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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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判规则
一、庭前准备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核实其身份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二、开庭审理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后,请合议庭成员入庭,并向合议庭汇报庭前核实的情况。
(一)原告未按传票所载的时间到达指定审判地点,超过15分钟未出庭,审判长作如下宣告:“(说明原告未出庭情况)本院将查明原告未到庭的相关情况,如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本院将延期审理。如无正当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具体结果另行通知。”以上宣告记入笔录。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相同情形的参照原告未按时出庭的规定处理。
(二)被告超过开庭时间15分钟未到庭的,如合议庭认为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缺席审理;如认为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可延期审理。如庭审中被告到庭的,应说明迟到理由,合议庭依据理由是否正当和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准予其参加庭审。但对于其未准时出庭的行为应予以训诫。继续进行缺席审理的,如不公开审理,可准予旁听。
三、回避规定
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询问当事人是否收到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书面通知,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告知如申请需说明理由,书记员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如院长担任审判长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如当事人口头申请回避,应记录在案,审判长能立即决定回避理由是否成立,应当庭予以宣布并记录在案;如需请示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应宣布休庭,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口头请示后,恢复庭审,宣布对申请回避所作出的决定,继续开庭或另行组成合议庭再行开庭。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服从决定,如不服从,应告知有复议的权利。但不影响庭审的继续进行。庭后,应补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合议庭成员、书记员、陪审员、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审判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上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不予准许;
审判人员或者法院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法院应支持其回避的请求,但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诉讼的除外。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法院不予准许。
四、法庭调查
(一)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如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合议庭应要求原告确认起诉的案由,再针对该案由进行审理。
(二)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针对被告提出的反诉,合议庭应予以审查,如反诉请求明显不成立或反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本诉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庭告知不予合并审理,并记录在案。
如反诉请求与本诉系同一法律关系,被告提交反诉状,审判长应决定予以合并审理。告知庭后交纳反诉费。如反诉原告未于指定期间交纳反诉费,按自动撤诉处理。同时,审判长应询问原告是否需要15日答辩期,如原告表示放弃,可本诉、反诉合并审理。否则告知本次开庭仅对本诉部分予以审理,反诉另定时间审理。如被告未当庭提交反诉状,应告知限期提交反诉状,暂不予受理其反诉。
(三)有独立请求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对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进行答辩。
(四)原告或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五)审判长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意见,要求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未经庭前交换的证据,不予质证和认定。
1、由原告罗列证据,并说明证明对象。
2、被告驳斥原告证据,并提出反证,说明证明对象。
3、第三人罗列证据,说明证明对象,并驳斥原告或被告的证据。
4、原告、被告对第三人主张的证据予以驳斥。
5、证人出庭作证的,应首先查明其身份,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作伪证应承担法律责任。由合议庭向证人调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依次向证人发问、质询。
6、合议庭出示调查所取得的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勘验报告,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依次对证据进行质证,对鉴定结论或勘验结果发表意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或勘验结果提出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但是否需重新进行,由合议庭决定。
7、对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合议庭不应公开出示,但可适当提示。
8、当事人经合议庭许可,对合议庭主持调查未涉及但可能对查清案情有影响的事实部分予以补充;可以依次互相发问,顺序同上。
(六)合议庭应就已查清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
1、认定证据的基本原则
①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质证即可确认。
②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
③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对方当事人无法举证反驳的,应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如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可以确认,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在公共场所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侵权人举证证实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或侵权人已采取相应措施足以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