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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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告知书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出院日期:
1、根据国家关于解决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坚持依法依归的原则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2、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真实、客观、公正,不得进行侮辱、污蔑医务人员和医院,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患者或者患者的授权人、法定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5、如患者死亡的,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如殡仪馆冷冻下),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如因未及时将尸体移送殡仪馆进行冷冻,或者拒绝、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从而对死因的判定产生影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体解剖的过程需要损坏死者的体貌,取出必要的组织、内脏器官进行检验,所以在尸体解剖时尸体的体貌会有所损坏,同时死者的部分组织、内脏器官会缺失。并且,即使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和病理检验,仍有少部分可能查不出真正的死因。
患方(受告知方)医院方(告知方)人员签名:人员签名:
与患者关系:
20 年月日 20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