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手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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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手册模板(试行)本模板属于参考性文件,非强制性要求,目的是为指导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实施、评价与改进工作。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内外部环境、发展阶段、业务规模等因素,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内控操作手册。
引言为了有效实施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工作,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行政单位的经济活动管理水平,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手册(模板)》(以下简称《手册》)。
一、制定依据本《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会〔20XX〕4号)的要求制订。
为了便于分析和说明,本手册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w局为例,在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说明时以处室为例。
二、指导思想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建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一系列的标准体系建设和流程设计,将每一个内部控制要求融合贯彻到各经济活动之中,用规范的工作制度来制约权力,逐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
三、工作目标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旨在实现以下目标:1.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各项经济活动行为合法合规。
2.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安全,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12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08】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省考公务员算省编么
省考公务员算省编么省考公务员属于省级事业单位编制。
以中国的行政区划划分,中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每个省级行政区都设有相应的省级人民政府。
而省考公务员即是在省级人民政府下属的各级机关、部门、单位中招聘的工作人员,属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一部分。
首先,省考公务员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公务员招考制度进行招聘的。
公务员招聘工作依照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聘、考试选拔等程序招录的行政、文职人员。
省考公务员考试由省级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包括报名、笔试、面试等环节。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公务员岗位数量有限,招录条件和选拔标准都十分严格,需要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严格的考核选拔,最终才能够进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
其次,省考公务员的编制是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划分的。
按照国家公务员编制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分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地市机关和县乡机关四个层级,所谓的“编制”指的是公务员所在单位按照统一的编制标准安排的人员编制数。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地方政府下属的机关、部门、单位,每个单位都有一定的编制数。
公务员进入单位工作后,就成为单位编制内的人员,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制度。
最后,省考公务员具有稳定和优越的工作待遇。
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一部分,省考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和福利较为稳定,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福利。
同时,公务员还享受国家、地方和单位提供的各种福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综合福利较高。
此外,公务员还享有比较稳定的工作环境和晋升机会,有更好的职业发展空间。
综上所述,省考公务员属于省级事业单位编制,参加省考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等环节,通过选拔后进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
省考公务员具有稳定和优越的工作待遇,享受国家和地方提供的各种福利待遇。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满足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省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级行政单位应对本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资…2010?5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现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办法》执行之前,省直事业单位发生的未经省财政厅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截止目前仍未撤销投资的,不论是否在“对外投资”科目中反映,一律据实填列《省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备案表》(含电子数据,见附件1),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签章后,于本《办法》印发后3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完整反映在“对外投资”科目之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对外投资收益及时收缴入库。
《办法》执行前,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未经省财政厅审批的资产租赁事项,截止目前租赁期限未满的,一律据实填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事项备案表》(含电子数据,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签章后,于本《办法》印发后3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管理,确保资产租赁收益及时收缴入库。
租赁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可以继续对外租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办法》执行前,市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如何处理,由各市自行确定。
二?一?年八月九日2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我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其中: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简称行政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简称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
价格上限1000元
长期使用
小茶几
价格上限800元
长期使用
5
书柜(文件柜)
厅局级
按需要配置
2000/个
长期使用
处级
按需要配置
IOoO/个
长期使用
科级及以下多人合1办公室
按需要配置
IoOo/人
长期使用
6
保密柜
根据保密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3500/个
长期使用
7
会议室家具
会议桌
根据会议室面积大小配备
附件:
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
序号
项目
实物量标准
价格上限标准(元/张、套)
使用年限标准
1
办公桌
厅局级
1人1张
4000长期使用处级 Nhomakorabea1人1张
2500
长期使用
科级及以下多人合1办公室
1人1张
1900
长期使用
2
办公椅
厅局级
1人1张
1200
长期使用
处级
1人1张
900
长期使用
科级及以下多人合1办公室
会议室使用面积在50(含)平方米以下:1600元/平方米(桌面面积计算价格):50-100(含)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
(桌面面积计算价格):100平方米以上:1000元/平方米(桌面面积计算价格)
长期使用
8
会议椅
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面积大小匹配
500
长期使用
注: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15年以上;使用年限超过15年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1人1张
600
山西省省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合同公告
山西省省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合同公告范本1:一、服务主体及连系方士1.1 服务主体:山西省政府行政事业单位1.2 连系方士:地址:山西省省府街1号,连系电.化:XXXX-XXXXXXX二、服务内容2.1 维修车辆:根据山西省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对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进行维修。
2.2 维修范围:包括车辆的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行车安全隐患等问题的维修。
三、服务期限3.1 本次服务期限为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服务方式4.1 定点维修:服务方应在合同约定的维修地点对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进行维修。
4.2 上门维修:在特殊情况下,服务方应根据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的要求,派遣技术人员上门维修。
五、服务标准5.1 服务方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进行维修服务。
5.2 维修时限:服务方应在接到政府行政事业单位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
5.3 维修质量:服务方应保证维修质量,确保维修后的车辆能够正常运行。
5.4 紧急维修:在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出现紧急故障时,服务方应立即响应并进行紧急维修。
六、付款方式6.1 服务费用: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维修费用。
七、违约责任7.1 若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八、附件附件1: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合同九、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2. 违约责任:指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范本2:一、公告主体及连系方士1.1 公告主体:山西省省级政府1.2 连系方士:地址:山西省省府街1号,连系电.化:XXXX-XXXXXXX二、公告目的2.1 本公告旨在公告山西省省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合同的签订及相关事宜。
陕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陕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构建节约型政府,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勤俭节约;(四)严格按标准配置;(五)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六)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一)土地、房屋建筑物;(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七条省财政厅是政府管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工作的职能部门。
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资产配置事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
第二章配置条件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江苏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行为,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的主要依据为:《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包括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行为,省财政厅负责办理的资产对外使用事项为:(一)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资产的出租、出借审批;(二)省垂直管理部门本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三)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单项或批量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资产的对外投资审批;(四)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担保审批;(五)受理由省级主管部门及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省财政厅办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的流程分为审批流程和备案流程,具体如下:(一)审批流程:1、出租事项: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评估备案→公开招租→签定合同→立卷归档。
2、出借事项: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签定合同→立卷归档。
3、对外投资事项: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资产评估→财政厅审批→产权登记→立卷归档。
4、对外担保事项: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立卷归档。
(二)备案流程: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财政厅备案→立卷归档。
第二章单位申报第五条单位申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产权清晰拟对外使用的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对外使用书面申请报告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对外使用事项,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一)资产出租、出借需提供如下材料:1、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2、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见附件1);3、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5、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其他有关材料。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陕财办2007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规定限额以上或特定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 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批和国有资产收入(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12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08】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精简版范本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引言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社会服务、公共管理和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责。
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便于行政事业单位能够更加有效地管理国有资产,推动经济的发展。
一、总则根据《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实际情况,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旨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权益和义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管理体制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分为三层:省级管理机构、单位级管理机构和各行政事业单位。
1. 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规划和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省级管理机构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 单位级管理机构: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设立,负责具体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单位级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定期向省级管理机构报告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
3.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的实际管理和经营活动。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级管理机构的要求,做好国有资产的登记、折旧、评估、清查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国有资产管理原则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以下几项原则:1. 公平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公开透明,依法进行,不存在优亲厚友的问题。
2. 保值增值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力求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3. 安全性原则:国有资产的安全性是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资产保护,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失和浪费。
4. 效益优先原则:国有资产的经营活动应以实现经济效益为目标,优先考虑资产的投资回报率和效益水平。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文件文件名称文件号页码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发办[2008]173号1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09〕73号17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28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云财资〔2014〕153号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云财资〔2009〕44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云财采〔2013〕14号50加强省级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月七日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发办[2008]1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湖南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省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省级派驻外省及境外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
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船)和其他资产;(二)报废、淘汰的资产。
指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
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指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或长时期未履行义务以及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失;(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可以将部分资产处置审批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二章处置方式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鲁政办发[xx]11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
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采取逐步推行委托监督管理的方式。
委托监管部门的职责,按委托监管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立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打印版)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打印版)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合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省级直属事业单位、市级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县级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银行账户是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务收支管理和资金往来的基本工具,必须依法开立、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共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和规范运作。
第五条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并报省级财政、省级审计等部门备案。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开立第六条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当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开户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 申请开户的单位的法人登记证明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3. 经省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备案的开户申请表;4. 其他银行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银行应当在收到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开户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依法进行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开户手续。
第八条银行开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时,应当向单位提供开户确认函,并告知账户的基本信息和操作方式。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开立在银行,不得将账户开立在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条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不能透支和提供抵押担保。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接收财政拨款、资金补助等收入;2. 安排财政拨款、资金补助等支出;3. 收付涉及税收、社保、民生事务等款项;4. 管理公共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按照财政预算和资金使用安排进行收支;2. 不得私自挪用、截留、挤占、挪窃、套取资金;3. 不得将银行账户用于非法活动;4.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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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构建节约型政府,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1-(三)科学合理,勤俭节约;(四)严格按标准配置;(五)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六)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一)土地、房屋建筑物;(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七条省财政厅是政府管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工作的职能部门。
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资产配置事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
第二章配置条件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2-(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第九条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要配置资产的,由设立或者变更部门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原有部门存量资产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各单位因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现有资产需更新的,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不得购置,应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
确需购置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配置标准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等的设定,是编制购置计划、审核购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3-第十四条中央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已制定了资产配置标准的,按中央或省委、省政府的配置标准执行。
中央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尚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由省财政厅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
其中,通用设备的资产配置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用设备的资产配置标准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五条资产配置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省财政厅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对配置标准作适当的调整和更新。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配置标准,按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优先配置经济、节能、环保的国产品牌。
第十七条办公设备包括信息化办公设备、电器设备和其他设备等,按照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的一定比例和规定价格、性能规格进行配置,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得更新。
办公设备使用年限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分类规定。
第十八条信息化办公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涉密岗位的信息化办公设备须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配备使用。
第十九条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4-环保的原则,不得配备高档和进口家具。
第四章配置程序第二十条办公与业务用房购置、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06〕1068号)及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用车配置程序按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车辆、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的配置实行年度配置计划管理。
对车辆、土地、房屋的购置,行政事业单位在送主管部门审核时,需附送有关部门的配置批文。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年度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年度资产购置计划。
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时根据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与部门预算一起报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送省财政厅,下同)审核。
对车辆、土地、房屋的购置,行政事业单位在送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时,需附送有关部门的配置批文(下同)。
(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单位资产配置计划。
主管部门在审核单位部门预算时,同时根据所属各单位的业务需-5-求、资产存量、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单位各类资金来源情况和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对各单位的资产购置事项进行审核。
主管部门认为确实需要购置的,列入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财政厅审核部门年度资产购置计划。
省财政厅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金来源情况、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和省级部门的资产使用情况等,审核部门的资产购置计划。
确需购置的资产配置,省财政厅根据财力情况列入单位部门预算(草案)。
(四)批复资产购置计划。
省财政厅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购置计划。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预算资金配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追加资产配置计划,申请追加预算资金,按第二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用省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配置资产的,项目预算中已列明资产购置事项的,按项目预算执行。
项目预算中没有列明资产购置事项的,按第二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中央部委(不含财政部)或非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购置资产的,中央部委或资金拨付部门(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购置已有规定的,按中央部委和资金拨付部门(单位)的规定执行。
中央部委或资金拨付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购置没有规定的,按第二十三-6-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已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购置申请进行调整的,须按原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由原批准单位重新审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用包括公用经费、非财政性资金等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剂。
对拒不接受调剂的部门和单位,省财政厅对其资产购置申请不再审批。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调剂的报批程序是:(一)单位对调剂资产提出调剂申请,申请中列明需要调剂资产的理由,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等,有调出资产意向单位的,同时附调出单位对该资产的使用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单位资产调剂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调剂的意见。
对本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单项或者批量资产原值低于20万元(不含)的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直接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高于20万元的资产调剂,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财政厅对单位调剂资产事项进行审核并下达资产调剂批复文件。
-7-不同部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或跨行政级次之间的资产调剂,由省财政厅协调资产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资产管理部门,并下达资产调剂批复文件。
(四)资产调进、调出单位办理资产交接过户手续。
第五章政府采购第三十一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的采购事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配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资产,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
未经批准购置资产或应进行而未进行政府采购的,省财政厅、采购单位不得办理购置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按照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及资产采购预算,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省财政厅提出采购申请。
第三十三条省财政厅根据资产购置计划、资产购置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对各单位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后实施采购。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四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配置资产的有关记账凭证等材料送单位财务部门。
单位财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
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按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8-(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账卡、领用、保管、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责任。
(二)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入库凭证,按财务制度对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各单位资产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的领用、保管和清点等工作,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购置资产、超标准购置资产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9-第三十八条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由市区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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