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8章民事诉讼的证明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
•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 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 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院应当直接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第二节 Biblioteka 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概念与作用
证明责任,又称客观的证明责任、 确定责任、实质上的证明责任,是指案件 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 责任。
注意:
1.证明责任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发挥作用。 • 2.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
二、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分
证明责任是举证的后果责任。与这种后果责任相关的 是举证的行为责任,即当事人为了说服法官而提供证据证 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简称为“举证责 任”。
首先,证明责任是一种后果责任,起诉之前已经在当 事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只有到审理终结时才发挥作用;举 证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它不能事先分配,而是随着当事 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主张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断转换, 是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的。
•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 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 担举证责任;
•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 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 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负担,而举证责任是一种说 服法官的责任。
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
民事诉讼法2015全⽂民事诉讼法2015全⽂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那么,下⾯是⼩编给⼤家整理的民事诉讼法2015全⽂,欢迎阅读。
民事诉讼法2015全⽂ ⽬录 第⼀编总则 第⼀章任务、适⽤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章管辖 第⼀节级别管辖 第⼆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 第⼀节当事⼈ 第⼆节诉讼代理⼈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节期间 第⼆节送达 第⼋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 第⼗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章诉讼费⽤ 第⼆编审判程序 第⼗⼆章第⼀审普通程序 第⼀节起诉和受理 第⼆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第⼆审程序 第⼗五章特别程序 第⼀节⼀般规定 第⼆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七章督促程序 第⼗⼋章公⽰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程序 第⼗九章⼀般规定 第⼆⼗章执⾏的申请和移送 第⼆⼗⼀章执⾏措施 第⼆⼗⼆章执⾏中⽌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般原则 第⼆⼗四章管辖 第⼆⼗五章送达、期间 第⼆⼗六章仲裁 第⼆⼗七章司法协助 (1991年4⽉9⽇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28⽇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2年8⽉31⽇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次修正) 第⼀编总则 第⼀章任务、适⽤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Chapter 08 第八章 民事诉讼法学
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不参予或退出对某一 具体案件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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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陪审员
书记员 回避的适用对象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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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法定事由
(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 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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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
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案件的性质 划分级别管辖 的依据 繁简程度 影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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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1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2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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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人民法院行使职权,必须严格依照法律 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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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 须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充分,只有经查证属实的事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 基础上,严格依法律规定办事,以法律作为唯一标 准,来判明当事人之间的是非。
第八章 民事诉讼法学
经贸管理学院 張 寧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管辖和民事诉讼证据 第三节 诉讼参加人 第四节 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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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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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代理人规定
民诉法代理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代理人制度,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以及维护司法公正,明确了代理人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下面将就这些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代理人的资格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代理人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执业证书。
3. 具有具体实践经验,熟悉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代理人在代理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1. 代理人有权代为提起诉讼、参加庭审、进行法律辩护等。
2. 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提供证据材料,并负责解释证据的意义和法律适用。
3. 代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传唤证人、鉴定、勘验、检查等。
4. 代理人有权提出书面意见,独立发表意见和提出抗辩。
代理人在代理诉讼中应尽的义务如下:1. 忠实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尊重法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遵守法庭规则。
3. 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
4.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规范。
三、代理人的法律责任代理人在代理诉讼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代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代理人故意隐瞒、篡改证据材料,提供虚假陈述或虚假证据等严重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立案追究或律师执业资格暂停等处罚措施。
除此之外,代理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代理诉讼中的违法行为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受到损失,代理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并不会影响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当事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义务关系不可分割,代理人的行为不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代理人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诉讼中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证据第十二条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四条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章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十七条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范围是什么样的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范围是什么样的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双⽅当事⼈除了可以⾃⼰单独参加诉讼,还可以委托诉讼代理⼈参与诉讼,在委托诉讼代理⼈时,要依据法律规定选择有资格作为诉讼代理⼈的⼈参加,不能随意指定,诉讼代理⼈的范围就由店铺⼩编来为⼤家介绍吧。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范围有哪些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
”被委托的近亲属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向⼈民法院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
近亲属的关系证明应由公安机关出具,可以提供结婚证、出⽣证、户⼝簿等官⽅⽂件证明,也可以由受委托近亲属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亲属关系的⾝份证明。
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是所有的亲戚都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必须是“近亲属”,“近亲属”是个法定概念,“亲戚”不等于“近亲属”。
相关知识:代理⼈的权限委托诉讼代理⼈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法定代表⼈或法定代理⼈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只能在被代理⼈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为。
只有在被代理⼈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为,其⾏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承担。
当事⼈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对于前⼀类权利,由于与当事⼈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特别授权。
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对涉及⾃⼰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特定权限。
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都是不正确的。
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正确的授权⽅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
对于后⼀类权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须被代理⼈的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纲《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纲【课程教学⽬的及要求】: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必修专业课程,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精神,掌握民事诉讼法典的主要内容及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并具备分析处理实际问题进⾏实务操作的能⼒。
【教学内容分配】第⼀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第⼀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的特点⼆、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当事⼈⾃⾏协商和解(⼆)⼈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三)仲裁委员会仲裁(四)民事诉讼三、民事诉讼(⼀)概念(⼆)特点第⼆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政诉讼法的关系(四)民事诉讼法与其它民事程序法的关系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对时间的效⼒(⼆)对空间的效⼒(三)对⼈的效⼒(四)对事的效⼒第⼆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及特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的条件(⼀)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民事诉讼⾏为(三)事件第⼆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法院(⼆)当事⼈(三)其他诉讼参与⼈(四)⼈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章诉权第⼀节诉权⼀、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诉权与诉讼权利三、诉权的保护第⼆节诉⼀、诉的概念及特点(⼀)诉的主体是当事⼈。
(⼆)诉的内容是当事⼈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
(三)诉是当事⼈对法院的请求。
⼆、诉的构成(⼀)当事⼈(⼆)诉讼标的三、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三)形成之诉四、诉的合并、分离、变更、追加(⼀)诉的合并(⼆)诉的分离(三)诉的变更(四)诉的追加——诉的追加实质上是诉的合并五、反诉(⼀)反诉的概念(⼆)特征(三)反诉的条件第四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节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概念⼆、基本原则的特征: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第⼆节当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当事⼈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八章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 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二)准独立第三人
1.概念
2.诉讼结构
3.参加诉讼方式:排除法院依职权追加
(三)辅助参加第三人
(四)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的程序
福建省屏南县1721位农民诉 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案
——2005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1992年,福州市第一化工厂在屏南县城南建设的亚洲最大的氯酸盐化 工厂--屏南榕屏化工厂。该地群山环抱,中间是盆地,工厂排放的氯 气无法扩散,结果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 特别是1998年二期工程未经环保验收通过即投入生产,使得满山的树 林、竹林、果树、庄稼枯死、河流鱼虾绝迹…… 居民、村民常感到头晕、腹痛、恶心、鼻塞、胸闷、皮肤瘙痒,癌症 发病率大幅度增加……
第八章 多数人诉讼
【多数当事人诉讼结构】
原告
被告
原告
被告2
被告1 被告 被告2 原告 被告 被告? 代表 被告? 被告? 第三人 。。。。。。
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诉讼第三人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共同诉讼 群体性诉讼 诉讼第三人
第一节
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概述
(一)概念:
第三节
第三人诉讼
一、第三人的概念和分类
1、诉讼中的第三人 是指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
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 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原被告之 间的诉讼中来的人。这种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 称为第三人诉讼。
《民事诉讼法学》第八章 共同诉讼
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二) 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就某一请求,数个具有当 事人适格地位者既可以单独起诉或被诉,也可以共同起诉
或被诉。一旦共同起诉或被诉,要求法院的裁判就必须合
一确定。 《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3) 共同诉讼制度有利于避免法院在同一案件 上或同类案件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第二节 普通共同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
以上,其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
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的特征:
(1) 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 (2) 普通共同诉讼是数个诉的合并。 (3) 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
对于其他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应仔细加以斟酌。
第三节 必要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
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
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1)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必要共同诉 讼的特征: (2) 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 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第十章 共同诉讼
第一节 共同诉讼概述
第二节 必要共同诉讼
第三节 普通共同诉讼
第一节 共同诉讼概述
一、共同诉讼的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
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
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 诉讼。”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
二、证明力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 的各种客观事实。证据材料和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 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 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 合法性: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首先, 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其次,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 (二)种类 诉讼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两种形式。 ①发生的时间不同。 ②提起保全的主体不同。 ③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不同。
(三)条件
1、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 系有关, 2、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 以取得的可能性; 3、待保全的证据还没有提交到法院,或当事人无 法将该证据提交法院; 4、证据保全主要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也可以主动 采取保全措施; 5、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就证据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 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 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 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 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 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版(附:修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 (4)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4)第二章管辖 (6)第三章审判组织 (10)第四章回避 (11)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13)第一节当事人 (13)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15)第六章证据 (17)第七章期间、送达 (21)第一节期间 (21)第二节送达 (22)第八章调解 (24)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25)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7)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30)第二编审判程序 (30)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30)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30)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33)第三节开庭审理 (35)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38)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40)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42)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44)第一节一般规定 (44)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45)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46)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7)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48)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48)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49)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49)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54)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55)第三编执行程序 (56)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56)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59)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61)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65)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66)第二十四章管辖 (67)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68)第二十六章仲裁 (69)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71)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事诉讼委代理人权限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委代理人权限有哪些授权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授权,即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查阅卷宗材料,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到庭辩护,审查证据等。
另一种情况是由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由于这些行为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紧密相关,这时当事人就必须作出相应的特别授权。
(一)、介绍: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因代理权的不同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特征;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地位及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地位及权限。
(二)、诉讼代理人特征: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
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
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代理人资质依据我国现行《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管理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需具备下列资格:1、有被代理人或授权单位的书面授权,或者契约约定代理的范围、期限等;2、需具备一定的资格和相关的技能;3、代理人依其代理对象之多寡可分为专属代理人与普通代理人。
如:保险、股票、税务、诉讼之类的代理人,属专属代理人。
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代理人只有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才能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
民事诉讼法: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有以下特点:一是民事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他自己不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案件裁决结果同他没有利害关系。
因此,他不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二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三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代理双力当事人:四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所谓诉讼代表人,是指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中的一人或几人、为了共同诉讼人或者集团成员的共同利益或者相同利益,代表他们进行诉讼的人。
诉讼代表人有两种:一是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代表人;二是集团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处于相同的地位、有共同利益关系,二是代表人代为诉讼的案件,必须是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或者集团诉讼。
法律教育网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三是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不仅是为了保护自己利益,也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都是代表他人为一定诉讼行为,但是两者响着根本的区别:一、与诉讼标的利害关系不同。
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法律教育网对诉讼标的既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也没有相同的利害关系,只是代理当事人为一定诉讼行为;而诉讼代表人本身也是当事人,他与被代表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或者相同的利害关系。
二、诉讼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
诉讼代理人诉讼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其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而诉讼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的目的,既维护自己的利益,也要维护被代表人的利益。
三、产生的根据不同。
诉讼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产生;而诉讼代表人是由同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1号发布日期: 2017.06.27实施日期: 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失效][198203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2007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200710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2012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8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0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20170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
民事诉讼法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二、法定代理人
• (三)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诉讼地位
– 1.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 全权代理
– 2.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1)代理的诉讼终结或者代理人完成代理任务; (2)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委托期限届满; (3)被代理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 (4)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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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代理人
• (五)民事诉讼法律援助
– 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是指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机构为因经 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免 收代理费的法律保障制度。 – 法律依据: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 法部于2005年联合颁发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 规定》 – 申请民事诉讼代理法律援助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公 民(自然人)。(2)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3) 公民只能就特定民事权益事项请求诉讼代理,即请求给付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 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4)有诉讼代理的必 要。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二、法定代理人
• (四)法定代理权的取得与消灭法定代理权 的取得,依赖于监护权的取得。
【案例】A市粮油运输公司为某钢铁厂运送粮食。卸完粮食 后,该厂炊事员郭营见司机不在,便跳上驾驶室倒车,不慎 撞到来厂找人的农民李青山。李受伤后经抢救脱险,但卧床 不起。李青山之妻张艳珍要求工厂赔偿,遭到钢铁厂的拒绝, 张艳珍遂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 第八章 多数人诉讼
• (2)《民诉解释》第327条规定
• 2、必要共同诉讼人追加的规律:
• 我国民事诉讼 法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确立了强制 追加的制度,即只要遗漏了必要共同诉 讼人,在一审程序中发现,可直接予以追加。当然,在追加时应当区分 实体权利人和实体 义务人:对于 实体权利人,只要其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则应当追加;对于实体义务 人,应当追加。
• 在二审程序中发现有当事人的遗漏的,为了保证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根据实体权利与义 务人的特点予以追加后,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之比较
• 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别。
• 相同:两者都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且 全体共同诉讼人都必 须 参加诉讼的制度。
• (2010/三/99)
• A.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 B.二审法院直接裁定发回重审
• C.二审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
• D.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
• (CD)
必要 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 1、必要共同诉讼人追加的具体规定
• 既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申请 追加。
7
经典例题
1.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 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 赔要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 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的诉讼地位。 (2008/三/42)
•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 B.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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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代理人
– 2.委托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 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并无独立的诉讼地位,非诉 讼主体,而仅是诉讼参加人。 • 委托代理人具有相对独立性:(1)在授权范围内如 何代为诉讼行为,由诉讼代理人自主决定;(2)对 于委托人的无理要求,诉讼代理人有权拒绝,必要时 甚至可终止诉讼代理关系;(3)除享有委托人授予 的权利之外,诉讼代理人还享有法律赋予的固有权利; (4)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必须向诉讼代理人实施某 些诉讼行为。
(1)代理的诉讼终结或者代理人完成代理任务; (2)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委托期限届满; (3)被代理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 (4)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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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代理人
• (五)民事诉讼法律援助
– 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是指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机构为因经 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免 收代理费的法律保障制度。 – 法律依据: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 法部于2005年联合颁发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 规定》 – 申请民事诉讼代理法律援助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公 民(自然人)。(2)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3) 公民只能就特定民事权益事项请求诉讼代理,即请求给付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 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4)有诉讼代理的必 要。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 【注意】授权委托书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 体授权的,仍视为一般授权。 – 《民事诉讼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 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 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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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代理人
【案例】江某因车祸受伤,伤愈后起诉肇事者刘某,要求赔 偿医疗费3万元。在诉讼中,因外出工作需要,江某委托张 某全权代为诉讼,张某从江某处拿走了身份证。在诉讼中, 张某自填了一份特别授权委托书,与刘某达成和解协议,约 定由刘某赔偿江某2万元。张某以特别授权代理人的身份在 该协议上签字,并接受了刘某一次性付给江某的2万元现金。 事后,在张某未及时告知的情况下,江某自行到法院询问诉 讼进程。法院告知诉讼已和解,张某已代领2万元。江某承 认自己委托过张某代理诉讼,但称从未签署过特别授权委托 书,更未授权张某变更诉讼请求,与对方和解。于是,江某 以无权代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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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一、诉讼代理人概述
• (二)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 1.法定诉讼代理人 – 2.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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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理人
• (一)法定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
–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理无诉讼 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法定代理人是 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设立的一种代理 制度。 – 特征:Law
三、委托代理人
•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担任委托代理人的范 围非常广泛,包括:(1)律师。(2)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当事 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3)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4)经 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委托 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 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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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理人
• (四)法定代理权的取得与消灭法定代理权 的取得,依赖于监护权的取得。
【案例】A市粮油运输公司为某钢铁厂运送粮食。卸完粮食 后,该厂炊事员郭营见司机不在,便跳上驾驶室倒车,不慎 撞到来厂找人的农民李青山。李受伤后经抢救脱险,但卧床 不起。李青山之妻张艳珍要求工厂赔偿,遭到钢铁厂的拒绝, 张艳珍遂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
• 1.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 2.代理的对象特殊:仅限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 3.代理人的范围特殊:仅限于对被代理人享有亲权 和监护权的人 • 4.代理权的性质特殊-----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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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理人
• (二)法定代理人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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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代理人
– 《适用民诉法意见》第6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的人以及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 – 委托代理人的人数限制:一至二人。
• (三)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诉讼地位
– 1.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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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代理人
• (四)委托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 1.委托代理权的取得
• 委托代理权的取得,必须经委托人的书面授权。
– 2.委托代理权的变更
•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 面通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 3.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 (1)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类似于被代理的当事人。 • (2)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区别:首先, 法定代理人是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而非以自己的 名义进行诉讼;其次,法定代理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 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的当事人;最后,诉讼 过程中,如果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不能行使代理权, 只能导致诉讼中止,而不能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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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理人
– 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 (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 能力。 • (2)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 • (3)法定代理人丧失了对当事人的亲权或监护权。 • (4)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 (5)其他导致法定代理权消失的情况。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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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代理人概述
•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
–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 的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 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 诉讼代理人具有下列特征:
• • • • • 1.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2.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3.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5.同一案件中,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
• (1)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只能行使不具处分实体 权利性质的诉讼权利,只能代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 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调查收集证据、质证和 辩论等,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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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代理人
• (2)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 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 托人的特别授权。(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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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代理人
• (一)委托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
– 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 行诉讼的人。委托代理人的产生及代理权限源于 委托人的授权,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因此,委 托诉讼代理人又称为授权诉讼代理人、意定诉讼 代理人。 – 特征:
• 1.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 • 2.诉讼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一般由委托人决定。 • 3.诉讼代理人与委托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
– 法院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 1.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情形。 – 2.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 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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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理人
• (三)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诉讼地位
– 1.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 全权代理
– 2.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