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昌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南铁建设发〔2010〕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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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南铁建设发〔2010〕331号)

关于印发《南昌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南铁建设发〔2010〕331号)

南昌铁路局文件南铁建设发〔2010〕331号关于印发《南昌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向莆、衡茶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九景衢铁路筹备组,福州至平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赣龙复线筹备组,各建设指挥部:为加强铁路建设投资控制,进一步规范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提高变更设计办理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建设管理特点,制定《南昌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南昌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投资控制,规范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关于认真做好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8〕77号)、《关于继续做好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20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46号)、《关于调整重大复杂I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33号)、《关于报送I类变更设计有关要求的通知》(鉴概电〔2010〕5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建设管理—2—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路局直管的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保证施工进度,尽量节约投资。

变更设计必须坚持深入调查、充分论证、集体决策,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

第五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组织施工图审核,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

南铁企发(2012)84号关于重新印发《南昌铁路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铁企发(2012)84号关于重新印发《南昌铁路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铁路局文件南铁企发…2012‟84号关于重新印发《南昌铁路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一级非运输企业:现将重新修订的《南昌铁路局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1—南昌铁路局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维护路局和局属单位(含一级非运输企业,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相关规定,结合铁路多元化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路局及局属单位与局外单位或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局属单位之间签订合同适用本办法。

铁路客货运输合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应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配备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条局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人员及职责第六条路局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下称企法处)是全局合同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局合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2—1.制定、修改路局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负责合同管理日常工作;2.负责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3.负责管理路局合同专用章以及刻制、授予、收回局属单位的合同专用章;4.负责办理授权委托手续;5.负责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合同合法性审查;6.负责对局属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业务培训;7.负责调处局属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8.总结推广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典型经验,提出表彰奖励方案;9.调查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局属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员应当具备一定经营管理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合同管理业务培训。

铁建设[2005]146号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建设[2005]146号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5〕146号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工程监规〔2020〕51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工程监规〔2020〕51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工程监规〔2020〕51号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通号、中交集团、中国建筑、中国电建,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11月18日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及本办法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质量安全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行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国家授权的铁路投资机构自行决定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工作。

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渝黔(渝万)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渝黔(渝万)铁路工程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53号)、《关于细化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文件要求的通知》(鉴综函〔2011〕296号)、《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建建〔2007〕7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 号)、《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铁建设〔2012〕42 号)、《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铁计〔2012〕3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渝黔(渝万)铁路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施工图审核单位审核合格、加盖施工图审核专用章,并加盖渝黔(渝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图审核专用章发送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第三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严格按照国家、铁路总公司及公司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遵守“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五条按照《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2012〕253号)之规定,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六条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建设规模系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

主要技术标准系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

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系指:1)线路方案有较大改变的,线路平面曲线半径小于批准最小半径的;2)路基与桥梁相互变化连续长度500米及以上的,路基与隧道(明洞)相互变化连续长度50米及以上的;3)车站站位调整的;4)轨道类型变化的;5)跨度100米及以上桥梁跨度或桥位发生变化,特殊桥梁结构类型变化的;6)隧道增设或减少泄水洞的,辅助坑道长度增加300米以上,围岩类型连续变化引起投资增加超过800万元的;7)通信传输系统速率等级、长途通信光缆纤芯数量、GSM-R 移动通信系统场强覆盖原则、综合视频监控系统视频采集点设置原则、通信综合网管等系统中心方案发生变化的;8)调度方式、闭塞方式、列控等级、连锁制式、驼峰及编组站制式、主要系统设备重大技术标准变化的;9)防灾安全监控系统中工务段、铁路局级总机系统接入方式、监控子系统设置原则变化的;10)电力变配电所分布方案、主要供电设备类型、运动及电力调度方案变化的;11)牵引供电方式、外部电源电压等级、牵引供电设施分布方案、主要牵引供电设备类型、接触网悬挂类型等主要技术标准(包括接触线、张力、支柱、零部件)、远动及牵引供电调度方案变化的;12)站房结构形态、高度、面宽,结构体系等建筑方案、主要结构变化的;13)站台雨棚结构类型(有柱站台与无柱站台)变化;14)给水站水源类型、污水排放标准发生改变的;15)依法或依照相关规定需要补充办理环评手续的环保工程变化。

《关于南昌铁路局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南铁建设发〔2010〕334号).doc

《关于南昌铁路局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南铁建设发〔2010〕334号).doc

《关于南昌铁路局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南铁建设发〔2010〕334号)南昌铁路局文件南铁建设发〔2010〕334号关于南昌铁路局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向莆、衡茶吉铁路公司,九景衢、福平、赣龙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建设指挥部:为进一步落实“六位一体”管理要求,强化铁路建设管理,发挥参建施工、监理单位抓好安全质量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7号)精神,结合我局铁路建设工作实际,现就局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考核范围局管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出资者代表控股的铁路大中型建—2——3—1.考核对象局管大中型建设项目各标段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主办方和非主办方现场负责人均应纳入考核对象范围。

2.考核期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实施,项目初验后结束,以每公历年为考核期。

3.项目等级划分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施工难度,对全局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质量风险等级划分,分A、B、C三类,A类为高风险等级,B类为一般风险等级,C类为低风险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⑴A类项目或标段:①新建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站前施工标段,且中标金额不低于20亿元;②既有线改扩建工程(含电气化改造)施工标段,且中标金额不低于10亿元;③副省级及以上大型客站新建或改扩建工程施工标段,且中标金额不低于5亿元;④大型铁路枢纽改扩建工程施工标段,且中标金额不低于5亿元。

⑵B类项目或标段:①符合A类项目类型,但中标金额不满足A类标准,且不低于—4—1亿元;②设计时速200公里以下铁路建设项目站前施工标段,且中标金额不低于10亿元;③地市级客站新建或改扩建工程施工标段,且中标金额不低于3亿元;④客运专线铁路四电集成施工标段,且中标金额不低于3亿元。

⑶C类项目或标段:未达到A、B类标准的其他建设项目施工标段。

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渝黔(渝万)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渝黔(渝万)铁路工程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53号)、《关于细化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文件要求的通知》(鉴综函〔2011〕296号)、《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建建〔2007〕7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 号)、《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铁建设〔2012〕42 号)、《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铁计〔2012〕3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渝黔(渝万)铁路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施工图审核单位审核合格、加盖施工图审核专用章,并加盖渝黔(渝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图审核专用章发送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第三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严格按照国家、铁路总公司及公司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遵守“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五条按照《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2012〕253号)之规定,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六条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建设规模系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

主要技术标准系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

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系指:1)线路方案有较大改变的,线路平面曲线半径小于批准最小半径的;2)路基与桥梁相互变化连续长度500米及以上的,路基与隧道(明洞)相互变化连续长度50米及以上的;3)车站站位调整的;4)轨道类型变化的;5)跨度100米及以上桥梁跨度或桥位发生变化,特殊桥梁结构类型变化的;6)隧道增设或减少泄水洞的,辅助坑道长度增加300米以上,围岩类型连续变化引起投资增加超过800万元的;7)通信传输系统速率等级、长途通信光缆纤芯数量、GSM-R 移动通信系统场强覆盖原则、综合视频监控系统视频采集点设置原则、通信综合网管等系统中心方案发生变化的;8)调度方式、闭塞方式、列控等级、连锁制式、驼峰及编组站制式、主要系统设备重大技术标准变化的;9)防灾安全监控系统中工务段、铁路局级总机系统接入方式、监控子系统设置原则变化的;10)电力变配电所分布方案、主要供电设备类型、运动及电力调度方案变化的;11)牵引供电方式、外部电源电压等级、牵引供电设施分布方案、主要牵引供电设备类型、接触网悬挂类型等主要技术标准(包括接触线、张力、支柱、零部件)、远动及牵引供电调度方案变化的;12)站房结构形态、高度、面宽,结构体系等建筑方案、主要结构变化的;13)站台雨棚结构类型(有柱站台与无柱站台)变化;14)给水站水源类型、污水排放标准发生改变的;15)依法或依照相关规定需要补充办理环评手续的环保工程变化。

铁建设【2005】146号变更设计办法

铁建设【2005】146号变更设计办法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5]146号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 (铁建设[2003)140号) 同时废止。

铁道部2005年8月22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和增强渝黔〔渝万〕铁路工程树立变卦设计管理任务,依据«铁路树立项目变卦设计管理方法»〔铁树立〔2021〕253号〕、«关于细化铁路树立项目Ⅰ类变卦设计文件要求的通知»〔鉴综函〔2020〕296号〕、«铁路树立项目管理指南〔试行〕»〔建建〔2007〕72号〕、«铁路树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置规则»(铁树立〔2020〕171 号)、«铁路树立管理人员责任清查暂行方法»〔铁树立〔2021〕42 号〕、«铁道部关于增强铁路树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通知»〔铁计〔2021〕301号〕等有关规则,结合渝黔〔渝万〕铁路公司详细状况,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所称变卦设计是指施工图经施工图审核单位审核合格、加盖施工图审核公用章,并加盖渝黔〔渝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图审核公用章发送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内变卦设计的活动。

第三条变卦设计必需严厉执行国度工程树立强迫性规范,在确保工程平安、质量和运用功用前提下,严厉依照国度、铁路总公司及公司树立、投资管理规则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变卦设计必需遵守〝先同意、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那么,严厉依法按顺序停止变卦设计。

第二章变卦设计分类第五条依照«铁路树立项目变卦设计管理方法»〔铁建〔2021〕253号〕之规则,变卦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六条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停止变卦且契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卦设计。

1、变卦同意的树立规模、主要技术规范、严重方案、严重工程措施:树立规模系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

主要技术规范系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转控制方式、修建限界。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24年第4批)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24年第4批)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24年第4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5.10•【文号】国家铁路局公告2024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公告2024年第8号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24年第4批)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旅客车站规划建设,从严控制铁路旅客车站规模,推动高铁快运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家铁路局组织对《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10100-2018相关内容进行局部修订,现公布局部修订条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新增第1.0.3条(原条文号依次顺延)。

新增正文为:铁路旅客车站设计应按照适度超前、不过度超前的原则,从严控制建筑及站前广场规模,铁路客站规模应根据城市规模、城市规划、路网规划、功能定位、客流需求、站场规模、与其他交通设施衔接方式以及综合开发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新增条文说明为:近年来,随着我国铁路网特别是高速铁路网规模和质量大幅跃升,铁路客站设施条件不断提高,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促进了铁路客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超出自身发展实际,盲目求大求全,存在过度超前规划建设铁路客站的倾向,造成资源闲置。

为规范铁路客站设施规划建设,发挥以铁路客站为核心的综合交通枢纽作用,促进铁路客站与城市发展的协同配套,按照适度超前、不过度超前的原则,控制建筑及站前广场规模是必要的。

另外,本条明确了影响铁路客站规模的相关因素,铁路客站在规划建设中需进行统筹考虑,并科学确定其规模。

二、新增第1.0.6条。

新增正文为:铁路旅客车站设计应遵循高铁快运快进快出的原则,畅通作业流线,减少货物站内停留时间,为高铁快运提供安全、便捷的作业条件。

新增条文说明为:本条规定高铁快运快进快出,是为减少在站作业和库存等停留时间,提高作业效率。

【铁路工程管理】变更设计管理

【铁路工程管理】变更设计管理

【铁路工程管理】变更设计管理3.13.1总则1. 为规范和加强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和《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3. 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按本办法进行。

4. 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5. 变更设计必须“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

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

6. 铁路局所管指挥部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领导小组,在铁路局主管负责人领导下,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

客运专线公司建设项目变更设计领导小组由总工程师或副总经理担任组长。

3.13.2变更设计分类与责任确定1. 分类与项目划分变更设计分类与项目划分按《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2005]146号)规定办理。

1)Ⅰ类变更设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2)Ⅱ类变更设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2. 变更原因1)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

2)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

3)标准的变更,是指铁道部批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模的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

4)不可预见的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设计。

5)其他变更,是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变更设计。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治理方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治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方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治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要紧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要紧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二条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

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铁路运输【发文字号】国铁工程监[2017]9号【发布部门】国家铁路局【发布日期】2017.01.16【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工程监〔2017〕9号)各地区铁路监管局:现将《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局2017年1月16日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铁路施工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铁路工程中的推广应用,提升铁路施工技术水平,加强和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工法是以铁路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施工方法。

第三条铁路工程建设工法分为企业级、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铁路工程建设企业级工法(以下简称企业级工法)由施工企业审定和公布;铁路工程建设部级工法(以下简称部级工法)由国家铁路局组织审定和公布;铁路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由国家铁路局在部级工法中优选并向国家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级工法的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以及铁路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的择优推荐。

第五条部级工法开发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必须满足国家和铁路行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部级工法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七条铁路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开发、应用、推广部级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科技含量,保证施工安全,促进铁路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

第二章申报第八条部级工法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每项工法只能由一家施工企业申报,且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5人。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高铁基础设施段_企业报告(业主版)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高铁基础设施段_企业报告(业主版)
目标单位: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高铁基础
设施段
报告时间:
2023-08-23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武汉比邻工程技术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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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局集团公司南昌高铁基础设 施 段 2023 年 沪 昆 高 速 上 下 行 K519+300 ~ K528+300 、 K613+000~K621+...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 昌高铁基础设施段
中铁四院集团工程 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鑫铁轨道焊接 工程技术服务有限 公司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289
同比增长:61.5%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21615.03
同比增长:-10.0%
平均金额(万元)
¥122.81
同比增长:-40.7%
平均节支率
1.2%
同比增长:-92.1%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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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局文件南铁建设发〔2010〕331号关于印发《南昌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向莆、衡茶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九景衢铁路筹备组,福州至平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赣龙复线筹备组,各建设指挥部:为加强铁路建设投资控制,进一步规范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提高变更设计办理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建设管理特点,制定《南昌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南昌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投资控制,规范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关于认真做好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8〕77号)、《关于继续做好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20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46号)、《关于调整重大复杂I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33号)、《关于报送I类变更设计有关要求的通知》(鉴概电〔2010〕5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建设管理—2—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路局直管的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保证施工进度,尽量节约投资。

变更设计必须坚持深入调查、充分论证、集体决策,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

第五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组织施工图审核,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

各参建单位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及时主动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并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六条变更设计要执行“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3—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凡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变更而进行施工的,不予验收和计量,施工单位应无条件进行整改,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八条变更设计分为I类、II类。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㈠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㈡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㈢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㈣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㈤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除上述条件以外,其他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按照铁道部建设管理试点工作规定,路局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I类变更设计按照审批程序分为铁道部审批I类变更—4—设计(以下简称部审I类变更设计)和铁路局审批I类变更设计(以下简称局审I类变更设计)。

部审I类变更设计范围为涉及建设项目主要技术标准、建设规模、重大方案、材料价差调整的I类变更设计。

主要技术标准包括: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

建设规模包括:正线铺轨长度,车站股道数量,房屋建筑面积。

重大方案包括:初步设计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隧道、四电集成、站房建筑方案。

不涉及上述方面的I类变更设计为局审I类变更设计。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㈠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5—㈡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分别划分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变更设计管理工作职责第十二条路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在主管局领导的领导下,各职能处室、行车组织单位、设备管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权限、职能分工、合同约定履行其工作职责,共同完成变更设计办理事宜。

第十三条路局职能处室工作职责:㈠建管处1.组织研究明确I类变更设计是否成立及其所属审批类别;2.组织工程I类变更设计方案和变更设计图审查,审核变更设计工程数量;组织材料价差调整I类变更设计的初审;3.负责部审I类变更设计拟文报部和局审I类变更设计批复—6—工作;4.监督、检查和指导项目管理机构变更设计管理工作。

㈡计统处1.参与I类变更设计方案和变更设计图审查,组织I类变更设计概预算审查(材料价差调整变更设计除外),提出概预算审查意见;2.检查、指导项目管理机构变更设计管理工作。

㈢总师室:参与I类变更设计方案和变更设计图审查。

㈣其他相关处室:参与I类变更设计方案和变更设计图审查,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行车组织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参与变更设计有关审查工作,提出本专业相关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机构应成立以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为组长、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变更设计领导小组,加强勘测设计管理,制定相应的变更设计管理细则,做好变更设计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㈠I类变更设计—7—1.在变更设计提议前及时向路局报告变更设计概况,经路局同意后组织参建单位按程序办理变更设计;2.复核确认工程变更的《变更设计建议书》及有关技术、经济比较资料,并研究认定变更设计责任及责任单位、费用处理方案;审核施工单位自购材料价差调整基础资料,编制甲供材料价差调整基础资料,整理汇总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3.参与变更设计方案审查;4.组织变更设计文件编制并进行预审,形成预审意见;5.参与变更设计图、概预算和材料价差调整变更设计审查,及时组织提供有关技术、经济资料;6.根据变更设计批复意见编制《变更设计通知单》。

㈡II类变更设计组织变更设计方案和变更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编制变更设计概预算,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

㈢按规定签订补充合同,按承包合同约定调整相关验工计价内容,组织变更设计项目实施工作。

—8—㈣建立变更设计台帐,按季度对各类变更设计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变更问责、预备费或降造费使用和结余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和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参建单位主要工作职责:㈠设计单位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及时处理现场变更。

参与变更设计方案审查工作,及时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参加变更设计文件各阶段审查工作并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变更设计文件。

㈡监理单位负责工程变更《变更设计建议书》、施工单位自购材料价差调整基础资料的复核工作并提出意见,参与工程变更设计方案和设计文件各阶段审查工作,根据《变更设计通知单》和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严格监理施工单位建设实施。

㈢施工单位负责整理提交自购材料价差调整基础资料,参与工程变更设—9—计方案和设计文件各阶段审查工作,根据《变更设计通知单》和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严格按图实施,并按规定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和调整相关验工计价内容。

㈣施工图审核单位参与变更设计方案和设计文件各阶段审查工作,按规定完成变更设计施工图审核工作。

第四章变更设计办理程序第十六条I类变更设计提议前,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向路局建管处报告,说明I类变更设计的原因、内容、估算费用额,经路局建管处组织研究明确I类变更设计是否成立及其所属审批类别(部审或局审)并同意办理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变更设计。

第十七条按照铁道部规定,部审Ⅰ类变更设计包括重大复杂的工程I类变更设计、一般工程I类变更设计和材料价差调整I类变更设计,其办理程序如下:㈠重大复杂的工程I类变更设计—10—根据铁道部规定,因大面积拆迁、重要文物、重大地质等问题引起的线路方案变化和隧道、桥梁重大方案变化所发生的Ⅰ类变更设计为重大复杂的工程Ⅰ类变更设计。

变更设计按两阶段审批,第一阶段审查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和概算编制原则,第二阶段完成变更设计审批工作。

第一阶段办理程序如下:1.提议单位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详细说明变更理由,提出技术、经济比较资料,经提议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提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完成复核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项目管理机构。

2.项目管理机构收到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应对变更设计原因、提议方案和相关技术经济比较资料等内容进行复核,确认情况属实,研究认定变更设计责任及责任单位和明确费用处理方案,并签署意见后报路局建管处。

3.路局建管处收到《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应组织路局总师室、计统处及其他相关处室和项目管理机构、设计、监理、施工、—11—施工图审核等单位进行现场论证和会审,形成《变更设计方案会审纪要》。

4.设计单位应根据《变更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编制变更设计方案文件和投资框算资料,由设计单位总工程师签发后送达路局建管、计统处和项目管理机构。

5.收到变更设计文件资料后,路局建管处负责组织进行变更设计方案文件初审和工程数量审核,计统处负责组织进行变更设计投资框算初审。

6.经初审通过的变更设计方案文件和投资框算资料,由路局建管处报告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拟局文报部审批。

7.变更设计方案文件和投资框算资料经铁道部批准后,设计单位应及时按批复意见完成变更设计图纸编制,并填写《变更设计送审单》,由设计单位总工程师签发后送达项目管理机构。

8.项目管理机构收到变更设计图纸后,组织施工图审核单位进行图纸预审,审核意见经项目管理机构和施工图审核单位签认后,由项目管理机构将变更设计图纸与审核意见一并报路局建—12—管、计统处。

9.路局建管处收到变更设计图纸和审核意见后,负责组织总师室、计统处及其他相关处室和项目管理机构、设计、监理、施工、施工图审核等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图纸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发文批复变更设计。

10.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批复意见形成《变更设计通知单》,发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实施,报路局建管、计统处备案,并按照批复意见和概算编制原则与施工单位签订暂定合同。

增加投资的变更设计,按依据批准概算编制原则框算增加投资部分的70%和铁道部相关规定进行验工计价;减少投资的Ⅰ类变更设计,扣回减少的费用。

第二阶段办理程序如下:1.设计单位在收到路局对变更设计图的批复后,应及时完成变更设计概预算文件编制,并填写《变更设计送审单》,由设计单位总工程师签发后送达路局建管、计统处和项目管理机构。

2.收到变更设计概预算文件后,路局计统处负责组织变更设—13—计概预算初审;建管处负责组织进行工程数量审核,并汇总变更设计概预算初审意见,拟局文报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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