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法律法规

合集下载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7)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7)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09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发展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

因使用预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最新汇编(2011.3)

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最新汇编(2011.3)

节能降耗法律法规政策汇编(部分)2011年3月目录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33号)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8、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1]51号)9、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11、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12、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1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1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1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18、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监局17号令)19、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20、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与17重复)2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2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国发〔2009〕38号)23、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2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行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25、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二、循环经济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四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3、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4、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发改环资〔2010〕991号)5、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工信厅节[2010]192号)7、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977号)9、关于印发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25号)三、清洁生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72号)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令16号)3、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03]100号)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太湖流域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09]104号)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09]461号)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7、《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简介8、《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第二批)9、《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三批)10、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1、包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2、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3、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4、制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5、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6铜冶炼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1]113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2、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3、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4、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4、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5、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公告)6、工信部发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7、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9、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五、节能评估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2、国家节能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0年本)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资料汇编(征求意见稿)4、《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和《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国家发改委第37号公告)5、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六、新能源1、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2、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七、其他1、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2、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3、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改委公告2009年第27号)4、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 (2010年第33号公告)5、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应用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工信部节[2011]9号)6、国家能耗限额标准(26项)目录7、有色金属工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8、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9、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浙江省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人大常委公告第9号)2、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浙经贸资源[2001]268号)3、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4、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9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7、浙江省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8、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6〕511号)9、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34号)10、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企〔2010〕232号)11、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7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418号)1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14、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8〕42号)15、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发〔2009〕38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27号)16、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17、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9号)18、关于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0〕275号)二、循环经济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63号)2、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6〕158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8]134号)三、清洁生产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经贸资源〔2003〕1040号)3、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4、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8〕331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2、关于我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意见(浙经贸资源〔2003〕39号)五、节能评估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35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程序(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75号)3、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及深度要求(试行)4、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59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1〕101号)六、新能源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9号)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55号)杭州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杭州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1号)2、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0〕276号)3、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4、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83号)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助力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7号)二、循环经济1、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2、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53号三、清洁生产1、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市经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杭经资源[2007]336号五、节能评估1、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66号)2、杭州市2010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杭政办函〔2010〕11号)3、杭州市薄钢板行业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六、新能源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86号)2、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1〕31号)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太阳能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0号)七、其他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283号)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258号)富阳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7]109号)2、关于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6〕39 号)3、转发省发计委《关于富阳市江南片造纸企业集中供热热力规划的批复》的通知(富政办〔2004〕53号)二、循环经济1、富阳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富政办〔2008〕3号)2、关于调整和完善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富政〔2006〕1号)3、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富政函[2007]110号三、清洁生产1、富阳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富政函〔2005〕73号)四、节能评估1、《富阳市2008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富政〔2008〕5号)2、关于促进富阳造纸行业转型提升的若干意见(富政〔2007〕13号)节能降耗基础知识1.能源能源亦称能量资源或能源资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浙商务联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5〕55号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建工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精神,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动建筑领域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预拌砂浆的发展情况,制定《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5月29日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绿色施工,推动建筑领域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环节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关于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区域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政策。

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7〕886号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4•【字号】杭政办函〔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4日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明确要求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全市域大气“清洁排放区”的目标要求,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建设全市域大气“清洁排放区”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7〕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能源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形势与挑战“气十条”实施以来,我市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以G20杭州峰会保障为契机,强势推进“燃煤烟气、工业废气、车船尾气、扬尘灰气、城乡排气”等“五气共治”,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建成无燃煤火电机组、无钢铁生产企业、无黄标车的“三无”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主要成效。

1.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在“十二五”期间国民经济年均增长9.1%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减排成效显著,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分别较2010年下降了21.9%、26.5%,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

14、关于转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4、关于转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建材…2009‟831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同时提出本市贯彻落实的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规定。

本市中心城区(包括规划市区、回龙观和北苑北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城关镇地区和其它区域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

二、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禁现”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中5.1.8条“施工现场应当采用预拌砂浆”的强制性条文。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设计使用预拌砂浆。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预拌砂浆施工方案,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须复试合格方可使用的规定,保证使用合格的预拌砂浆。

三、加强对预拌砂浆供应单位的监督管理。

向本市供应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办理备案手续。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和备案管理有关条件的,予以备案。

备案企业名录在北京市建设网()和北京市散装水泥网()上公示。

四、加强发展预拌砂浆的协调、指导和信息报送工作。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区县建委“禁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定期组织区县建委、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召开会议,及时解决“禁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区县建委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在节能备案审查、绿色施工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现场核查等环节加强监管,建立“禁现”工作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报送上年《区/县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表》(见附件2),此表纳入区县建委行政基础数据管理考核体系。

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简述

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简述

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简述【1】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简述现场搅拌砂浆是指在工地上使用搅拌设备将水泥、砂子等原材料混合制成砂浆的过程。

然而,近年来,由于现场搅拌砂浆产生的噪音、空气污染和交通阻塞等问题日益突出,相关政府部门纷纷出台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

【2】背景和原因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是为了解决现场搅拌砂浆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现场搅拌砂浆的设备噪音较大,对周边的居民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搅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粉尘和颗粒物,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可能引发呼吸道疾病等健康问题。

现场搅拌砂浆所需的原材料和设备也会占用较多的道路资源,导致交通拥堵,给城市运输带来不便。

【3】政策内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明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范围和条件,例如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和时间段。

其次是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的措施和操作规程,如使用预拌砂浆等替代品。

再次是对政府部门责任的划分,明确执法部门的职责和监管措施。

最后是对违反禁令者的处罚和纠正措施的规定,以保障政策的有效执行。

【4】政策影响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对于减少噪音、改善空气质量和优化城市交通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影响。

减少了现场搅拌砂浆所产生的噪音,改善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减少了粉尘和颗粒物的排放,改善了空气质量,减少了居民患呼吸道疾病的风险。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还能减少道路交通拥堵,提高城市运输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5】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是一项积极的举措,对于改善城市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现场搅拌砂浆所带来的噪音和空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可以有效减少这些问题。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还能优化城市交通,提高运输效率,对于改善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具有积极影响。

然而,政策的执行还需加强,对于违法现象需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全国127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分三批启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禁现”工作不仅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目前“禁现”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预拌砂浆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禁现”工作涉及到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三、技术创新,降低成本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砂浆机具制造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成本;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生产、物流设备及施工机具的技术水平,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使预拌砂浆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示和社会认知。

四、典型示范,宣传推广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预拌砂浆示范工程、召开示范施工项目现场会、组织施工技能培训等方式,以点带面,加快推进预拌砂浆应用。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为加快推进城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提升我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科学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做好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现场搅拌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和起始日期的设定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会同公安、建设、交通、质检、环保等部门,按照国家商务部等四部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国家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省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采用网络、报纸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告。

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二、现场搅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散装办”)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散装办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公示各级散装办应当将现场搅拌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文本在行政办事中心等场所公示。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一中府通2015.1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一中府通2015.1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5年01月06日文号:中府通〔2015〕1号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在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市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五桂山、翠亨新区和南朗镇、港口镇、沙溪镇、大涌镇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逐步实现全面禁止施工现场(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搅拌砂浆。

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工地,一律使用由专业厂家生产的预拌砂浆。

本通告中的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即湿拌砂浆;或由水泥、干燥骨料或粉料、添加剂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的干混砂浆。

二、实施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投标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列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型号和数量,并将此纳入工程概算;(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预拌砂浆产品标准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明确其使用品种及型号;(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一项必审内容,未按要求注明预拌砂浆品种及型号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拌砂浆使用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五)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砂浆进场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实施现场监督,对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以及未按施工合同要求正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关于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节约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文明施工和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X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X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和《X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建设工程中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推动预拌砂浆行业快速发展预拌砂浆是一种新型建筑材料,大力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减轻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生态平衡;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机械化水平,减轻劳动强度,提高施工效率;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和城市噪音污染,改善城市环境。

根据省、市相关规定要求,对我县城区所有开发项目、大型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积极推广应用预拌砂浆。

(一)XXXX年X月底前做好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的工作,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二)XXXX年XX月X日后,新建、在建工程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强制推广应用预拌砂浆,且优先推广应用干混砂浆。

(三)鼓励社会力量投资预拌砂浆企业,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综合利用现有条件,在原址内新建预拌砂浆搅拌站;鼓励发展砂浆机械喷涂及配套技术,培养与机械施工配套的施工队伍,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高劳动效率,改善劳动环境。

二、明确责任,大力推广预拌砂浆应用(一)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使用预拌砂浆,列入工程施工招标清单,并在施工过程中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二)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在设计说明中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按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设计使用。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原材料等影响预拌砂浆价格的因素进行调研、采集,形成合理指导价格,并及时发布。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维普资讯
关于 本 市 限期禁 止工程 施 工使 用 现 场搅 拌 砂 浆 的通 知
沪 建交 联 [07 86号 20 ]8 各有关 单位 : 为贯 彻落 实商 务 部 、 安部 、 设 部 、 通部 、 检 总局 、 保 总局 《 于 在部 分 城 市 限期 禁 止现 场搅 拌 砂 公 建 交 质 环 关 浆工作 的通 知》 进一 步提 高建设 工 程 质量 , 少施 工 扬尘 污 染 , 据 相关 规定 , , 减 依 就本 市 限期 禁止 工 程施 工使 用
动, 从小 培 养青 少 年 的节 约和 环保 意 识 , 到 以教 育 达 影 响学生 、 以学 生影 响家庭 、 以家庭影 响社 会的效果 。
互动的管理模式 ,逐步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水电气
等支 出预算 的审计 和监 督 。 过定 期抽 查 、 通 单位 自查 等 形式 , 建立 科学 的能耗 督查 和行 为节 能 考评 机 制 , 定 期组 织节 能 示 范评 选 ,对 成绩 突 出的单 位 和个 人
十、 发挥 政 府表 率作 用
分 阶段 实施 节 能改 造项 目。尽快 提 出并 实施 食 堂 节 约用 气 的改造 方案 。 强公 务 车节油 方 面 的督 查 , 加 在
控制车辆编制数和车辆配备标准的基础上 ,核定公 务车节能标准 , 进一 步推广车辆定点维修 、 保险等 , 实现一 车一 卡 定点 加油 制度 。
现场搅 拌砂 浆事 宜通 知如 下 :


限期 禁止 工程 施工 使用 现场 搅拌 砂浆 。
自本通 知颁 布之 日起 , 凡在 本市 进 行 工程 招标 和 编制 施 工 图设 计 文件 的建设 工 程 , 当在招 标 文件 、 工 应 施

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7〕886号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杭政办函〔2011〕32号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减少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2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我市各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适用本办法。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管理机构要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和实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凡在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四、建设工程使用的预拌砂浆,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采供预拌砂浆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包装形式、价格、交货时间与地点、检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内容。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建设发〔2010〕210号)要求及有关规定,持《杭州市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到市建设科技推广中心对其生产的预拌(干混)技术(产品)进行登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减少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2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我市各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适用本办法。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管理机构要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和实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凡在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杭政办函[2008]283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28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为创建“生活品质之城”、“全国最清洁城市”提供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高度,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二、工作目标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到“十一五”期末,我市基本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第一阶段:从2008年7月1日起,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城区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阶段:从2009年7月1日起,在萧山区、余杭区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三阶段:从2010年1月1日起,在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县(市)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拌砂浆采取试用的方式予以推广。

鼓励发展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尽快形成政府倡导、部门协调、生产和使用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建立健全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机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积极培育扶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符合有关规划
、环保的要求,确保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预拌砂浆生产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散装砂浆发放能力必须达到90%以上。
市经委:负责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物流配送等全过程的协调、服务、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对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根据实际散装水泥使用量按政策退还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积极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宣传工作;会同市建委确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项目范围。
市建委: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负责预拌砂浆使用的招投标管理和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委: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负责预拌砂浆使用的招投标管理和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市区通行方案和禁止黄砂、粉煤灰等车辆通行的措施。
市质监局:负责预拌砂浆产品质量Biblioteka 商品量和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的监管。
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到“十一五”期末,我市基本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第一阶段:从2008年7月1日起,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城区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三、组织领导
成立杭州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沈坚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委、市建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经委、公安局、建委、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相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各区、县(市)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四、明确职责
二、工作目标
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到“十一五”期末,我市基本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第一阶段:从2008年7月1日起,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城区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阶段:从2009年7月1日起,在萧山区、余杭区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价格;负责预拌砂浆使用的招投标管理和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市区通行方案和禁止黄砂、粉煤灰等车辆通行的措施。
市质监局:负责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商品量和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的监管。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市区通行方案和禁止黄砂、粉煤灰等车辆通行的措施。
市质监局:负责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商品量和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的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过程的环保管理。
五、工作措施
(一)市经委、公安局、建委、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联动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共同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第二阶段:从2009年7月1日起,在萧山区、余杭区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三阶段:从2010年1月1日起,在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县(市)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拌砂浆采取试用的方式予以推广。
鼓励发展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尽快形成政府倡导、部门协调、生产和使用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建立健全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机制。
三、组织领导
成立杭州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沈坚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委、市建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经委、公安局、建委、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相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各区、县(市)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四、明确职责
一、提高认识
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为创建“生活品质之城”、“全国最清洁城市”提供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高度,
市经委:负责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物流配送等全过程的协调、服务、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对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根据实际散装水泥使用量按政策退还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积极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宣传工作;会同市建委确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项目范围。
市建委: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指导
二、工作目标
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到“十一五”期末,我市基本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第一阶段:从2008年7月1日起,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城区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阶段:从2009年7月1日起,在萧山区、余杭区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三、组织领导

立杭州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沈坚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委、市建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经委、公安局、建委、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相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二、工作目标
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到“十一五”期末,我市基本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第一阶段:从2008年7月1日起,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城区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阶段:从2009年7月1日起,在萧山区、余杭区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各区、县(市)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四、明确职责
市经委:负责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物流配送等全过程的协调、服务、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对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根据实际散装水泥使用量按政策退还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积极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宣传工作;会同市建委确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项目范围。
市环保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过程的环保管理。
五、工作措施
(一)市经委、公安局、建委、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联动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共同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二)积极培育扶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符合有关规划、环保的要求,确保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预拌砂浆生产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散装砂浆发放能力必须达到90%以上。
一、提高认识
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为创建“生活品质之城”、“全国最清洁城市”提供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高度,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一、提高认识
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为创建“生活品质之城”、“全国最清洁城市”提供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高度,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三)严把预拌砂浆的市场准入关,确保产品质量。实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三)严把预拌砂浆的市场准入关,确保产品质量。实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三阶段:从2010年1月1日起,在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县(市)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拌砂浆采取试用的方式予以推广。
鼓励发展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尽快形成政府倡导、部门协调、生产和使用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建立健全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机制。
(三)严把预拌砂浆的市场准入关,确保产品质量。实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三阶段:从2010年1月1日起,在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