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经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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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项目二次经营理念,完善二次经营激励机制,实现项目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二次经营即项目中标进场后,以项目管理为平台,在建立并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和氛围基础上,通过对合同条款的研究,把握和利用工程量清单调整、材料价差的调整、施工过程中变更、索赔等机遇和平台,实时开展以增加项目收入,提高项目盈利能力的一种手段和方法,是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辖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工程预算部是二次经营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负责收集和传达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二次经营有关政策、规定等信息,监督、检查、指导项目二次经营工作的策划和开展。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是二次经营工作的主责单位,负责对合同条款的研究,二次经营工作方案的策划,在加强与业主、监理、设计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基础上,及时收集、整理、呈报二次经营基础资料,建立二次经营台账并向公司工程预算部备案,指派专人负责对二次经营工作进行跟踪和落实。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要在项目开工之初即成立二次经营

领导小组,确立二次经营管理重点或目标,其中:项目经理为二次经营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为主要操作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公司工程预算部经过分析整理项目经理部上报的二次经营策划方案,制定并下达项目二次经营工作的具体指标。

第八条公司项目经理部要积极组织、细化、分解二次经营工作,确保二次经营具体指标的实现。如二次经营指标不能实现,项目经理部要书面上报公司工程预算部,详细说明理由,由公司预算部确认后调整二次经营相关指标。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每季度末向公司工程预算部书面报告二次经营工作的具体细目、数量、金额等进展情况以及需公司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经营工作经费

第十条公司项目经理部每季度初根据本项目二次经营工作进展情况,向公司工程预算部提报经费计划,经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二次经营范围的界定及奖罚标准第十一条二次经营工作内容为合同工程量清单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量或费用。

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优化

施工图设计优化指在施工图设计正式出台前,通过与设计

单位的沟通协商,对设计施工方案进行优化和对工程数量的调整。

1、施工图设计优化内容包括:

⑴、在未确定合同单价前,应尽量提高施工方案的难度;合同单价确定后,应尽量降低施工方案的难度。

⑵、通过对合同单价的分析,增加单价较高工程细目的数量,取消或减少单价较低(或亏损)工程细目的数量。

⑶、通过设计变更直接增加可计量虚量。

2、奖励标准:按优化设计施工方案净收益(优化设计施工方案收入-常规设计施工方案收入-经营经费-施工成本)的25%奖励。

第十三条重新组(报)价索赔

重新组(报)价是指原合同价较低,通过与业主、设计院沟通、协商促成设计变更而重新组(报)价或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提出超出合同文件规定的新标准、新要求等。

1、重新组(报)价内容包括:

⑴、改变构造物功能:过人涵改过车涵等。

⑵、更换建筑材料:隧道钢拱架由U型钢改工字钢等

⑶、标准提高:指业主所发文件、信函等与投标文件、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相比,标准提高。例如: 提高混凝土强度值、性能;提高路基CBR值。

⑷、改变土场的位置:加大免费外运距等。

⑸、通过与业主和设计院沟通改变施工工艺,增加措施费等。

⑹、工程量变更凡超越合同文件规定的数量或新增加的工程内容,都构成工程量变更的索赔。这种变更需有发出的书面通知,口头指示变更是无效的。按合同文件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或少于签约时合同价格的规定比例,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规定比例等。

2、奖励标准:按重新组(报)价净收益(重新组(报)价计量收入-原合同单价计量收入-经营经费-施工成本)的25%奖励。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索赔

施工现场条件变化一般是指承包商在施工现场施工时遇到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和人为的及其他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条件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施工现场条件变化一般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指招标文件描述现场条件失误,即招标文件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不利条件虽然已有描述,但描述严重失实,从而使承包商误入歧途;第二类是指招标文件中根本没有提到、而且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也不可预见的不利现场条件。

1、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内容包括:

⑴、第一类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种类有:

①、施工现场挖出的岩石或砾石实际高程与招标文件所述高程差别很大。

②、招标文件钻孔资料注明系松软材料的某一位置或高程上出现坚硬岩石。

③、破碎岩石或其他地下障碍物的实际数量大大超过招标文件给出的数量。

④、设计指定的取土场或采石场开采出来的土石料,不能满足强度或其他技术指标的要求,需要更换料场。

⑤、实际遇到的地下水在位置、水量、水质等方面与招标文件中的数量相差悬殊。

⑥、地表高程与设计图纸不符,导致大量的挖方或填方。

⑦、需要压实的土壤含水量与合同资料中给出的数值差别过大,增加了碾压工作的难度或工作量。

⑵、第二类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种类有:

①、开挖基础时意外地发现了古代建筑遗迹、化石或钱币。

②、隧道施工时遇到了高度腐蚀性的地下水、十分罕见的强大地下水流或爆炸性的气体瓦斯,造成承包商人员和设备意外损失。

2、奖励标准:按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索赔净收益(施工现

场条件变化索赔计量收入-实际发生成本-经营经费)的25%奖励。

第十五条加速施工索赔

加速施工索赔是指当施工项目发生可以原谅工期延误时,业主为保证整个工程按照合同工期建成投产,要求承包商采取加速施工措施,或工程并没有发生工期延误,但由于某种原因,业主要求承包商采取加速施工措施,提前建成投产。

1、加速施工索赔内容包括:

⑴、采购或租赁原施工组织设计中没有考虑的新施工机械和有关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⑵、增加施工人数或延长施工时间所发生的费用。

⑶、为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实施奖励所发生的费用。

⑷、增加建筑材料或生活物资供应量所发生的费用。

⑸、要求供应商提前供货所发生的费用。

⑹、施工效率降低增加的费用。

⑺、增加的现场管理费。

2、奖励标准:按加速施工索赔净收益(加速施工索赔计量收入-实际发生成本-经营经费)的25%奖励。

第十六条施工效率降低索赔

施工效率降低索赔是指由于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干扰事件的发生,致使承包商施工效率降低及施工成本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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