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建委发〔2008〕319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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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建委发〔2008〕319号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31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将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组织《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的贯彻实施。
三、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公告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其加工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对生产设计能力、实验室建设等达到《技术规程》中相关要求的企业,将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和“成都建信”网()上向社会予以公告。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
凡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基本内容之一。
五、预拌砂浆加工场站的建设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规划、国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噪音和水体的污染。
六、预拌砂浆运输车辆为工程特种车辆,应当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七、公安交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为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办理入城通
行证。市散水办应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供预拌砂浆加工企业拥有的专用运输车辆清单。
八、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建设项目各个环
节的监督检查内容,并作为各类工程评优和创建文明施工工地的评定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对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应按《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预拌砂浆加工企业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技术规程》,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
十一、五城区(含高新区)以外的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十二、本通知中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用于建设工程
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的普通预拌砂浆。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