批代表性的原料药进行,将样品除去包装后,平放在

称量瓶或培养皿中摊成≤5 mm厚的薄层,疏松原料药摊成≤10 mm厚薄层,

进行以下实验,考察各项指标的变化情况。

1.3.2 高温试验

温度分别选择40℃、60℃两个温度水平。将样品在60℃温度下放置10天,

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若样品无明显变

化,则不进行40℃条件下的试验;若样品有明显变化(如含量下降5%,鉴别

不明显,外观色泽变化大等),则须在40℃条件下同法进行试验。

1.3.3 高湿试验

选择相对湿度为75%±5%、90%±5%两个湿度水平(T=25℃)。

将样品置于相对湿度90%±5%条件下(装KNO3饱和溶液的干燥器中,用封口

胶密封)放置10天,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要求

检测,同时准确称量试验前后样品的重量,若样品无明显变化,则不进行75%±5%

条件下的试验;若样品有明显变化(如含量下降5%,鉴别不明显,外观色泽变

化大、吸湿增重5%以上等),则须在相对湿度75%±5%条件下(装有NaCl饱

和溶液的干燥器中,用凡士林密封)同法进行试验。

1.3.4 强光照射试验

将样品开口放在装有日光灯的光照箱或其他适宜的光照装置内,于照度为

4500 lx±500 lx的条件下放置10天,于第5和第10天取样,按稳定性重点考

察项目进行检测,特别要注意样品的外观变化。

1.3.5 取样数量

以上试验取样量为全检用量的10倍。

1.4 原料药的稳定性试验

1.4.1 样品批数规定

•长期稳定性试验

1)正常生产的产品每年至少留1批;

2)新产品或注册产品,取工艺验证的3个连续批号;

3)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返工等明显影响质量的情况,至少留1批进行试验。

4)工艺验证至少留3个连续批号。

•加速稳定性试验

新产品或注册产品,取工艺验证的3个连续批号。

1.4.2 稳定性留样数量

除有特殊规定,稳定性试验取样量为检验次数×2倍全检用量,每次至少保证有

2倍的化验量。如按照常规试验频次,进行36个月的长期稳定性试验需要14

倍的全检用量,加速稳定性试验需要8倍的全检用量。0月数据采用产品初次

检验或放行检验的数据。

1.4.3 贮存条件

•原料药的应当在贮存条件下进行,评价其热稳定性和对湿度的敏感性。

贮存条件和研究时间的长度应足以包括贮存、运输和以后的使用。

•贮存条件根据原料药稳定性、日常贮存条件选择。

•一般条件的稳定性试验

•对温度特别敏感的药物,预计只能在冰箱中(4~8℃)保存,此种药物的长期、加速稳定性试验的贮存条件:

•拟定在冰柜保存的原料药

•样品模拟市场包装,分别放入长期和加速条件的稳定性试验箱中。或适宜的冰箱或冰柜中。

•试验所持续的时间长短和放置条件应充分考虑今后的贮存、运输和随后使用的整个过程。

•稳定性试验箱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均采用自动记录的方式,至少每10分钟记录一次。冰箱或冰柜的温度每天至少记录2次。

•每天有专人巡回检查试验箱是否正常,检查温度与相对湿度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并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1.4.4 稳定性质量标准

•制定的基本原则: 稳定性试验的样品应符合产品的放行质量标准。应选择药典标准或注册标准进行稳定性试验。

•分析方法

在稳定性试验的过程中,为保持检验数据的一致性及数据的可比性,分析方法

中途不得改变。要采用药典的或已验证的,具有稳定性指示性的分析方法进行

稳定性试验。

•药典或质量标准升级,应安排新的批号,按照现行的标准进行稳定性试验。

•检验项目的选择原则

1)贮存时易变化,可能影响质量、安全和有效性的项目,包括物理、化学和微生物试验的项目。

2)至少包括稳定性试验重点考察项目和品种质量标准选定的项目,如选择外观、熔点、溶液外观、pH、干燥失重或水分、含量、有关物质等;

3)贮存期间不会发生变化的项目:如重金属、残渣、硫酸盐等项目,在首次和末次测定。

4)鉴别项目和残留溶剂首次检查。

5)首次0月数据可依据放行时该批的全检数据。

1.4.5 检验频次

长期稳定性试验按第一年每3个月,第二年每6个月,以后每年1次的检验频

次,即0,3,6,9,12,18,24,36个月等,检验至复验期或有效期后一年。

加速稳定性试验按0,1,2,3,6个月的频次进行检验,不稳定产品增加检验的频次。

1.4.6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内的时间规定,以首次检验的日期为准,长期试验1年内最多延后5

天检测,1年后最多延后10天检测;加速试验6个月内最多延后3天,不得

提前检验。

1.5 原辅料根据化学性质和使用经验,制定符合实际贮存条件、合理的、短期容易

接受的复验期。除非特殊品种需要,不必通过稳定性试验确定复验期。

1.6 粗品、中间体可在实际贮存的条件下,制定合理的复验期。在规定的复验期内,

对外观、含量及质量标准中具有稳定性指示性的项目进行稳定性试验。

1.7 在稳定性数据未知的新产品、不稳定品种,除增加按照以上要求进行重点考察

项目的试验外,定期从批批留样中抽查1-2批样品,考察外观和含量等项目有

无明显变化。

1.8 稳定性数据评价

1.8.1 稳定性合格的标准是:产品在贮存期间符合稳定性质量标准。

1.8.2 在加速条件下的6个月的试验里出现“明显改变”时,应当增加中间条件试验。

中间储存条件下的试验应包括所有测试项目。

1.8.3 “明显变化”情况如下:

•超过起始含量或效价测试值的5%;

•任何降解超过可接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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