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第三方评估工作方案
附件:2018 年重点城市网上政务服务能力第三方评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于加速推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建议》(国发〔 2018 〕 27 号,以下简称《指导建议》)的有关要求,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供应导向向民众需求导向转变,提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撑“放管服”改革纵深发展的能力,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将连续拜托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研究中心,开展2018 年重点城市网上政务服务第三方评估工作。
有关工作方案以下:一、评估原则客观性。
本次评估从第三方的视角,从政务服务供应侧和需求侧两个维度,采纳定量与定性相联合的剖析方法,采纳及时信息监测、后台信息抓取、书面问卷检查等手段,对各重点城市在其省级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供应的政务服务事项数据进行收集与监测,科学和客观地反应各重点城市网上政务服务发展水平。
导向性。
本次评估依据《指导建议》的目标要求,在充分汲取《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印发“互联网+ 政务服务”技术1系统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 2016 〕 108 号,以下简称《建设指南》)评论查核系统,重点考虑“互联网 + 政务服务”年度推动重点的基础上,环绕加速建立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一网通办” 等方面,成立面向用户的指标系统,全面评估各重点城市网上政务服务建设效能,进一步指引和规范“互联网 + 政务服务”连续健康发展。
实效性。
本次评估从推动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便利化、平台化、共同化的目标出发,依照“以用户为中心” 的原则,以做事对象“获取感”为第一评论标准,着重对“互联网 + 政务服务”实质应用收效进行评估,以帮助各重点城市及时发现网上政务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形成以评论查核推履行、以评论反应促改良的闭环管理模式。
二、评估对象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石家庄、太原、合肥、福州、南昌、郑州、长沙、海口、贵阳、昆明、兰州、西宁、拉萨、南宁、呼和浩特、银川、乌鲁木齐,共32个重点城市。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2018年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08.23•【文号】公通字〔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适应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放管服”改革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和方便办事,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2〕3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8年8月23日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促进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实现便民利民,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主动公开执法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执法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
第五条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特定对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以及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27•【字号】浙政办发〔2018〕9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9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有效开展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工作,跟踪了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检验评价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效果,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授权省政府办公厅作为评估委托方,委托独立的第三方组织,对省级部门或者市、县(市、区)政府等执行机关,执行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进展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委托第三方评估的决策事项包括:(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四)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中的其他决策事项。
委托第三方评估的决策事项,一般应当实施满1年。
第四条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办公厅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第三方评估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负责配合第三方评估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将评估经费纳入省级财政保障范围,并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网上政务服务能力第三方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网上政务服务能力第三方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西政办函〔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网上政务服务能力第三方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西政办函〔2018〕12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根据国务院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要求,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委托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研究中心,将于2018年9月15日至10月31日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等重点城市政府,开展2018年网上政务服务能力第三方评估工作。
为认真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全面提升我州网上政务服务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网上政务服务能力第三方评估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并明确1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协调督促,常抓不懈。
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州直各部门办公室要牵头负责推进本地本部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明确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严格对照评估工作指标要求,积极准备、主动配合,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做好自检自查和评估迎检工作。
二、对标对表,立行立改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体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融合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函〔2017〕182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18〕54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作好全省政府机构窗口服务督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西政办发〔2018〕50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中工作的有关要求,突出“以用户为中心”的原则,以办事对象“获得感”为第一评价标准,坚持问题导向,对标对表,在全州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上逐项认真开展自检自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全市政务公开评估考核情况的通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全市政务公开评估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全市政务公开评估考核情况的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市考核办《关于开展2018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评估考核的通知》确定的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2018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估考核,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县市区政府(管委)评估考核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实行量化指标考核,满分为100分,采用网上评估、查阅报送材料和日常工作评价的方式进行综合考核,突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重点考核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情况和工作实绩。
评估考核得分情况详见附件。
二、市政府部门、单位工作评价情况对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的考核实行定性考核,根据提报材料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对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推进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原市国土资源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等17个部门和单位达到优秀等次;市农业农村局、原物价局、机关事务局等38个部门和单位达到良好等次;张舒洁、黄琪等16名同志被评为2018年度市级政务公开工作先进个人(详见附件)。
希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以年度评估考核为契机,检验实力定目标,对标先进找差距,有的放矢抓整改,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整体质量和水平。
市级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总结完善,不断提高,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和牵头作用,推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为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建设法治政府作出更大贡献。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9•【字号】黄政办〔2018〕77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现将《黄南州“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9日黄南州“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方案持续推进“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对于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事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州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事关以“四个转变”推动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实现“一个同步、四个更加”奋斗目标,是在新的起点上奋力开创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黄南建设新局面的必然要求,也是健全规划实施机制,确保“十三五”规划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的重要举措。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18〕35号)和《黄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黄南州“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黄政办〔2017〕105号)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州“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评估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青海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青政办〔2017〕3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18〕3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131号)(以下简称《分解方案》)、《黄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黄南州“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黄政办〔2017〕105号)(以下简称《实施机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2•【字号】宜府办发〔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2日宜昌市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全国健康城市的实施意见》(宜发〔2017〕14号)精神,探索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机制,逐步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健康审核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范围(一)相关规划。
1.宜昌市城市发展规划。
2.健康城市建设规划。
3.健康相关的部门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规范性文件。
1.市政府拟发布实施的健康相关规范性文件。
2.市政府正在执行的不以健康为主题的规范性文件。
(三)相关重大工程。
1.水利工程(生活饮用水工程、大中型水利设施等)。
2.环保工程(生活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场等)。
3.环卫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场、厨余垃圾处理场等)。
(四)相关重大公共服务项目(食品安全监管、农贸市场建设与改造等)。
(五)居民健康相关突出问题调研。
二、主要任务2018~2020年,每年对宜昌市健康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自我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2018~2020年,每年选取1件市政府计划发布的健康相关规范性文件、1项健康相关重大工程或健康相关重大公共服务项目开展健康影响评价,每年选取1个宜昌市居民健康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研。
2019~2020年,每年选取1件正在执行的不以健康为主题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直部门1项健康相关的规划或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健康影响评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07•【字号】新财预〔2018〕148号•【施行日期】201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148号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工作部署,为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绩效评价结果客观性、公正性,我们制定了《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中有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11月7日附件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评价工作体系,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促使评价规范有序和客观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一)对重大政策、项目申请预算的事前绩效评估。
第三方评估工作方案
附件:2018年重点城市网上政务服务能力第三方评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供给导向向群众需求导向转变,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撑“放管服”改革纵深发展的能力,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将继续委托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研究中心,开展2018年重点城市网上政务服务第三方评估工作。
有关工作方案如下:一、评估原则客观性。
本次评估从第三方的视角,从政务服务供给侧和需求侧两个维度,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采取实时信息监测、后台信息抓取、书面问卷调查等手段,对各重点城市在其省级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的政务服务事项数据进行采集与监测,科学和客观地反映各重点城市网上政务服务发展水平。
导向性。
本次评估根据《指导意见》的目标要求,在充分吸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1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以下简称《建设指南》)评价考核体系,重点考虑“互联网+政务服务”年度推进重点的基础上,围绕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一网通办”等方面,建立面向用户的指标体系,全面评估各重点城市网上政务服务建设效能,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互联网+政务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实效性。
本次评估从推动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便捷化、平台化、协同化的目标出发,按照“以用户为中心”的原则,以办事对象“获得感”为第一评价标准,注重对“互联网+政务服务”实际应用成效进行评估,以帮助各重点城市及时发现网上政务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形成以评价考核推执行、以评价反馈促改进的闭环管理模式。
二、评估对象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石家庄、太原、合肥、福州、南昌、郑州、长沙、海口、贵阳、昆明、兰州、西宁、拉萨、南宁、呼和浩特、银川、乌鲁木齐,共32个重点城市。
2023年XX市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
2023年XX市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有效实施,经XX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引入第三方评估,对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开展第三方评估。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第三方评估范围按照有关规定,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第三方评估:(一)2018年以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每单位每年选取5份政策文件;(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自我审查制度机制及开展自我审查情况;(三)应成员单位要求,对拟出台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二、评估重点内容(一)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是否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2.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及时补做公平竞争审查,废止或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告;3•此前做出的审查结论是否符合《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4.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5.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6.对评估发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7.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综合评估。
(二)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查、评估,重点审查、评估以下内容:1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2.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如违反标准,分析对市场竞争的具体影响,并提出调整建议;3.是否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
(三)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1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包括建立机制、责任落实等;2,增量政策措施审查情况,包括审查范围是否全面,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3.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况,包括清理任务是否完成、清理范围是否全面、清理结果是否准确等。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黑财规审〔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30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省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8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三方机构的选取和委托第三章第三方机构工作程序第四章第三方机构的管理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省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行为,严格业务监督质量管理,确保第三方机构客观公正、专业规范、科学有序地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一定的条件,为委托人提供第三方服务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组织或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及分支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社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是指第三方机构运用规范的方法和程序,参与政府预算绩效管理、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参与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论证、绩效评价等预算管理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2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2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5日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中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是风险评估的评估主体,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为评估主体。
评估主体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请作出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安徽2018年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实施方案
安徽省2018年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实施方案为推进2018年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以下简称“第三方评估”)顺利实施,确保脱贫成效真实可靠,依据《安徽省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办法》(皖政办秘[2016]21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第三方评估的范围和对象第三方评估在70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开展,评估对象为2018年拟脱贫户和拟出列贫困村、2014-2017年脱贫户(以下简称脱贫户)、贫困户和一般农户。
1.各县(市、区)2018年拟出列贫困村和拟脱贫户实行全覆盖评估;2.拟脱贫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县(市、区)抽查4-6个行政村,对村内脱贫户和贫困户实行全覆盖评估。
其中:2018年拟脱贫人数在500-5000人的县,抽查6个行政村;2018年拟脱贫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县,抽查4个行政村。
实行全覆盖的行政村内,评估户数不超过200户;超过200户的行政村,选取不同村民组进行全覆盖评估。
3.拟脱贫人数在500人以下的县,按其建档立卡贫困户总数10%的比例确定抽查的行政村数,对村内脱贫户和贫困户实行全覆盖评估。
4.每个县(市、区)抽查4个行数材(其中2个贫困村,2个非贫困村),对行政村内住危房、有重病或长期慢性病人、有残疾人、有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儿童、有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中无劳动力或仅有弱劳动力、生活水平明显较差及群众反映疑似漏评的一般农户进行全覆盖调查,每个村最多调查不超过100户。
二、第三方评估内容以贫困退出为重点,全面调查、核实、分析和评价各县(市、区)脱贫攻坚进展情况及成效,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脱贫任务完成情况,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三精准”和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三落实”情况。
通过入户查,重点评价“两率一度”,即贫困人口漏评率、脱贫人口错退率、群众满意度。
漏评率(%)=经评估符合识别标准的农户数÷调査的一般农户数;错退率(%)=(经评估达不到脱贫标准的拟脱贫户数+经评估达不到脱贫标准的已脱贫户数)÷(各地上报的2018年拟脱贫户数+调查的脱贫户数);群众满意度(%)=表示满意的农户数÷调查的农户数。
国务院-《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201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发布日期:2018-07-31分享到: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是推进科技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部署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深入推进“三评”改革,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评价体系为目标,以改革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为关键,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等不同学科门类,推进分类评价制度建设,发挥好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形成中国特色科技评价体系,为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尊重规律。
遵循科技人才发展和科研规律,科学设立评价目标、指标、方法,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追求卓越。
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和精简“三评”工作,简化优化流程,为科研人员和机构松绑减负,并形成长效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三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入手,找准突破口,更加注重质量、贡献、绩效,树立正确评价导向,增强针对性,突出实招硬招,提高改革的含金量和实效性。
——坚持分类评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4
【摘要】甬政办发[2018) 1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总页数】3页(P23-25)
【作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623
【相关文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2.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J], 无
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实施办法》和
《宁波市城市立体绿化、地下设施顶板绿化折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J],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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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方案
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县政务公开工作上水平, 全面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 扎实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 针对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关于政务公开标准有待细化的问题主要表现:不少领域的公开要求过于原则化, 缺少规范性指引或标准。
如对清单之外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的查处结果的公开欠缺规范指引。
各级财政预决算表格的数量、名称没有统一标准, 导致各单位在实践中掌握尺度不一, 公开内容各不相同等。
履职信息公开不到位, 一些部门以新闻类信息代替履职信息公开。
整改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若干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 抓紧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 进一步明确“五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等。
XX 年底前,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单位、本部门应公开内容, 先行开展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2018年底前, 各乡镇、各部门要全面编制完成本部门、本系统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并建立健全该“目录”动态更新机制, 适时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努力实现“应公开, 尽公开;应上, 尽上”。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各乡镇、各部门须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立完善公文公开属性源头审查、界定机制, 凡标注为“此件公开发布”和“此件删减后公开”的公文, 都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切实加大行政机关履职信息公开力度。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完成时限:XX年底前二、关于政策公开还需加大力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决策预公开程度需提高。
普遍未公开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到的意见及反馈情况、意见未采纳的理由等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财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21年4月29日附件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评价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评价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7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结合税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公开平台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税务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税务部门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依法依规明确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税务系统政务公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6•【文号】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我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提升咨询评估质量,我委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4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评审评估,并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评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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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
(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子公司、分公司:
股份公司第三方评估自2015年正式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大成果,经过两年来的实施与完善,评估体系趋于完整。
为进一步提升评估方案的可操作性、指导性、工作量化的严谨性,公司对三方评估体系进行了全面梳理,并结合政策法规变化和实际评估工作,对方案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根据相关最新规范对相对应的查验标准进行了梳理与调整。
2.对指标权重进行部分调整,主要对目前部分控制较好的子
项权重指标予以降低,对控制较差的子项权重予以提升,达到质量、安全全面管控。
3.对查验项予以查缺补漏,增加部分查验项,剔除部分无用或重复的查验项,合并相关查验项,使现场评估查验更具全面性与操作性。
4.对部分测区的数量予以调整,使之更具操作性。
5.对部分记分方法、方式进行调整与优化,主要包括精装修过程评估实测实量及材料查验的记分方法,综合风险查验评估的扣分方式的量化等,使之更加严谨、公平,导向性更加明确。
6.对公建项目的过程与交付查验体系形成统一标准。
在上述调整完成的基础上形成了股份公司第三方评估体系2018版本,并将在2018年正式开始依据调整后的新版本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实施工作。
特此通知。
2018年1月29日
抄送:公司领导,总部各部室。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 2018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