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热行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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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行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评审组织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本市供热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工作,严格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评审程序,规范评审单位的评审行为,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委托,北京市供热协会(以下简称“市供热协会”)具体负责本市供热行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服务,总供热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或供热能力14兆瓦以上的单座锅炉房,以及跨行政区域运营供热服务项目的供热单位(以下简称“规模以上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完成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

企事业单位内部从事集中供热运行且未承担社会有偿供热服务的单位,按照所属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工作。鼓励其按照《北京市供热行业安

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标准》,参加供热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工作。

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已经完成二级标准化企业评定的供热单位,期满续延复审工作应当按照《北京市供热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四条供热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评审满分为1000分,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得低于800分,并在基础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专业考评项得分率均不得低于总分的60%,且不存在整体否决项。

第五条到2015年年底前,规模以上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完成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规模以下供热单位积极开展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在规定时间内,规模以上供热单位应当向市供热协会报送本单位的评审工作计划。

市供热协会根据各供热单位报告的工作计划制定本市供热行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并与各供热单位确认。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做好评审前期各项准备工作,与市供热协会公告的评审单位签订评审委托协议,并向市供热协会登记备案;供热单位无法按计划评审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告知北京市供热协会调整年度计划。

第六条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开展安全评审工作或者经评审未实现达标的供热单位,由市供热协会下达书面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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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市市政市容委;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市供热协会将书面报告市市政市容委,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条供热行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单位是接受供热单位申请,为其提供培训、咨询服务,并对照标准化评定标准为供热单位进行全面评审,出具评审报告的机构。

第八条市供热协会根据供热行业评审项目数量和专业要求,在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的安全生产评审单位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供热行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单位进行遴选、确认并公告。

具体遴选标准、数量及办法由市供热协会制定。

第九条申报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单位的公告在市市政市容委和市供热协会网站上发布。

申报作为评审单位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公告要求,按时向市供热协会提交申报材料(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第十条评审程序

(一)单位自评。供热单位按照《北京市供热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期间,可委托评审单位进行咨询、指导。

(二)申请评审。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向北京市供热协会公告的供热行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并签订评审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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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申请评审的条件:

1.已取得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

2.已按标准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

3.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生产死亡事故或影响较大生产事故。

(三)登记备案。供热单位持《评审委托协议》(复印件)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原件)5日内到市供热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现场评审。评审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评审委托协议》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进行培训、提供咨询,并按照评审标准和相关评分细则进行评审;评审单位对供热单位进行评审前,应当告知市供热协会,由市供热协会通知供热单位所在区县供热管理部门;评审完毕后,评审单位应当向市供热协会提交《评审报告》。

(五)复审抽查。市供热协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并组织进行现场抽查,复审合格后填写《复审意见书》7日内报市市政市容委。

(六)审核公告。市市政市容委根据评审单位出具的《评审报告》和市供热协会出具的《复审意见书》,对达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供热单位进行审核公告。

(七)颁发牌匾。市供热协会根据市市政市容委的审核公告结果,制作供热行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牌匾,30日内向达标的供热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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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供热行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达标企业应当按照程序向评审单位申请续延复审,经评审得分符合相应等级规定的,由市供热协会报市市政市容委发布审核公告。

第十二条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供热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生生产死亡事故的,由市市政市容委撤销其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并公告;被撤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的供热单位,自撤销称号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进行申请。

第十三条评审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如实反映供热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严格评审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并对评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评审单位与申请评审的供热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市供热协会在评审单位提交《评审报告》后1个月内,组织不低于5人的供热管理部门和行业专家,依据供热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和组织单位抽检要求,对评审文件进行全面复核,对评审现场情况进行重点项目抽检。抽检项目不得低于应检项目的20%,抽检内容及方式由市供热协会具体确定。

第十五条市供热协会在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评审单位应当予以说明;对需要整改的问题,由评审单位向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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