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价格监测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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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政策解读(2020)

《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政策解读(2020)

《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政策解读(2020)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社会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障市场价格稳定,《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9月1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的意义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工作进程的不断推进,绝大部分商品价格逐步放开,市场将面临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市场价格监管调控任务日趋繁重,政府应当加强要素价格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理行使要素定价自主权,推动政府定价机制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制定定价规则转变,构建要素价格公示和动态监测预警体系,逐步建立要素价格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要素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调节机制,维护要素市场价格秩序,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目前,全国已有福建、湖北、湖南、安徽、陕西、云南、四川、重庆、山西、宁夏、江苏、浙江、天津、河北、江西、内蒙古、新疆、宁夏、黑龙江、北京、山东等21个省份都陆续以政府令或人大条例的形式颁布了地方价格监测规章。

相比之下,我省价格监测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价格监测规章制度建设明显落后,导致我省价格监测管理工作开展十分困难。

出台《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对推进我省价格监测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二、制定《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的必要性(一)制定《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是服务于政府决策,建设我省价格监测工作体系的需要。

价格监测是《价格法》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价格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是政府把握经济运行情况、了解市场变化、增强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决策科学性、有效性、预见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配合实现决策目标、监控经济运行和价格变化的重要手段。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药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价价管[2014]441号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药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价价管[2014]441号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药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药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价价管〔2014〕441号)各市县物价局、农业局,洋浦经济发展局:为加强我省农药价格管理,规范农药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农药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和《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琼府〔2011〕4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农药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海南省农药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省内农药批发、零售环节差价率最高标准分别为10%和15%。

农药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情况,在不超过规定差价率标准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农业厅2014年8月21日附件海南省农药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药市场价格行为,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维护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招标进入海南省的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药价格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品等价格。

第四条农药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取差价率控制。

第五条农药采购招标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通过省级政务服务中心平台确定农药供货企业、品种及进货价格。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琼办发〔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1〕41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7日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为重点,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以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为基础,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

到2022年,全面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本构建自然资源资产“权、责、利”关系;到2025年,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1.健全土地资源产权体系。

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完善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

在海口、文昌实施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和流转机制。

海南省发改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发改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发改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琼发改物价[2006]1276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发改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年8月31日琼发改物价[2006]1276号)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为了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了《海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海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42号令)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定价管理权限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进行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同一时期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成本监审项目的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成本监审实行“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成本调查机构或从事成本监审专职人员(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价局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方案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价局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方案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价局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
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价费管[2012]53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9.29
【实施日期】2012.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价局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2]532号)
各市县物价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9月28日上午召开关于确保节假日期间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专题局务会议精神,为加强节假日期间旅游市场价格监管,我局制定了《海南省物价局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物价局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方案
2012年9月29日附件
海南省物价局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方案
为规范节假日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省物价局局务会议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分工、综合执法”的工作原则,以综合治理、建治并举、标本兼治为工作目标,集中力量加强节假日市场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完善旅游价格管理机制,优化旅游消费环境,为国际旅游岛建设创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发展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4]4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4]4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4]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当前价格工作的重点来抓,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监测预警制度,形成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及时预警和适时调控。

二、配合预警制度的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注意捕捉市场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监测报告,确保重大情况“不迟报,不漏报”,价格异常波动不蔓延。

三、为保证预警制度的落实,各地要按照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提出的“充实价格监测机构,配备得力人员,从人财物方面优先保证价格监测工作开展”的要求,加强价格监测机构和队伍建设,力量薄弱的要充实人员,改善工作条件,保证价格监测工作的开展。

附件: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有序开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指在国内外发生突发性事件、因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可能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的活动。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2014年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2014年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2014年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琼价综合[2014]464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2014年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琼价综合[2014]464号)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2014年国庆临近,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4年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4]248号)的要求,切实履行价格监管职责,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优化价格环境,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就做好我省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国庆期间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重点内容(一)加强价格监测预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生活必需品特别是蔬菜、粮油肉等重要农副产品价格和出租车、酒店客房、景区点门票等旅游服务价格为重点对象,适当扩大价格监测范围、提高价格监测频率,适时发布相关价格变动信息。

受台风影响严重市县要密切关注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动态,特别是生活必需品及灾后重建物资市场价格和供求情况。

要及时启动国庆期间市场价格应急监测日报制度,强化预警值班,落实专人负责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测巡查工作。

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预报,并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妥善处置。

(二)积极做好酒店客房、海鲜排档价格管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变动和预期性,做好旅游饭店客房价格监管工作,海口、三亚等重点旅游城市要将实施政府指导价的当地旅游饭店客房备案价格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确保我省国庆期间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平稳。

各市县要继续加强国庆节假日期间餐饮价格监管,三亚市要继续做好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阶梯式平均差价率管理。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琼发改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发改规〔2022〕9号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水务局:为加强我省城镇供水成本监管,规范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45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2022年7月28日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城镇供水成本监管,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45号令)、《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城镇供水价格制定或者调整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镇供水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第四条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内的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应急监测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琼物价[2009]14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应急监测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琼物价[2009]14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应急监测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应急监测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9年9月22日琼物价[2009]14号)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实时价格应急监测调查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800号)精神和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监测网点建设规划的要求,经省局研究,选定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四市作为我省首批开展实时价格应急监测调查试点单位。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省物价局负责全省实时价格应急监测调查系统试点工作总体规划和布局;省价格监测中心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组织实施;各试点单位负责本地区监测点管理、市场价格的收集、分析、上报等工作。

二、“实时价格应急监测调查系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发管理,并已列入国家发改委“金宏工程”。

该系统由试点单位上报的内容主要是反映我省重要商品(服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和当地“热点”价格变化情况。

目前国家和省启动该系统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国家和省两级价格监测预警的预见性和有效性,各市县应积极主动参与该系统建设。

三、各试点单位确定后,试点单位领导要亲自负责该项工作,并安排两人以上具体落实《试点项目协议书》中所列的各项业务工作。

安排人员应优先考虑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的年轻同志。

四、省局委托省价格监测中心每年向试点单位拨付部分试点工作专项经费。

经费不足部分,由试点单位向属地财政申请解决。

经费主要用于价格监测点建设、管理及采报价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五、省价格监测中心负责与各试点单位(四市物价局)签订试点项目协议,并进行监督和考核。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琼价费管[2013]57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09.05
【实施日期】2013.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3]576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促进我省收费管理工作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全面提升收费监管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1503号)精神和部署要求,在全省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培训的基础上,决定今年全面推进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应用工作领导小组
收费动态监管系统作为“金价工程”的子系统,是集收费管理实时监控、收费政策网上公开、收费许可证及年审网上办理、收费统计全面覆盖的智能管理平台。

推进本系统
应用,对全面提高收费管理工作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切实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转变作风要求,强化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和宏观监测分析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认真实施,确保应用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加强应用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系统应用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0.07•【字号】琼价综合[2010]479号•【施行日期】2010.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琼价综合[2010]479号)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受弱冷空气和南海辐合带共同影响,近期,我省大部分地区连续数日普降大雨或暴雨,蔬菜等部分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上涨。

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一是加强市场价格监测。

密切关注蔬菜、粮、油、肉、禽、蛋、奶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动态,加强对供求和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一旦价格出现明显异常波动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二是加强市场巡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要加强对蔬菜、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菜奶等食品及民用液化气价格的监管,重点查处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以及囤积居奇、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食品市场价格秩序。

三是加强舆论宣传,积极引导消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重要商品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增强群众信心,稳定市场预期;要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生产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四是积极采取措施补贴低收入群体生活。

已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要积极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群体进行补贴,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生活困难。

没有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也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低收入群体生活。

五是畅通进岛蔬菜供应渠道。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审批[2010]151号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审批[2010]151号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审批[2010]151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你厅《关于调整我省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琼土环资函[2009]1232号)收悉。

鉴于你厅实施的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接受用户委托,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辐射环境监测服务并收取辐射环境监测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标准有效期两年。

琼发改收费函[2007] 131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表金额:元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备注一、采样收费标准委托单位自己采样或送样的不收采样费。

(一)大气1、气溶胶每个样每个项目202、降尘每个样每个项目303、氚每个样1804、风向、风速、气压每个项目每测一次202、普通水样(河流、水库、饮用水源、污水等)1、地面水(距水面≤0.5米)每个样每个项目132、地面水(距水面>0.5米)每个样每个项目183、地下水每个样每个项目124、降水每个样每个项目155、排放废水每个样每个项目23夜间采样加收10%6、流量测定每个点每次70夜间采样加收10%7、底质每个样每个项目803.海水1、近海域(≤5海里)每个样每个项目152、远海域(>5海里)每个样每个项目254.土壤1、表层(深度≤0.5米)每个样每个项目352、中层(0.5米<深度≤1米)每个样每个项目603、下层(深度>1米)每个样每个项目1205.固体废物1、车间粉尘每个样302、烟尘每个孔取样1次303、废弃物(废渣等)每个样30适用于原矿、精矿等取样6.生物样1、植物(陆生)每个样202、植物(水生)每个样453、动物(鱼类等)每个样457. 其它1、放置(回收)热释光片每个点每次20二、电离辐射测量收费标准(一)X-Y辐射剂量率监测1、X-Y辐射剂量率监测(原野、室内)每个点每次402、X-Y辐射累积剂量监测片(件)803、X-Y辐射剂量率监测(洞穴、地下室、坑道、人防工事)每个点每次454、Y辐射剂量率监测(放射性物品包装安全监测、放射性工作场所监测)每个点每次1005、Y辐射剂量率监测(辐射事故监测)每个点180(二)放射源倒装技术指导1、1类源每次12002、2类源每次8003、3类源每次5004、4、5类源每次380(三)查找放射源或密封放射源1、1类源每人每天2、2类源每人每天1203、3类源每人每天1004、4、5类源每人每天75(四)其它辐射监测项目1、氡析出率测量每个点每次1102、中子剂量每个点每次1203、氡气浓度监测每个点每次604、氡子体α潜能监测每个点每次605、表面α、β沾污测量每个点每项456、Y谱仪测量每个核素457、总α测量每个样品1388、总β测量每个样品1389、铀测量(生物、固体样)每个样品20010、铀测量(水样)每个样品18511、钍测量(生物、固体样)每个数据20012、钍测量(水样)每个样品18513、镭-226(生物、固体样)每个样品24014、镭-226(水样)每个样品24015、钾-40(生物、固体样)每个样品20016、钾-40(水样)每个样品18517、铯-137(生物、固体样)每个样品24018、铯-137(水样)每个样品24019、锶-90(生物、固体样)每个样品24020、锶-90(水样)每个样品24021、氚水每个样品180三、电磁辐射和噪声测量收费标准亦适用于电磁设备监测(一)电磁辐射测量1、射频综合电磁场强度测量每个点552、射频特定频段综合电磁场强度测量每个点每次553、工频电场强度测量每个点每次554、工频磁感应强度测量每个点每次555无线电干扰每个点每次55(二)环境噪声每个点每次70四、提供监测数据收费标准1、一般监测数据个8污染监测数据30元/个2、月均值每个数据243、年均值每个数据100五、科技人员外借、临时受聘服务收费标准1、高级工程师每人每天3002、工程师每人每天2003、助理工程师或普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100六、其它服务收费说明1、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或监测分析时,工作人员到现场的交通工具,以及搭架、钻孔、挖取剖面、底质和生物取样等辅助工作,由委托单位按实际需要解决。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20]335号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20]335号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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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20〕335号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改善营商环境的要求,经商省直有关部门,决定废止《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362号)等14件价格规范性文件。

其中,《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86号)废止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分摊根据《物权法》《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琼价价管〔2018〕559号)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其他收费标准放开的事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经营服务者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附件: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19日
——结束——。

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

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

范文范例学习指导海南省物价局索引号:00817405-6/2021-03728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发文机构:省物价局组配分类:法规公文名称: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文号:琼价费管发文日期:2021年07主题词:[2021]504 号月30日字体大小[大中小]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展局、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健康开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作质量检测效劳收费属经营效劳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检测收费工程和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附件表列的收费标准为统一上限标准,经双方协商可下浮10%。

本通知中未列的检测工程,实际工作中又确实需要的,由检测单位参照相近工程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效劳是指依法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word整理版范文范例学习指导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筑结构平安工程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效劳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效劳的原那么。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规那么。

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效劳,强行收费。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对其提供的检测结果负经济、法律责任。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将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

收费时使用国家规定的税票,按章纳税,主动接受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7•【字号】琼府办[2003]75号•【施行日期】200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3]7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2号),原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改组为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省发展与改革厅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与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经济动员办公室是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正厅级办事机构,挂靠省发展与改革厅。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省发展与改革厅组织实施全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

1.原省体制改革办公室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厅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组织实施、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技术装备研制、指导盐业管理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速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发改物价[2004]1362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发布日期】2004.08.04【实施日期】2004.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琼发改物价[2004]1362号2004年8月4日)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我厅制定了《海南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当前价格工作的重点来抓,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监测预警制度,形成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及时预警和适时调控。

二、配合预警制度的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注意捕捉市场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监测报告,确保重大情况“不迟报,不漏报”,价格异常波动不蔓延。

三、为保证预警制度的落实,各市县要按照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提出的“充实价格监测机构,配备得力人员,从人财物方面优先保证价格监测工作开展”的要求,加强价格监测机构和队伍建设,力量薄弱的要充实人员,改善工作条件,保证价格监测工作的开展。

二00四年八月四日附件: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有序开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和《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指在国内外发生突发性事件、因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可能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公布日期】2004.08.31•【字号】琼发改物价[2004]1397号•【施行日期】2004.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发改物价[2004]1397号)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为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增强价格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附: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证本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从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具体范围包括:(一)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二)列入本省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三)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生产经营价格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活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省境内生产经营或提供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本省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成本监审应遵循公平公正、方法科学、程序规范和运行高效的原则。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物价综合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物价综合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物价综合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琼府办[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物价综合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8〕7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今年以来,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呈快速上涨之势,1-4月份,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上涨9.5%,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3个百分点,涨幅列居全国第10位,价格调控的任务相当艰巨。

为切实加强市场价格调控,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稳定居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市场物价综合检查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市场物价综合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全省市场物价综合检查工作方案一、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市场价格检查。

1.开展药品、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

重点加强对当前突发的手足口病和肠道传染病治疗用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出政府定价、最高零售价和费率销售药品的行为从严查处。

2.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

重点整治高中阶段和高等、中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和高中择校费收取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以及违反有关国家政策规定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的行为。

3.开展涉农收费及惠农政策落实的检查。

结合当前猪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重点加强对生猪屠宰和销售环节的税费清理和整治。

4.开展对国家机关收费的检查。

对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及时跟踪检查,确保国家机关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

5.开展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饲料、化肥、水泥等重要商品实行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制度情况的检查,确保我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贯彻执行到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琼海市价格监测(监督)网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琼海市价格监测(监督)网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琼海市价格监测(监督)网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8.08•【字号】琼发改物价[2008]1176号•【施行日期】200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琼海市价格监测(监督)网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年8月8日琼发改物价[2008]1176号)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省政府在今年6月召开的全省物价调控监管电视电话会上提出“要加强价格监测组织体系和预警机制建设,增强价格调控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琼海市政府认真落实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行动快,措施实,及时研究制定了《琼海市价格监测(监督)网络工作实施方案》。

现将此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县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借鉴琼海市的做法,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基础建设,为建立健全价格调控长效机制,保持全省价格基本稳定做出贡献。

附:《琼海市价格监测(监督)网络工作实施方案》二OO八年八月六日琼海市价格监测(监督)网络工作实施方案为建立价格监测(监督)网络体系,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市场物价的监管,有效化解价格矛盾,保持市场价格总体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监督)工作,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

二、组织领导成立琼海市价格监测(监督)网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邢远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锐、市物价局局长卢家雄担任,成员由市物价局副局长、各乡镇的分管副镇长等有关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由卢家雄同志兼任,负责价格监测(监督)网络体系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目标按照“一镇一站,一村(企业)一点”的原则,在全市12个镇203个村(居)委会及有关收费单位、有关企业挂牌设立价格监测(监督)站和价格监测(监督)点,各镇分管财贸口的副镇长为站长,镇干部为价格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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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价格监测点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价监测[2009]2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9.28
【实施日期】2009.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价格监测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9月28日琼价监测[2009]23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价格监测网点的规范化建设是价格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价格监测网点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反映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省物价局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价格监测点建设管理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海南省价格监测点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价格监测点规范化建设,提高价格监测工作质量,确保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国家和省价格监测任务的价格监测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价格监测点,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工作需要,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价格监测点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价格监测点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属地分管的原则进行。

省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全省价格监测点的建设规划、培训督导、定点单位标志牌制作、国家和省级直报监测点日常管理等工作;市、县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市县级价格监测点的设立、价格监测标志牌发放、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价格监测机构指省价格监测中心,市、县价格监测机构指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监测中心或承担价格监测任务的内设部门。

第二章监测点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价格监测点的设立应坚持布局合理、权责明确、实效科学的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经营规模,经营商品品种较全;
(二)其价格水平能够反映同行业或当地的同类商品及服务价格水平;
(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市场信誉良好;
(四)具备价格数据归集、传送手段;
(五)符合国家及我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价格监测点应根据当地农业结构,农业特色、种养殖规模、农户文化程度、报价环境等条件设立。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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