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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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和WT O规则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基础、政策为导向的产业结构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工业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工业结构调整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使用范围
凡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申请使用本资金。
二、使用条件
企业申请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的工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北京市工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列入《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的重点行业、企业、产品、工艺和重大技术装备及与之关联度高的项目。
2、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应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以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项目和首都经济发展重点领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项目。
3、企业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支持大工业企业、集团技术改造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项目。
4、符合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通过市经委网站(w ww.b je )发布的《北京市工业企业申请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条件》的规定。
三、使用方式
资金原则上以贷款贴息为主,适当安排引导性投资入股和拨款补助资金。
四、项目与资金管理
1、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每年修订和发布《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北京市工业企业申请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条件》。
2、市经委负责按照国家现行项目管理规定审批项目,对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组织论证和评估,对项目进度进行跟踪跟踪、调度,对竣工投产项目的效益评价。
2、市财政局负责每年在预算中安排资金,对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备选项目库的项目资金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市政府批文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追
踪问效、监督检查,支持产业技术成果转化。
五、监督管理
1、市经委、市财政局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实行企业法人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凡涉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北京工业发展资金,妨碍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督察和审计,违反项目操作程序、不依法进行项目招标的企业,要追究有关企业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将截留或挪用的资金
全部收缴市财政,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项目的资格。
2、项目承担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管理办法规范操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依法上报统计数据。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贴息管理办法》(附件一)、《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投资入股管理办法》(附件二)、《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拨款补助管理办法》(附件三)执行。
3、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
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贴息管理办法
为吸引银行贷款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规范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范围
凡符合《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使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时均可申请贴息资金。
二、贴息标准
1、对《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中属于10个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10项传统产业升级改造重点工程的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新材料技术以及与之关联度高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根据企业与银行签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给予全额贷款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2、经认定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软件产品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上述办法,给予全额贷款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其他技术改造项目,按上述办法,给予70%的贷款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4、对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企业与银行签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在建设期内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5、对经批准建设的集成电路项目在建设期间所发生的贷款,按照京政发[200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按京科政发[2001]657号《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执行,其他项目市经委负责认定。
三、申报审批程序
1、市经委每年通过北京市经委网站发布《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企业通过上网查询、申报项目。对上半年安排资金
的项目,企业在3月底前申报;下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6月底前申报。
2、项目初审由北京市经委网站计算机按程序审核,对审查合格的,自动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基础项目库;对审查不合格的,通知企业重新填报。
3、市经委对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查,合格后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备选项目库,并通过北京市经委网站通知企业上报书面材料。
4、企业在接到申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向市经委报送书面材料,包括: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近二年的财务报表;
(4)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合同、付息凭证;
(5)其它相关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5、市经委、市财政局对企业所报材料评审,重大项目委托专家评审。当年未安排资金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滚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