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13]467号)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
[2013]467号)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琼价价管[2013]46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07.19
【实施日期】2013.07.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油气价格管理相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3]467号 2013年7月19日)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石化批发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132号)规定,现就我省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柴油(标准品)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25元、310元。调整后,我省90号、93号、97号汽油和0号柴油每吨最高零售价格分别为9370元、9932元、10494元和8535元。每升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倒扣不低于335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