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经开区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经开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由北京市政府制定。
一、总则
(一)经开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旨在支持和引导经开区企业实施各种行业发展、技术创新、重大项目建设和社会公益等活动,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生态建设和社会进步,实现经开区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经开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是经开区政府用于拨付对企业投资引导的基金,既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又拨付给经开区企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用由经开区政府负责。
二、基金使用范围与涉及行业
(一)基金使用范围:支持经开区内地方性企业进行行业发展、技术创新、重大项目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以及促进经开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活动。
(二)涉及行业:高新技术产业、智能制造、现代服务业、绿色、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发展行业。
三、资金认定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特定行业发展的需求和计划;
2、具有正当的经营资质,企业间接性及其派生性投资引导经营者应拥有相应的资质。
(二)企业对投资引导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1、资金合理分配,使用效果明显,且与企业实际投入比例相当;
2、设备、车辆、专用施工技术、生产设备技术和技术处理设施等设备,以及相应的技术、设备、raw materials等应当具有行业先进水平;
3、采购设备、技术等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及企业合法产权要求进行处理;
4、不得直接让步原材料、板材等实物,以及停止追收投入企业本身应供货的原材料。
四、资金管理制度
(一)申报投资引导资金:申请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准备好投资项目申报材料。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京财经一〔2017〕1926号•【施行日期】201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章支持方式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下称“中小资金”)旨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注重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着力降成本、补短板、优服务,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的长效机制,使中小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中小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企业的划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
第五条中小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京财经一[2011]1320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320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员会,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可持续发展。
现将《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为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业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商业)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下达我市的商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做大工业经济总量,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技术改造资金、创新驱动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工业发展基金等五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预算不少于5000万元,资金总额将根据县财力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我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项目单位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级财政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技术改造资金第七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遵循“目标先行、技术领先、突出重点、市场导向”的原则。
第八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XX省产业政策投资导向,属绵阳市“4+3”产业、县“2+1”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效益的工业投资项目。
第九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条支持条件(一)新建工业项目1、企业在XX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3、企业上年度纳税金额同比增幅不低于人大批复的公共财政预算增幅;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或当年项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4、技改项目自有资金落实,或已签订贷款合同;5、技改项目已由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6、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 2 —传统产业,引进国内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7、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北京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经济委员会等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征收闲置设备占用费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经济委员会等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征收闲置设备占用费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1989.09.28•【字号】京财工[1989]1588号•【施行日期】1989.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经济委员会、物资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征收闲置设备占用费补充规定(1989年9月28日京财工[1989]1588号)各工业总公司(局),市财政二、四、五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调剂办法)和《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征收闲置设备占用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已于198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现对这两个文件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征收办法》中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闲置设备占用费,现有些企业还未上交。
凡应交闲置设备占用费而未交的企业应于1用费补交入库。
凡逾期者均按照《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财政专管员填写滞纳金罚款通知书,加收滞纳金。
二、《征收办法》中第二条“新购(调)入企业两年以上不能投产的设备”是指从设备新购(调)入进厂并按期转作固定资产之日起两年以上不能投产的设备。
但对按计划到期而未转作固定资产的设备应视为闲置设备征收闲置设备占用费。
三、《征收办法》中第四条规定:企业缴纳闲置设备占用费“应以征收‘闲置设备占用费’科目,填制加盖市级或区县级戳记的‘一般缴款书’”。
各财政分局和各区县财政局应在“一般缴款书”中加盖市级或区县级戳记。
企业缴款时应在“一般缴款书”中注明“闲置设备占用费”及应交月份。
在交纳滞纳金时应分别注明应交月份的闲置设备占用费和滞纳金。
四、《调剂办法》第九条规定:“新购(调)入企业两年以上不能投产的闲置设备变价收入原则上应全部上交财政。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京财文[2011]2858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858号)中关村科技园区所属各园区(产业基地)管委会: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继续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安排使用适用本办法。
亦庄园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京经信发〔2021〕84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资金普惠性支持力度,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推进一般制造业疏解提质,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2021年9月22日附件: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为规范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下称“高精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稳固以高精尖为代表的实体经济根基,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精尖资金,是指由北京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公共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用于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北京十大高精尖产业系列政策以及国家和北京市相关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要求,加快国际创新中心建设,优化“高精尖”经济结构,促进创新能力、质量效益大幅提升和持续提高,推动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产业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发展,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高精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普惠,达标即享,注重绩效的原则。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县工业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工作实际,县财政拿出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扶持企业发展,围绕规范资金使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县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相对集中、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重点支持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关键技术创新、组织模式创新等方面,实行自愿申报、项目库管理、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为保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合法规范,成立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组。
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副组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经开中心主任县政府副县长成员:县政府办综合保障中心主任县工科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商务局局长县能源局局长县统计局局长县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县经济开发中心副主任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科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工作中,按照实际发生奖补资金总额的3%且不超过30万元,用于作为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组管理。
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县工科局负责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和对象,受理纳税贡献奖、项目建设奖、科技创新工程、信息技术工程、素质提升工程、领航树标工程等奖项的企业申请、审核、组织评审等工作。
县商务局、县能源局、县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及相关单位负责本部门奖项相关资料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奖励资金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项目投资预算和负责项目实施,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工艺、实施进度、工期等;2、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项目资助资金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经费混淆使用;3、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4、对所提供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02]183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02]1831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一级部门预算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市级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北京市市级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略)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专项资金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社会保障补助和其他等项目。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行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
一 一
年十
一
月 二十
一
日
北 京 市 市 级大 额 专项 资 金 管 理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
,
第
《
一
条
为 规 范 北 京 市 市 级 大 额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提 髙 财 政 资 金 使用 效 益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预算 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法 实 施 条例 》精神
,
结 合 本 市实 际
,
制 定本 办法
第二 条
本 办法所 称 北 京 市 市 级 大 额专 项 资 金 以 下简 称 大 额专 项 资 金 是 指 为
,
履行政 府 经 济社 会宏 观调 控 职 能 或者完 成 某 项 特定 重 大 工 作 任务 经 市 政 府 批 准设
立 在市 级 部 门 预算 之外 由 市 级财 政性 资金 安 排 保持稳定 资金 投 人 规模 在
、 、
等情 况 进 行 梳理 并 将 梳理 结 果 于 每 年
,
底 前报 市 政 府 审 议
。
。
由 市 政府 确 定 下
一
年度 大额专 项 资 金
目
录 作 为 编 制 年 度 预算 草 案 的 重要 依 据
,
第三章
使 用 管理
、
第 九条
第
大 额 专项 资 金 在 使 用 中 应 当 注 重 量 入 为 出 统筹安 排 绩 效 导 向 发 挥
第十
一
条
大额专 项 资 金 实 施 分 类 管理
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统一的考核方法,对申请验收的工业发展资金项目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与验收管理办公室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负责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获得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组织验收。
第五条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二)北京市工业发展规划及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三)与工业发展资金管理相关的制度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等),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监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相关的批复文件;(五)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拨款项目合同书、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贴息项目承诺书;(六)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与验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我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
办公室由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一处、市工业促进局有关专业处、监察处、产业布局指导处派员组成。
第七条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分为重点项目验收和一般项目验收两种类型,并采取不同的验收方式。
原则上资金支持额度超过万元(含)的项目为重点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
第八条重点项目验收由市工业促进局组织并主持,成立项目验收组,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并进行现场查验。
验收组由技术、经济(财务)专家和验收组织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技术、经济(财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验收组人数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市工业促进局确定,最少不低于人,其中技术、经济(财务)专家人数分别不低于人。
第九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或承诺书)中约定的技术内容、技术水平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涉及企业机密的技术细节等问题,可尊重企业要求适当回避;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投资使用情况和经济、社。
北京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统一的考核方法,对申请验收的工业发展资金项目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与验收管理办公室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负责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获得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组织验收。
第五条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二)北京市工业发展规划及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三)与工业发展资金管理相关的制度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等),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监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相关的批复文件;(五)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拨款项目合同书、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贴息项目承诺书;(六)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与验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我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
办公室由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一处、市工业促进局有关专业处、监察处、产业布局指导处派员组成。
第七条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分为重点项目验收和一般项目验收两种类型,并采取不同的验收方式。
原则上资金支持额度超过200万元(含)的项目为重点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
第八条重点项目验收由市工业促进局组织并主持,成立项目验收组,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并进行现场查验。
验收组由技术、经济(财务)专家和验收组织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技术、经济(财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验收组人数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市工业促进局确定,最少不低于5人,其中技术、经济(财务)专家人数分别不低于1人。
第九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或承诺书)中约定的技术内容、技术水平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涉及企业机密的技术细节等问题,可尊重企业要求适当回避;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投资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2024年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治制度
2024年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治制度一、前言工业园区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载体,而资金是工业园区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规范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和透明,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资金管治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对2024年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治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包括资金来源、使用及监督等方面。
二、资金来源1.政府拨款:政府拨款是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年度经济发展计划和工业园区规划,合理安排工业园区发展资金,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拨付。
2.国际合作资金:借助国际合作资金的力量,可以加强与国外园区的交流合作,提高工业园区的国际竞争力。
工业园区可积极争取国际合作资金,并按照相关合作协议的要求进行使用。
3.企业投资:企业投资是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工业园区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投资,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4.其他资金渠道:工业园区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吸纳社会资本等方式获得资金支持,但在借助这些渠道获取资金时应注意风险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三、资金使用1.项目资金:工业园区的发展需要大量的项目资金支持,各级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资金优先用于具有战略意义、带动能力强的重点项目。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2.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工业园区发展的基础,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电、供水、排污等设施的建设和改善。
3.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业园区应当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和研发,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资金可以用于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研发项目,促进技术创新。
4.人才培育和引进:工业园区发展离不开人才支持,资金可以用于人才培育和引进。
可以设立人才引进奖励措施,吸引高层次人才和创业团队来工业园区创新创业。
5.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业园区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资金可以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安全设施建设等方面,确保工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引言北京市是中国的政治、文化和经济中心之一,拥有众多的中小企业。
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北京市政府实施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一、目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目标是提供财政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通过优化资金使用、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创新和市场拓展。
二、适用范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境内的中小企业。
三、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贷款、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
其中,国家财政拨款是主要来源,地方财政拨款和其他形式的资金合理确定。
四、资金使用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中小企业可以用于技术改造、生产设备购置、研发项目支持、产品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费用。
同时,也可以用于人才引进和培训、企业标准化建设、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五、资金申请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在规定的时期内向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申请过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解释申请理由等。
资金申请将经过审核和评审,评审结果将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序,优先资助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
六、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旨在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相关部门将建立资金管理系统,监督和管理资金的拨付、核销、使用和结算等流程。
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进行追责。
七、资金监督资金监督旨在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成效。
相关部门将建立资金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资金支持甚至取消支持资格的处理。
八、信息公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和监管等信息将对社会进行公开。
并定期发布相关数据和报告,向社会公开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情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9•【字号】京政办发[2003]58号•【施行日期】200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组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所出资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和市政府授权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市经济委员会、原市商业委员会、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以及其他市政府部门承担的有关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二)原市委城市建设工作委员会、原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原市委商业贸易工作委员会、原市委对外经济贸易工作委员会和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承担的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领导企业党建工作等职责。
(三)市财政局承担的对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职责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统计职责。
(四)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职责。
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治制度(4篇)
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治制度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园区的建设越来越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工业园区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资金管理机制的完善与规范是保障工业园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以____字的篇幅,对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论述。
一、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的来源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企业投资、融资与融资等多个方面。
1. 政府投资:政府作为主要的资金来源之一,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国家发展银行等机构提供贷款等方式,为工业园区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2. 企业投资:在工业园区建设中,吸引企业投资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土地、建设厂房、引进先进设备等方式,为工业园区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3. 融资与融资:工业园区可以通过与商业银行、发债机构等合作,进行融资与融资,以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
这可以是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多种方式。
二、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的现状当前,我国的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来源不明确:一些工业园区的资金来源不明确,难以追踪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容易造成资金使用不透明、流失等问题。
2. 资金管理机制不完善:目前,工业园区的资金管理机制相对滞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资金管理效率低下,容易发生挪用资金、财务违规等问题。
3. 资金流转机制不畅:一些工业园区的资金流转机制不够畅通,资金无法及时流转到需要的地方,导致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受到限制。
4. 资金管理监督不到位:工业园区的资金管理监督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手段,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鉴于上述问题,建立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1.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工业园区的资金使用效率,合理调配资金资源,推动工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
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
(三)专款专用、严格监管。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工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工业技术创新和研发;
(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四)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
(五)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发展项目。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工业发展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监督。
第六条工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
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资金监督
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情
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工业发展资金的行为,依法
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修订和废止,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以上内容为虚构的《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示例,实际的
管理办法应由北京市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6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大额专项资金)是指为履行政府经济社会宏观调控职能或者完成某项特定重大工作任务,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在市级部门预算之外,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保持稳定资金投入规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含基本建设投入)。
大额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法定程序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大额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审查批准;大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重点支持方向和事业发展支出以及对区县的专项转移支付;大额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根据专项工作的执行期以及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确定。
第三条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严格设立、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竞争择优、公开民主、监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管理第四条大额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政府支持方向和重点事业发展需要。
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有大额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一致或者相似的大额专项资金。
第五条设立大额专项资金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设立大额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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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和WT O规则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基础、政策为导向的产业结构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工业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工业结构调整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使用范围凡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申请使用本资金。
二、使用条件企业申请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工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北京市工业发展规划。
优先支持列入《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的重点行业、企业、产品、工艺和重大技术装备及与之关联度高的项目。
2、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应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以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项目和首都经济发展重点领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项目。
3、企业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重点支持大工业企业、集团技术改造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项目。
4、符合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通过市经委网站(w ww.b je )发布的《北京市工业企业申请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条件》的规定。
三、使用方式资金原则上以贷款贴息为主,适当安排引导性投资入股和拨款补助资金。
四、项目与资金管理1、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每年修订和发布《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北京市工业企业申请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条件》。
2、市经委负责按照国家现行项目管理规定审批项目,对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组织论证和评估,对项目进度进行跟踪跟踪、调度,对竣工投产项目的效益评价。
2、市财政局负责每年在预算中安排资金,对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备选项目库的项目资金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市政府批文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追踪问效、监督检查,支持产业技术成果转化。
五、监督管理1、市经委、市财政局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
实行企业法人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凡涉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北京工业发展资金,妨碍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督察和审计,违反项目操作程序、不依法进行项目招标的企业,要追究有关企业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将截留或挪用的资金全部收缴市财政,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项目的资格。
2、项目承担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管理办法规范操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依法上报统计数据。
六、附则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贴息管理办法》(附件一)、《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投资入股管理办法》(附件二)、《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拨款补助管理办法》(附件三)执行。
3、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贴息管理办法为吸引银行贷款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规范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范围凡符合《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使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时均可申请贴息资金。
二、贴息标准1、对《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中属于10个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10项传统产业升级改造重点工程的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新材料技术以及与之关联度高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根据企业与银行签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给予全额贷款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2、经认定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软件产品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上述办法,给予全额贷款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其他技术改造项目,按上述办法,给予70%的贷款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4、对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企业与银行签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在建设期内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5、对经批准建设的集成电路项目在建设期间所发生的贷款,按照京政发[200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按京科政发[2001]657号《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执行,其他项目市经委负责认定。
三、申报审批程序1、市经委每年通过北京市经委网站发布《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企业通过上网查询、申报项目。
对上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3月底前申报;下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6月底前申报。
2、项目初审由北京市经委网站计算机按程序审核,对审查合格的,自动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基础项目库;对审查不合格的,通知企业重新填报。
3、市经委对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查,合格后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备选项目库,并通过北京市经委网站通知企业上报书面材料。
4、企业在接到申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向市经委报送书面材料,包括:(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3)企业近二年的财务报表;(4)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合同、付息凭证;(5)其它相关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5、市经委、市财政局对企业所报材料评审,重大项目委托专家评审。
当年未安排资金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滚动实施。
6、市经委、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贴息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
7、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文件,市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财务处理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在项目未竣工结算前,做增加"资本公积金"帐务处理;在项目竣工结算后,做冲减财务费用帐务处理。
附件二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投资入股管理办法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规范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资入股范围凡符合《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均可申请本资金。
二、投资入股原则1、支持政府重点引导发展的产业领域、投资风险大、符合公共财政支持方向的项目;2、入股企业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3、通过市场筹集资金方式能募集资金的企业,政府原则上不参与投资入股。
三、投资入股的标准和方式1、市政府引导性投资入股项目,入股资金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0%,最高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具体出资比例由投资各方按照《公司法》规定协商。
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项目,入股资金不受最高额度限制。
2、市政府入股资金授权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资人,行使出资人权利,适时转让退出。
3、对经批准建设的集成电路项目按照京政发[200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申报审批程序1、市经委每年通过北京市经委网站发布《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企业通过上网查询、申报项目。
对上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3月底前申报;下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6月底前申报。
2、项目初审由北京市经委网站计算机按程序审核,对审查合格的,自动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基础项目库;对审查不合格的,通知企业重新填报。
3、市经委对符合投资入股范围和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查,合格后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备选项目库,并通过北京市经委网站通知企业上报书面材料。
4、企业接到申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向市经委报送书面材料,包括:(1)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2)公司章程;(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4)董事会增资决定;(5)其他投资方投资意向书;(6)其他相关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5、市经委、市财政局委托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专家对列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评估。
根据评估报告和当年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对项目进行筛选。
6、市经委、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投资入股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
未列入资金投资入股计划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滚动使用。
7、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文件,市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将资金拨付北京市固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8、北京市固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办理入资手续,行使出资人权利。
五、财务处理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投资入股资金时做增加"资本公积金"帐务处理;投资时做"长期投资"帐务处理。
附件三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拨款补助管理办法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本市工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规范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拨款补助范围凡符合《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均可申请本资金。
二、拨款补助原则1、支持政府重点引导发展产业领域、经有关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阶段研究开发、投资风险大的项目,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2、企业必须具备技术开发能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优先支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3、工业结构调整项目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发展规划、符合建立公共财政的原则;4、通过市场筹集资金方式能募集资金的企业,政府原则上不予拨款补助。
三、拨款补助的标准和方式1、企业产业技术项目开发经费补助,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费、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项目研究开发支出有关的其他支出。
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经费不超过项目开发经费预算的50%,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2、列入国家级技术改造计划、研究开发计划的项目经费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国家经费补助金额的50%。
3、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四、申报审批程序1、市经委每年通过北京市经委网站发布《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通过上网查询、申报项目。
对上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3月底前申报;下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6月底前申报。
2、项目初审由北京市经委网站计算机按程序审核,对审查合格的,自动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基础项目库;对审查不合格的,通知企业重新填报。
3、市经委对符合拨款补助范围和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查,合格后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备选项目库,并通过北京市经委网站通知企业上报书面材料。
4、接到申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向市经委报送书面材料,包括:(1)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2)公司章程;(3)近二年的财务报表;(4)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5)技成果鉴定证书;(6)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