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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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仓储合同概述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
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业是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
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货物的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
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
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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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仓储合同中的特殊权利
仓储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各自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但在这些权利
义务中有两项特殊权利值得我们注意:
于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责条款的问题应尤加注意,存货人
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事项,如果发现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对方
同意加入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免责事由,应及时表示异议,要求予以修改或拒
绝签订合同,以防步入免责陷阱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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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
实际交付。因此,<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根据1985年9
月25日国务院批准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保管人必须是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1、存货人对仓储物的检查权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保管人在仓储物的占有期间,仓储物的所有
权仍然属于存货人。存货人为了防止货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或有其他损坏,有
权随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但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行为,不得妨
碍保管人的正常工作。如果保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存货人检查仓储物并提取
样品,仓储物发生变质或有其他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
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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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
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
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
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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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仓储合同概述………………………………………3 二、仓储合同中的特殊权利……………………………4 三、仓储合同的纠纷预防………………………………6 四、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9 五、仓储合同范本(一)………………………………11 六、仓储合同范本(二)………………………………19
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项内容。其次,仓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
本等文件,以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此外保
管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
至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
这两项权利是法律根据仓储合同的独有特点赋予仓储当事人双方的独特
权利,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合理的行使这些权利,从而在最大限度内保护自己
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合同法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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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
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
纷打下良好基础。
有关部门保存。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
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 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提存程序一般来说,首先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
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
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
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
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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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
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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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与
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不同。根据《合同法》及《仓
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货
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损,当事人也可以对免责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
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
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
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
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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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仓储合同的纠纷预防
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
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
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
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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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管人对仓储物的提存权
《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
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
可以提存仓储物。”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
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
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
一、仓储合同概述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
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业是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
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货物的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
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
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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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仓储合同中的特殊权利
仓储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各自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但在这些权利
义务中有两项特殊权利值得我们注意:
于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责条款的问题应尤加注意,存货人
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事项,如果发现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对方
同意加入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免责事由,应及时表示异议,要求予以修改或拒
绝签订合同,以防步入免责陷阱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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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
实际交付。因此,<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根据1985年9
月25日国务院批准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保管人必须是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1、存货人对仓储物的检查权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保管人在仓储物的占有期间,仓储物的所有
权仍然属于存货人。存货人为了防止货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或有其他损坏,有
权随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但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行为,不得妨
碍保管人的正常工作。如果保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存货人检查仓储物并提取
样品,仓储物发生变质或有其他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
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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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
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
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
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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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仓储合同概述………………………………………3 二、仓储合同中的特殊权利……………………………4 三、仓储合同的纠纷预防………………………………6 四、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9 五、仓储合同范本(一)………………………………11 六、仓储合同范本(二)………………………………19
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项内容。其次,仓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
本等文件,以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此外保
管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
至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
这两项权利是法律根据仓储合同的独有特点赋予仓储当事人双方的独特
权利,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合理的行使这些权利,从而在最大限度内保护自己
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合同法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
Leabharlann Baidu
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
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
纷打下良好基础。
有关部门保存。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
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 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提存程序一般来说,首先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
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
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
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
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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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
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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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与
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不同。根据《合同法》及《仓
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货
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损,当事人也可以对免责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
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
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
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
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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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仓储合同的纠纷预防
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
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
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
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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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管人对仓储物的提存权
《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
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
可以提存仓储物。”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
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
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