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实施方案 的通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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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文[2013]412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文[2013]412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文〔2013〕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0日宁德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创建平安宁德,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公民适用本规定;本市公民在市外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本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一)市、县(区)成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二)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制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明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各成员单位依责履职,认真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本市见义勇为协会协助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处理见义勇为的日常工作事务。

柏鹤集乡学习王俊旺先进事迹实施方案

柏鹤集乡学习王俊旺先进事迹实施方案

中共柏鹤集乡党委委柏鹤集乡人民政府关于在全乡开展学习王俊旺见义勇为精神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激发全乡干部队伍的内在动力和工作热情,发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宝贵精神。

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向王俊旺同志学习活动通知》和《关于在全县开展学习王俊旺见义勇为精神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全乡改革发展和各项事业再上新台阶。

乡党委政府将在全乡开展学习王俊旺见义勇为精神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针,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学先进、见行动、强素质、壮队伍。

学习方向和着力点要切实把王俊旺同志的崇高精神融入推动乡村两级干部队伍建设的工作中,认真开展讨论交流,做到学以致用,强化道德建设,教育广大干部进一步筑牢执政为民的宗旨观念,进一步促进全乡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开展。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学习活动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成立柏鹤集乡学习王俊旺同志先进事迹活动领导小组:组长:贺文芳(党委书记)副组长:王剑飞(政府乡长)朱森(党委副书记)成员:张俊红(人大主席)赵丽敏(纪委书记)王旭东(武装部长)崔志刚(政府副乡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组织委员闫志文兼任,负责学习王俊旺同志先进事迹活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学习内容围绕王俊旺同志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影响,组织全乡干部收听收看王俊旺同志先进事迹的专题节目,结合“善行河北德耀邺都”主题道德实践活动,开展向王俊旺同志学习活动,重点学习平凡岗位甘于奉献、危急时刻敢于出头,学习他工作勤勤恳恳、生活积极向上,学习他密切孝敬父母,学习他关爱邻里,学习他敢于担当、无惧无悔的英雄情怀,学习他恪守本分、对人民忠诚的政治品质,学习他牢记使命、一心为公的朴素情怀,学习他献身事业、鞠躬尽瘁的革命精神,学习他不计个人得失、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学习他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三、学习活动时间2012年6月15日至2012年8月15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1•【字号】海政发[2003]78号•【施行日期】2003.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3〕78号)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为推动我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激励广大公民勇于维护正义、弘扬社会正气,促进海淀区精神文明建设,经2003年4月21日区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海淀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海淀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促进海淀区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和《〈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行政区域内本市公民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保护。

非本市人员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区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五条区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资助以及其它费用。

第六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经民政部门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区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八条区政府每年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及时进行表彰,评选“海淀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颁发5000元的奖金。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温政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2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6日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大力弘扬见义勇为主旋律、汇聚正能量、树立新风尚,引领开创新时代见义勇为工作新局面。

激励广大群众主动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突发灾害事件,参与社会治理,助推更高水平的平安温州、法治温州建设,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奖励、保障等相关工作,将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工作体系,将见义勇为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宁政办〔2017〕199号•【施行日期】201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和《青海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规定》,先后涌现了一大批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见义勇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平安西宁、幸福西宁建设,根据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见义勇为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认识加强见义勇为工作,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省、市党代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对党绝对忠诚,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绝对一致,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践行创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进“四个转变”,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内在要求;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营造“向上向善向美”社会新风尚的重要载体;是践行“枫桥经验”,依靠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然之需。

全市各县区(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各部门单位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民本意识,进一步增强见义勇为工作的自觉性、责任心。

二、明确和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推荐程序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有制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妨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制服、抓获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中表现突出的;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而不顾个人安危,表现突出的和其他应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行为。

见义勇为活动方案范文(通用6篇)

见义勇为活动方案范文(通用6篇)

见义勇为活动方案范文(通用6篇)【篇一】见义勇为活动方案为了向广大居民宣传见义勇为、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典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彰显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弘扬社会正气,为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辖区情况,特制定2024年见义勇为宣传工作计划。

一、宣传重点1、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所体现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要求和本质内涵。

2、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典型所代表的社会正气,正义终归要战胜邪恶,为非作歹的毕竟是极少数,社会风气的主流是好的。

3、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典型所反映的普通平民应具备的社会责任,说明匡扶正义、见义勇为、维护社会稳定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4、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深厚的思想积淀、一贯的良好表现、厚积薄发的优秀品质和无怨无悔、默默奉献、淡泊名利的思想品格。

5、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典型对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价值。

二、宣传的形式和活动安排1、散发学习、宣传资料,对涌现出来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

2、充分发挥街道宣传文化中心的职能,从正面宣传先进事迹,以正确舆论导向人民行为。

3、组织学习研讨活动。

请有关专家、见义勇为者、社会各界民众一起,进行座谈或研讨;组织发动街道社区、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结合各自实际,广泛开展学习先进典型活动。

4、利用综治宣传月和其他宣传形式,通过散发资料,观看图片等形式,大力宣传见义勇为的精神。

【篇二】见义勇为活动方案根据省、市、区政法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街道工委、办事处经研究决定在街道辖区开展以见义勇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彰显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弘扬社会正气,营造学习、崇高、关爱、争当见义勇为道德模范的浓厚氛围,打造我街道的良好形象,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XX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XX 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

治安部门负责主管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负责日常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审核、复核,研究解决见义勇为工作中的法律问题等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申请或举荐,开展调查取证,提出确认意见等工作。

第五条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六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见义勇为受益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或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对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见义勇为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启动确认工作。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对于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或举荐,应当及时受理,填写《受理登记表》,当场制作《受理回执》交申请人或举荐人。

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或举荐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申请人或者举荐人签名,并妥善保管。

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第八条对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24小时内报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确认事项通知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制作《移送确认事项告知书》交申请人或举荐人。

外单位移送的确认事项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接收。

移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九条对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最新版】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最新版】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和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第七条向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二)行为人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提交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证明、评残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南政综〔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南政综〔2020〕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南平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3日南平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和《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精神,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弘扬社会正气,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适用本办法;外地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相结合;(三)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第四条南平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此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一)南平市和各县(市、区)成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二)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政法委,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退役军人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税务局,南平军分区政治工作处等19个部门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根据《XX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X府办发〔XX〕65号),为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下如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合法权益,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综治、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见义勇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宣传工作,及时发现见义勇为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见义勇为英雄事迹,为社会树立学习榜样,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倡导社会新风正气。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雪亮工程平台,不断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举办报告会、巡讲等活动,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充分展现党委和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爱、广大人民群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与肯定,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更多的精神关怀和鼓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浓厚氛围。

(三)鼓励社会参与。

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培育、扶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等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引导他们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拓展筹款渠道,增强筹款能力,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关心、关爱活动,在宣传、表扬、奖励、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财政、精神文明、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及时、客观报道见义勇为事迹,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要求保密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见义勇为的确认第四条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第五条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

对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有困难或者有争议的,有确认权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移交市民政部门确认。

在确认过程中,民政部门可以组织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确认或者邀请市民代表参加。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闽义工委[2012]8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义工委〔2012〕8号)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2012年11月5日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

第三条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的表彰应根据事迹,分别给予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

“见义勇为英雄(群体)”由省人民政府授予。

第四条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嘉奖并颁发奖金:(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出贡献的;(二)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主动抢险、救灾、救人,作出贡献的。

第五条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中思想作风好、品德高尚且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一)不顾个人安危,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出重大贡献的;(二)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奋不顾身抢险、救灾、救人,作出重大贡献的;(三)在见义勇为中英勇牺牲或者严重伤残,事迹突出、影响重大、值得作为榜样学习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京政办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营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良好环境,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

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本市加强了对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了工作机构和队伍,成立了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完善了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保护工作制度和程序,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但是,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发展,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继续深入宣传贯彻《条例》和《实施办法》,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手段,鼓励社会参与,努力推进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工作制度化、服务保障方式社会化、抚恤救助工作规范化。

见义勇为主题宣传活动方案通知

见义勇为主题宣传活动方案通知

见义勇为主题宣传活动方案通知见义勇为主题宣传活动方案通知各村(社区)党支部,镇属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弘扬中华名族的传统美德,鼓励人民群众在群防群治、平安创建工作中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见义勇为主题宣传活动,现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价值体系,以“要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为根本,宣传、教育、引导全镇人民群众学习见义勇为英雄事迹,弘扬社会正气,营造学习、崇尚、关爱、争当见义勇为道德模范的浓厚氛围,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二、宣传重点(一)深入挖掘和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典型事迹,广泛宣传社会荣辱观的基本要求和本质内涵。

(二)大力宣传积极争当见义勇为先锋模范,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时代正气。

(三)大力宣传匡扶正义、见义勇为、维护社会稳定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四)大力宣传见义为先进典型的思想积淀、厚积薄发的优秀品质和无怨无悔、默默奉献、淡泊名利的高尚品格。

(五)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价值。

三、活动安排(一)开展集中宣传。

倡导各村(社区)、文化、教育等相关部门在人口密集区域进行专题宣传活动。

(二)进行表彰奖励。

活动期间,对敢于同不法分子作斗争的勇敢者和见义勇为者进行调查核实,总结先进事迹材料逐级上报,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三)悬挂标语横幅。

在主要路口、单位门口悬挂见义勇为宣传横幅标语,并通过板报、宣传册等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四)组织户外滚动宣传。

在广场、村委、政府等地进行滚动播放,扩大宣传影像,弘扬社会正气。

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精心安排。

开展见义勇为主题宣传活动,对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村(居民)委员会、单位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见义勇为工作小组,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陕政办发[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0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陕西省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精神,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根据《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同时利用优待抚恤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具体保护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伤害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感情,挫伤了社会公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01•【字号】衢政办发〔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8〕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及确认第三章表彰和奖励第四章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衢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并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应当坚持党政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和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际友人以及见义勇为受益者捐赠财物,用于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并将见义勇为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部门 : 浙江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21〕41号发布日期 : 2021.06.27实施日期 : 2021.08.01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政策。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对未能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参照并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落实待遇保障,具体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参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对符合评定伤残等级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办理并落实相关待遇。

二、妥善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兜底措施,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尊严并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政府落实保障;实际居住地不在本省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落实供养保障。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但无工作单位的,根据本人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妥善安排就业。

见义勇为主题宣传活动方案通知

见义勇为主题宣传活动方案通知

见义勇为主题宣传活动方案通知各村(社区)党支部,镇属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弘扬中华名族的传统美德,鼓励人民群众在群防群治、平安创建工作中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见义勇为主题宣传活动,现制定如下方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价值体系,以“要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为根本,宣传、教育、引导全镇人民群众学习见义勇为英雄事迹,弘扬社会正气,营造学习、崇尚、关爱、争当见义勇为道德模范的浓厚氛围,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一)深入挖掘和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典型事迹,广泛宣传社会荣辱观的基本要求和本质内涵。

(二)大力宣传积极争当见义勇为先锋模范,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时代正气。

(三)大力宣传匡扶正义、见义勇为、维护社会稳定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四)大力宣传见义为先进典型的思想积淀、厚积薄发的优秀品质和无怨无悔、默默奉献、淡泊名利的高尚品格。

(五)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价值。

(一)开展集中宣传。

倡导各村(社区)、文化、教育等相关部门在人口密集区域进行专题宣传活动。

(二)进行表彰奖励。

活动期间,对敢于同不法分子作斗争的勇敢者和见义勇为者进行调查核实,总结先进事迹材料逐级上报,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三)悬挂标语横幅。

在主要路口、单位门口悬挂见义勇为宣传横幅标语,并通过板报、宣传册等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四)组织户外滚动宣传。

在广场、村委、政府等地进行滚动播放,扩大宣传影像,弘扬社会正气。

高度重视,精心安排。

开展见义勇为主题宣传活动,对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村(居民)委员会、单位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见义勇为工作小组,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突出重点,加强正面宣传。

要紧扣见义勇为这一主题,充分利用广播等宣传媒介进行宣传,积极报道见义勇为工作和先进典型事迹、人物,努力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1•【字号】菏政办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8月1日第8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确认第三章奖励第四章保护第五章经费第六章附则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本市公民的奖励和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由本级具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的机构组织实施。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支持见义勇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7月19日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给予必要帮扶。

为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陆续出台法规政策,同时利用优待抚恤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合法权益,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一)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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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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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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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亚科瑞克乡见义勇为主题宣传暨第二十一个综治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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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站(所)、学校、医院、乡机关各科室:
根据乌社综办发【2020】12号文件精神,现将《亚科瑞克乡见义勇为主题宣传暨第二十一个综治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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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亚科瑞克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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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科瑞克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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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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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印发??
见义勇为暨综治宣传月活动?
实施方案??
通知
报:县政法委、综治办
送:乡党委居书记、政府牛乡长、各委员、政府各副乡长
发:各村、站(所)、学校、医院、机关各科室???????
存档2份
亚科瑞克乡见义勇为主题宣传暨第二十一个
综治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宣传动员、鼓励各族人民群众勇敢的与犯罪行为和灾害事故作斗争,弘扬社
会正气,不断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迈上新台阶,根据乌社综办发【2020】12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以胡
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要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为根本,紧密结合
第二十一个综治宣传月,深入宣传平安建设、社会管理方面的知识,教育、引导全乡各族
群众学习见义勇为英雄事迹,推崇“人人需要见义勇为”意识,弘扬社会正气,营造学习、崇尚、关爱、争当见义勇为道德模范的浓厚氛围,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群众喜闻见乐、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社会管理、平安建设、见义勇为
宣传覆盖面,进一步促进《**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贯彻落实,
营造学习、崇尚、关爱、争当见义勇为道德模范的浓厚氛围,切实提高公众安全感、知晓率、参与率及对政法综治工作的满意度,为推进全乡经济发展和长治久安的目标创建良好
的社会环境。

三、时间安排
2020年4月至10月底结束。

四、活动内容
(一)综治宣传月活动内容。

以横幅、标语、板报、送法下村、法律咨询、散发宣传
单等形式,全面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深化平安创建的宣传热潮。

1、组织开展全民学习教育活动。

紧密结合当前开展的“赴基层、转变作风、服务群众”活动,组织全乡干部职工深入各村广泛宣传学习综合治理条例、平安建设、治安管理
处罚法、交通法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等知识。

充分利用广播、宣传单等载体
向党员干部、群众宣传平安知识,提升参与知晓率。

2、加大“平安细胞”创建力度。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全民覆盖”的基本原则,扎实推进系列平安创建工作,把平安创建的触角延伸到千家万户,不断深化平安村、
平安单位、平安科室、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家庭、平安文化市场等细胞工程创建活动。

重点加大平安家庭创建11条标准的宣传力度,乡政法办牵头,派出所、各村民警、
协警、民兵联防队配合实施,认真组织开展入户大走访教育,力争做到不漏一户一人,填
写入户走访登记卡;积极组织开展“优秀平安家庭”申报活动,做到16岁以上人员人人
签名。

3、组织开展全民签名活动。

以村为单位,开展“优秀平安家庭”创建万人签名活动,积极动员本乡流动人口做到全员参加签名,政法系统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签名活动。

在5月10日前组织汉族干部职工及汉族聚集较
多的村组开展反邪教“家庭拒绝邪教”承诺签名活动。

4、广泛开展《**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宣传。

由向派出所牵头,
加大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尤其要加大宣传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的意义,动员全社会
参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效能。

5、扎实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宣传年活动。

以社会管理创新年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社
会管理的目的和要求,调到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自觉性,进一步加大平安细胞创
建工程宣传力度,提高各族群众的知晓参与率。

6、大力开展见义勇为典型事迹和先进人物宣传。

要掀起学习《**维吾尔自治区见义
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高潮。

充分利用广播媒体,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二)见义勇为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内容
1、收集学习资宣传料。

下载《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和其他宣传资料。

2、参加有奖征文比赛。

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自治区以“人人需要见义勇为―我身
边的见义勇为英雄模范”,9月前报政法委。

3、参加知识竞赛。

积极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参加《法制日报手机报**政法综治专刊》
举办的有奖知识竞赛活动。

4、开展送温暖活动。

集中开展“为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献爱心、送温暖”活动,鼓励、引导设立“关爱见义勇为英雄子女爱心账户”,支持、帮助因见义勇为致困家庭子女完成
学业、家属就业,以实际行动弘扬**精神,关爱见义勇为人员。

5、开展献爱心活动。

组织开展我为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献爱心“每月1元钱”爱心捐
赠活动。

五、活动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综治、平安宣传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活动内容逐一量化,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主题教育活动取
得实效。

2、突出重点,形式多样。

将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列入“社会管理创新宣传年”、“第
二十一个综治宣传月”、“公民道德教育月”、“学习雷锋”活动中;同时,将宣传活动
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等活动相结合、同部署、同推进,认真组织好征文比赛、知识竞赛、爱心捐赠等活动,掀起学雷锋、唱英雄歌
新高潮。

3、强化督导,有序推进。

乡政法办将加大对各村、各站所的检查指导力度,把学习、宣传、实践《奖励办法》与推进社会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增强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及时总结,上报信息。

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推广宣传典型。

各村、各单位
将典型经验随时报政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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