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13]467号)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琼价价管[2009]13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琼价价管[2009]133号2009年12月31日)各市县物价局、交通运输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省道路运输协会,省海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省内公路客运经营企业: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精神,以及2009年1月1日国家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公路客运附加费的有关规定,为使我省公路客运价格与国家成品油税费改革政策相衔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客运价格管理,促进公路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公路客运票价中向旅客收取的公路客运附加费。
二、整合现行公路客运车型等级价格分类。
根据国家对车型及等级的分类规定,结合我省参与滚动发班车辆现行分类的实际,将我省公路客运班车现行20类车型等级价格整合为8类(见附件1)。
三、改革现行公路客运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
将我省现行公路客运价格由政府制定基准价加上下浮动幅度的管理方式改革为由政府制定上限票价允许企业自主下浮的管理方式。
对我省公路客运班线车票价计算公式作相应更改,具体省内客运车型等级上限票价计算公式统一如下:省内客运车型等级上限票价=(客运车型等级上限运价+燃油附加费)×计费里程+旅客站务费。
其中:1、客运车型等级上限运价包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车辆通行附加费等。
2、燃油附加费(原称“燃料差价”)。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交通运输价格及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6]866号)的有关规定,燃油附加费(燃料差价)以2006年3月26日国家实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前,我省市场0号柴油每升最高零售价4.11元为基价,今后凡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每升上涨达到0.50元,允许公路客运企业向旅客收取0.005元/人公里燃油附加费,上涨不足0.50元不得收取(或调整)燃油附加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06•【文号】发改电[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500元和4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580元和773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
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980元和8130元。
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口市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的补充通知-琼价价管[2013]87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口市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口市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的补充通知
(琼价价管[2013]87号2013年2月5日)
海口市物价局:
为疏导价格矛盾,促进你市管道天然气健康持续发展,我局《关于海口市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琼价价管〔2012〕620号)适当调整了你市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针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保持你市管道天然气用气分类的连续性,管道天然气用户按照原分类不变,居民生活用气包括居民、学校以及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等同类性质单位用气。
二、你市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仍按照琼价价管〔2012〕620号文件执行。
三、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结束——。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1]569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1]569号2011年11月30日)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8号)有关规定,现就海南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海南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即由0.4653元/千瓦时调整为0.4903元/千瓦时。
(二)牛路岭水电站和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01元。
即牛路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0.28元调整为0.29元。
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7元的提高到0.28元,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9元的提高到0.30元。
二、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海南省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008元执行。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008元。
四、适当调整海南电网销售电价(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元。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一级市场液化石油气最高批发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14]377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一级市场液化石油气最高批发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14]377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7.23
•【字号】琼价价管[2014]377号
•【施行日期】2014.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一级市场液化石油气最高批发价格的
通知
(琼价价管〔2014〕377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一级市场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根据近期国内市场液化石油气价格和进货成本变化情况,经研究,将我省一级市场液化石油气每吨最高批发价格从7500元调整为6500元。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在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一级市场最高批发价格3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布辖区内二级市场液化石油气最高批发价格和三级市场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格;要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从严查处各种哄抬价格、不执行政府价格政策的行为。
本通知自2014年7月24日起执行。
海南省物价局
2014年7月23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粮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琼计价管[2003]286号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粮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粮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计价管[2003]286号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报来《关于制定优质稻谷等粮油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琼粮监[2002]18号)收悉。
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我省粮油检验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琼价费字[1993]35号文、琼计价管[2000]1081号文以及过去有关收费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粮油检验收费标准表(略)
——结束——。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价价管[2010]41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9.01
【实施日期】2010.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0]417号2010年9月1日)
海口、三亚、儋州、琼海、文昌、临高等市县物价局,海南中油深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海口大众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海口鑫元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油的比价关系,疏导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调整对下游车用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造成的营运压力。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提高成品油市场的供需平衡和价格合理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1.各地相关价格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测和监管,确保价格的合理稳定,并加强对市场动态的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价格异常波动问题。
2.广泛宣传成品油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引导,强化价格诚信意识,减少违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3.加大对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竞争公平,维护消费者利益。
二、优化成品油定价机制,提高市场反应速度1.建立定期调整机制,根据市场价格走势和经济发展情况,合理调整成品油价格,确保价格能够及时、全面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2.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成品油价格形成,通过竞价、公示等方式,提高价格形成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加市场的参与度,避免价格操纵和垄断行为。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成品油价格监测体系1.加强价格数据收集和分析,建立成品油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市场价格走势,提前预警,及时采取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的稳定性。
2.加强市场信息交流和共享,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及时通报和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的信息获取能力,减少信息不对称,防止价格虚高。
四、加强价格调控政策的落实和监督1.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价格控制政策的顺利执行,加大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2.建立健全成品油价格调控长效机制,通过行业协会、市场监管机构等途径,加强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和改革,推动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不断完善。
请各地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务必认真贯彻执行上述通知,切实加强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工作,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注意:以上内容为人工智能完成文章整理,仅供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1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13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19•【文号】发改电[2013]132号•【施行日期】2013.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25元和31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470和7645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870元和8045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19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七批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七批成品油价格调整
对渔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11.01
•【字号】琼财农〔2023〕1098号
•【施行日期】202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七批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
补助资金的通知
万宁市财政局:
为支持做好渔业发展相关工作,现下达你市县2023年第七批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70万元,用于支持举办第四届“全国水产南繁种业论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收入列入2023年“1100313农林水”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30148渔业发展”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二、请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全面落实公开公示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 2023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分配表
(第七批)
2.2023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
表(第七批)
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1日附件1
2023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分配表(第七批)单位:万元
附件2
2023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第七批)(2023年度)。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05.12
•【字号】琼价价管[2013]275号
•【施行日期】2013.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3]275号2013年5月12日)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省内公路客运经营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琼价价管〔2009〕133号)的规定和油价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标准从0.025元/人公里调整为0.030元/人公里(不含农村道路客运)。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当地公路客运各车型等级的上限票价,同时做好实际票价的备案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要加强对公路客运价格的监测、监管,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客运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旅客合法权益。
三、各公路客运经营企业和车站应根据上限票价变化情况,及时向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实际票价。
要根据成本变化和市场营运情况,制定合理的实际票价。
上限票价和实际票价的变化情况要及时在窗口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四、本通知自2013年5月14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三批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三批成品油价格调整
对渔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4.09.18
•【字号】琼财农〔2024〕928号
•【施行日期】2024.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三批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
补助资金的通知
相关市县财政局:
为支持做好渔业发展相关工作,根据2024年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现下达你市县2024年第三批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列2024年“1100313-农林水”收入科目、“2130148-渔业发展”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二、请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全面落实公开公示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4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分配表(第三批)
附件2:2024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包含提前批、
第二批和第三批)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9月18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0.23施行日期2015.10.23文号琼府〔2015〕89号主题类别价格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定价目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原《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计价格〔2003〕3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3日海南省定价目录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公共管网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独立小区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一级市场批发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级销售市场的差价标准二、三级市场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市、县(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除外污水处理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4交通运输琼州海峡港口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共交通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垄断性服务收费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旅游客运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5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拍卖底价、试点初期交易价格、回购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6教育公办教育(包括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高等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文化出版部门7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人社部门8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为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托养所、公建民营养老服务中心的床位费、护理费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5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5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3•【文号】发改电[2014]158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65元和16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980和7855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9380元和8255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6月23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福山油田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福山油田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琼价价管[2010]418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福山油田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2010年9月1日琼价价管[2010]418号)福山油田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福山油田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山油田)天然气出厂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福山油田供应城市管网天然气出厂价格(一)福山油田供应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居民用户天然气出厂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23元,即每立方米由0.98元调整为1.21元。
(二)福山油田供应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工业用户天然气出厂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253元,即每立方米由1.38元调整为1.633元。
(三)福山油田与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工业用气和居民用气按照实际比例结算,结算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二、适当提高福山油田供应车用天然气出厂价格福山油田供应海南中油深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天然气出厂价格,合同量部分(每天按30万立方米计算)出厂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23元,即每立方米由0.98元调整为1.21元,合同外部分出厂价格每立方米提高到1.633元。
三、上游出厂价格提高后,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城市管道天然气企业购气成本增加及营运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好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四、有关企业要认真做好产销衔接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同时要严格执行政府的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0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我局反馈。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12]501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
[2012]501号)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琼价价管[2012]50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9.10
【实施日期】2012.09.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油气价格管理相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2]501号2012年9月10日)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石化批发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54号)规定,现就我省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柴油(标准品)价格每吨分别提高550元和540元。
调整后,我省90号、93号、97号汽油和0号柴油每吨最高零售价分别为9740元、10324元、10909元和8910元。
每升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
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倒扣不低于335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改革
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09
【摘要】<正>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发[2006]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64号)的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改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22-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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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琼价价管[2012]138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正文:
----------------------------------------------------------------------------------------------------------------------------------------------------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2]138号2012年3月20日)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一级市场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近期,受国际原油价格上涨和国内部分炼厂检修等影响,国内液化石油气价格变动频繁且高位运行。
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经研究,现就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一级市场液化石油气每吨最高批发价格为7700元。
二、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在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一级市场最高批发价格3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布辖区内二级市场最高批发价格和三级市场最高零售价格。
在目前液化石油气价格高位运行期间,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适当压缩各环节利润空间,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从严查处各种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乘机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2年3月21日起执行。
——结束——。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和认真改进价格举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和认真改进价格举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发文字号】琼价检[1999]37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1999.12.06【实施日期】1999.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和认真改进价格举报工作的通知(琼价检[1999]379号1999年12月6日)各市县物价局(办)、洋浦经济发展局: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印发的通知》(琼价检字[1998]464号)后,大部分市县认真贯彻落实,价格举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我省的价格举报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市县至今尚未成立价格举报中心,一些市县的价格举报中心运转不正常,设立的举报电话无人守候,对举报案件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反馈不及时,农村市场的价格举报工作局面尚未完全打开,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给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因此,现就加强和改进价格举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研究,并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价格举报工作是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联结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桥梁。
通过对价格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不仅维护了广大群众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价格主管部门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而且能有效地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有利于树立价格主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通过受理群众对价格问题的投诉举报,可以及时掌握群众对价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价格违法行为的新动向和规律性问题,不仅有利于及时调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重心,确保价格管理工作有序进行,而且有利于制定出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又为消费者所接受的价格政策。
因此,必须从政治的高度和价格宏观管理的角度提高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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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
[2013]467号)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琼价价管[2013]46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07.19
【实施日期】2013.07.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油气价格管理相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3]467号 2013年7月19日)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石化批发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132号)规定,现就我省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柴油(标准品)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25元、310元。
调整后,我省90号、93号、97号汽油和0号柴油每吨最高零售价格分别为9370元、9932元、10494元和8535元。
每升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
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倒扣不低于335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