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梯田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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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哈尼梯田情况介绍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地处云南省南部,有哈尼、彝、苗、瑶、傣、回、拉祜、布依、壮、汉十个世居民族和尚未识别族称的芒人。
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自治州各族人民创造了灿烂的民族文化。
这里是天然的民族博物馆,迷人的文化大观园,红河哈尼梯田是其中最具代表性、最有魅力的民族文化景观。
红河哈尼梯田简介
河哈尼梯田是分布于红河南岸哀牢山南段,以哈尼族为代表的人民在一千多年的生产生活中,利用当地独特的“一山分四季,十里不同天”的地理气候条件,创造的农耕文明奇观。
红河哈尼梯田历史悠久,文字史料记载的已有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
明代大农学家徐光启将梯田列为中国农耕史上的七大田制之一,并留下了“世间田制多等夷,有田世外认命题”的著名诗篇。
红河哈尼梯田规模宏大,气势磅礴,景观壮丽,绵延整个红河南岸的元阳、
红河、绿春、金平等县,仅世界遗产申报地核心区元阳县境内就有19 万亩梯田,集中连片最大的达上万亩,其中以多依树梯田、坝达梯田、麻栗寨梯田,勐品梯田、牛角寨梯田最为著名。
这里水源丰富,空气湿润,雾气蒸腾,满谷的云雾漂浮不定,形成浩瀚的云海,时隐时现,将山谷和梯田装扮得含蓄生动,婀娜多姿,被誉为高原大海,空中水库。
连绵不断的成千上万层梯田,从山脚延伸至海拔2000 多米的高山之巅,近万亩的梯田宛如一片波海,泛着粼粼波光,景色十分壮观。
镶嵌在陡坡上的梯田,远看如天落碧波,侧看以天梯凌空,俯瞰似大地版图,气势磅礴,秀丽多姿,独具风韵,美妙绝伦,把山梁深谷组成一幅变幻莫测的天然画卷。
森林、村寨、梯
田、江河、共同构筑的良性农业生态是哈尼等各族人民利用当地特殊地理气候,变自然生态农业为农业生态的独特创造,是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完美结合的范例,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典范。
哈尼梯田文化内涵深厚、独特,具有科学性和完整性。
以耕作梯田著称于世
的哈尼族,其农耕生产生活过程中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发明了“木刻分水”法和“自然冲肥”法,公平、合理而又科学,保证每块梯田都得到充分的肥料和水量供给。
对自然树林的深刻崇拜,心及民居建筑、节日庆典、人生礼仪、服饰、歌舞和文学诗歌均以梯田为核心,处处体现着认识自然、利用自然,与大自然和谐相处、融为一体。
昂玛突、矻扎扎和车朗嘎通,是哈尼族以农耕活动为核心的最为隆重的三大
节日,每年节日到来,人们都要进行一系列原始的宗教活动。
“昂玛突”祭祀活动以祭寨神为主,节日期间以村为单位在街心摆长街宴,
吃团结饭,喝同心酒,是哈尼族祈求神灵赐福村民的隆重仪式,是农耕活动的序曲。
每年六月谷子扬花时候的矻扎扎节,人们敲硭击鼓,打磨秋,荡秋
千,杀牛,请天神与民同乐,预祝粮食丰收。
以祭祖为主的农历十月“车朗嘎通” ,是庆祝丰收、辞旧迎新的节日。
哈尼
族以虔诚的心态祭献祖先,感激神灵,并祈求来年子祠安康,人畜兴旺。
哈尼族坚韧、勤劳、谦虚、质朴,与人为善。
在长期的梯田农耕生产生活中,
与境内坝区的傣族、半山区的彝族、高山上的苗族、瑶族和睦相处,结成兄弟般的关系,成为红河哈尼梯田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红河哈尼梯田所呈现的森林—村寨—梯田—江河共同构筑的良性农业生态系统和其中孕育着的哈尼梯田文化,在世界农耕文明史上具有特殊的意义。
那一
层层依山而建的梯田,在晨曦里,在夕阳下,层层叠
波光粼粼,似版画,叠,似丹青,无限的旖旎,无限的瑰丽,使许多文学
家、摄影家、社会科学家和自然科学家流连忘返。
红河哈尼梯田保护情况
红河哈尼梯田,作为世界农耕文明史上的奇迹,具有无可替代的保护和研究
价值。
它所蕴涵的人与自然高度和谐发展,人与人和睦相亲的古老文化特征,正是21 世纪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精神。
红河哈尼梯田希望得到世界级的珍惜和保护,在保护的基础上,获得良好的可持续发展。
红河州政府从2000 年下半年以来,以申报世界遗产为契机,加大红河哈尼梯田的保护力度,力求可持续发展。
(一)以申报世界遗产为契机,切实做好红河哈尼梯田的保护工作,并于2001 年1 月成立了红河哈尼梯田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的工作人
员,拨付专项资金,在做好申报世界遗产工作的同时,对哈尼梯田保
护区和核心区进行强化管理
(二)2001年10月和2002年初,以保护为主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出台了<< 红河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和编制<< 红河哈尼梯田保护总体规划>>,对哈尼梯田保护区特别是世界遗产申报地元阳核
心区保护和发展做了科学的规划,依法对哈尼梯田进行规范化管理。
2004 年,红河州人大又把完善和充实红河哈尼梯田保护暂行管理办
法,出台红河哈尼梯田保护条例纳入工作重点,为哈尼梯田的保护与
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恢复、整治和完善哈尼梯田传统风貌。
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公约>>、<<红河哈尼梯田管理暂行办法>>为依
据,
对申报地元阳核心区依法保护管理。
严格审批核心区的建设项目,及
时制止乱挖乱采、乱搭乱建现象,维护申报地核心区生态环境,保持
古朴自然的传统风貌,维护传统文化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利用西部大
开发退耕还林政策,大力种植树林,绿化美化梯田,保护梯田的生态
系统。
同时,建设了元阳梯田文化广场、新街镇步行街、哈尼民俗箐
口村的民居、排水系统、水碾水磨等一批项目,进一步展示了哈尼梯
田文化。
(四)加大哈尼梯田的宣传力度,为申报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建立了梯
田文化网站,在全方位宣传哈尼梯田文化的同时,对哈尼文化的保护管理动态及时给予报道。
制作了哈尼梯田电视专题片和哈尼梯田风光情为背景的电影故事;出版发行了哈尼梯田个性化邮票、哈尼梯田邮资名信
片、哈尼梯田画册、哈尼梯田多媒体光盘等宣传资料;2002 年秋
天,在新州府,举办了哈尼梯田摄影名家名作展览(长期展出)。
同时,配合中央
电视台等国内媒体和本地新闻媒体做好相关的新闻宣传。
通过有效的
宣传,进一步扩大了哈尼梯田的知名度,让更多的人了解了哈尼梯田
文化的魅力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意义。
(五)在做好保护管理工作的同时,按照“科学规划,适度利用”的原则
开展
了哈尼梯田旅游业,推出红河哈尼梯田风光风情旅游活动,进一步展
示了哈尼梯田神奇壮丽的风光和多姿多彩的民族风情,促进了当地居民族生活的改善。
通过近几年的 努力,哈尼梯田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发展,世界遗产
申报工作进展顺利,作为中国政府下一轮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五个 预备 清单之一,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受理。
红河哈尼梯田期待着更好 的保护与发展。
附件: <<红河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 <<红河哈尼梯田
保护发展总规 >> 内容摘要
<<红河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
为了加强对红河哈尼梯田的保护和管理,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及有关
法
律、法规,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红河哈尼梯田,是指在红河州元阳、绿春、金平、
红河四县风景名胜区内以哈尼族为代表的各民族耕种的水稻
梯
田及相关的山川、林木、村寨、水系等生态系统。
核心区:元阳县境内的坝达、多依树、猛品、牛角寨四个梯田片区。
保护区:元阳县境内的新街、胜村、牛角寨、攀枝花四个乡 (镇 )行政区域内
的规划片区。
协调区:元阳、绿春、金平、红河县内集中连片,形成规模的梯田片区。
分获范围以总体规划确定为准,实地设界桩标明界线。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红河哈尼梯田实行分区保护。
第四条红河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坚持保护第一,恢复整治为主的方针,
统一规划,协调保护。
在保持原有布局、传统形式、风格特点的
前提下,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设立红河哈尼梯田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作为本办法
的主体,归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其职责是:(一)保障国家有
关
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制定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相关规划。
(四)审查风景区建设项目、经营项目,核发有关证照。
(五)组织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民族文化资源的
调查、研究,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元阳、绿春、金平、红河四县设立相应的片区管理机构,在州哈
尼梯田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哈尼梯田的
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红河哈尼梯田规划分为区域总体规划、片区总体规划和景区(点)详细规划应当根据片区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区域总体规划和片区总体规划由州级哈尼梯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景区(点)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县级哈尼梯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
核心区景区(点)详细规划由州哈尼梯田管理机构会同元阳县哈尼梯田管理机构共同编制。
第七条红河哈尼梯田规划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区域总体规划和片区总体规划由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查,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景区(点)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
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州哈尼梯田管理机
构备案。
核心区景区(点)详细规划由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
鉴
定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经过批准的规划心谤腹非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按程序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红河哈尼梯田核心区实行重点保护,景区内禁止从事破坏原有
自然环境或者改变原始景观风貌的建设活动和经营活动。
在核心区已有的影响梯田景观的建 (构 )筑物应进行改造或恢复原貌。
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梯田景观保护、 管理、开发利用无直接关系的设施。
协调区以内禁止建设有污染和破坏景区环境的项目。
保护哈尼梯田风景名胜区地形地貌。
禁止在核心区、保护区内
从事开山采石、采沙、取土、葬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协
调区内需要改变原有地形地貌的,必须报经州级哈尼梯田管理 机构批准后,按有关程序报批,并在开挖活动结束后进行恢复 治
理。
禁止改变梯田用途或者放荒。
经过核心区的通讯、 广播电视、电力、市政管线, 必须按规划地下埋设。
哈尼梯田风景名胜区内实行封山育林。
禁止滥伐林木、毁林开
荒、捕杀和交易野生动物。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维护梯田灌溉系统,保证梯田用水,禁止污染水源。
第十二条保护和恢复民族村寨传统风貌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提倡健康
的民俗活动。
禁止擅自移动、拆除和改造村寨内的文物古迹、
古树名木、代表性建(构)筑物、道路和水系。
确需进行保养、维
修、改造的工程,必须报经县级哈尼梯田管理机构批准后,按
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在哈尼梯田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
报经县级以上哈尼梯田管理机构批准后,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在景区(点)详细规划范围内,确需建设临时性建(构)筑物的,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临时建(构)筑物
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必须自行拆除。
临时建(构)
筑物在使用期内,因景区(点)保护、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在规
定时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哈尼梯田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各种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遵循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
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哈尼梯田风景名胜区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经批准设立的景区
(点) 取得 <<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后,可以对外开放,接
待游客。
游客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控制数额由州哈尼梯田管理机构核定。
核心区内设立的景区 (点),由元阳县哈尼梯田管理机构审查,州哈尼梯 田管理机构审批;保护区和协调区内设立的景区 (点),由所在地县级哈尼梯
田管理机构审批。
在景区 (点)的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并悬挂警示
标志。
哈尼梯田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增强防火意识,落实防火 责任。
哈尼梯田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哈尼梯田的义务。
对 在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哈尼梯田管理机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罚。
(一) 未经县以上哈尼梯田管理机构批准, 擅自改变哈尼梯田风景名胜区
原有地形 地貌,进行开山采石、采沙、取土、葬坟等活动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
2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二) 破坏、移动保护区界标,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的,责令恢复界标,退
出侵占 的土地,并处 2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三) 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划进行建设或不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进行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 (构)筑物或
其他设施,并可处以罚款。
建筑物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构筑物、管 线等设施按建设设总造价 2%--5%予以罚款。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擅自改变梯田用途或连续两年未耕种梯田的。
属国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属集体所有土地的,由集体收回在,重新确认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哈尼梯田管理或景区(点)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哈尼梯田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