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对本校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的法律责任分析
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正常死亡案件是指因犯罪、意外事故、自杀、疾病等原因导致的死亡案件。
在我国,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多个法律部门,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行政法等。
本文将围绕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法律依据展开论述。
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1. 犯罪行为导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犯罪行为导致的死亡,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1)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因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他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1. 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 非正常死亡案件的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
3. 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高校非正常死亡处置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加强高校安全管理,提高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维护校园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发生的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高校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校(院)长副组长:分管副校长、保卫处处长成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2.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处置预案;(3)负责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4)负责对非正常死亡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 各相关部门职责(1)保卫处: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2)学生处:负责安抚死者家属,做好善后工作;(3)教务处:负责协助相关部门调查死因,配合学校做好教学工作;(4)后勤处:负责现场清理、卫生消毒等工作;(5)宣传部:负责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6)医务室:负责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三、应急处置流程1. 报告与接收(1)发现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立即向保卫处报告;(2)保卫处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3)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现场处置(1)现场保护:保卫处负责现场保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2)现场勘查:保卫处、法医等部门负责现场勘查,收集证据;(3)调查取证:保卫处、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调查死因,了解事件经过;(4)伤员救治:医务室负责伤员救治,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3.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1)宣传部负责及时、准确发布事件信息,引导舆论;(2)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 善后处理(1)安抚死者家属,做好善后工作;(2)调查结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3)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学校非正常死亡制度
一、制度背景近年来,我国校园非正常死亡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了学生的生命安全。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生命安全,我国政府及教育部门高度重视校园非正常死亡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制度目的1. 保障学生生命安全,预防校园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
2. 明确校园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提高应对能力。
3. 强化学校、教师、家长等各方责任,形成共同防范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合力。
4. 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制度内容1. 完善校园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校舍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 建立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制度学校应建立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制度,要求学校、教师、家长等各方在发现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时,立即向学校报告。
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3. 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处置学校应制定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响应程序、责任分工、处置措施等。
应急处置包括:(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小组;(2)及时组织抢救,确保伤者得到及时救治;(3)对事件现场进行保护,防止证据被破坏;(4)配合公安、卫生等部门进行调查,查明事件原因;(5)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死者家属诉求。
4.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心理问题。
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心理咨询等活动,提高学生心理素质。
5. 家校合作,共同防范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关注学生成长,共同防范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
学校可定期举办家长会,向家长宣传校园安全知识,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
四、制度实施1. 学校应将非正常死亡制度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2. 学校应定期开展非正常死亡制度培训,提高教师、家长等各方对制度的认识和执行力。
学生非正常死亡管理制度
学生非正常死亡管理制度一、背景在学校教育环境中,学生是最宝贵的群体之一,其健康和安全是学校最重要的责任之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面对这样的情况,学校需要建立完善的非正常死亡管理制度,以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二、非正常死亡的定义非正常死亡是指未经医生证明,具有暴力、意外或自杀等特征,或因他人非法行为导致的死亡。
在学校环境中,学生的非正常死亡可能由于校园暴力、意外伤害、自杀事件等多种原因引起。
因此,学校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应对这些情况的发生。
三、学生非正常死亡管理制度的内容1. 紧急处理措施在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时,学校需要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通知家长、报警、及时安排学生转移等,以减少次生伤害的发生。
此外,学校还需要组织心理疏导人员对受害学生家属以及同学进行心理疏导,提供必要的快速救援和支持。
2. 调查和报告学校需要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对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进行调查,并及时报告给有关部门。
调查小组应当包括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心理专家等多个领域的专业人员,对事件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
调查小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证调查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3. 处理和协调学校需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侦破,并将案件资料及时提交给有关部门。
同时,学校需要主动与公安机关、学生家属、媒体等形成联动,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开,以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学校的声誉。
另外,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与学生家属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妥善处理家属的合理诉求,维护家属的合法权益。
4. 后续跟踪和预防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非正常死亡的数据库,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通过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分析,学校可以发现问题的原因和规律,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此外,学校还需要建立定期召开学生安全工作会议的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建立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监督机制1. 学校需要建立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监督机制,通过学校领导班子和教职员工、学生、家长代表等多方参与,加强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预防与处置分析
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预防与处置分析【摘要】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从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入手,分析了当前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现状,探讨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预防措施和处置策略建议。
在预防措施分析中,包括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等方面。
在处置策略建议中,建议高校建立完善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通过案例分析,具体剖析了一些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与处理过程,为实际工作提供借鉴与启示。
本文进行了总结与展望,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对策,希望能够有效预防和处理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关键词】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预防、处置、分析、现状、问题、原因、措施、策略、建议、案例分析、总结、展望、对策。
1. 引言1.1 研究背景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频繁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近几年来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呈现上升趋势,包括自杀、溺水、校园暴力等多种形式。
这些事件引发了公众对高校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关注,也暴露了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不足。
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给学生家庭、学校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不仅丧失了宝贵的生命,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研究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分析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讨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处置策略,有助于减少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部分对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进行了概述,为接下来的分析提供了必要的背景信息。
1.2 研究意义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是一种严重影响校园安全和学生心理健康的现象,对学校和家庭都带来了极大的伤痛和困扰。
对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进行预防与处置分析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背景,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和处置策略。
通过对现有问题和存在的矛盾进行分析,可以找出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之处,为改进和提高工作提供参考。
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处理案例评析
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处理案例评析现今随着社会的发展,连续的扩招,在校大学生逐年增多,突发非正常死亡事件时有发生,并且呈上升趋势。
大学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否能及时、妥善处理直接关系着学校的声誉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详细分析了某高校突发死亡事件的处理过程,并总结出了成功处置突发死亡时间的经验和启示,在此类事件的处理中,做好和家属的沟通是关键,稳妥处理好善后是重点。
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稳定非正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
高校非正常死亡一般分为三类:自杀、意外死亡和刑事犯罪。
高校中一般以自杀、意外死亡居多。
现以郑州某高校学生意外死亡情况处理为例:在2011 年3 月14 日,郑州某高校毕业生张某在经过实习后顺利签订工作协议,张某当晚同宿舍同学喝酒庆祝后回宿舍休息,晚十一时许在宿舍突然出现身体不适、呕吐,意识不清,同宿舍学生发现该同学情况反常后,立即拨打120 并且上报宿舍楼管理人员,同时通知辅导员该生目前情况,宿舍管理人员当即到宿舍查看情况,并且做紧急处理,待120 到后组织同学将张某送往医院抢救。
辅导员在赶往医院后根据医生介绍张某的情况当即通知张某家长,请家长即刻赶往学校。
系中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书记进行了汇报,最终张某当夜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在确定张某死亡后,学院连夜启动应急预案,由主管行政工作的院党委书记带队任组长,负责学院行政工作的行政办主任任副组长,除张某的辅导员外另选派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辅导员参与此次事件的处理。
应急小组连夜召开了启动应急预案会议,领导通报了由于张某父母年纪较大,由姐姐、姐夫全权代表,到郑州处理张某事件,张某家属将于第二天早上约七时到达郑州汽车站,辅导员介绍了该生在学校的有关情况和家庭背景。
在会上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待张某家长早晨到郑州后由学院派专人陪同前往医院,面见急救医生,了解张某具体死亡原因。
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正常死亡案件是指在非正常情况下,人的生命终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我国法律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非正常死亡的定义非正常死亡,是指除疾病、衰老、自然灾害等自然原因外,因意外事故、犯罪行为、自杀等原因导致的人的死亡。
非正常死亡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法律依据1. 刑事责任(1)刑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对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等与死亡相关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
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首先应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则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故意伤害致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2. 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因侵权行为导致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为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民事责任认定提供了依据。
3. 行政责任(1)行政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在校大学生自杀的法律责任分析吴文娟
2012 年 1 月 第 29 卷第 1 期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Jan. 2012 Vol. 29 No. 1
在校大学生自杀的法律责任分析
吴文娟
(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武汉 430205)
摘 要: 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自杀现象正呈逐年上升趋势。大学生自杀在给家庭带来无尽伤痛的同时,也对高校的学生
项目基金: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院管课题( 2009C009)
作者简介: 吴文娟( 1980 - ) ,女,助教,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自杀是指主体自愿并主动以结束自己的生命为目 的的行为。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他们的健康 成长与成才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和最终目的。 但近几年来,大学生自杀现象在高校中一直存在,且死 亡人数呈现出逐年上升之势,这种现象是当前高等教 育必须要关注和重视的问题。学生自杀的责任认定问 题,不仅关系到死亡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更关系到学校教育秩序和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也关 系到社会稳定、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育人目标的实现。 在大学自杀事件中,确定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以及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必须结合民事侵权法关于侵 权责任之规定,并充分考虑高等教育的特殊性,结合教 育法律规定和教育实际予以认定。
除此之外,由于物质滥用而形成的某种瘾癖,如吸 毒等,亦可造成机体产生幻觉、妄想,从而导致自杀行 为的发生。
高校对本校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的法律责任分析
高校对本校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的法律责任分析[摘要]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法律责任的认定,一直是社会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而对于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内容和类型的界定一直以来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大多数人认为,非正常死亡即自杀,这种观点是狭隘的。
通过对大学生非正常死亡进行详细分类并逐一分析其法律责任认定,使高校、在校大学生及社会各界能够清晰认识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的法律责任,有的放矢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在校大学生非正常死亡。
[关键词]高校在校大学生非正常死亡分类法律责任作者简介:师韵茗(1981-),女,汉族,山东威海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助教,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学生管理事务工作;李洪禄(1982-),男,汉族,山东滨州人,山东威海高区国税局,科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税收征管。
[正文]笔者认为,高校在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中的责任认定问题,不仅关系到死亡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更关系到学校教育秩序和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也关系到社会稳定、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育人目标的实现。
在大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中,确定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必须根据不同类型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加以具体分析。
结合民事侵权法关于侵权责任之规定,并充分考虑学校教育的特殊性,结合教育法律规定和教育实际予以认定。
死亡有正常和非正常死亡的区分。
其中正常死亡指的是基于衰老或疾病等生理原因导致的生命终结;非正常死亡的概念一直以来比较模糊,非正常死亡有其特定的内涵,即自杀、事故死亡和他杀,但非正常死亡却没有明确的外延,即不是所有的自杀、事故死亡和他杀都属于非正常死亡。
这里重点讨论高校在校生在非正常死亡范畴内的死亡事件的民事法律责任分析。
一、基于意外事故的学生死亡事件之高校法律责任分析(一)因高校管理疏忽造成的学生意外死亡事件这种类型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起因是作为提供教学、饮食、住宿的民事主体的高校,因管理的疏忽造成学生意外死亡,例如:教学楼年久失修坍塌;宿舍电线老化导致宿舍火灾,明知学生在宿舍使用违禁电器而不加以制止导致或在的。
校园防非正常死亡制度
校园防非正常死亡制度一、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定义学生非正常死亡是指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发生的非因病自然死亡的事件。
这些事件可能包括事故、自杀、暴力和其他因素造成的死亡。
二、学生非正常死亡问题的主要原因学生非正常死亡问题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主要原因: 1.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心理压力、情感问题以及学业和社交压力等因素可能导致学生出现各种心理问题,这可能会增加非正常死亡的风险。
2.学生生活环境问题:家庭环境不稳定、不良的社交关系、虐待和忽视等因素都可能对学生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增加其非正常死亡的风险。
3.学校管理不善: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不善,包括对学生的心理健康关注不足、安全教育不到位以及对暴力行为的忽视等,可能导致学生非正常死亡。
4.社会环境问题:社会对学生的关注不够、教育资源不均衡、道德观念淡薄等社会环境问题也可能增加学生非正常死亡的风险。
三、学生非正常死亡管理的原则1.预防为主:学生非正常死亡管理主要应该侧重于预防为主,通过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改善家庭和社会环境以及加强学校的管理能力来降低学生非正常死亡的风险。
2.综合管理:学生非正常死亡管理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和相关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形成有效的合力。
3.重视个体差异:学生个体差异较大,对于不同背景、不同情况的学生,需要采取个性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既保证整体管理效果,又照顾到个体的需求。
4.信息共享和保密:学生非正常死亡管理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需要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同时也需要各个相关单位之间进行信息共享,以便及时有效地管理和应对学生非正常死亡问题。
四、具体措施1.加强安全教育:通过定期的安全教育和演练,提高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了解校园内外的安全风险。
2.完善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校园内的各类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照明设备等,确保其完好有效。
3.强化安全巡查:定期进行校园安全巡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正常死亡案件是指因意外事件、自杀、他杀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非自然死亡案件。
这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到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国法律对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规定十分严格。
本文将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二、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刑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发现的非正常死亡案件,应当立即进行侦查,及时通知死者家属,并在三日内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民事赔偿方面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行政法》是我国行政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行政责任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理程序1.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查明案件情况。
2. 公安机关应当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告知案件进展情况。
3. 公安机关应当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人进行侦查,收集证据。
校园死亡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导语:校园,本是青春洋溢、充满活力的地方,然而,近年来,校园死亡事件频发,令人痛心。
本文将以某高校学生坠楼案为例,分析校园死亡案件的法律法规,探讨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一、案件简介2019年某月,某高校一名大学生在宿舍楼坠楼身亡。
据了解,该学生因与室友发生矛盾,情绪失控,从宿舍楼跳下。
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校园安全、心理健康教育的思考。
二、案件分析1.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宿舍楼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 学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案中,学校未能尽到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责任,存在一定过错。
3. 学生责任学生作为个体,应具备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在本案中,学生因与室友发生矛盾,未能妥善处理情绪,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学生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责任。
三、法律思考1. 完善校园安全法规针对校园安全事故频发,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学校、家长、学生等各方的责任,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2.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帮助他们正确面对生活中的挫折和压力。
3. 落实安全教育学校要切实落实安全教育,通过讲座、演练等形式,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重视家校沟通学校与家长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和成长。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学校未能尽到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责任,存在以下问题:1. 心理健康教育不足:学校未针对学生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导致学生心理承受能力较弱。
2. 校园安全管理不到位:学校对宿舍楼的安全设施检查不严,存在安全隐患。
3. 家校沟通不畅:家长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和成长环境了解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非正常死亡工作制度
非正常死亡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在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校学生因高坠、溺水、中毒、触电、猝死、缢亡、心理疾患而自杀、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事故,以及因治安和刑事案件造成的突发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三、组织落实1.在校领导班子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学校预防和减少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副组长:分管副校长、保卫科长成员:各班主任、全体任课教师、相关部门工作人员2.主要职责:(1)迅速启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处置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决定事故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
(2)确定学校相关岗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分工;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协调与其他岗位的关系。
(3)研究解决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依程序向上级机关汇报。
四、预防和处置措施1.预防措施:(1)加强校园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2)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校园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加强校园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校园犯罪。
(4)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心理状况,及时发现并干预心理问题。
(5)加强师生沟通,及时了解学生需求和困难,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处置措施:(1)一旦发生非正常死亡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处置。
(2)保护好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协助公安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3)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做好家属安抚工作。
(4)根据事故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5)组织好事故的善后工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
五、培训和演练1.定期组织全校教职工进行非正常死亡事故预防与处置培训,提高教职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2.定期开展非正常死亡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提高学生的自保意识和能力。
学校非正常死亡报告制度
一、背景为确保校园安全,维护师生生命健康,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校学生、教职工及校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学生因疾病、意外伤害、自杀、他杀等非正常原因导致死亡;2. 教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非正常死亡;3. 校内发生的其他非正常死亡事件。
三、报告程序1. 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
2. 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调查工作,并按照以下程序报告:(1)立即向校长汇报,校长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根据事件性质,向公安机关、卫生部门等相关单位报告。
(3)及时向学生家长或家属通报情况,做好善后工作。
四、报告内容1.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2. 事件涉及的人员、年龄、性别、职业等基本信息;3. 事件原因初步判断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4. 应急处置措施及效果;5. 事件调查进展情况;6.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五、责任追究1. 对不及时报告、瞒报、谎报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对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导致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实施本报告制度,我校将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维护学校稳定。
大学生自杀法律责任分析与危机干预
大学生自杀法律责任分析与危机干预大学生自杀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也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
一般来说,法律上对大学生自杀有以下几种责任的划分。
1. 自杀者本人的责任自杀者本人有自主选择生死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自己的行为后果。
在现行法律中,自杀本身不属于犯罪行为,但由于行为人已经死亡,因此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不可能的。
但在民事方面,自杀本身会对其家庭、社会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自杀者家属有权向肇事者或相关机构追究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2. 学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学校及相关人员对大学生自杀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学校是一种公共服务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如果学校及相关人员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问题不负责任或者存在管理失误,导致大学生出现心理问题甚至自杀,学校及相关人员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3. 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大学生自杀问题背后往往有社会和家庭的因素。
社会上的环境、家庭教育和支持等方面都会对大学生的情绪健康产生影响。
如果社会和家庭在对大学生的情绪健康问题上存在疏漏或者管理失误,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危机干预的重要性针对大学生自杀这一敏感话题,危机干预显得尤为重要。
危机干预是指在危机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旨在稳定危机状态、降低风险、增加帮助和支持,并协助当事人制定解决方案或建议。
危机干预既可以是专业人士进行的,也可以是普通人进行的,比如同学、家人、志愿者等。
为什么危机干预尤为重要呢?1. 提高大学生识别和反应危机的能力大学生通常处于高压、高强度的学习和生活状态下,加之经济、家庭等方面的压力,极易出现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危机干预能够教育大学生如何识别和反应危机,提升自身的干预能力,使得他们更容易发现同学在心理上存在问题时,能够及时提供帮助和支持。
2. 快速有效地针对危机进行干预危机干预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危机,避免更大的危机事故。
通过危机干预,可以快速有效地评估形势,采取针对性措施,为危机者提供支持和帮助,减轻其思想上和情绪上的压力,使其走出困境,重获希望和信心。
如果学生去世了学校怎么处理
学生死在学校,学校有没有责任。
1、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
2、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有看护学生的义务。
如果学校存在过错,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却有监管不力,可以要求学校责任,至于责任多少会有相关部门鉴定或现有证据进行划分。
总结
实际上在实践当中大部分情况下虽然说学校并不一定就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学生死于学校内部的时候学校都不得不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这可以说是学校对于自己学生的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导致的,而如果情况特殊不想承担的建议咨询律师。
浅析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之成因及处置对策 2019年教育文档
浅析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之成因及处置对策当前,由于招生规模的急剧扩大,一方面导致学校无法良好地消化如此庞大的生源,应运而生的大班教学和“放牛吃草”的教学模式让许多从应试教育中走来的大学生一时无法适应,造成内心的焦虑与恐慌;而另一方面,历年扩招导致劳动就业市场供需严重不平衡,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惨痛的现实,这给许多人,特别是贫困大学生的心理造成巨大压力。
加上受大学生活节奏加快,学习压力加大,人际关系复杂化,个人主义价值取向普遍流行等因素影响,更使得大学生的生活方式和心理健康受到很大挑战,极少数大学生甚至选择走向极端。
一、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的社会现状大学生非正常死亡区别于新陈代谢自然过程导致的生命殒灭,是指除老死和病死以外的其他各种死亡,包括自杀、他杀、意外事故等等,其中自杀所占比例最高。
以往,在中国保监会主办的首届校园安全与风险管理论坛上公布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全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和3000名大学生非正常死亡。
而近期另一份调查报告则显示:突发性、脆弱性和报复性是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的突出特点;心理素质差、社会压力大、某些媒体的不良宣传误导和教育的缺失是引起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主要原因。
大学生由于自卑、失恋、受挫等心理因素而导致的自杀已大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不占到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类型的第一位。
.仅给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而且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影响了学校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的成因分析(1)人际关系紧张造成心理压力。
同学之间关系不够和谐,一方面导致大学生产生自闭偏执等心理问题,另一方面因无倾诉对象,有问题的学生更会加重心理压力。
由于长期缺少倾诉和交流的对象,这些学生会逐步形成一种孤独、焦虑和烦躁的情绪,久而久之,心理障碍越来越严重,导致任性、自私、性格孤僻,不善交际,承受挫折的能力差等问题发生;或产生交际恐惧症、自闭症等疾病。
这些心理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疏导,就很容易酿成过激行为或产生轻身念头。
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对研究
第20卷第5期2020年10月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Taizhou Polytechnic CollegeVbl.20No.5Oct.2020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对研究王生辉(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淮安223005)摘要:当前我国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对学生家庭造成伤害,也给高校安全稳定造成很大冲击,在全社会形成较大负面影响。
文章通过对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预防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的措施和处置方法。
关键词: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预防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1-0142(2020)05-0024-03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建设者和参与者。
大学阶段是学生走向社会的最后阶段,他们顺利毕业走向社会,实现人生梦想是每个家庭的希望。
近年来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率逐年升高,此类事件通常由于心理疾病、交通事故、刑事犯罪、突发身体疾病等原因引发。
因心理疾病自杀身亡,占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比率最高,这些不幸事件的发生给学生家庭带来巨大悲痛和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
1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原因分析1.1自我伤害导致死亡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内保总队通报,2019年江苏省大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学生自杀身亡比例占到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的60%,导致学生自杀的常见诱因有心理疾病、情感受挫、学业压力、经济困难等因素,诱因并不是单独起作用,而是与学生长期的成长环境、性格特点、心理健康状况、抗压能力相关联叭高校学生自杀的方式包括跳楼、割腕、过量服药、跳河溺水等方式,个体自杀方式受性别、环境、个性等影响存在差异,一般女生多选择割腕、服毒、跳河等方式,男生多采用跳楼等较为激烈的方式。
1.2遭遇意外事故身亡随着高校办学开放性程度增强,学生在校期间参与社会事务的机会增多,在校外活动机会增大,在外出参加兼职等校外活动时,由于安全意识相对欠缺,社会经验不足,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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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对本校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的法律责任分析[摘要]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法律责任的认定,一直是社会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而对于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内容和类型的界定一直以来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大多数人认为,非正常死亡即自杀,这种观点是狭隘的。
通过对大学生非正常死亡进行详细分类并逐一分析其法律责任认定,使高校、在校大学生及社会各界能够清晰认识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的法律责任,有的放矢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在校大学生非正常死亡。
[关键词]高校在校大学生非正常死亡分类法律责任作者简介:师韵茗(1981-),女,汉族,山东威海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助教,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学生管理事务工作;李洪禄(1982-),男,汉族,山东滨州人,山东威海高区国税局,科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税收征管。
[正文]笔者认为,高校在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中的责任认定问题,不仅关系到死亡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更关系到学校教育秩序和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也关系到社会稳定、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育人目标的实现。
在大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中,确定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必须根据不同类型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加以具体分析。
结合民事侵权法关于侵权责任之规定,并充分考虑学校教育的特殊性,结合教育法律规定和教育实际予以认定。
死亡有正常和非正常死亡的区分。
其中正常死亡指的是基于衰老或疾病等生理原因导致的生命终结;非正常死亡的概念一直以来比较模糊,非正常死亡有其特定的内涵,即自杀、事故死亡和他杀,但非正常死亡却没有明确的外延,即不是所有的自杀、事故死亡和他杀都属于非正常死亡。
这里重点讨论高校在校生在非正常死亡范畴内的死亡事件的民事法律责任分析。
一、基于意外事故的学生死亡事件之高校法律责任分析(一)因高校管理疏忽造成的学生意外死亡事件这种类型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起因是作为提供教学、饮食、住宿的民事主体的高校,因管理的疏忽造成学生意外死亡,例如:教学楼年久失修坍塌;宿舍电线老化导致宿舍火灾,明知学生在宿舍使用违禁电器而不加以制止导致或在的。
高校对于其教学活动期间的,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操场以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范围内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违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高校的过错与学生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学校存在主观过失或错误。
应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对于学生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如停止损害、赔偿损失等,造成受害学生家属精神损害的,还应根据最高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并赔礼道歉。
(二)基于学生个人过错导致其在校期间非正常死亡的事件这种非正常死亡是由于学生个人的过错导致出现意外事故时死亡的情况,例如,学校明令禁止在宿舍使用电热毯等违禁电器,但学生不听劝告执意使用造成火灾而葬身火海。
对于这种情况,应对学生的主观过失或错误与发生的意外事件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如果确实存在因果关系,而该生确因意外事件而死亡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学校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
相反,学校还可以向死亡学生家属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基于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这种意外事件是由高校和死亡学生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例如校园内的交通事故,或非死亡学生之外的学生引起火灾等情况。
对于这种类型的学生非正常死亡,应由第三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学校存在注意义务缺失的过失,则学校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不能确定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或者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这种赔偿责任应当与其过错相一致,而不是全部责任。
在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之规定,学校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另外,基于此种类型的非正常死亡情况,商业保险公司的介入显得十分必要。
学校出资为在校生办理集体大病和意外事故险已成为我国多数高校的主流做法,这对于学生权益的保护和高效的自我保护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四)基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这种学生非正常死亡是由于地震、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在我国民事法律中,不可抗力为免责条款之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
二、基于自杀的学生死亡事件之高校法律责任分析自杀是指主体自愿并主动以结束自己的生命为目的的行为。
(一)高校在校大学生自杀类型分析我国学者把自杀分为情绪性自杀和理智性自杀两类。
1.情绪型自杀常常由于爆发性的情绪所引起,其中由委屈、悔恨、内疚、羞惭、激愤、烦躁或赌气等情绪状态所引起的自杀。
此类自杀进程比较迅速,发展期短,甚至呈现即时的冲动性或突发性。
在校大学生情绪性自杀并不在少数。
如:感情受挫、考试失败、就业失败等原因2.理智性自杀不是由于偶然的外界刺激唤起的激情状态导致的,而是由于自身经过长期的评价和体验,进行了充分的判断和推理以后,逐渐萌发自杀的意向,并且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择自杀措施。
因此,自杀的进程比较缓慢,发展期较长。
可以分为压力型自杀、心理非健康型自杀。
(1)压力型自杀。
压力型自杀是现在高校大学生自杀比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使在校大学生的压力不断增大,其中主要包括:学习压力、经济压力、就业压力等。
当压力到达一定临界值的时候,就会导致在校生以自杀的形式逃避竞争。
心理非健康型自杀是由于心理不健康因素导致的自杀。
目前在校大学生是在激烈的学习竞争环境中成长起来,在家中一般是独生子女,因此心理素质比较差。
根据全国高校统计资料,有超过20%的在校大学生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
(二)高校在校大学生自杀法律责任分析高校对本校在校大学生自杀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自杀行为是行为人自愿结束自己的生命,其本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自不必赘述。
人身权法上的生命,是指自然人的生命;自然人的生命是指人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
生命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前提和基础。
生命利益的支配权是生命全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体现在生命权人是否有权支配自己的生命。
法律应当提倡人们善待自己的生命,但同时也应当尊重权利主体在意识完全自由的情况下对生命利益的支配和处分。
高校对于本校学生主动放弃生命的行为是否负有法律责任,应当根据拥有生命权的自杀学生是否自愿放弃,高校及其工作人员行为是否不当、主观过错程度和对学生自杀所起的作用来分析。
1.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学生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过心理健康教育,并已经做过心理不健康筛查。
学生仍然出现自杀现象的,如,学生有严重的抑郁症,在学校进行心理健康筛查的时候刻意隐瞒病情,家长也未告知学校学生病情,学生自杀的,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已经对学生进行过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正当履行职责而导致学生出现自杀的,如:某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校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学校规定给与其处分,学生不能接受自己行为的后果而自杀的,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3.学校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轻微不当,导致学生自杀的,如:没有做心理健康筛查,有个别心理严重不健康学生未得到及时关注和心理疏导而自杀的。
或对犯错误的学生批评过度导致学生自杀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学校要根据其工作人员行为不当的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视情节的轻重应当给与自杀学生家属适当经济赔偿和赔礼道歉。
4.学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对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学生自杀,但主观上对学生自杀没有故意的,如:男教师胁迫女学生与其发生性关系才能给其课程及格;或相关教师、工作人员对学生当众进行人格侮辱导致学生自杀的。
相关教师或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高校及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学生自杀承担相应的连带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自杀学生家属应当给与经济赔偿。
5.高校工作人员教唆、帮助、胁迫在校生自杀的,应追究该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高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基于他杀的学生死亡事件之高校法律责任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从事社会活动不以有偿及经营活动为限),未尽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的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赔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高校对于在校生被人杀害的事件所承担的责任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是否履行了教育和注意义务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高校可控范围外发生的过失致人死亡事故。
高校已经对在校大学生尽到了教育和注意义务,学校保卫系统严密,学生安全教育到位,出现学生突发事件或在校外被人杀害的,如,学生在校外醉酒后寻衅滋事致使其它在校生死亡的,或课余时间在校外逛街被抢劫杀害的,学校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
(二)高校可控范围内发生的过失致人死亡事故在学校可控范围之内,高校未尽到教育义务或注意义务的,由于学校注意或教育义务的缺失使学生被杀害成为可能,如:在学校可控范围内发生学生打架斗殴或醉酒后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学校应当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学校负责人或责任人应当根据其玩忽职守的程度受到行政处分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对于受害学生家属应予以经济赔偿,在进行经济赔偿之后,可以向过失致人死亡的第三人追偿。
(三)高校已经尽到教育和注意义务时发生在校生故意杀人事件在学校可控范围内,学校已经进行了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并且严密履行了注意义务,在校生蓄意谋杀其他学生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高校无过错既无责任,不应当承担学生被杀的法律责任。
(四)高校未尽到教育和注意义务事发生的在校生故意杀人事件在学校可控范围内,学校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缺失或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在校生故意杀害其他在校生的,应当根据学校的过失程度来确定学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马加爵事件中,高校并未及时进行心理筛查,未对马加爵的心理问题进行及时疏导,则应当对马加爵杀害的学生家属适当经济赔偿。
参考文献[1]魏振瀛。
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三版2007(7)[2]边勃。
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法律权利:在冲突中寻求平衡[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2007(4):115-117(来源:杂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