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建委发〔2008〕319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巩固“禁现”成果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巩固“禁现”成果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成建委[2013]416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巩固“禁现”成果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3〕416号)锦江、成华、金牛、武侯、青羊建设局及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我市自《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以来,全市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为实现我市城市管理的转型升级和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切实搞好节能减排工作,防治粉尘污染,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心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对中心城区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违反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和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等行为开展集中整顿,确保中心城区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以下简称“禁现”)达到实效。
二、工作重点(一)查处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的行为。
(二)查处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正确使用预拌砂浆(混凝土)产品。
(三)查处生产企业供应不合格的预拌砂浆(混凝土)产品。
(四)查处预拌砂浆(混凝土)实际使用量,明显低于工程估算用量的情况。
(五)查处其他违反“禁现”规定的违规行为。
三、整顿时间、方法及步骤整顿时间自2013年9月9日至12月31日。
本次整顿采取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及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自查自纠(9月9―20日)。
由中心城区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违反“禁现”规定的违规行为立即整改,拆除现场搅拌设备;同时每月28日前向市建委上报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预拌砂浆(混凝土)推广应用情况月报表(咨询QQ群号:254106253)。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各省、自治州、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
为何要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为何要禁止现场搅拌砂浆2007年9月1日起,北京等10个城市将正式启动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这是商务部会同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6部门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要求。
此次列入“禁现”范围的共有127个城市,涵盖了29个省(区、市)。
除首批“禁现”的10城市外,其余117个城市将在两年内分期分批实施。
开展“禁现”工作,从更深层次促进了节能减排,并为资源综合利用开辟了新途径。
“禁现”要求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它改变了现场拌制砂浆必须由人工装卸、人工搅拌、人工喷涂的落后作业方式,而采用了现代化、机械化的新一代生产方式。
水泥在出厂前由专业化机械搅拌完毕,灌入全封闭的专业运输车运至施工现场,随即由机器喷涂墙面或浇灌墙体。
用预拌砂浆代替现场拌制砂浆,不是简单意义的同质产品替代,而是采用了先进工艺拌制、提高了技术含量、产品性能得到增强的更高层次的替代,是用一种新型建筑材料来代替传统、落后的建筑材料。
在生产流通过程中,预拌砂浆从搅拌、运输到使用均在密封的装备和环境下作业,全部使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使水泥从袋装变散装,彻底告别了一次性包装袋。
这首先节约了一大笔为制造包装袋花费的能源开支:2006年,发展散装水泥减少包装袋94亿只,由此节省包装费用2115亿元、包装纸2826万吨(折合木材15545万立方米)、节约电力339亿度、节约水资源71亿吨,综合能耗节约达8074万吨标准煤。
此外,去除包装袋也就避免了包装破损带来的水泥损耗。
2006年,通过发展散装水泥减少水泥破损2119万吨,仅此一项就减少经济损失55亿元。
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还可大大减少水泥、石灰用量。
以2006年全国35亿吨砂浆需求量计算,如果全部使用预拌砂浆,每年因此而节约能耗就达315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3150万吨。
预拌砂浆采用计算机程序控制成分配比,可避免现场搅拌过程中受人为因素影响造成的建筑质量隐患;专业化生产形成的一套可追溯的质量保证体系,从制度上强化了生产单位的质量意识,保证了建筑质量安全,大大降低了工程返工率,从而实现了更广泛意义上的“节材”,并能更好地服务于建筑节材、建筑节能、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发展大局。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商改发[2003]341号) fds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参选文件(学校发放-施工单位报送)
参选文件一、参选文件封面(略)二、参选申请函(比选人名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工程名称)施工比选邀请函及其所有附件的全部内容,在完全理解并严格遵守比选公告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自愿参加本次比选活动。
我方声明:参加比选抽取时所派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和提供的申请材料全部符合比选公告所列要求,并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拟任项目负责人不同时承担另外的工程,否则自愿放弃抽取和中选机会。
如我方中选,我方承诺:1、我方愿意完全按照比选人提供的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合同样本提出的要约及价格签订正式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签订正式合同后,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履行期间不更换项目负责人。
3、本申请函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以上为我方参加比选的申请,如违反,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愿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无条件接受半年内四川省范围内市场禁入处理。
三、授权委托书注: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参选工程量报价清单(由参选人严格按照比选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按相关规范和要求编制报价清单,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
)六、合同条款及格式武侯区学校基建维修及装饰工程项目实施合同工程项目(具体实施工程全称):主要工程内容:发包人(甲方:学校或单位名称):发包人项目现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承包人(乙方:施工单位名称):承包人项目现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监理人(丙方:监理单位名称):监理人项目现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区教育局项目现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为确保上列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发包人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前期对设计方案的审定结果、区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服务签约审计机构的预算审核建议、承包人提供的资质及业绩等相关资料,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区教育局项目现场代表的监督、指导下按要求实施该项目,并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设计方案确认资料;(2)施工前现场现状照片;(3)主材相关证明及内外特征资料、样品材质及色彩确认资料(照片);(4)图纸(效果图、总平图、施工图);(5)中选通知书(复印件);(6)参选文件;(7)技术标准和要求;(8)通用合同条款;(9)专用合同条款;(10)其他合同文件。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799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
通知
正文:
----------------------------------------------------------------------------------------------------------------------------------------------------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0]799号)
相关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及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相关区(市)县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企业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审查时对上述要求严格把关,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建筑专业意见表中应明确说明该项目是否已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对未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凡未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建筑专业意见表中明确说明该项目是否已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的建设项目,相关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查备案。
四、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详《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08)。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结束——。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第一篇: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武城建〔2010〕45号作者:来源:日期: 2010-02-09各区建设局、建管站、直属各相关单位,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2007年,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省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部分城市城区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7〕68号),要求我市从2008年7月1日起启动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2008年公布了18家湿拌砂浆生产企业,2009年我市首家年产35万吨的干混砂浆生产线建成并投产,部分项目陆续使用预拌砂浆。
砂浆产品在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方面的优势逐步显现,“禁现”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与其他城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及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要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加强立法工作,加快推进预拌砂浆应用。
会同市建筑质监站和市市政质监站编制预拌砂浆相关标准规范,为预拌砂浆发展提供法规依据和技术支撑。
加强与设计审查、招投标、质监、造价、市场管理等部门和各区建管站的协调沟通,建立“各环节促进,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推广应用机制,确保“禁现”工作取得实效。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全国127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分三批启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禁现”工作不仅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目前“禁现”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预拌砂浆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禁现”工作涉及到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三、技术创新,降低成本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砂浆机具制造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成本;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生产、物流设备及施工机具的技术水平,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使预拌砂浆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示和社会认知。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1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将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组织《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的贯彻实施。
三、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公告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其加工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
对生产设计能力、实验室建设等达到《技术规程》中相关要求的企业,将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和“成都建信”网()上向社会予以公告。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
凡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基本内容之一。
资料-强制使用商品砂浆大建委发【2010】87号
大建委发【2010】87号各有关单位:推广使用商品砂浆,禁止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是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方针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市政府新颁布的《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04号政府令),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工作,落实“禁现”区域内商品砂浆的应用,现就我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砂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禁现”时限自2010年3月1日起,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及开发区的新建和在建工程,必须使用商品砂浆。
对在建的尚未使用商品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采用商品砂浆,其增加的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
相关单位要将“禁现”落实到位,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商品砂浆的专项施工方案,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建筑施工现场禁止放置用于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机械及建筑材料。
二、明确设计责任,严控施工图审查环节设计单位承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商品砂浆生产应用技术规程》(DB21/T1568-2008 J11161-2008)标准进行设计,对建设单位委托修改设计,使用商品砂浆的,设计单位要免费予以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禁现”区域内项目审查时,必须将商品砂浆的使用列入审查内容,对不按规定使用商品砂浆的设计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核发《审查批准书》。
三、明确招投标程序,严把商品砂浆应用关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中,要将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并作为废标条款。
如果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中没有注明使用商品砂浆的,予以废标。
四、明确施工过程中的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商品砂浆质量及使用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控制实施监督检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商品砂浆专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制定相应的监控措施,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
成都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1.11•【字号】成散办[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成都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成散办[2010]54号)各建设单位: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成都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非[2003]19号)、《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管理工作,在报市建委、市财政局备案后,对我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即五城区含高新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工作作如下规定:一、清退范围及要求(一)已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指普通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由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原预收专项资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专项资金清退手续。
(二)清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核算原则。
1、2009年12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框剪、框架、砖混结构及钢结构(以下简称“各种结构”)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使用量达到相关标准同时根据预拌砂浆使用量核算结果清退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2009年12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各种结构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量均达到相关标准后,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予以清退。
二、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清退(一)2009年12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各种结构建设项目预拌砂浆使用量未达到相关标准的。
(二)按照商商贸发【2009】361号文件“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 的规定,凡有违反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规定,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3]60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3]60号)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按照《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管理促进预拌砂浆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建散水发[2012]4号)要求,为确保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决定对我市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使用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
一、成都市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一)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预拌砂浆生产场地应设在绕城高速500米以外的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与工商注册地一致,符合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保要求。
2.生产场地、储运装备、单条专用生产线设计年产能力等须满足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技术规程》的要求。
(二)兼营预拌砂浆生产的其他企业,应参照上述条件实行备案管理。
二、成都市办理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的要求(一)企业备案的办理。
1.填写资料。
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填写《成都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报告》(下称《备案报告》)。
2.办理程序。
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报告》,符合条件后,由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委对资料齐全的预拌砂浆企业进行备案并发布备案信息。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大建质发[2004]72号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大建质发[2004]72号)各区、市、县城建局:最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联合下发《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我市已列入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124个城市之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保护大连城市环境,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5月15日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渡假区的建设工程,全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以预拌混凝土取代之。
二、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城区的建设工程,在2005年1月1日以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在此期间,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进当地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建设和发展,以适应本通知的要求。
三、长海县可考虑本地区地理条件情况,其建设工程用混凝土,可在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现场搅拌,但两个以上的群体工程,其搅拌点应集中设置。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相应的企业资质后,才可以在其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生产及销售预拌混凝土,并对其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
未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和销售。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可靠的产品供应保障能力,对其产品的生产、质量控制以及使用,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大建委发[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大建委发〔2008〕12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减少建筑工程的环境污染,节约建设资源,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的技术进步,提高散装水泥的使用率,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设工程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禁现”要求(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凡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自2009年7月1日起,凡位于甘井子区、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自2010年7月1日起,凡位于旅顺口区、金州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其他区(市)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开展采用商品砂浆试点的工作,具体“禁现”时间另行确定。
(二)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堆放用于现场搅拌砂浆的砂子、水泥等。
(三)各区(市)县城市规划区域内(包括已批准建设的各类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均须采用商品混凝土。
二、“禁现”责任(一)建设单位1.建设项目在“禁现”时限后委托设计的,应委托采用商品砂浆。
2.建设项目在“禁现”时限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施工,但主体工程尚未完工的,应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采用商品砂浆。
3.建设项目采用商品砂浆所增加的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
关于成都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后相关计价方法调整的通知
关于成都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后相关
计价方法调整的通知
成建价[2008]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在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和成建委发[2008]319号文《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精神,我市自2008年7月1日起,将逐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为便于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后,建设、设计、施工等各方合理计价,经测算,现将计价调整方法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可按现行四川省工程计价定额中现场拌制砂浆相应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进行调整:
1、使用干拌砂浆
按定额砂浆用量扣除定额人工费8元/m3;扣除机械费2元/m3。
砂浆材料费按定额砂浆用量折合干拌砂浆1.5吨/m3,水0.3吨/m3进行换算。
2、使用湿拌砂浆
扣除相应定额子目机械费,按定额砂浆用量扣除定额人工费10元/m3。
按定额砂浆用量换算湿拌砂浆材料费。
3、上述调整办法同时适用于四川省2000计价定额和四川省2004清单计价定额的相应子目。
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将根据预拌砂浆的市场价格情况,及时在成都《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信息价格。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二○○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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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建委发〔2008〕319号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31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将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组织《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的贯彻实施。
三、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公告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其加工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
对生产设计能力、实验室建设等达到《技术规程》中相关要求的企业,将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和“成都建信”网()上向社会予以公告。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
凡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基本内容之一。
五、预拌砂浆加工场站的建设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规划、国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噪音和水体的污染。
六、预拌砂浆运输车辆为工程特种车辆,应当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七、公安交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为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办理入城通
行证。
市散水办应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供预拌砂浆加工企业拥有的专用运输车辆清单。
八、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建设项目各个环
节的监督检查内容,并作为各类工程评优和创建文明施工工地的评定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对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应按《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预拌砂浆加工企业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技术规程》,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
十一、五城区(含高新区)以外的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十二、本通知中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用于建设工程
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的普通预拌砂浆。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