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务员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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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务员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内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务员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内容

全国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八年未做调整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问题突出

《公务员法》实施八年多来,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6月至9月赴北京、黑龙江、山东、重庆、广西、新疆等9个省(区、市)和公安部、海关总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研。

调研发现,《公务员法》实施中存在不少问题:

公务员招录制度不够完善。

一是招录的针对性不强。一些省份还没有实行分级分类考试,不同层级、不同工作性质的公务员,采用相同的试卷、试题,考试内容难以体现岗位特点。二是考试的科学

性需要提高。各地公务员面试考官队伍的组织主要强调公平公正、避免暗箱操作,但不少面试考官往往不了解具体岗位的用人需求;有些考生经强化培训后在答题上出现模式化,考官难以判断考生是否符合岗位需求。三是特殊人才招录制度有待完善。法医、技侦、排爆、网络安全、高级翻译等特殊人才招录缺少统一规定,各地录用办法和标准差别较大,导致特殊需要人才难以顺利进入公务员队伍。

二是公务员考核与退出机制运行不畅。

《公务员法》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并规定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尽管一些地方已经开展平时考核工作,但总的看,平时考核指标体系还没有建立,考核内容缺乏量化指标,各地反映不好操作。年度考核标准比较笼统,不能准确反映不同部门和岗位的工作特点,未能很好实现考核目的。公务员退出渠道不够顺畅。公务员法关于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予以辞退的规定缺乏社会保险等政策支撑,极少使用。

第三,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步伐缓慢。

国家至今尚未出台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

定,多数地方公务员管理基本上实行统一模式,无论是综合管理岗位,还是专业技术岗位、执法执勤岗位的公务员,基本上按同样模式招录、使用和管理,实行同样的考核、激励制度。

第四,公务员工资制度不够健全。

一是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落实。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从调研情况看,目前公务员工资水平尚未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同步增长,“物价年年涨、工资不增长”。2006年以来,全国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一直未作调整,公务员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二是工资结构不合理。基本工资占公务员收入比重仅为三分之一左右,津补贴占比过大,而津补贴标准取决于地方财政状况。

最后,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问题突出。

一是招录难。因工作、生活条件较为艰苦,工资待遇偏低,许多基层单位特别是一些偏远乡镇机关,在公务员招录时经常出现报考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甚至无人报考情

况。二是留人难。基层公务员队伍稳定性差,减员现象比较突出。三是空编混岗严重。由于长期以来县乡编制统筹使用,有些县级机关超编,造成乡镇虽然空编缺人,也难以补充新公务员。由于事多人少,乡镇机关普遍存在使用事业编人员从事公务员岗位工作的现象。四是年龄结构不合理。尤其在乡镇机关,不少地方出现“少帅、老将、胡子兵”现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调研报告中建议,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制度顶层设计。公务员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等关系密切。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有序推进。要适应改革需要,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协调宏观与微观、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兼顾不同类别、不同层级公务员的特点,着力增强制度设计的整体性、针对性、协调性和前瞻性,用科学的制度设计引领和保障改革深入推进。对于试行多年的一些配套制度,比如《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应在科学评估有关规定实施效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等多种手段,尽快实现制度的定型化和成熟化。

进一步完善考录遴选考核等制度。在公务员考录方面,要

加强考录制度研究,制定科学的分级分类考录办法,以适应不同特点的职位对招录工作的要求;完善特殊岗位人才招录机制,对认定标准、职位范围、招考程序、测评标准等作出规定。

同时,要规范和发展公务员聘任制,以满足机关对具有特定专业知识、技能或者特殊经验、资历人员的需求。在公务员遴选方面,要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进一步扩大选人用人视野,规范选人用人方式,畅通和规范基层公务员“上行通道”,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在公务员考核方面,要明晰不同岗位公务员的职责权限,细化职位考核标准,推行平时考核,增强考核的针对性、有效性。在基层单位,可以逐步实行公众参与考核工作,由服务对象对公务员的服务水平作出评价,纳入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与奖励、惩戒等工作挂钩。要完善公务员退出机制,制定政策,细化程序,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制度。

此外,加快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科学分类是实现公务员管理科学化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要积极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加快出台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完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规定,明确各类公务员交流的资格条件、程序和办法,使综合管理类、专业技

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能够互相衔接,体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对不同类别公务员职位进行细分,如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细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逐步建立既遵循公务员管理普遍规律,又充分体现不同类别公务员特殊要求的,涵盖录用、培训、晋升、考核、奖励、辞职辞退等全过程的科学管理机制,推动公务员管理从“大一统”模式走向精细化管理,提升公务员管理科学化水平。

建立健全公务员工资正常调整和社会保障机制。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尽快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其他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参考依据,使公务员工资水平和经济发展、物价水平以及公务员的工作职责任务等相适应,形成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要调整现行工资结构,增加基本工资比重,有效发挥工资制度的保障和激励作用。要落实公务员法和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职业转换等情况下获得职业保障和相应补偿。

切实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重点在基层。一是加快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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